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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东 李 暖: 技术赋能加密数字货币穿透式监管的路径研究
    【学科类别】货币管理法
    【出处】《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摘要】进入数字化时代后,区块链技术及其衍生的加密数字货币正逐渐成为金融领域的一大革新产物。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生态自治等特点,不仅为金融交易提供了新的模式,也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监管架构缺失、基础设施不足以及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逐渐暴露,给投资者带来了潜在风险,也对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构成了威胁。在当前全球经济格局下,打破美国经济霸权、推动经济多元化和全球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传统“一刀切”的监管政策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而需要寻找更加有效的创新性监管方式,以适应加密数字货币的发展。为此,可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穿透式监管体系,遵循“基于一项技术核心、面向两类监管对象、坚持三项基本原则”的基本框架,其中技术核心指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监管对象包括参与主体与交易平台,基本原则分别为全面覆盖原则、风险为本原则以及技术驱动原则。在具体实施路径上,根据加密数字货币的流通性与接受度进行分层分类,引入链上实体发现、画像与异常交易发现以及异常交易追踪等技术手段,建立全球性的区块链监管网络平台,从而实现更加精细和高效的监管,确保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安全发展,为经济的全球化和数字化转型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全球经济增长注入新活力。
    【中文关键字】监管科技;共票理论;穿透式监管;数字货币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金融领域,数字技术的渗透不断赋能数字经济与数字金融新形态的发展,其中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加密数字货币越来越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相继问世,逐渐构建了多元化的加密数字货币生态。由于具有去中心化、可编程性、安全可验证等特征{1},加密数字货币虽不代表实际商品或货物{2},却为全球经济交易提供了全新的可能性,同时也为传销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新媒介,给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司法侦察与社会稳定。
      面对加密数字货币带来的全新挑战,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已经难以适应,Philipp Paech 提出应通过重塑监管路径加以应对{3}。当前,我国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实行禁止发行和交易的政策,“管制型监管”“一刀切”的模式虽然能够暂时应对危机,但在提高国际金融治理话语权、防范新兴市场金融风险等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监管层应当深刻认识加密数字货币跨境域、跨领域流动的特点,在严格风险管控的基础上主动出击,通过技术手段实施“一竿子插到底”的穿透式监管,探索更加符合加密数字货币风险特征的国内国际双维治理机制,构建与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货币与金融国际话语权。
      本文旨在结合中国原创“共票”理论探讨如何构建跨层级、穿透式的加密数字货币协同监管体系,为我国加强加密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繁荣。
      二、加密数字货币的发展与监管挑战
      2008年,Nakamoto Satoshi 在网络上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4},自此,基于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能够实现点对点交易的比特币进入大众视野。比特币是典型的加密数字货币(cryptocurrency),即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数字形式的货币。近年来,加密数字货币因其匿名性、低成本的便利性,引发了全球范围的广泛追捧,其发展呈现出多元化、国际化趋势。在比特币之后,泰达币、瑞波币、币安币等各类加密数字货币层出不穷,成为炙手可热的跨国投资新工具。加密数字货币在流通过程中既涉及大量资金,也遭到严重滥用{5}。客观来说,加密数字货币的特性虽然赋予其巨大的金融价值和实用价值,但并不具备社会公众所期待的安全性。正相反,加密数字货币的特点使其衍生出难以应对的风险,对传统金融体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给监管机构带来了诸多挑战。
      加密数字货币最本质的特征即具有金融属性,而该属性也使其在流通、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增大。货币是信用与载体的双维演进结果{6}106,而现代货币的产生基于两大人类社会的共识:一是货币具有价值储藏、交易媒介和计价单位三大基本职能;二是货币作为一种被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转换工具,具有中央银行或其他政府财政机构向全世界做出信用担保的作用。根据现有研究,有学者提出加密数字货币并非真正的货币{7}。加密数字货币由原来的三方模式变成了点对点的两方交易模式{8},尽管其以去中心化技术为支撑,但仍被视作传统货币坚实运行机制的不良替代品{9}。受到加密数字货币刺激和启发而产生的数字人民币,虽然也具有区块链技术特点和可编程特征,但在本质上是数字形态的法定货币,其发行目的在于维持金融稳定性并提高支付效率。当前,数字人民币已在我国多个城市进行试点,具体试用于零售支付、公共服务支付等应用场景,其便利性、安全性等特点已有所体现。不同于数字人民币,基于去中心化的机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活动独立于现行金融交易体系{10},在安全性方面存在不足,同时也对法定货币的地位构成了一定威胁,因此需要寻找新的方法来回应此挑战。
      从外部条件看,监管手段滞后于技术的发展是引发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挑战的一项重要原因。作为自主创新、自主革命、自主突破的新兴技术,区块链技术已成为国家科技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路径之一{11}。加密数字货币在区块链技术的保障下,其交易在无法修改的数据库中被验证、执行和记录{12}。区块链技术使加密数字货币具有独特性与唯一性,而当前的监管手段与基于技术产生的特征并不适应,具体表现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使交易记录难以被篡改,所产生的交易信息都被区块链存储,若交易信息被不法利用,则发送至记录中的恶意、虚假信息也将被存储在区块链上,而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对恶意信息进行阻拦。匿名性特征为非法资金的流动、筹资和洗钱等行为提供了隐蔽的渠道,非法行为往往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和混淆技术来掩盖其真实目的,而监管部门利用现有方式对此难以识别和追踪。此外,基于加密数字货币透明性的特点,交易记录、账户地址等信息可以被任何人查看,节点账户在交易中存在被攻击的风险并可能破坏整个加密数字货币系统的稳定性。综上,区块链技术在赋予加密数字货币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传统监管方式难以规避的风险(见表1)。
      表1加密数字货币优势与风险挑战对应关系表
       
     
      区块链技术采取点对点的网络交易方式,在根本上改变了中介化的信用创造方式,重构了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给金融市场带来革命性的影响{13}。由于没有金融机构的介入,加密数字货币缺乏币值调控主体,其根本属性更接近于金融投机工具,资本的逐利性使投资者的投机积极性愈发高涨,呈现出失控的趋势,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在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中,投资者结构复杂,既有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也有大量的普通用户。由于普通用户的购买能力与加密数字货币价格不相匹配,借助虚拟交易平台开展的“炒币”活动无疑增加了市场中的交易风险,同时区块链节点计算能力引发的话语权不平衡也可能导致投资者肆意操纵虚拟货币的价格,使价格出现暴涨或暴跌的情况{14}。需要指出的是,加密数字货币的价值与其他法定货币并不挂钩,其价格更多由持有者和参与交易者对未来权益的主观预期所决定{15},因此,加密数字货币的价值波动性使其成为“泡沫、庞氏骗局的结合”{6}111。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识别并应对利用加密数字货币开展的异常交易,对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问题也无法有效应对{16}。
      在全球化语境下,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不受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管辖,其交易节点分布在全球各地,给跨境监管带来全新挑战。在传统金融管制下,我国银行账户资金的跨国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但依托区块链技术,加密数字货币的跨国转账由交易平台完成,该路径利用的互联网信息审查相较于银行审查更为松散{17}。目前,由于各国监管政策、法律体系和技术能力的差异,对境内节点规模的摸查变得异常复杂,监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境内节点的数量、分布和交易情况,难以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整体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管理。加密数字货币的全球性特征虽然有助于更高效、更精准地完成跨境交易,但不可否认在很大程度上也带来了资金外流的风险,极有可能成为国外不法分子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环境的一大利器。在加密数字货币监管配套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管制型监管”政策将导致加密数字货币以与中央银行、监管部门意图相左的方式与投资者发生关联。
      三、加密数字货币穿透式监管的基础框架构建
      近年来,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相继承认加密数字货币的典型代表——比特币可以作为合法的支付结算工具,部分国家和地区也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采取了多种探索性举措。以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首的美国监管机构直面金融科技创新,审慎地推进监管措施的迭代,并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18}。日本率先立法以规范加密数字货币交易,设置了交易平台的准入标准,并规定了与平台用户保护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的规则{19}。对于加密数字货币类型之一的稳定币,欧盟在没有专门监管法律的情况下,综合运用现行支付系统、方案、金融工具以及反洗钱等管制法律,根据稳定币的技术建构和实现功能,类型化规制稳定币在欧盟成员国的发行、流转、存储和兑换{20}。
      就我国而言,自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我国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一直持较严的立场。然而,在争夺数字经济金融国际“话语权”的形势下,“管制型监管”举措并不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如何实现风险管控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动态平衡成为新的时代命题。为此,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应重点把握基于技术产生的独特特征与监管挑战,在风险管控的基础上主动出击,实行动态灵活的穿透式监管方式,以规范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发展,规避所引发的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穿透式监管”的概念于2016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被正式提出,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所提出的特定概念,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具有适用性。在证券法领域,有学者指出,“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以及“提升市场透明度”的理念{21}。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实施穿透式监管同样遵循这一原则与理念,监管核心在于识别出隐藏在网络平台背后的实质交易,借助恰当的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加强对数字货币跨境流动规模的评估、对网络节点的识别,以及对异常交易的发现,帮助市场参与者厘清加密数字货币的本质属性和蕴藏风险,从而有效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促进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基于对加密数字货币穿透式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结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启示,可以拟构建对加密数字货币实施穿透式监管的“1+2+3”体系框架(见图1),即基于一项技术核心,面向两类监管对象,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具体包括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参与主体与交易平台的识别与引导,从主体“穿透”延伸到平台“穿透”,刺破其来源广泛的主体结构与技术泛化的产品特质,以化解加密数字货币的各类风险。

         
      图1加密数字货币穿透式监管的基本框架
      (一)核心技术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是基于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产生的,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穿透式监管也应充分利用新兴技术手段,确保技术的发展用之于民,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正效应,使其朝着维护人类安全和促进人类解放的正确方向发展{22}。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穿透,有助于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监管科技“RegTech”一词早已出现在2015年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的研究报告中,体现出人为监管模式向自动化监管模式的转变趋势{23}。基于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当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以及包含货币转移的智能合约应用存在漏洞时,将发生不可逆转且在全球范围内传播的瞬发性风险。与普通金融活动相比,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对风险监测和响应的时间要求大为缩短,因此需要打破传统的监管禁锢,借助科技手段预设自动化风险防控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正常和异常交易、正常和异常节点、正常和异常合约以及原生和炒币应用进行全面鉴别式监管,实现实时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置潜在风险,防止加密数字货币被用于非法活动。基于技术手段的监管将推动实时监管工具的发展,缩短风险识别以及违规行为调查的时间,并根据预设程序对风险作紧急的初步处理。因此,可以说,监管科技是调控区块链金融风险的重要利器。
      (二)监管对象
      穿透式监管包括主体穿透,目标是监督金融市场中的所有参与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合规运作。在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中,参与主体和交易平台是构成市场的核心要素,其行为和运营状态直接影响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也是监管的重点对象。
      参与主体主要指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人。对发行人进行穿透式监管,可以深入了解主体的行为模式和资金来源,及时发现、打击非法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并保护投资者利益。每个区块链的发起者都在或多或少地变相“发行货币”{24},故有必要对发行人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从环节穿透的角度看,首先,要确保发行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信誉,在发行过程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发行数量、用途、技术架构等相关信息,对发行人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其利用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活动。其次,要对投资者以保护为主,完善投资者的事后救济机制,提供非法交易举报渠道,对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交易平台是加密数字货币公开交易的必要场所,平台中存在较高的金融风险,因而需要明确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确立相应的市场准入机制{25}。当前,境外部分交易平台存在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控制、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合规问题,对此亟待通过监管规则的调整加以规制。2017年,日本实施《资金结算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主体未经监管当局注册登记,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否则将受到罚金或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18}。2018年,欧盟理事会将识别可疑活动规定为加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提供商的义务{22}。我国目前对平台采取封禁态度,但简单的封禁无法有效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反而可能导致监管失衡,使投资者转向更不透明、风险更高的非正规渠道进行交易,同时也可能产生消费者权益受损、国际竞争力下降、监管资源浪费和社会信任下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灵活调整对平台的监管政策,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要求交易平台在注册和运营前必须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并且对交易平台进行定期的合规性审查,确保其业务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三)基本原则
      第一,全面覆盖原则是基本要义。“穿透式监管”意味着用侵入性监管措施获取监管所需的信息并追究主体的法律责任{26},出于此目的,监管机构要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及其交易活动进行全面、无死角的监管。监管机构要深入到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各个环节,包括发行、交易、存储、使用等,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环节穿透;在主体方面,大型交易平台和小型投资者、机构和个人都应被纳入到监管范畴,在市场准入、运营及退出的各个阶段都应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监管机构要对市场数据进行全面的收集和分析,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市场数据进行深入挖掘,总结归纳出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运行规律,这有助于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点,为制定更加精准的监管政策提供基本依据。
      第二,风险为本原则是根本底线。穿透式监管不等于全面放开,更不同于放任不管;而对加密数字货币,风险管控始终是监管的第一要义。监管机构应对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估,根据风险的性质和大小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策略。对高风险领域和机构,应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通过定制化技术手段提高检查频率,增加机构的违规成本;对低风险领域和机构,应设置“监管沙盒”以促进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技术驱动原则是重要动力。对于加密数字货币,现代科技手段是实行穿透式监管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工具。交易规模监测、跨境流动监管以及异常交易识别都依赖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监管机构需要积极探索新的监管工具,如跨境钱包追踪、节点攻击防御等技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此外,监管机构也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交换机制{27},完善监管技术链条,实现监管信息互通,提高监管的协同性和有效性。
      四、加密数字货币穿透式监管路径设计
      加密数字货币作为通信技术发展的产物,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技术特性。 Chris Brummer 指出,将传统的监管策略应用于新的技术生态系统是困难的,与管理、创新监管相伴而生的权衡取舍引发了新的挑战{28}。技术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以及国际上的立法经验,都要求我国重新审视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标准和政策。基于以上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挑战的分析,为有效防范加密数字货币从遵循法治向不受任何第三方控制的代码之治转变{29},需要在穿透式监管的基础框架下设计灵活的监管路径,将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环节、交易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以应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创新变革。
      (一)制定分类型的监管框架
      穿透式监管强调分层级、跨场景。当前实行的“管制型监管”范式存在争议,针对其衍生出的地下市场活跃、创新动力受阻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监管方式作出适应性调整,对加密数字货币进行科学的分类,将“一刀切”转变为主动灵活、分级分层的应对方式。根据加密数字货币的用途与功能(如支付、投资、合约执行等)、风险水平(如市场流动性、价格波动性等)以及技术特性(如区块链类型、共识机制、是否支持智能合约等),可将其划分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与非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对此,制定包含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的多维度划分体系,有利于针对不同类型的加密数字货币实施相应的监管策略。
      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由于市场接受度高、流通性强,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影响更为显著。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稳定币等,其中比特币作为最早发行和最为广泛的加密数字货币,已成为“数字黄金”的代名词,由于其独特的地位和市场认可度而在加密数字货币市场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太坊代表了智能合约和去中心化应用的未来,它不仅仅是一种加密数字货币,更是一个开放式的区块链平台,允许开发者构建和运行去中心化应用。稳定币与传统加密数字货币不同,其价值与某种资产或法币挂钩,旨在提供价格稳定性,在交易、投资和资产避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对于此类加密数字货币,可在香港等金融市场较为开放的地区进行试点探索,通过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定位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非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由于其数量众多、风险较高,要重点加强风险监测与管控。非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往往缺乏足够的市场支持和监管保障,存在较大的价格波动和投机风险。对此,应通过技术手段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覆盖区块链的各个节点,对其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防止其成为非法活动的温床。对于涉及诈骗行为的加密数字货币,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采取措施冻结涉嫌账户。此外,要特别提防各类打着加密数字货币旗号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警惕以“金融创新”名义行非法诈骗之实。
      分类监管是根据加密数字货币的不同特性、用途和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针对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旨在更好地适应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多元化和复杂性,更有效地识别和管理不同类别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分类监管与现行监管框架二者并非完全对立,而是根据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具体情况和监管目标,灵活运用不同监管方式,更好地平衡监管和发展的关系,以实现最佳的监管效果。
      (二)建立技术驱动平台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30}。面对前沿科技与区块链产业的飞速发展,监管方式也要具有前瞻性{31},应基于“以链治链”思想{32}探索建立适应区块链技术发展特点的监管体系,引入技术手段提升监管的针对性。“以链治链”思想的基本内涵为通过监管科技进行更有效的监管,让区块链技术为监管所用。传统的监管体系强调审慎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与当前的技术发展速度脱节,限制了不同行业、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效率,无法满足全时空、全生命周期、自动化、智能化、安全可信的新型监管要求。因此,需要引入科技手段形成双维监管体系,形成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多种可嵌套可组合的监管法规集合,制定跨链协同监管解决方案,构建接入链与监管链接口交互机制,制定链上链下协同监管的具体监管流程,形成包括交易规模监测、跨境流动监管、异常交易识别、违规服务发现四个功能模块的监管功能架构(见图2)。
      作为区块链时代的产物,加密数字货币始终依赖区块链技术实现交易、转移、验证、加密等功能,其相关数据(如交易数据)均由区块链进行记录。对于加密数字货币金融风险的防范,本质上是针对区块链的数据层进行监测与研究(见图3)。节点发起交易后,交易信息在经过其他节点的共识后将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发起交易的节点处会产生相应的网络流量,以便与区块链和其他节点进行通信、数据传输等。可基于链上实体发现、画像与异常交易发现以及异常交易追踪等监测技术{33}建立监管平台,对链上交易数据和节点网络流量数据进行提取和处理,并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规模和跨境流动动态加以分析,向监管机构报送有价值的信息,以便于其制定和实施监管举措。对于境内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规模,平台从链上交易数据中发现交易币种、交易总量、交易时间及频率、交易高峰期等信息,从而向监管机构报告境内加密数字货币的整体交易规模及其变化规律,由监管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监管。同时,平台从链上交易数据中挖掘其中的交易模式与特点,并借此识别规模异常的交易(如投机炒作、拉高出货等),由监管机构及时制止与防范此类交易继续发生。对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跨境流动,平台将整合链上交易数据和节点网络流量数据,分析节点参与加密货币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网络流量的特点和规模,挖掘网络流量特征和交易动态拓扑关系,并结合节点 IP 地址、网络流量走向、相关链上交易数据等信息判断该交易的参与方是否涉及境内外等多区域,从而进一步追踪或预测交易资金流向与信息传递路径,帮助监管机构发现和管制加密数字货币的跨境流动。

         

      针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内容风险,基于技术手段运行的监管平台同样具有发挥作用的空间(见图4)。节点(账户)在参与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时会在区块链中留下相关交易记录,而区块链上不仅存有交易信息和账户地址,也存有智能合约的相关信息(如果该区块链支持智能合约,例如以太坊)。同时,加密数字货币应用在被使用时也会产生明文流量数据、加密流量数据等通信数据。从节点(账户)、应用和链处,监管平台收集与整理链上交易数据、网络流量数据、合约信息、应用通信数据、应用后台行为信息等数据,借此分析和识别与加密数字货币有关的异常主体和违规服务,向监管机构报送有价值的信息,有助于其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的监管举措。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异常主体,监管平台可通过聚类账户地址来识别和分类链上实体,或通过将异常地址与节点网络 IP 相关联来溯源交易情况,从而帮助监管机构更加精确地锁定异常行为主体,有针对性地进行打击。

         
      图4面向社会风险的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流程(图略)
      对于加密数字货币违规服务,监管平台可从异常合约和违规应用两个方面入手。针对异常合约,平台借助智能合约信息挖掘其语义特征、执行特征、拓扑特征等,建立异常合约自动化检测机制,进一步防范利用智能合约所展开的欺诈、赌博等犯罪活动。针对违规应用,平台实时抽取应用明文流量数据中的内容特征与加密流量数据中的统计特征,有效甄别存在违规行为的加密数字货币应用。同时,平台也将分析应用在后台服务调用方面的基本特征,多层级地跟踪应用行为,助力监管机构精准鉴别和管控应用的违规后台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需要结合正确的理论对其加以引导,发挥其内蕴的良性价值,寻求技术同规则之间的共性是对数字货币法律规制的前提{34}。区块链技术不仅要在技术层面进行创新,更要在制度层面进行突破;需要制定和完善与区块链技术相适应的监管制度,确保其在合规的前提下发展。“共票”理论为减少监管空白和漏洞提供了新思路。共票是基于对国内外的充分调研和考察,于2018年被首次提出的中国原创概念{35},指代区块链上的共享新权益。其英文译为“coken”,一即“共”,凝聚共识,共筹共智;二即“票”,是支付、流通、分配、权益的票证,代表了区块链正确的发展方向。共票藉由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以“众筹”为核心制度,将投资者、消费者与管理者紧密融合,对数据进行确权、定价、交易、开放、共享、赋能,具备分享红利、消费流通、权益证明、奖惩激励等功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同时将生产直接对应需求,优化资源的时空配置,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管。
      (三)建立跨域合作平台提升监管的协同性
      区块链技术的跨国界性质需要全球性的监管协调{36}。随着加密数字货币的全球化发展,单一国家的监管往往难以奏效,各国之间的监管合作变得愈发重要。因此,可建立全球性的区块链监管网络平台,接入各大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和钱包的区块链数据,由平台整合和分析链上交易数据及节点网络流量数据,帮助监管机构发现和管制加密数字货币的跨境流动。此外,可依托区块链技术,建立去中心化的身份验证系统,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进行身份验证和提交相关信息,并根据钱包追踪技术识别账户交易资金的流向。
      我国应主动对接国际化标准的开源机构和社区组织{37},加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交流,推动各国经验共享、取长补短,推动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确保各国在监管政策、监管措施和监管要求上保持一致,从而消除监管套利现象,防止跨境风险传播,保障加密数字货币全球治理的包容性,以高效、公平的方式形成最优选项,加强不同数字货币之间的交互关联,进而取代各国独立或阵营化开发的“数据孤岛”。
      五、结语
      在全球经济格局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美国金融霸权的挑战愈发凸显,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安全构成了不容忽视的威胁,同时美国也利用数字技术优势不断巩固其在全球的文化霸权和政治霸权{38}。因此,建立灵活、有弹性的加密数字货币穿透式监管体系,不仅是推动我国数字金融市场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也是争夺数字经济国际话语权的必然举措。
      数字货币作为 Web 3.0时代的革命性应用,在推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金融治理和社会数字化转型方面具有重要作用{39}。因此,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穿透式监管,要深入货币交易的每一个细微环节,广泛覆盖整个市场,形成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管网络,提升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效能,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为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安全注入新的活力。此外,在实施穿透式监管过程中,要注重平衡监管与创新的关系,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加密数字货币的创新性和发展潜力,避免因过度监管而阻碍市场发展。


    【作者简介】    
    杨东,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数据要素、数字市场、数字经济与数字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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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1/6 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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