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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达 李建伟: 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案例探讨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商法李建伟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涉外;法律服务
    【全文】    
      
      嘉宾主题演讲
      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案例探讨
      典型案例(一)
      俄罗斯港口的13个“神秘”货柜案
      基本案情:
      我们的客户实际上是案件的被告,是一家常年从事涉俄罗斯货运代理贸易的物流公司,其于2021年开始接收上海某公司委托,负责13个货柜的日用品百货的报关、订舱、运输等工作。运输方式为从义乌陆运至上海,从上海海运至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陆运至目的地,包括陆路和海运。
      但由于疫情、俄乌战争和俄罗斯海关政府主导等多重因素,导致案涉货物至今仍留存在俄罗斯海参崴港口尚未清关完毕,最终收货人无法完成收货。该上海公司遂在某海事法院向客户发起诉讼,要求按照报关单价值赔偿其货物损失,并一并起诉客户公司的夫妻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上海公司先发起了其中一个货柜的诉讼,在获得某海事法院的一审胜诉判决后,又陆续发起了剩余12个货柜的诉讼。客户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律师团队才介入案件。接受委托后,我们全面研读和分析了一审卷案、庭审笔录等所有案涉资料,撰写法律服务方案,发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遂重新起草上诉意见,准备证据材料,向二审某市高院提交,以期全面回转案件结果。
      该案存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和争议焦点:
      1.案由和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为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我们在二审中坚决认为客户公司没有“无船承运”等运输资质,从整体业务模式来看,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应构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案由应为货物代理合同纠纷。
      2.对方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对方提供货主单方说明以证明取得案涉货物相关权益,该证据存在伪造可能,一审法院未查明货主赔付的真实性,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3.货物是否灭失
      一审法院认为客户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货物现状,可以视为涉案货物已灭失。但我方一审已提交海运公司、俄罗斯清关公司出具的说明,二审中再次提交俄罗斯海关政府说明案涉货物在港口的函件进行补强。
      4.报关价值能否认定为案涉货物的实际价值
      双方运单中写明“义保”赔付标准
      报关公司出具说明称报关单价值为其自行编写
      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货物实际价值仍然存在争议和判决的多样性,通常有货物发票金额、合同金额、报关价值、实际付款金额这几种标准。但总体判决精神在于还原受损货物的市场实际价值。
      5.多个事实未查清
      案涉货物是否购买相关运输保除?
      案涉货物是否存在退税情况?
      客户公司与股东是否实质存在财务混同?
      客户已支付保证金、绝付费用是否应该抵扣?
      在我方抗辩意见的压力下,原告变更了三次诉求,开了五次庭了,持续整整一年了,我方期待在今年11月、12月获得好结果。
      所以有的纠纷中,明明有明确的国际公法或者国际私法的规定。但在实践当中,合同当中当事人并没有遵循这样的准则。因为当事人并非法律科班出身,所以有可能不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缔约的,有更多的灵活的民间方式,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它是有效的。所以这个时候需要律师把自己劈成两半,一半是按照法律规定,一半是按照自己的专业理解民间商事主体的疾苦和其真实的意愿。看看能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扩大解释,或者进行关联性解释,以能够更好地帮助维权。
      典型案例(二)
      龙江航空诉中飞宝庆飞机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1日,中飞宝庆公司与龙江航空公司签订合同号16LJA0001CN4611的“关于一架空客A321-211飞机制造商序列号为4611装备有两台CFM5654+/3型发动机”之《飞机租赁协议》及《第1号补充函件一增值税和解协议》《第2号补充函件一购买选择权协议》《第3号补充函件一购买选择权的解除》《第4号补充函件一额外保证金》《第5号补充函件一A0C保证金》《先决条件的放弃和延期函》;2016年6月3日,中飞宝庆公司与龙江航空公司签订《关于飞机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2016年10月20日,中飞宝庆公司与龙江航空公司签订《第8号补充西件一租金免除协议》。
      上述协议约定:龙江航空公司向中飞宝庆公司租赁一架空客二手飞机,租期48期。每期3个月,租赁期为144个月(12年),除第1期租金为620,000.00美元外,其后每期租金为930,000.00美元,该架飞机租金总额为44,330.000.00美元。除租金外,龙江航空公司应向中飞宝庆公司支付共48期的增值税税金和维修储备金,这两项款项每期均浮动。
      如果龙江航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其应付的租金、税金、维修储备金,则应向中飞宝庆公司支付相应罚金,罚息率为6个月LIB0R和年率8%之和的利率。龙江航空公司还应向中飞宝庆公司支付5,000,000.00美元保证金,在无违约事件未决、租赁文件和伙伴租赁文件项下所有到期应付给中飞宝庆公司和受方的款项已经支付、飞机已经按照协议要求的条件返还给中飞宝庆公司的情况下,中飞宝庆公司将等值保证金的款项退还至龙江航江公司。
      如龙江航空公司未能在到期日后2个营业日内支付租金或到期日后5个营业日内支付其他款项则构成违约。如果任何违约事件未决,中飞宝庆公司经向龙江航空公司发出通知可以立即络止飞机租赁,龙江航空公司根据协议租赁飞机的权利将随之终止,并赔中飞宝庆公司因违约事件而可能直接或间接承受或遭受的任何成本。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中飞宝庆公司、龙江航空公司、张玉铭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张玉铭、湘玉公司、海富公司为龙江航空公司完全履行在《飞机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向中飞宝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龙江航空公司经营租赁了两架空客飞机。第二架飞机有问题,第二架飞机通知租赁来飞机交付验收、试飞都没问题。但验收之后拿回来,一飞就出问题了,发动机故障送到珠海去维修,损失很严重,停飞了很长时间。龙江航空公司据此拒付租金,认为飞机质量不合格,拒付租金。飞机租赁公司认为我的飞机经过了检测检验,而且龙江航空公司都签了合格认证书,四行标准都有了。龙江航空公司不付租金就意味着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这个逾期利息等等。
      最后飞机租赁公司宣布解除这架飞机的租赁协议,要求返还飞机,同时要求龙江航空公司承担全部租约损失。全部租约损失是意味着12年期限的144个月的可得利益损失,还包括这闲置费,通知费,包括调机费等等。
      这个案子是当时很著名的案例,黑龙江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结果就是认定了龙江航空公司是违约方对合约进行终止。终止之日,龙江航空公司承担租约损失,以及各种直接损失等赔偿责任,同时需要将租赁飞机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条件退还给出租人。
      那我们要对比一下我本人代理的另外一起类似的国际飞机的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这个案件我个人认为它应该成为中国最值得纪念的飞机租赁纠纷涉外仲裁案件之一。
      典型案例(三)
      某航空公司三架波音飞机
      租赁纠纷涉外仲裁案
      基本案情:
      我方代理的被申请人某航空公司A及两位担保人与申请人某飞机租赁公司B,于2017年9月14日就租赁飞机MSN xx177、xx180和xx181签订了三份租赁协议和三份担保书。三份协议约定A航空公司向B租赁公司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赁三架飞机,飞机于美国西雅图交付,在交付给被申请人A之前,被申请人应取得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改委的必要批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
      但由于适逢中美贸易战,被申请人并没有在约定的交付日之前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申请人B主张被申请人A未能——
      i)在交货日或交货目之前取得国家发改委对MSNxx177号飞机的批准;
      ii)在交货日接受NSNxx177号飞机的交付;
      iii)支付交货日之前三个工作日应付的第一期租金和增值税构成违约事件,交叉违约条款同时也导致了被申请人在xx180租赁协议和xx181 租赁协议下的违约。
      因此,2018年6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了三架飞机协议终止通知书,并于7月和8月将三架飞机转租和交付给了俄罗斯的某航空公司。2019年11月,被申请人B就三架波音737飞机经营租赁协议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仲裁,向被申请人A和两位担保人主张近3700万美元的违约赔偿和担保责任。
      我们的客户同样是被申请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研判案件资料,于2020年4月向仲裁庭提出了反请求,主张要求申请人B返还被申请人A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以及承担解除合同给被申请人A造成的损失。
      同时,我们向仲栽庭据理力争,从中美贸易战构成情势变更,交叉违约条款显失公平、申请人在终止租赁协议之前就开始重装飞机着手转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等角度反驳申请人的主张,并努力说明申请人主张的每一项费用的不合理之处包括预期利益损失的索赔不应该包括整个租赁期间等,最终仲裁庭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裁决,裁决结果虽然支持了申请人认为我方违约的观点,但是仅支持了申请人2500万美元左右的诉求金额,我们最终成功为被申请人减少了损失达1200万美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仲裁员之一拒绝签署栽决书。仲裁机构多达9次延期裁决通知,历时之长达24-27个月时间,创造了历史。我们在合同约定极为被动,被申请人明显违约的情况下,据理力争,经过长达24-27个月时间,最终裁决,为客户免除1200万美元左右索赔,而一般仲裁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是8-13个月。在两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也完成了企业重组和新的发展生机。申请人多次提出要求披露重组事项,甚至提出要求中止重组,以避免影响申请人债权的实现,但均被本所律师团队据理力争予以排除,从而避免案件影响被申请人企业重组。
      这个案件给我们留下的核心的经验是什么?我个人分享给大家:
      第一,租金损失是绝对自由原则,一旦当事人违约,任何的抗辩都不会影响租金的给付;
      第二,可得利益的损失保障的问题。仲裁与司法判决产生了重大的分歧点,一个保障了144个月,一个只保障了当期的租金损失,利益差距太大。同案同判,类案类判很重要。
      典型案例(四)
      某境内上市公司之香港子公司与美国商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以及合资公司清算赔偿案件的国际仲裁和跨境申请承认与执行案
      (北京市2022年涉外案件十大案件)
      基本案情:
      中国境内的合资公司HE解散后,外资公司股东E公司代表就此离开中国与香港。其原本在香港设立的SPV公司并没有解散注销或转让,而是弃而不用长期搁置,无人打理服务,这导致该公司位于香港开设的银行账户由于长期无人管理,被银行关闭。如果需要恢复该银行账户使用功能,需要该公司执行董事和授权代表亲自前往香港银行柜台办理手续等。
      香港H公司和国内BH母公司以及国内兄弟子公司BHN,一直尝试通过电请银行转账,将位于北京H合资公司清算账户内的属于E公司待分配收益转移支付给香港H公司,实现借款债权受偿。
      但是国内业务经办银行认为该清算账户属于合资企业资本金账户,资本金跨境支付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外管要求进行,即使满足支付条件也只能直接支付给香港E公司的账户(原出资人账户)。而E公司由于经年没有维护,账户已经被银行关闭,如果需要该公司原负责人来香港处理。
      由于2019年以来的新冠疫情,差旅成本高,往返时间长,其也不愿意为此冒险而来,且时隔多年人事变更,沟通比较复杂困难。本案客户在委托我们服务之前,也曾多方论证,但基本结论就是无法实现该笔债权资金的划转和受偿。
      团队经过认真梳理,结合实际情况认为,通过司法裁决方式获取H公司与E公司的债权确认、再通过跨境裁决承认与执行申请通过司法强制路径实现该笔资金的跨境直接支付给债权人香港H公司。从而避免去花费时间、成本解决E公司在香港账户恢复问题。
      因为即使恢复该账户,且国内资金按照常规划转给香港E公司账户,如果同时再出现E公司其他债务纠纷,该笔资金可能就会出现意外被冻结或者优先支付其他债权人。或者出现E公司反悔,以诉讼时效等问题拒不返还该笔债权资金。由此可能存在香港H公司尽管付出很大努力,结果确是债权资金无法安全受偿,这种风险是可能存在的。我们据此于2020年8月向国际商会香港办公室提出仲裁申请,获得了受理立案、选定仲裁员,并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了审理。
      鉴于2020年疫情肆虐,国际商会决定采用线上仲裁方式,通过庭前视频技术测试、庭前CMC会议和庭审活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出席全部过程,案件事实、争议、以及各方意见进行了充分表达。仲裁员仔细进行了中国法查询和司法惯例考察。
      经过一段时间等待,于2021年4月,最终获得终局裁决。裁决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属实,并据此裁定,被申请人将位于中国境内合资公司HE清算账户内的属于应分配给E公司的资金本息(计算截至执行之日为止),直接支付给申请人H公司位于香港的汇丰银行账户内,支付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彻底终止。由此,案件争议第一阶段圆满完成,国际商会仲裁环节耗时约8个月时间。
      接下来,需要依法在中国境内申请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我们按照案件属地管辖,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决承认与执行。疫情期间,将原本简单的立案变得比较艰难。执行中,该笔执行资金所托管的银行机构,提出了一个问题。即HE合资公司清算账户属干资本金账户,应当按照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干资本金账户管制要求进行,需要电请外汇管理局审批之后再办理协助执行划转。
      期间各方提出了各种解决变通方式均没有得到有效认可与执行。经过执行法官细致耐心的工作并和北京外汇管理局和银行机构的多次沟通,包括律师团队参与论证,结合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改革精神,外汇账户已经归属于商业银行自行管理范畴,但是涉案账户开立时间的确早于上述外汇账户改革时间,且该合资公司清算解散尽管已经完成工商注销、税务注销和外商投资商务部门备案,但是该清算账户还没办理注销。
      据此,银行机构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就是先行办理该清算账户的注销结算结息工作,同时再办理协助划款。在有关机构充分审查该清算账户的清算解散程序和证据、排除涉嫌洗钱等违法可能情况下2022年3月,本案的清算账户内资金最终实现了跨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H公司位于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内。本案执行环节只有4个月。包括中国传统春节期间在内,本案据此完美终结。
      据悉,本案也是国际商会ICC适用2017年版仲裁规则后首起涉及跨境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件,备受国际商会1CC关注。同时,本案被选为“2022年度北京四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十大执行案例”。
      总结
      最后我想说一下我个人的观点。
      1.国家之间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包括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市场。
      2.两大法系的日渐融合,在立法理念、法律之原则、裁判思想上日渐统一。
      3.公法与私法的纵横交错共同构成了商业社会交易的弹性空间布局。任何一个商业交易必须考虑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两个维度的框架空间,才能够更有效地、更针对性地、更全面地解决客户的需求。
      4.合同有效性、违约、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破产、取回权方面基本一致。
      5.对于交易与支付的来源合法性、交易过程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交付后的附随义务应当均衡关注,防止出现虚假诉讼或者是洗钱、反商业贿赂流于形式,避免恶法亦法。
      6.国际航空贸易合同中的法律原则、法律救济、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第三环节:大咖会谈
      ?李建伟:好的,从涉外法治实践的宏观背景开始讲起,接着讲解以航空领域为例的几个成功的案例,最后以黄振达大律师自己的六个职业感悟为结论,黄振达大律师的授课非常精彩。
      第一个问题,现在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实国有企业可能比民营企业走出去地更早,更加成规模,黄振达大律师能不能从实践经验的角度,国企民企的走出去所面临的紧要的法律问题。
      ◇黄振达:目前来看,就中国改革开放以后,走出去是一个必要的生存之道,也是一个竞争之道。走出去的主体主要分三类,一个是央企国企,一个是上市公司,另外一个是民营企业,当然它们三者是有交叉的。那么这三类主体走出去之后所面临的紧要的法律问题。
      首先,要按照国际化的竞争规则和游戏规则,不能再按照中国传统的思路或者做法,尤其是一些潜规则的方式进行。那么最重大的问题就是叫合规。此时要考虑到反商业贿赂、反洗钱,尤其招投标不正当竞争方面。
      其次,谨防合同陷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我们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后,从事的行业主要是基建工程、油气工程、矿产开发等。这个过程当中,不同的国家它对于中国企业,都会在双方的合同履行过程当中,要求国家的验收委员会或者联合的政府管理机构进行工程产值的认定,或者在最后的工程交付进行验收结果的认定后,才会付尾款或者付工程进度款。在这个过程当中,合同条款约定很重要。我们遇到的问题就是大量欠付中国企业的巨额的工程进度款和尾款。此时需要善于法律维权,我们处理过两起这样的案件,我们签发的律师函要求对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进程来付费。尽管对方的国家的验收委员会或者联合的政府管理机构并没有进行验收,但是对方并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说明具有不可抗力、重大变化,或者法律禁止性。而且我方也已经拿出证据证明,尽管对方的国家的验收委员会或者联合的政府管理机构没有验收,但是已经投入运营了,对方已经受益了,对方就应当支付我方当事人款项。
      这种方式看上去是不可能。但是我们签发了律师函之后,最终结果这两起案件涉及的几千万美金都要回来了。通过谈判协商就把纠纷解决了。
      再次,进入任何一个国家,真的要请专业机构对所在国家和所在行业的法律政策框架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调,以最终决定进入或者怎么做。因为实践中往往都会在当地成立目标企业,以企业为载体进行当地的投资建设或者服务的。此时就涉及到很多问题,人财物,工作签证、人员的安排,包括房屋水等等。以什么样商业主体的性质来进行登记,是以公司还是以合伙还是其他的主体,都需要深入论证之后才能进入,而不是说抓住机会了就仓促的进入了。进去之后,反过来再去各种打补丁。
      最后,关注政治风险。好多民营企业进入所在国家的时候,可能都是因为与当地的华侨或者当地的一些政府领导有关系,然后就仓促就要进入该国。但事实上这种不确定性风险是很大的。因为做跨国的生意,不确定性是它最大的天敌。
      ?李建伟:黄振达大律师说的对。总结一下,中国能够走出去主要是我们是基建,相比其他国家,建的又快又好!去他国开发矿产能源,我的感觉是非常依赖于与当地的政府关系,因为往往这发包方就是当地政府。我们走出去的对象国家可能主要不是在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反而是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有些发展中国家政治是不稳定,甚至还有政治上的风险。
      第二个问题我想听听黄振达大律师从法律技术的中立的立场如何来看待长臂管辖?
      ◇黄振达:长臂管辖这个概念提出来,看上去好像是一个政治概念,或者是一种阶级斗争概念,或者国家间竞争一个概念。但是我个人理解,长臂管辖是一个公允的概念,是一个中立概念。任何国家都有长臂管辖的功能,就看国家用不用,会不会用。
      举个例,轮船和飞机属于移动国土。当它进入了公海或者公共领空之后,在那个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情都属于船旗国的法律管辖。这是不是一个长臂管辖?不在本国的国土范围之内,但本国宣布有管辖权,国际公约规定了,中国法律也有规定。所以我认为这也是一种长臂管辖。
      但是长臂管辖是弹性的,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综合能力,包括军事能力、经济能力、政治能力、法律能力,综合能力足够大,足够强,该国就可以长臂管辖。中国现在设立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机构,主要是解决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争议。有司法解释规定,即使与中国没有关键连接点,只要约定了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诉讼,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也可以受理。
      而美国纽约南区法院能受理全世界的案件,其法律明确规定超过一定金额,即使没有连接点,只要当事人约定愿意由其管辖,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就可以受理。这也叫司法的张力,体现了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有足够的司法经验、司法的强制力——能够在许多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这也是长臂管辖。
      但是可能大家关注的不是我说的这种长臂管辖,大家可能说的长臂管辖是指美国的管制的长臂管辖。美国靠它的强大的国家能力,让所有的金融组织,所有的协助国家都要按照它的意愿来做了。它做到了这一点,所以他具有了长臂管辖的权力。
      一个国家强大了,它就有这样的长臂管辖的需求。看中国自己的立法技术和立法发展史,中国对国际海外利益的保护也是日渐地扩张,中国也在不断地强化管制和控制能力。所以长臂管辖实际上在国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甚至重要性。
      第四环节:现场答疑
      ?李建伟:好,现在我们就进入回答学员提问的阶段。今天的问题也不少。一个学生问:“本人已经参加了法考的主观考试,也做了几年的外贸,英语还可以,想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对于这个职业有黄振达大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涉外业务对英语要求到什么程度?我要不要考个LEC资格证书或者要不要出国?”
      ◇黄振达:我觉得中国社会来讲,大家一直焦虑的问题就是说有人认为英语不会或者不够好,不管学法律还是学外贸或者干什么好像都不行。但是去实践当中看一看,好多企业公司里学历不高的人英语说的好的人很多。语言跟学历没有关系,语言不能成为阻挡人追求自己梦想的障碍。在AI时代,智能时代,有各种方式都能解决语言障碍问题。
      我想做涉外的OK。你就去选一个行业,或者你喜欢的、或者有前途的行业,从基层干起,但得有个规划。每一个行业,每一个职位你做多久能快速的熟悉它,能够熟悉到这个行业的整个的链条流程,包括交易的习惯、交易的风险。
      在一个行业干,不管从事何种职位,能写出一份完整的合约,或者写出一份完整交易文件。这个可能是成为判断自己能不能在该行业做的更好的方向。
      ?李建伟:英语是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基本技能。当然是不是一定要去国外?也不一定。当然了如果说能够出国,可能对英语的口语读写能力有更直接的帮助。
      第二个问题,三个国家的公司就各自的债权债务代付抵扣签订协议,这种对于多个国家主体协议的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如何确定?这是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
      ◇黄振达:具有不确定性,不知道是哪三个国家。比如说三个国家都是欧盟的,那很好办。但如果是一个非洲国家、一个美洲国家、一个亚洲国家。就不好说了。
      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具有挑战性。因为我们刚才讲的案例中国和中国香港的纠纷是相当于两个司法体系如何处理相关问题。三个主权国家的司法体系,通常来讲是很难做,因为三个国家的税收体系监管肯定是不同的,除非三个中处于一个经济组织中,比如说欧盟,此时会有更好的一个通风半径。否则的话,通常来讲应该拆分为两两一组去做。
      ?李建伟:最后一个问题我来代回答。有学生提问:“《外商投资法》2020年已经开始实施了。原来对外商投资企业是企业立法,后来改为行为立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了。因为它们也是统一是适用《公司法》。但《民法典》467条第2款仍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不明白这些中外合资企业都退出舞台了,为什么还有这样的合同存在?为什么还要强调适用中国法?”
      这个其实很好理解。就是我们不在再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当做特殊的主体来对待,统一适用《公司法》。但并不意味着中外合资企业等概念不存在了,也不意味着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各方不再签订合同了。


    【作者简介】    
    黄振达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2/11 8: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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