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是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的生动实践,囊括了基层司法工作的众多创新探索,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基层司法力量。经研究发现,“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理论基础源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的有机结合,并在体制机制、职能定位、服务方式等多个层面展现了其创新性。然而,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也面临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基层法院供给侧不足与挑战等现实困境。为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应当坚持中央领导、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的良性互动;重构人民法庭职能定位,优化工作机制流程与制度体系;构建诉调对接机制,强化与其他基层治理主体的协同配合;大力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服务智能化水平。
【全文】
有这样一组数据值得我们关注:截至2023年底,全国实际运行的人民法庭有10516个,其中城区法庭1236个,城乡结合法庭1983个,乡村法庭7297个。人民法庭民事收案量总体呈上升态势:其中2021年收案467.8万件;2022年收案465.4万件;2023年收案541.5万件。
再来关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民事收案的数据:2021年,如皋法院共收民事案件14086件,结案13250件,其中基层法庭收民事案件3914件,结案3828件;2022年,如皋法院共收民事案件14134件,结案13272件,其中基层法庭收民事案件3836件,结案3722件;2023年,如皋法院共收民事案件14621件,结案13986件,其中基层法庭收民事案件6089件,结案5986件。截至2024年8月底,如皋法院共收民事案件9815件,结案8430件,其中基层法庭收民事案件4377件,结案3502件。
从上述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基层法院设立在乡镇专业化法律机构的人民法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优质司法服务的期盼与日俱增,推动基层司法改革创新的号召响彻全国。作为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的生动实践,“枫桥式人民法庭”应运而生,汇集了基层司法工作的众多创新探索,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基层司法力量。透过“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这面镜子,我们不仅可以窥见基层司法改革的生动实践,更能思考到如何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因此,对“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过程中的理论基础与路径探索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理论探索: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理论基础
枫桥经验源于基层群众,扎根于民意民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的具体实践。其创新性体现在体制机制、职能定位、服务方式等多个层面,开辟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新路径。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基本内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而人民法庭对于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吸引了广泛的学术关注和研究。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枫桥式人民法庭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了一系列丰富的理论观点和实践经验。
从理论层面来看,学者们一致认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建设应当立足于法治,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坚持矛盾不上交的原则,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他们强调了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治意识等方面的重要性,指出这些是构建法治化枫桥经验的关键。
从实践层面来看,研究表明,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法庭定位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研究还指出,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要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枫桥式人民法庭”理论基础
1.历史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提供了科学的认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作为一种彻底反对形而上学的革命性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是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制约。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突破了资产阶级法学的种种形而上学和认识论谬误,科学揭示了法的社会本质及其同经济基础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正确认识法及其发展规律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为人民法院这一国家机关赋予了正当性和合法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用来镇压剥削阶级和解决阶级矛盾的暴力机关。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具有人民性质,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基层组成部分,其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同时,它还要发挥作为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机关职能分工和协调统一的原理,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厘清职责边界、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体良性互动提供了理论指引。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机关内部应当划分职责,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监督;与此同时,又要实现国家机关间的协调统一。“枫桥式人民法庭”要明确自身的审判职能定位,促进诉源治理,服务群众,同时又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与其他部门主体紧密配合、协调联动、优势互补。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和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理论原则,为“枫桥式人民法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提供了根本遵循。马克思主义主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能背离客观实际,必须建立在对现实的准确把握和群众利益诉求的深入了解之上。“枫桥式人民法庭”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善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做到“为了人民服务”。
2.时代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党领导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根据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注入了鲜活的时代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强调,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原则,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制度保障,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根本途径。依法治国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体现了上述核心法理,坚持从群众利益出发,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这既是法治理念在基层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枫桥经验顺应社会发展需求而做出的重大实践探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倡导,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有机统一体。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既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又是国家依法治理的重要环节。“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审判体系的基层组成部分,在实现审判职能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统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聚焦矛盾纠纷化解,以司法方式化解矛盾;同时又主动服务大局,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贡献力量。这体现了基层司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依法治国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规范和执法体系,更要有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张,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就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运用新技术、新模式、新理念,提高法治国家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枫桥式人民法庭”大力运用智能化解纷、信息化手段等,顺应了数字时代发展趋势,探索出了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新路径,为法治现代化贡献了基层实践。
3.实践要求: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这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注入了理论动力,赋予了时代命题。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治良性互动。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和主体。“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群众身边的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枫桥经验贯彻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人民性原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考虑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获得感,推动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社会治理现代化倡导“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强调整合全社会资源和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参与、良性互动的治理新局面。“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秉持这一理念,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积极会同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社区力量等,构建诉调对接、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多元主体协同高效治理基层纠纷,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积累了宝贵经验。
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创新治理理念和方式,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社会治理。“枫桥式人民法庭”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大胆运用现代科技,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和智能化解纷新模式,提升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质量和水平。智慧枫桥不仅使枫桥经验焕发新活力,更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了创新实践。
三大理论的有机结合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注入了鲜活的时代内涵,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理论赋予了时代命题和发展方向。枫桥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相互启发、相互促进,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发展,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基层司法力量。
二、现状剖析: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现实困境
作为基层司法机构的一种创新实践,人民法庭自20世纪90年代兴起以来,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该制度的设立旨在贯彻“就地就近”的司法便民原则,使法院服务能够触角直接延伸至基层,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贵”的困扰。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已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人民法庭体系。然而,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亟待通过持续深化革新予以应对和解决。
(一)外部挑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伴随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面临着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压力和挑战。这既源于当代社会变革带来的新矛盾新纠纷的激增,也与公众日益提高的法治理念和维权意识密切相关,对基层司法工作的高质量高水平提出了更高期许。
1.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矛盾新纠纷
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开放、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给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带来了全新挑战。一方面,利益格局和分配关系的深刻调整,导致了传统的矛盾冲突在数量和层次上持续增长;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产业转型等因素催生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型纠纷,内容复杂、形式多样,难以用传统模式高效化解。
改革发展带来的新矛盾新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契约精神和交易理念延伸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由此引发的商业合同、金融借贷等民商事纠纷与日俱增。其二,随着经济社会向城市化聚集,拆迁安置、物业管理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群体纠纷也愈发频繁。其三,产业结构转型调整、企事业单位改革导致劳资关系发生较大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直线上升。其四,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催生了网络诈骗、隐私泄露等新型网络犯罪,亟待及时有效遏制。其五,新型生活方式的出现和绿色发展理念的推广,亦产生了一批环境污染、卫生纠纷等新型民事案件。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新型矛盾纠纷,基层司法工作前所未有地承受了巨大压力。如何有效化解这些新型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亟须正视的重大课题。
2.公众法治意识提高引发的权利诉求增长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和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入,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不断增强,权利意识持续提升,这不仅推动了公众走向台前维权的呼声与诉求,更对司法公正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代公众呼吁廉洁高效、阳光公开的司法,这既是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成果,也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新挑战。一方面,人民群众寄希望于司法,将其视为权益受侵犯时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希望司法公正无私、秉持权威,诉求于司法获得高效便民的服务。另一方面,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司法也越来越被当事人和旁观者置于“质疑”视野之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或疏漏都可能引发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和冲击。
受制于传统模式的影响,部分基层法院存在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裁判理由不透明、工作作风不顾群众感受等问题,这在公众维权意识日渐增强的今天,显然难以令人满意。因此,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提升审判质效,发挥司法服务职能,维护司法公信力,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公众法治观念的提高和权利诉求的增长,在给“枫桥式人民法庭”带来一定压力的同时,也为其改革发展注入了动力源泉。唯有不断推进自身改革创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增强司法人性化和便利性,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枫桥经验才能始终与时俱进,充满生机活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矛盾纠纷化解需求和权利诉求,对“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新要求,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直视困境,主动求变,与时俱进地推进改革创新,枫桥事业才能行稳致远,为民造福。
(二)内部困境:基层法院供给侧不足与挑战
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传统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模式已显现出诸多不足,与新时代新要求存在一定脱节,这成为制约“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现实困境之一。内因和外因交织叠加,基层法院在职能定位、体制机制、工作方式等方面都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
1.人民法庭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
回溯传统人民法庭建设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短板。一是界定不清导致职能定位混乱。人民法庭究竟属于审判机构抑或司法辅助机构?是发挥审判职能还是代办其他事务?长期以来界定不清,造成职能边界模糊。二是供需匹配失衡导致效率效能不佳。法庭编制有限、案件数量剧增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审判资源短缺已成常态,难以及时高效满足群众需求。三是条块分割导致协作效率不足。审判力量高度分散,职能交叉重叠,难以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整体工作效率遭受很大影响。四是观念陈旧服务模式固步自封。工作模式和理念观念相对滞后,缺乏前瞻性和引领性,潜在服务供给亟待创新优化。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统人民法庭发挥基层审判职能和维护群众权益的能力,与日益增长的群众司法需求形成矛盾和脱节。随着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这些问题还将日益突出和凸显。因此,创新发展“枫桥式人民法庭”,破解制约瓶颈,迎接新挑战,已成为必然选择和理性需求。
2.人民法庭与社会发展需求不匹配
当前,基层法院供给侧还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困境,即与新时代社会发展需求的脱节日益突出。这不仅表现为基层司法供给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供需矛盾加剧,更体现在基层审判活动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国家发展大局之间的矛盾凸显。
一方面,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期望值正在不断攀升。社会公众越来越渴望得到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不断有更新更高的权利诉求。可基层法院供给侧受制于客观条件和传统观念的束缚,现有的司法资源、供给水平很难完全满足群众的需求预期。由此导致供需失衡的矛盾日益突出。
另一方面,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入,基层司法工作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期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赋予了人民法庭以新的时代使命,要求其突破狭隘的审判视野,主动融入大局,助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现代化。人民法庭不应只是被动接受和审理案件,更应积极作为、主动服务,与各界通力合作、优势互补。然而,传统的人民法庭建设模式受制于观念和作风的限制,整体呈现职能定位不清、协作意识不足、独立作战等弊端,难以有效实现与社会发展需求的有机衔接。
面对基层法院建设与时代发展需求之间的巨大脱节,创新发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就成为必然选择。枫桥实践探索出的创新发展路径,在消除了矛盾纠纷化解的体制机制障碍、优化了司法服务能力和方式、拓展了基层法院职能作用的同时,也有助于基层司法工作更好地契合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需求,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因此,“枫桥式人民法庭”无疑是破解困境、迎接挑战的重要改革创新实践。
“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现实困境有内在原因,更有外部压力与要求。多重因素的交织作用,既凸显了改革发展的迫切性,也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必要动力。唯有勇于自我革新、勇于创新发展,才能突破桎梏、破解困境,推动基层司法工作不断与时俱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已为我们指明了前行方向,关键在于必须保持改革创新的勇气和动力,推动枫桥实践行稳致远。
三、路径探索: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功能完善
党中央对于推动基层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庭职能优化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为枫桥实践的深化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中央精神,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意见,为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提供了顶层设计指引。与此同时,各地方法院紧密围绕上位政策导向,积极开展基层司法改革的实践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创新,共同推动了“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持续发展。
(一)理念革新:完善政策供给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要整合人民法庭内部资源,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效衔接,主动对接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通过组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综合体、融入村(社区)治理等举措,努力实现司法服务资源的集中和整合,增强工作合力,切实化解好每一起矛盾纠纷。同时要大力推行诉讼服务前置,扩展服务内容和形式,提高服务便利性和时效性。这些政策举措直接为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提供了顶层指引和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还强调,要落实人民法庭党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只有确保党的领导到基层落实,才能确保枫桥实践方向正确、力度不减。同时还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积极探索智能化诉讼服务新模式,并完善管理和监督制度,为“枫桥式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提供动力和保障。
各地法院不断在实践中创新,不仅解决了当地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障碍,更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为枫桥实践理论化、制度化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探索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了“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不断深化发展。
由此可见,顶层制度设计与政策供给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中央和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明确了方向;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则不断完善和创新,夯实了建设之路。只有坚持中央领导、顶层设计和地方创新的良性互动,枫桥实践和理论发展才能行稳致远。
(二)精准定位:延伸审判职能
职能定位是人民法庭建设的根本问题。准确理顺人民法庭在“枫桥式人民法庭”体系中的职能定位,是确保枫桥实践行稳致远、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所在。与此同时,紧密围绕职能定位优化人民法庭服务内容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水平,也是“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任务。
确立人民法庭核心职能是发挥其作用的前提。长期以来,传统人民法庭职能定位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这既影响了工作效率,也制约了作用发挥。在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对人民法庭职能做出准确界定和重构。
实践要求,人民法庭要牢牢把握审判职责作为核心职能,恪尽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神圣使命。审判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中心任务,是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秉持公正客观态度,倾听各方诉求,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审判之外,人民法庭的职责还应合理扩展到矛盾纠纷的预防、调解、执行等环节。在审前阶段,要着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及时化解萌芽矛盾;在诉讼过程中,主动介入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和解;在执行环节,配合司法所做好被执行工作。这种综合性的矛盾化解新模式,实现了人民法庭与其他主体角色的有效对接,增强了群众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
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在于发挥审判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局限和狭隘的裁判功能。相反,人民法庭应立足于矛盾纠纷的综合化解,主动发挥更广阔的价值,向前拓展职能范围,延伸至诉前、诉中、执行等关键环节,与其他治理主体构筑良性的服务链条和保障机制。
(三)良性互动:构建诉调对接
“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秉持“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在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局的同时,也必须注重与其他主体的良性互动。只有通力协作、优势互补,才能发挥合力之效,实现整合资源、协同高效的目标。对此,枫桥实践在构建诉调对接机制、会同党委政府及其他群团组织开展协调联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1. 诉调对接机制的构建
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小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调解是首选方式,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自我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仅可以有效缓解矛盾,避免诉讼纠纷激化,更有助于双方关系的修复和维系。大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就无需再诉诸司法程序,直接终结纠纷,从而极大节省了诉讼成本,更好地体现了“枫桥式人民法庭”便民理念。如果调解无果,才进入正式诉讼环节,届时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往往已较为清晰,更利于法院进行质证和快速审理。因此,构建完善的诉调对接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诉调对接需要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在具体运作中,各方应加强信息共享,保持高效沟通。对于无法调解和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移交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受理后,也应及时反馈调解情况并积极推动和解。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为双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前的案情分析和矛盾梳理,为庭审质证工作扫除障碍、铺平道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审判职能相辅相成。
诉调对接机制的构建不仅需要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更需要各方以专业水准和精神追求推进工作。对人民调解员而言,要不断增强业务素养,熟练掌握调解技巧,精准把握案件状态,及时发现调解和解的可能性,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对法官而言,更要秉持专业精神,用规范的司法程序和庭审质证还原事实真相,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构筑双向互动的专业化合作链条,形成优势互补的良性关系,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整体水平,才是诉调对接机制的真正目标。
诉调对接是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关键一环。无论是在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还是在诉后执行等各个环节,都需要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部门良性互动、通力合作。只有打通各环节、畅通整个链条,协调发挥各自优势,提升专业水准,基层纠纷治理才能真正做到专业有效。
2. 党委政府群团的联动
“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基层司法力量,其建设与发展需要融入更广阔的社会治理大局,与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等其他主体紧密协调联动,才能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化解的综合效能。实现各方主体协同高效的治理新格局,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党委政府的领导指导作用至关重要;各群团组织作为自治力量,则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只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全方位合力,基层社会治理才能行稳致远。
党委政府作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领导核心,其主导作用不可或缺。党委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统筹协调作用,为人民法庭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及时排除制度性障碍。同时,党委政府还应主动会同人民法庭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加以督促落实。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优势,协调整合各界资源,构建高效协作机制,调动人民法庭与其他主体的工作合力,为矛盾纠纷综合化解贡献力量。
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桥梁纽带,其作用也不可忽视。群团组织工作人员直接深入群众,与基层情况最为熟悉。因此,人民法庭应主动加强与群团组织的沟通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获知群众诉求和新动向。群团组织也应积极协助人民法庭开展工作,参与矛盾排查化解全过程,协调劝解激进分子,为矛盾纠纷从源头上的有效化解贡献自身力量。
党委政府与人民法庭、群团组织三者间应当形成高度统一的工作合力。党委政府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协调各方资源,整合力量,指导方向;人民法庭作为专业力量,发挥主体作用;群团组织充分发挥联系服务群众的优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三者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综合而言,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需要党委政府、人民法庭、群团组织等各方主体通力合作、协调联动。党委政府应发挥领导核心和统筹协调作用;人民法庭作为专业力量,发挥主体作用;群团组织则充分发挥联系服务群众的优势。各方既分工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职能作用,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贡献源源不断的活力。党的领导是根本政治保证,也是协调联动的关键所在。只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才能确保各方高效运转、整体向心,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行稳致远。
(四)科技赋能:提高治理效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中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信息化作为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必将成为这一进程的核心驱动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亦应顺应信息化时代的大潮,大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基层司法事务的智能化和网络化改革,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的质量和效率。在这一过程中,枫桥实践进行了有益探索,不仅在智能化解纷、互联网司法等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而且积极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模式的融合创新,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了基层司法力量。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智能化技术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应用,成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一大创新亮点。智能化技术在解纷领域的运用并非个例,多地法院均涌现出创新应用。这些应用通过融合人工智能、自然语言处理等前沿技术,极大提高了纠纷案情分析和裁判推理的效率,推动了基层矛盾化解工作向智能化精细化发展。可以说,智能化解纷模式的不断完善和推广运用,是“枫桥式人民法庭”融入时代前沿、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生动写照和重要实践。
此外,枫桥实践还大力探索互联网司法应用,将线下审判资源、审理流程迁移至互联网平台,推动司法服务前移到群众身边。这种线上线下服务模式的融合创新,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才能做到事先预警、事中高效、事后监督的全流程覆盖,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体验。未来,“枫桥式人民法庭”将进一步推动线上线下服务的深度融合,不断拓展信息化手段在基层司法领域的应用,以创新驱动现代化发展,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基层司法力量。
总的来说,信息化手段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智能化解纷系统运用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实现了矛盾纠纷精准高效化解;互联网司法应用将线下审判资源迁移到线上,扩展了群众获取司法服务的渠道;线上线下服务模式融合创新,则进一步释放了现代信息技术的综合效能,为群众带来一站式解纷新体验。这些创新实践有力彰显了“枫桥式人民法庭”与时俱进的改革决心,必将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更多基层司法智慧。
四、未来可期: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星辰大海
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实现基层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是我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本文主要从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切入,系统梳理了“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理论基础、现实困境与应对路径,并对枫桥实践在体制机制创新、多元主体有效协作、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的创新做出了深入剖析,得出了一系列研究结论。与此同时,枫桥实践在不断推进中也暴露出一些创新之处和局限性,这为将来发展提供了宝贵借鉴。展望未来,基于枫桥实践的理论与实践积累,我们有理由对“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持续深入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