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其实质就是建构中国的现代法治,实现法治中国的现代化转型。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始终紧贴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深刻揭示了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明确提出了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道路,科学指明了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入推动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创新,实现了对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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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庄严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其实质就是建构中国的现代法治,实现法治中国的现代化转型,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要遵循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更要契合中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扎根中国文化,是一个典型的法治中国建设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始终紧贴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系统凝聚了法治建设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创立形成了一整套有别于西方法治的新型中国现代法治理论,实现了对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创新。
一、深刻揭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
“法者,治之正也。”(《史记·孝文本纪》)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论断,深刻揭示了现代化与法治化之间的内在必然逻辑,彰显了法治建设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总体布局中的战略地位及其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一)从理论逻辑上看,国家越是现代化,越是要法治化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现代化与法治内在联结、相互依存、伴生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精辟论述了厉行法治、循法而治的重大意义,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认识和理论问题,指出法治与国家兴衰、社会治乱、人民福祸息息相关,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加以部署。
第一,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包含法治现代化。现代化是指从不发达到发达的历史现象,在更广泛意义上也是人类文明形态的演变过程,泛指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文明从传统到现代的深刻变迁,首先是经济方面,然后扩展到社会、政治、治理等一切方面。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加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努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
第二,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法治现代化是一个普遍性的世界历史进程,构成了近代以来国家与法治领域变革发展的主旋律。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说明,法治建设既是法治本身的“自转”,也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公转”。建设一个现代化国家,不仅需要有一般意义上的法治,而且需要有与这个国家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其现代化建设相匹配的现代化法治。
第三,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展开,不能脱离法治的基本要求。无论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还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都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从历史逻辑上看,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强烈的历史自觉,科学分析中外历史中法治发展现象的运动规律,深入总结近代中国以来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经验教训,深刻揭示一个现代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现代化强国,必然是一个法治强国;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因此,我们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步伐,以法治现代化建设更高程度的法治文明,筑牢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
(三)从实践逻辑上看,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
世界各国在其现代化发展历程中推进法治化道路的实践不尽相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进方式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内在互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新时代以来,我们党正是按照这种“双向互动”模式来推进法治现代化,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进而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夯实了坚强有力的法治根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鲜明地体现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有机统一的时代品格。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深刻总结世界法治现代化之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精辟揭示了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同类型推进方式,深刻阐释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进方式的显著特点,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为深入探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形态特征及其内在机理指明了方向。
二、明确提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道路
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首先必须解决好“举什么旗、走什么路”这个“管总”的政治方向和发展道路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深刻回答,明确提出要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以这条道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方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立足中国实践,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法治发展道路,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神话,创造了新型的法治文明样态。
(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方向涉及根本、关系全局、决定长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走对路。以往不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的学者均认为法治是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通用模式,并没有将法治作为一种道路,更没有认清“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论”,深刻阐明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性质,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本质上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法治现代化。这既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指明了正确的发展道路,也有力论述了法治中国的政治正当性,使全党上下旗帜鲜明地坚定了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觉和道路自信。当代中国的历史进程无可争辩地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得通、走得对、走得好。
(二)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正确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由此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科学指明了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领导问题就是“由谁来带路”的问题,直接决定着“走什么路”这个方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之间的辩证关系,旗帜鲜明地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证。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之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和改革创新,为中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推动制度文明创新发展的伟大创造,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基本依托。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制度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巩固并更加成熟定型,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行动指南。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不仅第一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概念,而且对其进行了集大成式的归纳、总结、提炼和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阐述了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系统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方向、重要意义、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要保障、重大关系等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为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提供了科学指引。
(三)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归根结底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和实际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中国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观念、社会习俗和发展状况,中国的国家治理有中国特色,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突出中国特色、中国文化、中国问题,既不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第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深厚历史文化底蕴,从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治文明中汲取智慧和经验,不仅精辟概括、准确提炼中华传统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历史遗产,而且深入研究中华法系的理性智慧和伟大创造力,反思先人对于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的实践探索,极大地夯实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基础。
第二,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生成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从“五四宪法”创设社会主义中国国体与政体的宪制基础,到“八二宪法”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再到宪法修正案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基本逻辑,每一次法治革新的背后都进行着伟大的社会变革。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诗的重要篇章,这条道路的“开探”“开辟”“开拓”“开创”并非一条坦途,经历了流血后的重生、衰颓后的重建、挫折后的重整、繁荣后的再出发。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方向。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实践,必将进一步丰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内涵和外延。
第三,决不照抄别国模式和做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文明演进过程中都积累了丰富的法治文明成果,值得互相借鉴和博采。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国情是现代化发展的基本出发点,成功的法治现代化,必须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找到符合实际的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 ‘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发展放在人类文明历程中去考察,牢固树立了民族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自主型法治发展理念,形成了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法治现代化新模式;其不同于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单向度路径,彻底消解了对西式法治现代化的路径依赖,形构出一种特有的法治现代化路径,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科学指明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立场观点方法
立场观点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思想体系的灵魂,是科学理论的精髓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人民法治观”的新思想、“良法善治论”的新理念和“法治系统论”的新方法,对马克思主义法治世界观作出了重大创新发展,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指明了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
(一)“人民法治观”新思想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之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的具体彰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立场,把人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把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把保障和促进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极大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民法治观,科学指明了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立场。
第一,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与以资本为中心的西方式现代化不同,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更为丰富和强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们不断健全完善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需要、满足美好生活向往必备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机制,加大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二,坚持法治依靠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就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强调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使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着力推动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法治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法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全面依法治国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
第三,坚持法治造福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共产党人干事业、创政绩,为的是造福人民,不是为了个人升迁得失。”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根本目的就在于造福人民。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我们党长期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目标,深刻论证了只有公平正义这个价值追求充分实现了,民主、和谐、自由、公正、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其他价值追求才能更好地实现。
(二)“良法善治论”新理念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考察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创造性地阐明良法必须是人民性、科学性和正义性的统一,深刻揭示了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核心要义和本质属性。
第一,良法善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状态。“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法治,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站在人民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这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何谓法治、何谓良法善治这个法治本体论问题。一方面,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须确保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另一方面,良法必须转化为实然的法治秩序和治理效能,才能实现善治状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善治”,把良法善治的要求贯彻到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二,法治的实质是依“良法”而治。“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而法律就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没有良法,便无善治,也就没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仅有“规则之治”或“法律之治”,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依法而治”,任何制定的规则还必须是符合人类理性、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良法,达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立场,提出并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和科学性,而正义性则是科学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完善的制度选择标准。
第三,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善治”。“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居业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立良法”只是一种应然状态的法治,任何良好的法律都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机制付诸实施,如此方能实现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把“良法”注入法治体系和治理体系,推进法律的科学性与有效性相一致,法律的内在良善性与外在执行力相统一,法律的制度优势与党政的治理优势相结合,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辅成,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创造了国家和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善治局面。
(三)“法治系统论”新方法
在方法论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等重大论断,蕴含着系统辩证的科学思想方法,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法治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秉持这一方法论,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突出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特别注重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等科学思维方法,创新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方法论。
第一,加强战略思维,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寤言二·迁都建藩议》)战略思维就是要善于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客观辩证地把握事物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要“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整体、全局、长远的战略高度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强调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将法治建设贯穿“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来加以统筹谋划,蕴含着全局性、前瞻性的战略思维方法。
第二,加强系统思维,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并明确要求要“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必须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擘画了“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为我们从全局上、整体上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指引,也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论。
第三,加强辩证思维,正确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在谋划布局全面依法治国当中,除了强调立足全局、把握整体外,习近平法治思想还十分注重抓住关键、找准重点,准确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深刻体现了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的辩证思维。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认识处理政治和法治的辩证关系,坚持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必须正确认识处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坚持改革于法有据,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必须正确认识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必须正确认识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等重大论断,为科学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逻辑提供了根本遵循。
四、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创新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根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以唯物史观辩证地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扭转了近代以来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轻视和曲解,坚持以“第二个结合”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丰厚的文化滋养和强大的精神力量。
(一)从“因时立法”到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创设相应的法度,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点之一。春秋时期,管子便主张法律应当“随时而变,因俗而动”(《管子·正世》),商鞅从三王五霸的治国实践中,提炼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商君书·更法》)的历史经验,认为国君应当“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商君书·更法》)。韩非子将其进一步概括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此即古代“因时立法”原则的主要思想渊源。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商鞅迅速在秦国建立起一套适应战争需求的法律体系,使国家“事无大小皆有法式”,帮助秦国一跃成为治理强国。上述饱含改革与发展智慧的理论与实践即反映出传统社会因时立法、法与时转的鲜明导向。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社会高效能治理、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这充分证明,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汲取了中国古代因时立法、法与时转的理念精华,并进行科学完备的转化和发展,赋予其新的时代价值。
(二)从“使私不行”到坚持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的根本价值追求。为实现公平正义,古人强调不得“以私废法”。慎子有云:“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害甚于无法。”(《慎子·逸文》)韩非子提出:“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子·诡使》)商鞅还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表达了以平等司法保障公正司法的先进理念。此外,传统社会也更注重追求情罪允协的实质正义。清朝名臣但明伦在其《诒谋随笔》家训中有言:“治讼狱者,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可偏废。决一狱,须先以天理审之,以人情揆之,然后以国法平定其罪,适如其人之所犯而止,不得以私意增减毫末也。”也就是说,在适用国法时,天理不可违、人情不可悖,力求三者兼顾,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特点和鲜明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重要论述与中国古代公平正义观薪火相传,既有着对法治基本价值理念的传承,也蕴含着基于中国实际国情的时代化创新。
(三)从“为政在人”到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新唐书·循吏传》序:“治者,君也;求所以治者,民也;推君之治而济之民,吏也。故吏良,则法平政成;不良,则王道弛而败矣。”在古代,民“以吏为师”,官吏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治吏思想即在此过程中孕育而生并不断发展成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为政在人”治吏思想可以概括为选贤任能、严以治吏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政之要,惟在得人”(《贞观政要·崇儒学》)。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孟子提出“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离娄章句上》);荀子提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从西周时期的“六廉”到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法》,对于官吏道德素质的追求在传统中国社会相沿不辍、历久弥新。另一方面,传统“为政在人”思想强调运用严格法令强化官吏监督。在《商君书》中,商鞅明确提出“官无邪”的思想,强调运用法律制约官吏权力、强化官吏监督。张居正进一步提出:“致理之道,莫急于安民生,安民之要,惟在核吏治。”(《张太岳集·请定面奖廉能仪注疏》)通观中国传统社会,大凡严以治吏的朝代,大都国家富裕,政治清明,百姓安居乐业;我国历史上的衰乱之世,无不与吏治废弛有着密切联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重视人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并指出“关键少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这一理论主张与传统“为政在人”思想中的经验智慧存在着文化上的传承发展脉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些都是中国古代“为政在人”思想精华的全新理论样态。
(四)从“教化先行”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令百姓知法守法,历来是封建王朝巩固社会治安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古圣先贤以法治世、以法育民的智慧。其中,既有关于法律宣传与道德教化关系的探讨,如《论语》中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又有关于法律宣传宗旨与理念的反思,如“为法,必使明白易知”,“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商君书·定分》)。吴元年十月,朱元璋在李善长等议拟律令时提出:“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历朝历代也都曾开展形式各异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活动。如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废除六国法律,使“法令归于一”,并借巡行之机,以刻石记功的形式,宣传秦国的功业、法令,使民知之;《大明律》制定以后,明太祖还命大理寺卿周祯等制《律令直解》作为官方的解律之作,以便“小民周知”。这些饱含法律普及、法律宣传智慧的理念与实践,为新时代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供了深厚文化底蕴。习近平总书记将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他所强调的“要研究法治宣传教育新机制新方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与古代“教化先行”理念一脉相承,又大力推动了其传承发展。
五、结语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植根于中国、应用于中国、反哺于中国,既充分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方法论,也内嵌了中华法治传统的优秀文化基因;既遵循世界各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又突出我国的历史传承、文化积淀和实践检验,是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要不断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的规律性认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取得更为丰硕的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植根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既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出了重大理论创新。新征程上,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奋力谱写“中国之治”新篇章,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