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的制度优势,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总结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政治逻辑、制度逻辑与方法逻辑,对于全党在新征程中继续引领中国人民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实践价值。在政治逻辑上,党通过明确法治建设的人民立场、总体目标与正确方向,实现对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在制度逻辑上,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在方法逻辑上,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原理,结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以战略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的科学方法来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全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并对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各项改革作出重要决策部署,有力宣示了我们党矢志不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为新时代新征程党领导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1] 新时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全方位、深层次的,为了持续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增强改革穿透力,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不懈追求。回顾百余年来党领导中国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深刻总结党领导法治建设的逻辑进路,必将为新时代新征程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经验支撑与方法指引。
一、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政治逻辑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具体到法治建设领域,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2] 中国式法治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通过明确法治建设的人民立场、总体目标与正确方向,实现对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
(一)确立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人民立场
确立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人民立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政治逻辑。坚持什么样的法治立场,决定了法治建设“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的根本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和目的。“人民是我们党的生命之根、执政之基、力量之源。”[3] 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我们百年大党推进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光辉品质。“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4]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大底气,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障人民权益。
首先,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实现人民意志。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改革是为了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人民主权原则,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能够确保人民成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根本受益者。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执政为民是党执政的唯一目的,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总结集体的普遍意志与利益诉求后,先将其形成为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再经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制度化的结果,[5] 亦即党领导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坚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依靠人民,把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6] 坚持法治依靠人民,就是要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凝聚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根据我国宪法第2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的广泛参与是党领导法治建设的鲜明特质,法治建设本身也需要全方位的人民参与,才能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体现到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在人民的广泛参与下,依法治国不仅调动了法治建设的民主活力,而且保证了法治建设的有效性,推动法治建设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中。
最后,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7] 我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而且全面系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立的各项制度安排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在党领导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全方位加强人民权益保障,努力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和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不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完善人民群众切实关心的急难愁盼领域的法治需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依法保障宪法所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二)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决定方向,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提出的一个统领法治建设全局的原创性概念和理论,在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8]在党领导人民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得以不断完善。其一,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对立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全面推动国家各项工作都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其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了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党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其三,为了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效规范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各种国家权力的行使,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四,为了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求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法治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其五,为了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摆在突出位置部署推进,构建起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此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之后,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目标、总任务之中,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专章论述法治建设,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门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就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系统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道路
道路决定命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走对路。只有解决好“举什么旗、走什么路”这个“管总”的政治方向问题,才能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9]在百余年来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中,始终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不断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努力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有益经验,循序渐进、久久为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0]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法治道路论”,充分契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觉和道路自信。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就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11]在社会主义中国,一切国家制度建设都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正是因为把握住了社会主义的活的灵魂,逐渐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解,基于中国国情、人民需要与发展实际,不断推动法治建设,总结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开创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次,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制度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之基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最新理论成果,为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提供了科学指引。
二、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逻辑
我们党在领导法治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12]制度强则国家强,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功能,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我们党深刻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用国家制度、宪法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制度形式,把这些基本规律确认下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用制度和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顺利进行。”[13]因此,在党领导法治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执政,不断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法者,治之端也。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法治作为“制度之治”的根基,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方式。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逻辑,深刻回答了在党的领导下如何运用法治保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建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并作出决定,标志着我们把国家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最有效的制度之治。没有法治作为制度载体,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的存在,更难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就在于国家治理法治化。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实现法治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紧紧依靠法治,没有法治就不可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必须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现代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中最重要的规则之治,实质上是良法善治。
[1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归根结底就是要“立良法”与“谋善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不仅是国家制度表现出来的形式意义的规则之治,更是具有实质价值的良法之治,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15]唯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并将这种良好的法律通过有效的实施机制付诸实践,才能真正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由此可见,中国法治作为现代法治,通过从“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的现代化转型,实现了从“中国之制”向“中国之治”的飞跃性发展。
(二)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必须深入推进依法执政,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部分,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内在地要求党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直接影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效贯彻实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16]依法执政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必须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17]为此,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党领导立法方面,一是要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在立法中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了适应新时代加强和改善党领导立法的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明确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在领导立法工作上的职能分工,确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在保证执法方面,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整合优化力量和资源,发挥综合效益”。通过党政合署办公,实现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推动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融合发展。在支持司法方面,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1条、第13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带头守法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必须带领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强调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发挥在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方面的带头作用,明确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规国法的学习重点,建立领导干部学习党规国法的有效制度。这对于推动领导干部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保证法律制度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在党领导法治建设过程中,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两个相互依存的重要方面,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其中,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引领和有力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法治基础和重要依托,两者具有内在一致性,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18]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需要在功能上充分发挥两者的互补性作用,在制度上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最大化形成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制度合力。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19]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对依法治国具有引领和保障作用。只有坚持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确保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正确行使,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确定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实行科学有效的领导,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党领导法治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依规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表明党中央确立地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已经如期实现,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在全面从严治党进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新阶段,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构建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时要狠抓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切实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转化为治理效能。
另外,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既体现了依规治党的法治思维,推动了党内法规从党建领域向法治领域延伸,又体现了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探索成果,开辟了社会主义法治新境界。[20]虽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作为两种不同领域的制度实践,相互之间存在诸多区别,必须厘清两者之间的边界,明确各自的调整领域,但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又有着相同的目标价值,都是党的政策主张的贯彻和人民根本意志的体现,共同致力于提高党的治国理政能力、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因此,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之间可以也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必须严格遵守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确保党内法规同宪法和法律保持一致,共同构建效力层次分明、相互协调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三、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方法逻辑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指导人们正确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党在领导法治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指引,把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原理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以战略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等科学方法来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其中,战略思维就是要善于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而系统思维则强调要妥当处理法治系统内部各功能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和协同性,辩证思维则进一步强调的是要客观辩证地把握系统内外各要素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一)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战略思维方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从整体、全局、长远的战略思维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创造性地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伟大事业中来加以统筹谋划,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作出专门部署,首次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规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党的十九大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写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写入“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任务。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等重大论断,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定位和基本遵循。
从战略思维来看,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者,要求我们不能就法治论法治,不能简单地局限于法治领域自身来理解法治,而要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上去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方面法治建设,将国家各方面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就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必须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只有这样,才能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基础性和制度性的有力保障。
(二)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系统思维方法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包含多方面的工作、任务、要素和环节,这些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构成一个广泛复杂又系统完备的统一整体。因此,必须从系统整体的观念上综合考虑法治建设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联系,更加注重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切实做好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谋划、统筹部署、协调推进。
一是做好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谋划。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整体性事业,必须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门规划。该规划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五大体系”为主体框架,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作出具体部署安排,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和纲领性文件,构成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划图、路线图和施工图。
二是做好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筹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目标、总抓手,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科学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因此,在出台了法治中国建设整体规划的同时,为了统筹部署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保证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法治建设共同推进,中共中央先后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至此,我们党和政府通过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及其实施纲要,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共同推进、相得益彰、相互促进,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法治规划时代。
三是做好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协调推进。一个系统要形成整体性功能,关键在于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相互协同、功能耦合。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是由多个相互作用、相互关联的部分构成的整体,必须统筹推进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法治建设,不能缺少任何一个部分、放松任何一个环节,否则都会影响法治建设的整体成效。因此,习近平总书记非常注重法治领域改革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出了一系列“统筹推进”。比如,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立改废释纂;统筹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注重各项改革协调推进,使各项改革相得益彰;等等。
(三)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辩证思维方法
辩证思维方法注重普遍联系和对立统一规律,要求在正确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中把准法治的科学定位,必须始终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的辩证逻辑,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辩证关系,从而为科学谋划布局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方法指引。
坚持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任何事物都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既注重抓全面、系统、整体推进,又注重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21]这深刻表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综合考虑法治系统内部各方面因素的辩证关系,既要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相互统一、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又要把握重点,牢牢抓住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这两个关键,由此深刻阐明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时,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既要在法治国家这一整体性目标和框架下加强整体谋划、协同推进,又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实现率先推进,由此深刻揭示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
坚持在辩证统一中把准法治的科学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22]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深刻掌握这“四对关系”所蕴含的辩证思维方法。在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上,集中体现为党和法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并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同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方向和政治保证,必须深刻把握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上,两者“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切实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一方面,法治是推动改革的重要动力,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改革向前一步,法治就要跟进一步,要根据改革情况,及时调整立法,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以良法保障善治、促进发展。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上,关键是要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二者不可分离、不可偏废,既要注重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又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弘扬美德义行,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上,两者具有内在一致性,必须坚持二者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不断形成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治理格局,特别是要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将两者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下进行协调建设。一方面,要在国家立法实践中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主张转变为国家法律,通过国家法律切实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又要在依规治党实践中与时俱进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及时调整完善与国家法律不统一以及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党内法规,不断提高党内法规质量。
四、结语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一条经验。在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引领中国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找到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法治规律,创造性提出了法治建设的系统辩证方法,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前进。在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坚强法治保障。
【注释】
[1][4][6][7][9][17][18][21][2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2,107,141,229,107,169,229,230-231.
[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4.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63.
[5]周叶中,庞远福.论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性与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01):33.
[8]周佑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引领法治中国前进方向[J].红旗文稿,2022(09):16.
[10]周佑勇.百年大党推进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与启示[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1(06):10.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11.
[1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185.
[13]李林.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逻辑[J].中国法学,2022(04):27.
[14]周佑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J].法商研究,2020(04):3.
[15](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M].中华书局,1959:678.
[16]周佑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辩证方法论[J].党内法规研究,2022(01):43.
[19]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509.
[20]王勇.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J].政法论坛,2024(0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