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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琳: 政务搜索引擎的法治建构——基于DeepSeek等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应用
    【学科类别】人工智能
    【出处】《求索》2025年第2期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摘要】搜索引擎已成为互联网海量信息的管理者和“看门人”,政务搜索引擎的引入和运行,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了依法行政,推动了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有助于践行民主理念,保障公众的表达自由,捍卫公众的知情权。公众可经由政务搜索引擎,来搜索政府信息、行政规范、行政决定,助力获得政务服务。在政务搜索引擎的建设中应引入公私合作,助推搜索引擎公正设定搜索结果和搜索排序。在DeepSeek等人工智能模型应用的背景下,对于政务搜索引擎的算法数据而言,一方面应提倡“经由设计的透明”,另一方面还应对算法数据加以分级分类保护,不宜公开相应的源代码。需建构“以用户为中心”的搜索策略,既要引入智能化的政务信息搜索服务,更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回应公众需求,提升信息治理能力,也要警惕并降低智能化搜索的风险。
    【中文关键字】搜索引擎;数字政府;政府信息;协商民主;行政法
    【全文】


      一、引言:搜索引擎的缘起与政务搜索引擎的制度源流
      在现代信息社会,面对海量的互联网信息,搜索引擎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搜索引擎是能帮助用户找到信息的网站或网站内置的搜索窗,它类似于图书馆目录或黄页索引,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在某种意义上,互联网信息存在的标志即为被搜索引擎索引并收录。搜索引擎系统一般需完成收集、组织、检索互联网信息并将检索结果反馈给用户。搜索引擎通过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构成了内容的汇聚者(Aggregator),将离散的信息汇聚在一起,让用户来选择。
      面对信息爆炸和注意力的稀缺,搜索引擎构成了信息传播的枢纽。它以一种连贯的、可访问的方式对互联网信息加以分类,来检索相关信息,塑造用户的信息体验。随着技术的发展,今天已经进入了“搜索引擎社会”(Search engine society),搜索引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用户要看什么。值得注意的是,搜索查询服务不仅具有商业价值,还可能塑造公共舆论,影响公共政策的议程设定。在我国,政务信息可以通过百度、360等商业搜索引擎来查找,但商业搜索引擎可能无法及时、全部抓取政务网站最新、最准确的页面内容。搜索引擎本应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也不应损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讨论的“政务搜索引擎”,是指政府网站站内或移动政务服务客户端内的搜索引擎。政务搜索引擎的兴起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相伴而生,搜索功能是政府网站或移动政务服务客户端的基本功能。1999年1月,我国开始启动“政府上网工程”。200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逐步完善相应的“网上查询功能”。随着政府网站建设的加快,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提出要努力提升政府网站页面在搜索引擎中的收录比例和搜索效果。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要求着力完善、优化政府网站的搜索查询功能,实现“搜索即服务”,确保公众“找得到,问得清”。2018年,国务院提出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但前提是要优化搜索服务,实现对政务服务事项和应用的统一检索,此时将站内搜索功能的完备与否,作为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检查的重要二级指标。
      在以上规范性文件的指引下,我国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内已大多配置了政务搜索引擎。但目前客观上还存在“搜不到,搜不全,搜不准,体验差”的问题,这也加大了公众查找政务信息、获得政务服务的成本。这些都构成了需要从法律、政策和技术层面回应的课题。政务搜索引擎的引入和运行,实则是以智能技术手段赋能依法行政,助力治理效能的提升。然而,智能技术运用也会带来若干问题。例如,人工智能应用下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规则制定的法律风险已被关注,但是政务人工智能表现形态并不限于此,借助人工智能模型助力政府信息公开的潜力亦不容忽视。人工智能技术已在搜索引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主流搜索引擎已引入DeepSeek等先进的人工智能模型。此举显著提升了用户搜索政务信息的效率,但同时也引发了虚假信息泛滥、敏感数据泄露等潜在风险。鉴于多地政府宣布将DeepSeek应用于政务系统,此类风险可能进一步加剧。因此,在确保信息真实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如何提升用户搜索政务信息的体验,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探索政务搜索引擎的宪制基础,剖析政务搜索引擎在不同行政场景下的功能,探索应用政务搜索引擎时应遵循的法理要义。还将在数字社会背景下,立足于公法原理与政务服务搜索实践,探索政务搜索引擎优化之道,从而为行政相对人带来更为公正、及时、准确、全面的搜索结果。
      二、配置政务搜索引擎的宪法原理
      在政府网站与政务服务平台内建设和运营政务搜索引擎接入人工智能技术,有助于民主原理的践行,保障公众的表达权,捍卫公众的知情权,可谓落实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
      (一)搜索引擎与民主践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此规定是人民主权原则和参与民主原理的体现。参与民主的前提在于公众能有效获取政府信息,如果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搜索渠道,政府不能为公众提供畅通的信息,那么透明政府就成为具文。通过网络技术,政府有能力为公众提供更为快捷、开放、及时的信息。搜索引擎作为政府信息发布者和用户之间的中介,不仅是信息的传递工具或卡片目录式的索引,而且改变了信息的传递方式,可以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政务网站链接,进而为践行参与民主提供了信息基础。
      其一,搜索引擎有助于用户的信息自治。每个人应当有在不同信息、观念和见解间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这包括利用搜索引擎搜索信息,并甄别选择自己想要的信息。在数字社会,每个人可以利用搜索到的信息,就教育、健康、就业等作出更好的决定,开展生产生活,创造新的信息和知识。当人工智能赋能搜索引擎时,能够通过自然语言对话,对隐藏于用户口语化、模糊化表达中的真实诉求进行识别,补全关键要素,且自动关联相关议题。
      其二,搜索引擎有助于协商民主的践行。在数字社会背景下,协商民主可以令社会地位、信息禀赋不同的群体,更为自由、平等地表达观点、展开对话,让民意嵌入公共政策,以防止行政决策的恣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6条亦规定了民主决策原则,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理想的政务搜索引擎应当是聚合展示知识的重要窗口,从海量信息中筛选出高质量、功能性强、指向性明确且与用户需求相关度高的信息,构建出高质量的信息生态系统,并以聚合的方式向公众呈现。公众经由政务搜索引擎搜索,得到全面、准确、客观的政务信息,明了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为程序及实际效果,有助于公众以搜索到的信息为基础,与利益相关方、行政机关等主体更好开展沟通交流,进而更为有效地践行协商民主。交互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能够精准识别差异化诉求,为用户提供通俗易懂和全景式的政策信息,便于公民针对性地提出意见。
      (二)搜索引擎与表达自由
      在现代社会,表达和言论不仅是人们表达思想、沟通信息、开展社会交往的基本方式,也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表达自由是指,人们通过一定方式将自己内心的精神作用公之于外部的精神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宪法上的一般表达自由,第41条规定了特殊意义上的表达自由,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国家职能不断增加,大量信息掌握和集聚于国家之手时,如果这些政府信息不能被公民有效获取和利用,就难以让公民有效提出“批评和建议”。公正的政务搜索引擎有助于公共论坛的建构,防止不完整、不真实乃至有瑕疵、被扭曲的信息在公共论坛中占据不当的权重,它拓展了公民搜索政府信息的能力,提升了公民搜索政府信息的质量,有助于公民表达自由的践行。此外,用户亦可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对其观点进行润色,甚至生成标准化提案,从而更清楚地表达观点与诉求。
      (三)搜索引擎与知情权的确保
      尽管我国成文宪法中并未明文规定“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但知情权蕴含于我国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之中,知情权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在现代社会中的表现形态,是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性质的复合权利。《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要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发表“意见和建议”,其前提是获得政府信息。人民要依据《宪法》第2条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也需要坚实的信息基础。为此,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通过建构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制度,来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
      不能将对知情权的保障仅仅停留在一般抽象的层次上,其关键在于“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但在实际政务信息搜索中可发现,面对政府网站积累的海量信息,这种“信息过载”给网站用户搜索信息带来很大困扰。尽管理论上用户可以通过网站导航和索引,去访问特定的信息,但是用户不一定能有效获取某项信息在政府网站的具体条目。因此,应明确查询政府网站信息的程序和要件。更多时候还需要借助搜索引擎的智能化来精准查询所需信息。例如,威海市政府网站就上线了“AI一键搜问”服务,精准解析用户意图并生成简明答复,降低信息获取门槛,助力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三、政务搜索引擎在行政过程中的制度功能
      一定组织或体系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为发挥作用而应完成的一套任务、活动与职责,即所谓的功能。政务搜索引擎在行政过程中的制度功能,可大致体现为搜索政府信息、搜索特定行政规范与行政决定信息、助力查找政务服务信息三方面。
      (一)搜索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门户网站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机制之一,但其信息量极大,用户查找特定信息有时犹如大海捞针。作为“可查找政府”理念的直观体现,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最为主要的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站内设搜索引擎,是其题中之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应当设有搜索引擎,并以搜索引擎助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进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不仅公众可以用政务搜索引擎搜索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也经常利用政务搜索引擎来搜索政府信息,其要点有二:
      其一,当申请人请求公开特定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需借助政务搜索引擎来检索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如检索到相关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则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例如,在“姜某诉自然资源部信息公开案”中,姜某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公开“渝府地〔2010〕1357号”等8个征地批文的备案信息,自然资源部以“渝府地1357”“渝府地805”等为关键词,在相关政务系统中进行了检索和查找,经检索查找到“渝府地〔2013〕805号”等6项报自然资源部的备案数据信息,并向姜某公开。
      其二,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前提在于,行政机关必须证明其已经尽到勤勉的检索义务。随着电子政务的兴起,通过政务搜索引擎开展检索,成为日趋重要的检索方式。例如,在“靖江市某合作社与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当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时,必须证明其已经尽到勤勉的检索义务。……本案市政府办通过办公管理平台进行检索,未发现涉及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记录,故市政府办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勤勉检索的义务。”而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接入政府数据库后,可以实现信息与政策整合,辅助基层人员解决业务流程不熟悉、政策掌握不全面等问题,并展示检索流程和结果,帮助行政机关履行勤勉义务。
      行政机关要证明其已经尽到勤勉的检索义务,需在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时,尽量详细地说明认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理由,阐明检索方式、检索所运用的平台、检索所运用的关键词,并尽量提供检索截图。例如,在“刘某与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等信息公开案”中,密云区农业农村局在文书档案管理平台中以“畜禽棚舍”“补助款人名单”“棚舍”为文件题名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法院判决被告“已尽到检索查找、法定告知的义务”。
      (二)搜索特定行政规范与行政决定信息
      1.搜索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公布后,都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刊载。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因法律适用的需要,可能已进行多次修改,在百度等商业搜索引擎上输入特定法规名称,经常会检索到已被修订或废止的过时版本。以“北大法宝”等商业数据库搜索国家成文法律规范,因收费限制,也无法满足普通公众的日常需求。因此,建设并完善由政府部门运营维护的法规检索网站显得尤为必要。
      实务中,政府网站成为公布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的重要载体。例如,“中国政府网”作为国务院的官方网站,在其“政策文件库”子站中,可以利用站内搜索引擎检索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司法部作为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部门,其网站上建有“国家行政法规库”“国家规章库”子站,子站内的搜索引擎支持按照“标题检索”或“正文检索”的方式,对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进行检索。
      好的搜索引擎有助于公众公平、及时地获得政府信息。目前在政府网站中,要想完整、准确、无遗漏地搜索本机关发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非易事。在不少政府网站中,如果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进行模糊搜索,则可能搜索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搜索页面的首页显示的并非相关法规文件,而是一些零散的新闻报道。而一些政府网站即便接入AI大模型,效果仍有待改进。未来在政府网站上列出专门的法规文件栏目,或建设收载行政法律规范的专门网站,并辅之以功能完备的政务搜索引擎,或许是妥善的因应之道。在应用AI大模型时,不仅要实现政府内部的法规范文件整合,而且需要更多照顾到普通公众和弱势群体的感受,例如提供除关键词之外的关联法规范搜索,辅助匹配相关案例。
      2.搜索行政许可决定
      应可以通过政务搜索引擎搜索行政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公开,有助于让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了解行政许可决定过程和理由,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而且有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例如,公众查询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结果。当前,部分行政许可机关网站上已提供了行政许可信息的搜索功能,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的“行政许可结果查询”网页为例,可通过输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相关信息进行检索,并展示查询到的行政许可结果。
      3.搜索行政抽查检查信息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应主动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国务院于2019年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求通过将抽查检查结果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为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造条件。行政抽查检查信息的公开与可检索,有助于规范行政抽查检查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发挥威慑功能。例如,笔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看到“2017年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监督检查信息”,随后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首页的搜索引擎中输入此条信息内提及的X市C公司,之后导向的网页即为此条监督检查信息,此条信息中列出了在检查时发现的X市C公司存在的6项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处理措施。
      4.搜索行政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功能在于:第一,增加行政管理透明度,强化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第二,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令公众了解市场主体的风险程度、信用状况等信息,增强公众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同感;第三,通过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有助于督促违法行为人履行生效处罚决定;第四,产生一定威慑或警示后果。为实现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功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而且要求“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对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政府机关而言,其往往在网站上设有“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的专门栏目或网页,可利用其内设政务搜索引擎,来检索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需要反思的是,搜索引擎是否越精准越好?行政机关在政府网站的特定栏目中,公开一份又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众对此的关注度较低,但如果能在政务搜索引擎中,输入可能的违法行为人姓名,即可迅速查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其制裁效果将更为卓著。同时,行政处罚公开是否应一直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到特定的个人或企业的违法信息?行政处罚公开不等于将违法者永久置于聚光灯之下鞭笞。在数字化时代,遗忘权和被遗忘权被认为是个人对抗信息与数字技术为其打上“永久烙印”的工具。因此应该通过技术层面的智能化设计,使得无法利用政务搜索引擎搜索到超过一定年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这些“古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政府网站上加以删除。
      (三)助力查找政务服务信息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旨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字手段,创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方式,在线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个性化的政府信息和服务。提供精准的站内检索,是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能办事、办好事的重要保障。需优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的查询搜索功能,进而提高市场主体对惠企政策的知晓度,又或能更好查询涉及市场主体的改革创新、金融投资、权益保护等服务信息。
      行政机关应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并在政务服务平台上公布办事指南,指南应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因此能借助搜索引擎,便捷、准确搜索到相应政务服务指南,并对“办事指南”信息进行分类展现,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目前正在针对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建构以“事项”和“场景”为中心的行政程序。未来需将“一件事一次办”的办理指南纳入知识库,并利用人工智能模型设置相应事项被搜索时,就弹出“一件事”办理指南。
      四、政务搜索引擎架构的法治要义
      应秉承法治原理,来审视政务搜索引擎的建设和运营,在政务搜索引擎的建设中通过引入公私合作,助推搜索引擎公正设定搜索结果和搜索排序。对于政务搜索引擎的算法数据而言,一方面应提倡“经由设计的透明”,另一方面还应对算法数据加以分级分类保护,不宜公开相应的源代码。
      (一)政务搜索引擎建设中的公私合作
      建设政务搜索引擎是推动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由政府办公厅或政府部门内的办公室来承担政府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安全管理等工作。政府办公室在负责政府网站管理时,首先应保证政府网站内有站内搜索引擎,同时还要设法优化搜索引擎的友好程度,做到“搜好”“搜全”且“搜得安全”,对搜索的时间范围、查询范围、排序方式等加以设定和优化。
      虽然政府部门在主导政务搜索引擎的设置和优化,但搜索活动也具有高度的科技性和专业性,如果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内设的办公室及信息化运维部门,则可能不仅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同时也无法完全满足政务服务用户复杂、多样的现实需求。但在政府网站中直接嵌入已有的特定商业搜索引擎或人工智能模型,有可能让企业因商业利益,来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排名。较为可行的方式或许是,以“建设政务搜索引擎,优化调整搜索服务”为目标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说明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人资格要求,当确定中标人后,由政府部门与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对参与政务搜索引擎设计、运营企业的管理,明确参与企业的相应责任。并且,政府在应用DeepSeek等开源大模型时,需要针对性地训练和优化,使其符合政务而非商业的建设需求。
      (二)公正设定搜索结果和搜索排序
      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是重要的流量来源及流量分发渠道,网站排序策略则是搜索引擎的核心技术。对于政务搜索引擎而言,可通过机器学习来改进搜索结果,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以更好满足用户的知情权。
      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和搜索排序,应当以和用户所需求信息的正相关为宜。公民应从政务网站上有效率地查找到需要的信息,准确、全面查找相关内容。智能化的政务搜索引擎应该根据用户真实需求调整搜索结果排序,例如笔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政务搜索引擎上,以“药品生产”和“规章”为关键词,在两个关键词之间加一个空格,在搜索结果第1页的20个搜索结果中,前5个即显示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另外两部现行有效且与药品生产息息相关的规章,以及1部已经废止的相关规章,这是搜索引擎公正合理设定搜索排序的范例。
      站内搜索功能的健全完善与否,是国务院办公厅对政务网站加以评价的重要加分项和扣分项。此外,政务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如果一时难以做到合理排序,则应尽量做到分类排序、分类展示。笔者在国家某部委网站上,输入相关关键词搜索“某某监管法规”时,显示的是凌乱无序的搜索排序,排在搜索页面第1页的不是该部门颁布的规章,而是相关地方监管新闻、某某部门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登记公告、征集计划通知等。此种凌乱的搜索结果,不仅没有以用户为中心,而且还增加了用户的搜索负担。
      为此,可尝试引入实验主义治理的方略,如果用户对政务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不满意,可向政务网站反馈对搜索的感受,这有助于网站对搜索方式和策略加以智能化改进。政府部门还可以与商业搜索引擎以及人工智能协力,推进搜索服务的公私合作:首先,可以通过开展技术优化、增强内容吸引力,提升政府网站页面在商业搜索引擎中的收录比例,使得用户能按图索骥找到政府网站。其次,政府部门可以与商业搜索引擎合作,接入人工智能模型让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更准确和智能化、搜索排序更客观。例如,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第三方平台机构,建设了“北京12345服务导图”,以公私合作的方式提供更高质量的搜索服务,进而优化政务服务体验。
      (三)政务搜索引擎算法的透明程度
      算法在搜索引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用户在政府网站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时,搜索引擎面对大量拥有相同或相近内容的网页,通过算法的设计来确定通过哪些参数来决定网页排名的高低。搜索引擎的算法很多时候是以关键词出现的位置和频率,作为排名的基础。有主张认为,应以全面、真实、可理解的方式,向用户披露支配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搜索排序的根本规则或算法。政务搜索引擎的算法透明,有助于促进用户和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强化理性选择,增进用户对算法的信任,乃至增强用户对搜索引擎的信任,并抵御算法权力对人格自由和人性尊严的威胁。
      应鼓励“经由设计的透明”。政府搜索引擎的提供者应利用算法设计来提升透明度,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政务搜索引擎的提供者应公布算法的存在,及时、适当、有效地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主要运行机制、决策标准、运行结果等,确保简单、清晰、可理解。如有可能,还应公示影响搜索结果的重要参数和影响因子,以及增加利用交互式人工智能模型解释算法的功能。
      如果彻底公布政务搜索引擎算法数据的所有内容,可能更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被个别意图操纵排名者支配,乃至导致算法被侵权或抄袭。因此可考虑政务搜索引擎算法数据的分级分类保护,在公开算法数据时不宜公开技术细节。需要指出的是,政务搜索引擎算法的源代码是算法开发者使用接近人类可读语言的高级编程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普通公众可能难以理解。一般而言,不宜公开政务搜索引擎算法的源代码,因为源代码可能构成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五、智能化背景下搜索策略优化之道
      在设计和使用政务搜索引擎时,需建构“以用户为中心”的搜索策略,引入智能化的政务信息搜索服务,从而更及时、准确、全面地回应公众需求。其一,公众经由政务搜索引擎查询到的政府信息,信息来源更能权威可信,信息内容更为清晰明确,可以让公众更能理解行政机关在做什么、为什么这样做,进而增加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其二,公众经由搜索引擎查找政府信息,借此形塑公众的特定观念与认知,促进了行政机关和公众的沟通交流。其三,公众很可能依据搜索到的政府信息,来规划后续的活动,这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行政机关政策目标的实现。政务搜索引擎构成了政府信息治理工具的一部分,助力行政机关信息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以用户为中心”的搜索策略优化
      搜索引擎将引擎本身对互联网内容的理解与认知,同用户的查询相结合,让用户的注意力集中于某些网页和信息之上。搜索引擎起到了信息流的功能,有助于塑造用户的立场、观念和见解。“以用户为中心”优化政务搜索引擎,需要考虑用户与搜索引擎的交互,增加搜索引擎回应用户需求和体验的能力,将用户体验贯穿于搜索引擎的设计、使用与改进的全过程。该导向的要义是尽力满足行政相对人权益,而非以方便行政机关自身为第一要条。从优化公共服务的视角来看,行政机关须优化搜索引擎的查询功能分类、查询结果排序等,并且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应的训练开发场景化应用,这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体现。在优化政务搜索引擎功能时,应关注如下四点:
      其一,政府搜索引擎应切实可用,做到“查准”。这体现为根据用户真实需求调整搜索结果排序,将最相关的政府网站信息排在搜索页面首页,且排在最为靠前的位置。有研究表明,80.6%的用户浏览了搜索结果的第一页,只有13.2%的用户浏览了搜索结果的第二页,排序靠前的搜索结果,才对用户更有意义。对于网站已发布的信息或服务,如在搜索引擎中嵌入相应的标题时,应能在搜索结果第一页找到相关内容,而不能翻看多页仍“云深不知处”。
      其二,搜索引擎应提供便捷的数据查询功能,可按数据项、时间周期等进行检索,动态生成数据图表,并提供下载功能。例如,可根据“文档格式”“时间范围”等不同选项,来进行搜索和排序。
      其三,搜索引擎搜索出的结果可能涵盖了各类政务信息,应尽可能根据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类型,对搜集结果提供多维度分类展现,聚合相关信息和服务,实现“搜索即服务”。
      其四,为了让政务搜索引擎更好地发挥作用,可对政府网站页面结构、页面代码、核心标签等进行分析和改造,对页面导航、URL、网站地图等进行优化设置,改善网页收录权重等指标,使搜索引擎更容易抓取和收录政府网站的页面。
      (二)推进政务信息搜索智能化
      参差多元,乃是事物本质所在。建设数字政府,要求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不断满足行政相对人差异化的服务需求。目前搜索引擎的技术从最初的依靠目录索引演进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为用户提供更加高效、准确的搜索服务。应通过推进政务搜索引擎的智能化,更好引导企业和群众高效便利办事。当前,多地政务系统已经学习、部署了DeepSeek等人工智能模型,但是其更多的是供公务人员使用,应用场景为政务系统内部。然而,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以及搜索的智能化,同样应当成为趋势。例如,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就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民生政策解读系统应用。这是因为,相较于业务熟练的公务人员,普通公民可能对于海量的政务信息更不知所措,无法准确表达其诉求和查找到相应的信息。与以往以关键词为核心的搜索引擎不同,用户在利用人工智能搜索引擎时,能够与人工智能模型进行对话,人工智能搜索能在极短时间能够准确识别用户需求,并且聚合大量数据以及信息,并加之筛查、整合,最终生成“用户友好型”内容。并且,人工智能最终提供的信息样式更为多元,既可能以文字的形式呈现,又能以图表、指南乃至视频的形式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为此应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借助人工智能提升信息搜索的匹配与可预测性,包括提供错别字自动纠正、关键词推荐、拼音转化讲授和通俗语言搜索等功能,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以上海“随申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为例,其努力用最贴近用户使用习惯的口语化关键词,帮助用户搜索到相关服务,当用户输入“找工作”一词时,就会弹出“上海公共招聘”“毕业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等扩展应用服务。
      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还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搜索。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可以借助政务搜索引擎内植入的算法,通过收集用户的基本属性、搜索关键词等行为信息,对用户的浏览偏好进行大数据分析,对不同用户进行画像和“打标签”,为用户提供关联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或服务,进而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政府治理的数字化转型。
      (三)警惕以及降低智能化搜索风险
      科技进步是双刃剑,政务引擎在接入人工智能的同时,也可能会产生信息不准确、虚假信息泛滥、敏感数据泄露等风险与问题。首先,人工智能模型的数据来源较为广泛,在信息爆炸和自媒体盛行的背景下,无法确保信息完全真实。其次,人工智能模型数据训练并非完全实时更新,可能出现信息过时或滞后的问题。例如,DeepSeek的训练数据及时性可能不够,这对于强调时效性的政务信息以及法规范信息而言,可能存在信息不准确的缺陷。更有甚者,由于“AI幻觉”的存在,人工智能模型会凭空捏造信息,用户对此却可能浑然不知。最后,由于人工智能模型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大量数据进行训练,其中可能包括涉密政务数据、个人敏感数据等内容,这些内容一旦泄露,将会对公共秩序和安全造成不利后果。有鉴于此,为降低智能化搜索风险,在呼吁用户提高辨别能力的同时,还需要基于人工智能的应用特点进行架构上的应对。
      其一,针对人工智能信息可信度问题,政务搜索引擎在展示结果时,应当进行信息来源的披露,提供其推理过程以及原始信息来源,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其二,针对信息时效性问题,应要求突出显示数据训练截止日期等风险警示信息,从而助推用户查漏补缺。其三,为确保政务信息智能化中的安全性,应当对政务信息分级分类,并配备专业的信息维护以及安全人员,设置风险应急预案与应对机制,使得敏感信息和数据安全、可控。


    【作者简介】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4/21 8: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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