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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兆涛: 情感、事实与国法——清代民事诉状的三重叙事
    【学科类别】法律史学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摘要】清代民事诉状普遍存在诉诸情感、夸大情节的现象,这主要是百姓为了增加自己诉状获得官方准理的机率,迎合政府道德主义的意识形态而采取的诉讼策略。然而对诉讼当事人而言,其诉求能否获得官府的支持,仅靠情感是不够的,应有基本的事实;同时,既然是求助于官府,自然不能忽视国法的力量。在“情感”叙事的表层之下,亦有“事实”与“国法”,清代民事诉状典型的叙事模式是“情感”、“事实”、“国法”相互交织在一起。在“情感”、“事实”、“国法”三重叙事中,“情感”叙事是民事诉状的表象,“国法”叙事更多的是一种象征,对于当事人而言,真正展现诉求及其依据,构成民事诉状核心的是“事实”叙事。
    【中文关键字】清代;民事诉状;情感;事实;国法
    【全文】


      引言
      阅读清代官箴书等资料,我们会发现清代州县官等各级官员经常抱怨当事人在诉状中夸大其词,谎话连篇。如康熙年间任地方知县的黄六鸿曰:“狡诈之徒,欲陷害怨家,恐细事不准,务张大其词以耸上听。”清初闽浙总督刘兆麒认为:“浙省民情刁险成习,事无大小情无重轻极喜捏词构讼,有微疵小忿辄兴绝大冤词,雀角鼠牙竟造迷天大谎。”多年来徐忠明、邓建鹏、吴佩林及日本学者寺田浩明等众多学者对存世司法档案中民事诉状的研究进一步证实了清代民事诉状确实普遍存在诉诸情感、夸大其词的现象。
      诉诸情感、夸大其词构成了清代民事诉状最直观、最表层的风格,然而对诉讼当事人而言,其诉求能否获得官府的支持,仅靠情感是不够的,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同时,既然是求助于官府,自然应重视国法的力量。
      本文认为,清代民事诉状实际上普遍存在情感、事实、国法的三重叙事模式。此前的研究较多关注了清代民事诉状诉诸情感的表层风格,而对情感表层下的事实与国法关注不多。本文在此选取巴县档案、黄岩档案、紫阳档案中的典型民事诉状通过个案深描的方法进行剖析,揭示清代民事诉状风格的另一面——情感表层下的事实与国法,并进而对“情感”、“事实”、“国法”三重叙事模式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情感表层下的事实与国法——清代民事诉状三重叙事的实证考察
      (一)巴县档案“情感、事实与国法三重叙事”民事诉状举例考察
      巴县档案是存世清代地方司法档案中规模最大、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司法档案,也是学界多年来利用率最高的司法档案。
      在此选取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嘉庆朝》(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收录的“嘉庆八年渝城彭儒魁控戴撝照恃强估骗本利银案”中“嘉庆八年闰二月二十一日彭儒魁禀状”为例剖析其“情感、事实与国法三重叙事”模式。
      “嘉庆八年闰二月二十一日彭儒魁禀状
      具禀状人彭儒魁,……禀为恶棍抗审,恳饬拘讯事。情,本月二十一,蚁以违断奸骗控豪恶戴撝照戴光烈父子买业乏价,将田房抵当与蚁,估骗本利银一千九百两零等情在案。沐准票差行唤,仅将戴撝照唤案。无如撝照倚恃豪恶,抗不投审。切撝照父子奸恶异常,该蚁当价不还逃回原籍,去年反支伊迈父戴盛文捏控蚁于前任李主审讯,断俟撝照到案质讯结案。后撝照归家,复讯断令清算还银。撝照出外,仗势豪恶,硬行估骗。今又藐玩宪法,依然抗审。其子戴光烈持强抗唤,硬不到案。此种刁恶豪棍全无法纪,为此禀恳宪恩,赏将戴撝照拘押并恳严饬差等立拘戴光烈到案一并严究追给。”
      该案基本案情并不复杂:被告戴撝照以田房为抵押向原告彭儒魁借钱,因被告借后迟迟不还,原告提起诉讼。应该说这是清代并不复杂的一起钱债纠纷案。
      在本案中,原告彭儒魁的禀状是典型的“情感、事实与国法三重叙事”结构。
      第一,诉诸“情感”。原告彭儒魁首先在诉状的案由部分用“四字珠语”将被告戴撝照定性为“恶棍抗审”,然后行文中称被告戴撝照“豪恶”、“倚恃豪恶”、“仗势豪恶”、“奸恶异常”,“刁恶豪棍”。原告彭儒魁诉状中一系列具有强烈情感色彩与视觉刺激性的话语首先向州县官成功描绘出一幅“告状者是可怜的弱者,被告是毫无忌惮横行霸道的恶棍”的画面,从而在情感上赢得州县官对被告的厌恶,对自己的同情。诉诸“情感”显然是原告彭儒魁诉状最表层、最鲜明也是最为今天阅读者关注的风格。
      第二,陈述案件事实,表达实质利益诉求。据原告彭儒魁诉状,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戴撝照戴光烈父子买业乏价,将田房抵当与蚁,估骗本利银一千九百两零”,实际即被告以田房财产为抵押担保向原告借钱,现本利合计一千九百两,迟迟不还。在本案中,原告彭儒魁的利益诉求显然是从被告戴撝照手中收回本利。
      第三,求助于“法”,寄希望于官府。原告彭儒魁在诉状的末尾称被告戴撝照“藐玩宪法”、“全无法纪”。官府有维系法纪之责,原告将被告欠债不还的行为上升到“全无法纪”的高度,显然希望官府严肃法纪,惩罚被告,支持自己的利益诉求。《大清律例》明确规定欠债不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高可处杖六十的刑罚。
      对当事人而言,提起诉讼意味着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不可能不重视“法”。事实上,“诉诸法”与“诉诸情感”一样,是清代民事诉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并非罕见的特例。
      在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户房·田土买卖”部分所收录的七个田土买卖案件中,现存有当事人诉状的有五起,其中四起案件的当事人在诉状中均提到了“法”字,详见表1。
      表1
      案件名称
      具体诉状
      呈词摘录
      乾隆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孝里七甲牟书绅具告何锡然包卖田产案
      牟书绅告状
      越界包卖已属昧良,尤敢凶殴,大干法纪。
      乾隆四十二年齐廷楹具告齐魏氏争占绝产案
      齐魏氏首状
      违命欺寡,法所不容
      齐廷楹诉状
      况伊父系是独子,例无过继。伊父强已过继二房,伊本房又以何人承继。今又觊觎长房田地,情理不合。(注:独子兼祧,乾隆四十年正式纂修入《大清律例》)
      乾隆四十五年四月初三日张仕庆告状
      张仕庆告状
      切思无主孤坟四邻尚且看守,何况蚁祖坟乃是根本,岂容坐视毁伤。为此,迫切泣血上告,讯究法惩,存殁顶祝。
      乾隆五十三年赵永贵欺幼越占柴山案
      赵永贵告状
      蚁因投明邻证人等集剖再次,无如吴芳照弟兄全不由理,一味横悍,非法莫劈。
      李艳君教授亦发现在冕宁县档案中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状中运用法律词汇是较普遍的现象。
      当然,清代的国法中用来调整民事纠纷的内容较少,当事人在诉状中通常也没有列出具体法律条文。对当事人而言,其在诉状中“诉诸法”的叙事模式,更多的是一种运用朴素的国法观念求助国家力量维护自身权益的象征。
      (二)紫阳档案“情感、事实与国法三重叙事”民事诉状举例考察
      陕西省紫阳县正堂司法档案,现藏于陕西省档案馆,大部分属田土纠纷类案件,学界对该部分档案的研究利用尚较少。
      在此选取紫阳档案2-2-78卷“光绪四年陈金珠控覃章玥等笼买滚算事”一案中“光绪四年八月十九日覃章湃诉状”为例剖析其“情感、事实与国法三重叙事”模式。
      “光绪四年八月十九日覃章湃告状:
      为笼骗反凶,不已叩究事。情,光绪元年陈金珠、陈金珑弟兄合买小的堂叔覃文定之业。立契后无价与交,笼借小的父覃文□养膳钱八十四串,包谷一石,系书借字二纸。次年无还,伊弟兄愿将所买之业照依原界作钱八十四串当与小的父管业,只除借项抽毁八十四串钱之字,谷字在外未抽。讵恶弟兄预怀阴毒,笼父承当入手,即串邓正栋、张仁富、龙文广三人承稞,佃转耕种,每年完稞三石五斗,前年之稞狡抗不抵,去岁又藉旱哭,仍抗不给。况该地乃属高山,丰收加倍,并非低山歉薄可比。去冬小的父以理向讨,始与抵稞一石。今七月二十六日父着小的向讨欠稞,以及借谷,无如恶等不惟不给,嗔讨怀忿,反耸迈父陈维昆来家凶虿,估父永买当业,……勒作高价一百六十八串。窃伊买价,仅止一百二十串,父不允买。经凭乡约永顺公等理论,殊伊父子□理凶横,抓小的朋殴。若非该约力救,险遭毒手。尤捏谎词,将小的并弟章玥诬控分案,害小的花钱受累,伊不投审。本月十四日小的父亲往伊家讨稞,并未赎当偿还借谷,亦被朋殴,……,有覃章科力救可证。似此笼骗反凶,刁横已极,不求唤究,理法奚容!”
      本案在今天看来算是稍显复杂的一起钱债纠纷案。光绪元年陈金珠、陈金珑弟兄借覃章湃之父养膳钱八十四串和包谷一石买业。次年因无力偿还,将所买之业当与覃章湃之父管业,八十四串借款抵销,包谷一石未偿还。陈金珠、陈金珑弟兄将所买之业当与覃章湃之父后,又佃转耕种,每年完稞三石五斗。现陈金珠、陈金珑弟兄连续三年拖欠地租,包谷一石亦不偿还。覃章湃遂向县衙告状。
      该份呈状同样运用了“情感、事实与国法三重叙事”模式。
      首先,诉诸“情感”。覃章湃称陈金珠、陈金珑弟兄“笼骗反凶”,“预怀阴毒”,“狡抗不抵”,“刁横已极”;自己前往讨债时,“伊父子□理凶横,抓小的朋殴”,“险遭毒手”。覃章湃在诉状中通过一系列极富道德色彩与视觉刺激性的话语成功塑造了被告毫无信义、蛮横无理的形象,而自己则屡受对方欺骗与凌辱。
      第二,陈述案件事实,表达实质利益诉求。原告在诉状中诉诸“情感”的目的是赢得州县官的同情,使州县官支持自己的实质利益诉求。本案基本事实是陈金珠、陈金珑弟兄“将所买之业照依原界作钱八十四串当与小的父管业,只除借项抽毁八十四串钱之字,谷字在外未抽”;“佃转耕种,每年完稞三石五斗,前年之稞狡抗不抵,去岁又藉旱哭,仍抗不给”。覃章湃的实质利益诉求是收回陈金珠、陈金珑弟兄拖欠的地租与所借一石包谷及其利息。
      第三,求助国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似此笼骗反凶,刁横已极,不求唤究,理法奚容!”
      (三)黄岩档案“情感、事实与国法三重叙事”民事诉状举例考察
      浙江黄岩诉讼档案只有七十八份诉状,在规模上无法同巴县档案相提并论。值得高度肯定的是田涛,许传玺,王宏治等诸位学者对黄岩诉讼档案进行了精心整理并将原始图版一并公开出版,其对档案整理的精细化与科学性在当年具有重要开创性意义。
      在此选取黄岩档案第62号诉状“光绪十一年(1885)四月初八日陈吉南呈为悖命更继按律追断事”为例剖析其“情感、事实与国法三重叙事”模式。
      “光绪十一年(1885)四月初八日陈吉南呈为悖命更继按律追断事
      呈为悖命更继,按律追断事。窃不孝有三,后嗣为大。未有前人立继而后人可更者也。缘童叔慧昭在日乏嗣,论昭穆应童接顶,兼之叔所钟爱,当叔病重,嘱童承嗣,未及立据,旋即身亡。童以叔父遗命,敢不只遵。当服斩衰三年,丧祭尽礼,继母亦无异说,本可相安。续后童弟贪婪,买嘱舅氏罗承敬,以致唆耸继母,擅理家务,私运肥己。况承敬与童挟有旧嫌,胆将童先人已立继嗣,改童弟吉辉为嗣,不然继母何有此翻覆之举乎?今继母亡故,承敬仗自母舅,以大压小,所存票券钱洋,不下数千金,俱被承敬囊括无遗,阖地周知。罔顾童叔父命立继嗣,乃不易之常经,况书有明言,‘无易树子’,可知树子无易,岂继子可易乎?旦被承敬强霸变更,显悖先人之命,隐吞后嗣之产,法所不容。虽有族绅理处,无可如何,不求宪仁按律追断,苦童大块继业,概被鲸吞,生难甘心,死难瞑目。为此迫叩大老爷电怜文弱,恩赐追断,幽明共祝。上呈。如虚坐诬。”
      本案基本案情是原告陈吉南之叔陈慧昭病重时遗命原告承嗣,而原告承嗣也符合昭穆次序。原告遂遵遗命承嗣,“服斩衰三年,丧祭尽礼”,但叔母听从叔母舅罗承敬挑唆,改立其弟陈吉辉为嗣。现叔母亡故,财产俱被叔母舅罗承敬鲸吞,原告不服,请求州县官按律追断,实即请求恢复自己继子身份,继承财产。
      该份呈状运用了“情感、事实与国法三重叙事”模式。
      首先,诉诸“情感”。原告在诉状中称“童弟贪婪,买嘱舅氏罗承敬”;“承敬仗自母舅,以大压小”;“苦童大块继业,概被鲸吞,生难甘心,死难瞑目”;“迫叩大老爷电怜文弱”,成功塑造了被告不讲道义、贪图钱财、蛮横无理的形象,而与之相对应原告是文弱不堪遭受欺压的弱者。
      第二,陈述案件事实,表达实质利益诉求。“童叔慧昭在日乏嗣,论昭穆应童接顶,兼之叔所钟爱,当叔病重,嘱童承嗣,……童以叔父遗命,敢不只遵。当服斩衰三年,丧祭尽礼。”
      原告承嗣符合《大清律例》的规定,也符合大众的观念与习惯。同时根据清代五服制度,斩衰三年是子女为父母所服丧服之制。原告为其叔服斩衰三年,意味着原告取得继子名分的事实。
      原告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中包含了清代立继应“昭穆相当”,立继者可“择贤择爱”,继子应为继父“服斩衰三年”等一系列具体规则。
      第三,求助于“法”,求助于官府。原告在诉状中强调“承敬强霸变更,显悖先人之命,隐吞后嗣之产,法所不容”,而民间解决机制已不能保护自己的诉求,“虽有族绅理处,无可如何”,“不求宪仁按律追断,苦童大块继业,概被鲸吞”。
      二、清代民事诉状“情感”、“事实”、“国法”三重叙事间的关系
      (一)“情感”叙事:耸动官听,民事诉状之表
      清代民事诉状采取夸大其词“诉诸情感”的叙事模式,这是民事诉状的表象,其目的是耸动官听。因为在清代,州县官普遍将户婚、田土、钱债类案件视为民间细故,如当事人在民事诉状中平实叙事,而没有上升到耸人听闻的“刑案”的地步,则州县官很可能以事属细微而不予准理或批饬亲族邻里等人自行调处了事。这在州县官出版的判词集及清代原始司法档案中均有大量实例。兹举数例予以展示。
      例一,《樊山批判》卷五,“批张克荣呈词”:
      “零星饭账,要本县提案比追,统计被告八人,欠钱不满十串,实属有心拖陷,糊涂已极。仰即自向催收,请唤不准。”
      例二,紫阳县正堂司法档案2-2-151卷,“同治五年二月张简在恳梁万华呈恳作主事”:
      “具恳状人张简在……为呈恳作主事。情:小的同堂叔张封亨、张封和、张封宽及堂兄张简璠等,有公共之业一分。今小的及封亨、封和、简璠等,因贫负债,请中张封忠、方佑启等,愿将该业并卖与该堂叔封宽承受,叔辞不买。小的只得凭该中等另向地畔相连之梁万华求买斯业,而该堂叔复又从中阻挠,害小的等业不能售,债逼难支。不求仁宪作主,贫民实难聊生,伏乞大老爷案下赏准作主施行。
      署紫阳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孔批:似此细故,尽可自凭亲理处,毋庸涉讼。”
      这是一份清代司法档案中较为少见的语言极为平实的诉状,诉状中虽也将自己塑造为“债逼难支”的弱者,但全文没有“诉诸情感”对被告进行激烈的道德非难,对被告的不满仅一句平实的“复又从中阻挠”。结果是县令以事属“细故”而不予准理。
      例三,咸丰二年六月十八日“李广顺为租房押银被骗请唤讯事告状”:
      “具告状人李广顺……为蓦买局骗,叩唤讯追事。情,道光二十五年蚁作成刘大宇佃李曹氏房居,押银三十二两。后因大宇吊毙,伊兄刘善钰控前李主,断曹氏缴还押银,无出,谕蚁垫银三十二两缴给善钰,令蚁将房承佃,佃约过朱抄呈。嗣曹氏将房自坐,年纳蚁租银五两。旋遭李仕升把持商串曹氏之子维芳一局,将房蓦卖李家东。蚁知向讨押租各项,家东局骗,叠理众剖给还蚁银,伊横不遵,害蚁仅执空约,银化乌有。叩唤讯追。伏乞大老爷钧座施行。……
      特调四川重庆府巴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觉罗祥批:既有佃约可凭,不难理讨。毋得涉讼取累。”
      此份诉状在案由部分虽使用了四字珠语“蓦买局骗”的表述,但全文整体风格尚属平实,对被告进行激烈的道德非难及人身攻击之处不多。此案前因后果虽说曲折,但基本案情并不复杂,即原告向被告追讨佃屋押银。此案如在今天,法官如查明属实,可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如认为所诉非适格被告(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似有被告不适格之嫌),法官释明,原告可更换适格被告。但在当时巴县县令觉罗祥显然认为事属细微而不予准理。
      徐忠明教授指出:“传统中国的政治与法律有着非常强烈的道德色彩或者品格,……法律话语的修辞与法律话语的实践往往不在于技术的精确性和中立性,而在于凸现道德的正当性或合法性。”
      嘉庆十四年广安州商人刘恒涌因蔡尧辅拖欠自己黄豆货款不给,约请在兵营当兵的表兄陈建雄前往要债,蔡尧辅之妻则横生枝节,称陈建雄勒索其夫,致使案件复杂化。对此,档案整理者评论曰:“欠钱讨债,天经地义,只是刘恒涌缺少法律意识,没有及早报案走司法途径,而是凭一己之力在先,找族亲帮忙于后,浪费时日不说,反为被告搅乱局面找到了借口。” 其实这是档案整理者以今日法律思维揣测古人。从司法档案等史料来看,在当时刘恒涌如果向县衙提交一份平铺直叙的讨债诉状,州县官批示“自行理讨”或“约请族邻中证人等理讨”的概率相当之大。
      (二)“国法”叙事:朴素观念,民事诉状中的象征话语
      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直至清代两千余年,历代统治者都标榜以礼教治国,但这并不意味着统治者不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尚书·大禹谟》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唐律疏议》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基于“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的治民思想,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普法宣传工作。早在西周时期便存在“悬法象魏”之制,即统治者将法令悬挂在王宫宫门外的高台之上进行公示,使百姓了解法律。明清时期统治者的普法活动在广度与深度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如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使臣民“知趋吉避凶之道”,专门用通俗易懂的白话文体编制了四编《大诰》,在全国范围进行深入普法宣传活动。为达到更好的普法宣传教育效果,朱元璋规定如家有《大诰》,犯罪时可凭《大诰》减一等处罚。《明史·刑法志》记载:“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由此可见当年朱元璋普法宣传的规模与力度。清代康熙皇帝为教化民众,特颁布《圣谕十六条》,其中的“讲法律以儆愚顽”,“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职保甲以弭盗贼”等各条均可归入法制宣传范畴。雍正皇帝即位后将《圣谕十六条》阐发为《圣谕广训》,要求州县官“每遇朔望两期,务须率同教官佐贰杂职各员,亲至公所,齐集兵民,敬将圣谕广训,逐条讲解,……至于四外乡村,不能分身兼到者,则遵照定例,在于大乡大村,设立讲约所,选举诚实堪信素无过犯之绅士,充为约正,值月分讲。”在统治者如此积极开展普法宣讲活动的背景下,一般民众具备朴素的国法观念是很自然的事情。
      毋庸置疑,清代的民众普遍具有法律意识,只是在清代民众的意识里,法即是刑,是用来惩治奸恶之徒的工具。这与今天“权利本位”背景下民众的法律意识有一定差异。
      在清代的国法体系中少有正面规定民众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规范,而清代大量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纠纷实质只是利益是非之争,并非真正关涉《大清律例》中严重的罪名,当事人在民事诉状中事实上也极少援引具体法律条款,只是泛泛运用“法纪”、“理法”、“律例”等相关词汇,这更多的是一种凭借朴素的国法观念求助国家公权力维护自身权益的象征话语。“基层社会往往借用国家层面的象征体系,取得自己的‘正统性’与‘合法性’”。
      (三)“事实”叙事:诉求依据,民事诉状核心
      在“情感”、“事实”、“国法”三重叙事中,“情感”叙事是民事诉状的表象,“国法”叙事更多的是一种象征,对于当事人而言,真正展现诉求及其依据,构成民事诉状核心的是“事实”叙事。
      对于当事人而言,提起户婚、田土、钱债类民事诉讼,其诉求显然是追求自己应得的利益,而非将对方绳之以法,使其承担刑事责任。在清代的社会中,当事人虽然没有使用我们今天常用的“权利”话语,但一定会存在相应的利益诉求。“传统中国的小民百姓提起诉讼的理由虽然不是清晰地主张权利,但是,我们不能断定他们没有‘权利’的意识和感觉。……权利首先是一种社会事实和社会实践,然后才是一种思想观念和话语表达。”
      当然,对于清代民事诉状中的“事实”叙事,常常需要我们透过“情感”叙事的表层去发现。对此清代州县官已有清醒认识。汪辉祖曰:“核词须认本意。”王有孚曰:“批阅呈词先要看透他主意何在。”
      清代诉讼当事人不仅在同一份诉状中以“情感”叙事耸动官听,还常常采取利用投词将“事实”叙事隐藏于“情感”叙事之后的诉讼策略以达到诉讼为州县官准理的目的。
      对户婚、田土、钱债类等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所争在于利益本身而非刑法上的罪名与罚则,民事诉状的“事实”叙事才真正展现了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及其依据。在前文所举巴县档案“嘉庆八年闰二月二十一日彭儒魁禀状”例中,“事实”叙事“戴撝照戴光烈父子买业乏价,将田房抵当与蚁,估骗本利银一千九百两零”构成整个诉状的核心。在前文所举紫阳档案2-2-78卷“光绪四年八月十九日覃章湃诉状”例中,“事实”叙事陈金珠、陈金珑弟兄“将所买之业照依原界作钱八十四串当与小的父管业,只除借项抽毁八十四串钱之字,谷字在外未抽”,随后将所当之地“佃转耕种,每年完稞三石五斗,前年之稞狡抗不抵,去岁又藉旱哭,仍抗不给” 构成整个诉状的核心。在前文所举黄岩档案第62号诉状“光绪十一年(1885)四月初八日陈吉南呈为悖命更继按律追断事”例中,“事实”叙事“论昭穆应童接顶,兼之叔所钟爱,当叔病重,嘱童承嗣”构成整个诉状的核心。
      结语
      清代民事诉状典型的叙事模式是“情感”、“事实”、“国法”相互交织在一起,其中“情感”是表象,“国法”是“象征”,核心则是“事实”。
      当然并非所有的清代民事诉状均是完整均衡的“情感、事实与国法三重叙事”模式。在清代的民事诉状中,亦存在语言平实,“情感”叙事相对弱化的情况。同时,因清代的国法体系本质上属“公法文化”,明显缺少民事法律规范,而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争在于利益本身而非罪名与罚则,故在清代的民事诉状中亦不乏始终未出现国法相关词汇者。可以说,在清代的民事诉状中,“情感”叙事可能弱化,“国法”叙事或许“缺失”,惟有“事实”叙事“永恒存在”。
      学界普遍认为清代的民事法律更多地表现为习惯法即民间自发形成的一系列规则。可以说在清代社会中,大量习惯法或说民间规则调整着各种民事关系,弥补了国家民事制定法的不足,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维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作为清代民事诉状实质与核心的“事实”叙事中,大量习惯法或说民间规则作为当事人诉求的最有力依据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前文所举巴县档案“嘉庆八年闰二月二十一日彭儒魁禀状”例中,涉及田房抵当的民间规则。在前文所举紫阳档案2-2-78卷“光绪四年八月十九日覃章湃诉状”例中,涉及田业出当及土地租佃等民间规则。在前文所举黄岩档案第62号诉状“光绪十一年(1885)四月初八日陈吉南呈为悖命更继按律追断事”例中,涉及立继应“昭穆相当”、立继者可“择贤择爱”、继子应为继父“服斩衰三年”等一系列规则。当事人诉状中的“事实”叙事,既是当事人“权利”意识的直接体现,也是清代习惯法有效运行的具体体现,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研究。


    【作者简介】
    江兆涛,山东沂水人,法学博士,宁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5/3 22: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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