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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武: 法学视角:DeepSeek对法学科研和教学模式的影响
    【学科类别】人工智能
    【出处】微信公众号:北航学报社科版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人工智能;法学科研;法学教学;法律垂直领域
    【全文】


      在数字时代,DeepSeek等一系列人工智能技术工具逐渐颠覆各个行业领域的工作学习方式,法学领域也不例外。国内外不少学者也在开始摸索这些人工智能产品究竟能够以何种方式影响和优化法学科研和教学模式,也延伸出关于人工智能产品规范使用的一些争议和分歧。客观而言,任何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现象,人工智能技术在提升科研和教学效率的同时,也会产生过度依赖技术工具、削弱批判思维能力培养等负面影响。因此,目前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学科研和教学模式影响方式的讨论,更需要重点回应和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如何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学科研和教学模式的应用方式;二是如何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学科研和教学模式的促进效用。

      相较于大多数学者畅谈DeepSeek的种种优点,法学领域使用DeepSeek的局限性和定位是首先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这是因为,部分公众号、营销号在宣传推广DeepSeek等人工智能产品时,出于吸引流量等目的,存在过度夸大实际功能的倾向,营造了一种DeepSeek已经能够广泛应用于法学领域各类应用场景的假象。实际上,DeepSeek作为一种通用大模型,注定了其在部分的法学应用场景暂时无法达到人们所期待的技术效果。因此,有必要先行明确DeepSeek的核心定位,如此才能更好地了解这类技术工具的主要应用场景和功能面向。无论是法学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务工作,这些应用场景都有着“精确性”和“严谨性”要求,而DeepSeek在生成内容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编造虚假法条、虚假案例、虚假文献出处等“人工智能幻觉”问题。这也意味着“DeepSeek能够成为强大的法律信息检索工具”等类似论断难以成立,更确切地说,DeepSeek可能作为一种法律信息检索的“线索”工具更为合适。研究者在面对海量且庞大的文献资料时,通过DeepSeek对检索方向、检索范围等进行限缩,以此达到更高效、更全面的检索效果。此外,由于理论与实务的应用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加之相关应用场景的训练数据数量和质量明显不足,这也决定了满足法律职业共同体需求的专业性人工智能技术工具仍需要等待未来法律垂直领域的大模型研发。

      诚然,通用大模型在法律垂直领域的应用效果存在部分局限性,但这并不是对该类人工智能技术工具应用范围的全面否定。在法学科研领域,DeepSeek更类似“文书辅助助理”,能够有效提升科研写作的效率。对绝大部分学者而言,撰写一篇学术论文除了主体内容,最耗时的环节便是文献梳理、汇总、文稿内容校对等烦琐性工作。DeepSeek在这些场景中均有不俗的功能表现:在文献梳理、汇总环节,这类人工智能技术工具能够快速定位和提炼文献资料的核心观点和主要内容,既能够快速判断相关文献是否与研究目标密切相关,也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初具雏形的“研究现状”。当然,直接用人工智能技术工具生成完全符合法学学术规范要求的文献综述在短期内可能难以做到,但这些人工智能技术工具却能够显著地提升文献综述的撰写效率。在文稿内容校对环节,人工校对核查是否存在错别字、语病等问题时难免存在遗漏,而采用“人工+机器”的复合型文稿校对模式,则能够有效降低文稿校对所花费的额外时间,且部分词句表达方式也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工具进行润色和优化。Nature曾刊出《Three ways ChatGPT helps me in my academic writing》一文,专门提及人工智能技术工具在“协助文献综述”“优化语言表达与逻辑表达”以及“生成研究启发与创意”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

      在法学教育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工具的功能作用则取决于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因为随着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不同,人工智能技术工具的功能定位也会发生些许变化。在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工具的教学重心表现为“规范使用”和“灵活使用”。“规范使用”是指引导学生合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工具来提升论文写作效率,而不是直接生成学术论文。诚然,目前市面上的人工智能技术工具并不能直接生成符合法学学术规范的论文,但这并不代表在未来技术迭代更新的某一天,人工智能技术工具能够实现“全文生成”功能,故而有必要从现阶段向学生讲授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灵活使用”则是指引导学生“扬长避短”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工具。DeepSeek的生成内容不可避免地存在“失真”问题,故而在使用方式上需要规避这种功能的局限性,有效发挥这类人工智能技术工具的优点,如侧重强调海量文本的批量处理。在涉及法学案例分析时,人工智能技术工具的教学重心又转化为“案情概括”和“交互对话”。“案情概括”是指利用提示词的提炼和设置技巧,引导学生学会精准概括基本案情,进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工具生成预期范围内的目标内容。生成内容是否准确专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学生能够精准概括案情的核心要素以及能否提出“有效问题”。“交互对话”是指在法学入门学习初期,让学生向DeepSeek提出一些简单的法学问题,借由对“深度思考”过程的观察,逐步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司法案例如何切入,从而缩短学生“入门”的时间周期。

      DeepSeek的影响不仅限于法学科研和教育领域,更延伸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信息技术素养或将成为所有法律人最基础的职业素养之一。未来法律垂直领域将出现何种专业人工智能技术工具暂不可知,但可以确定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工具切实地改变了传统法律职业的工作模式和学习方式。然而,就目前而言,法律人更需要理性看待人工智能技术工具的应用场景和功能作用,既要避免过高评估其实用性,也要避免过低地评价其在法学领域的应用范围。对法律人而言,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工具的最终目的一定是更好地辅助完成职业工作目标和提升学习效率。


    【作者简介】
    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7/14 10: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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