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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显兵: 再论监狱行刑目的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海德智库壹号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监狱行刑;刑罚目的;矫正目的;报应论;管理体制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监狱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惩罚是监狱行刑的目的吗?  

     
      学术界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基于《监狱法》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监狱行刑目的包含报应和预防目的,预防又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在此基础上,不断有观点认为监狱行刑的惩罚性弱化,应当增强监狱的惩罚性以震慑犯罪并实现报应公正。  

     
      二、对监狱行刑目的的理解  

     
      (一)不宜简单的将刑罚目的等同于监狱行刑目的。广义的 刑罚目的包括行刑目的,立法目的、司法目的、行刑目的构成了刑罚目的全部内容,但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每一阶段的目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更不能直接将刑罚目的作为行刑目的。即便在行刑目的内部,更细致的分析,不同刑种的执行目的也不同,例如死刑的执行目的显然就不包括矫正而是报应与威慑,资格刑的执行目的则主要在于剥夺犯罪能力。所以,直接将刑罚目的套用为监狱行刑目的并不妥当。  

     
      (二)不能将监狱的客观属性等同于监狱行刑目的。监狱最本质的客观属性,在于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自由是民主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重要的属性。因此,监狱对罪犯人身自由的剥夺,给罪犯带来深刻的痛苦。同时,伴随社会的进步,对自由的珍视愈加明显,可以认为,监狱的惩罚属性越来越强——对痛苦的敏感度在增加。但是,监狱的惩罚属性并不是目的,惩罚性是监狱的客观属性,监狱行刑目的则是主观追求。  

     
      三、宜将矫正作为监狱行刑的终极目的  

     
      (一)不宜将报应理解为监狱行刑目的。报应是现代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但报应目的主要以罪刑相当原则体现在立法与司法阶段,刑罚执行不宜再强调报应目的。一方面,强调报应目的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等不相匹配,甚至可以认为减刑、假释等监狱行刑变更制度违反报应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报应目的容易产生对剥夺自由的监狱服刑人员施加法外的痛苦,违反人道原则。监禁刑剥夺罪犯自由这一本质属性,就已经体现了报应目的,无需在监狱行刑中额外另行强调额外的报应目的。  

     
      (二)不宜将一般预防作为监狱行刑目的。一般预防是现代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但一般预防目的主要以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在立法与司法阶段,刑罚执行不宜再强调一般预防目的。强调一般预防目的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等不相匹配,甚至可以认为减刑、假释等监狱行刑变更制度违反一般预防目的;另一方面,强调一般预防目的容易产生对剥夺自由的监狱服刑人员施加法外的痛苦,违反人道原则。监禁刑剥夺罪犯自由这一本质属性,就已经体现了一般预防目的,无需在监狱行刑中额外另行强调额外的一般目的。  

     
      (三)不宜将剥夺再犯罪能力作为监狱行刑目的。剥夺再犯罪能力在司法阶段已经有所体现——法官适用监禁刑就意味着剥夺再犯罪能力。监禁刑本身就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在监狱中已经基本实现剥夺再犯罪能力。一方面,将剥夺作为监狱行刑目的与现行制度不匹配——如果将剥夺作为目的,则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失去职务的职务犯罪人不需要继续服刑——没有再犯罪能力;另一方面,将剥夺作为监狱行刑目的,将导致唯安全论,任何人身危险性评估都存在失败的可能性,减刑、假释将大幅压缩甚至濒临消亡。  

     
      (四)宜将矫正作为监狱行刑的根本目的。首先,将监狱行刑目的确定为矫正,有利于推进监狱行刑科学化。一切推进行刑科学化的手段与措施,均以矫正为核心展开。有学者指出,现代狱政管理的基本特色就是科学化、现代化,行刑科学化包括科学的认识罪犯、科学的改造评估体系、科学的考核制度、科学的分类制度等。显然,监狱行刑科学化的前述内容,均是围绕矫正而展开。其次,将监狱行刑目的确定为矫正,有利于推进监狱行刑社会化。行刑社会化,根源于监狱本身存在的弊端及其与罪犯矫正目标之间的悖论。学者们近乎一致的认为,监禁刑的根本缺陷在于切断具有社会化功能的人际关怀,这不但无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反而容易衍生反社会化的不良后果。监禁刑的这种弊端,一方面要求推行社区矫正,尽可能回避监禁刑的使用;另一方面在人类社会尚未发明更新更适当的新的刑种以前,监禁刑仍然在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将长期存在。但是,监禁刑在执行期间,应当尽可能推进监狱行刑社会化,以缓解上述悖论造成的紧张状态,最终实现罪犯回归社会。再次,将监狱行刑目的确定为矫正,有利于推进监狱行刑人道化化。刑罚人道主义并非对刑罚的否定,而是以尊重人性为出发点,考虑到犯罪最低限度的合理性,给予罪犯适度的宽容,并反对酷刑的存在。因此,如果将惩罚本身作为监狱行刑目的,必然与行刑人道化背道而驰;只有将矫正作为监狱行刑目的,才看推进监狱行刑人道化。推进监狱行刑人道化,具有的两方面的价值:一方面,是禁止酷刑,禁止额外的、剩余的、不必要的刑罚,这是人道本身的诫命;另一方面,行刑人道化也有利于矫正罪犯,唤醒罪犯本身的良知与主体意识,从而促进其消解犯罪心理结构,形成正面的、积极的自我认同。  

     
      四、将矫正作为监狱行刑根本目的的进一步展开  

     
      (一)《监狱法》应与《社区矫正法》一致,写入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应当以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为监狱行刑的基准,司法部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均以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基本依据展开;罪犯分类、分级管理,也应均以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基本依据展开。——没有矫正必要性的,应当尽可能假释;矫正必要性弱的,应当尽可能实行宽管或者其他社会化行刑措施。  

     
      (二)《监狱法》应与《社区矫正法》一致,删除“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不必担心删除“惩罚”降低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监禁刑本身就是足够的惩罚。删除“惩罚”,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体推进监狱行刑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人道化。  

     
      (三)改革监狱层级管理体制,构建地级市监狱、区县监狱。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监狱管理体制,过度封闭,不利于监狱与当地政府、所在社区的联系,从而不可能实现监狱行刑社会化。依据罪犯的刑期和人身危险性评估结论,分层构建省管监狱、市管监狱和县管监狱:省管监狱关押高风险罪犯和重刑犯,以安全监管为首要原则;市管监狱关押中风险罪犯和中刑犯,以安全监管和适度社会化行刑为原则;县管监狱关押低风险罪犯和短期刑犯,大力倡导监狱行刑社会化,构造开放式监狱。  


    【作者简介】    
      何显兵,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7/17 8: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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