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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辉: 大力强化民法典在司法审判中的精准实施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民法典;司法审判;法律衔接;体系思维;案例指导
    【全文】


      民法典自2020年颁布以来,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诸多争议提供了统一规范。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有效贯彻实施民法典,是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所在。

      民法典颁布五年来的实践深刻表明,民法典不仅是科学立法的成果,更在鲜活的司法适用中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开展民法典学习贯彻和实施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美好生活向往的要求和期待。从司法工作的实践效果来看,民法典颁布以来的司法适用,使得抽象的民事权利经由具体案件的裁判逻辑和规则适用,获得了更为清晰的边界界定和更具操作性的保护路径,鲜明地体现了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的规范功能与制度价值。此外,民法典的适用深刻影响并形塑了社会的法治观念与民众的行为模式。民法典所确立的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开宗明义即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和社会舆论的传播融入社会文化,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规则意识。

      众所周知,任何一部法典都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万千变化。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亦是检验法律规则适应性、促进法律解释发展和推动法学理论深化的重要场域。法典作为高度抽象概括的规范体系,当其原则性规定缺乏足够清晰的具体规则支撑时,很有可能会成为司法裁判中的挑战。若缺乏权威的解释资源和科学的法律方法,难免导致“类案不同判”现象,进而损害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特别是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推进,新型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层出不穷。面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根据用户输入的相关指令,基于算法以及经过训练的大模型“自主”创造文本、图片、视频等新内容,无疑给既有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带来了空前的挑战。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适用成为检验民法典规则前瞻性、包容性与解释空间的试金石。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建议人民法院要着重强化以下六个方面,以推动民法典在司法审判中的精准实施。

      要强化民法典与特别法的衔接与公法的协同。民法典与商事立法、知识产权立法等特别法之间的衔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一些交叉领域存在规范适用的模糊地带。这些问题根源于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与各其他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定位与界分。虽有“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但实践中如何界定“特别事项”、何为“特别规定”以及特别法未作规定时如何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或相关分编的规则,均可能产生争议。目前,在民事权利保护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的协同方面存在一些障碍。这种公私法交叉地带的协同障碍,更深层次地反映了不同法律部门在价值目标、归责原则、证明标准及程序设计上的差异性与潜在冲突。这也要求裁判者具备跨法域的知识储备,超越形式判断,进行实质的法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建立起公、私法之间更为顺畅、协调的制度衔接机制与司法理念。

      要强化司法适用上的体系思维。法典编纂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对法律领域进行科学化和体系化的整理。体系的优势在于价值的一贯性、考量的整体性、存在的统一性、适用的平等性,法律的伦理性和法律的安定性都要求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体系在法律科学上的贡献表现在立法上运用法律概念创造法律规范,在司法适用上运用体系思维弥补法律漏洞,使得法律的续造仍然处于法律体系之中,而无体系违反现象。民法典总则编不仅包含了调整所有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还规定了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时效等贯穿各分编的基础性制度。分编的具体规则是对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展开。若割裂总则与分则的联系,仅依据分则某一具体条文进行孤立解释,就可能导致对立法原意的曲解,破坏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甚至得出与立法本意相悖的结论。因此,法官要及时完成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的转化,深入理解民法典总则编以及各编通则的统领作用和基本原理,从整体上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规范体系。通过基础概念、基本原则和逻辑规则的共识和共享,可以确保不同的法律适用者在面对相似案件时遵循相同的法律思维和规范指引,从而减少恣意裁判的空间。

      要强化在司法裁判中探求规范意旨。无论法律如何完备,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法条无法涵盖的情况,法官只能依法通过自由裁量来作出认定,其正当性需建立在严谨的法学方法论之上。面对法律漏洞或意思表示,法官应自觉运用诸如文义、体系、历史、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探求规范意旨。在裁判文书中也应充分展示其遵循方法论进行思考、选择与判断的演绎过程,通过严谨透彻的说理,使自由裁量转化为可被理解、可被接受的法律判断。将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社情民意融为一体的精深说理,是司法获得当事人信服、社会认可乃至经受历史检验的基础。

      要强化与民法典不一致司法解释的及时清理。人民法院应及时全面清理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制定新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一是要注意对既有司法解释的检查,如有与民法典精神及规定相悖的要及时清理、废止;二是需根据实践发展和新问题的涌现,及时制定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新解释。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便已提出完善涉网络侵权、人工智能、算法和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等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近年来,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宏观、权威的解释指引,而各级法院在个案裁判中进行灵活审慎的法律续造,二者良性互动,共同推动着民法典规范体系的发展完善。

      要强化对司法典型案例作用的发挥。法律适用中确实出现了比如对社会生活变化的回应不足、正当性证明不充分等问题。针对这些挑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与引领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典型案例源于司法实践,能够更敏锐地捕捉社会变迁带来的新问题,并展示如何将民法典的原则与规则适用于鲜活复杂的案件事实,是对实定法和司法解释的有益补充,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强化对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实施,最终要落脚于每一份具体判决。可以说,民法典对平等主体间意思自治的尊重、对产权的清晰界定与平等保护、对交易效率与安全的兼顾、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对婚姻家庭的保护等,都需要通过司法裁判文书得以细化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出具体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严格公正司法”这一主责主业,多维度多路径做深做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优质高效做实定分止争,让司法裁判更符合人民期待,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知可触。


    【作者简介】
    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7/24 8: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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