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深厚的思想文化根源。首先,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根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提供了坚实的思想根基。其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根源,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后,外来法治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文化资源或学术资源,借鉴外来法治成果是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必然要求。
【全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理论成果,也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成果,同时还是借鉴外来法治成果的理论成果。这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有其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也有其历史文化根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治成果。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思想。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特质,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区别于其他一切非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试金石。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漫长的革命实践与思想探索过程中创立、发展、深化而成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在每一个历史阶段所取得的成就,都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
(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835年到1848年,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由最初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治思想,逐渐转向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思想。其中,1845年完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奠定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根基。这篇著作系统地阐明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论述了法的运动的一般规律,那就是:法起源于人类的物质交往及其伴随的相互冲突与斗争之中,更具体地说,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2]。在此基础上,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是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纲领性文献,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正式诞生与公开问世。特别是《共产党宣言》第二章的最末一句“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既表达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也体现了《共产党宣言》的核心思想,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指出:“马克思科学揭示了人类社会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的必然趋势。马克思、恩格斯坚信,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
(二)“实践是法律的基础。”[5]1848年到1870年,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亲自参加欧洲革命,在革命实践中不断检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特别是在《资本论》一书中,马克思概括了这样的原理:经济关系本身决定了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具体内容[6]。围绕这一原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7]习近平总书记还要求,在立法的过程中,“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8]。这些科学论断与马克思关于法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思想一脉相承,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坚持和发展。此外,这个历史时期的马克思作为第一国际的精神领袖,为了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起草了大量的指导性文献,创造性地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譬如,在《协会临时章程》中,马克思提出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9]这一重要思想。在《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中,马克思认为,为了废除私有制,“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10]。正是在同改良主义、机会主义的斗争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增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实践品性。
(三)“为人类求解放。”[11]1871年到1883年,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深化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马克思见证了巴黎革命,通过写作《法兰西内战》对巴黎公社的法制原则进行了全面的论述,正面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在制度层面的要求: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雏形,巴黎公社在法律制度上的“真正秘密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可以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府形式”[12]。巴黎公社的真正秘密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指向,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为人类求解放。”[13]这句话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未来与方向。此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还通过批判蒲鲁东的“永恒公平”论、巴枯宁的法律虚无主义、杜林的唯心主义法律观,描绘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与法。譬如,关于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关系问题,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奉行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从表面上看是平等的,可是,这种“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14],“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15],存在诸多弊端。尽管如此,按劳分配的“弊端,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16]。这些论断进一步厘清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实践途径。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7]在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后,列宁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俄国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的论述。这些论述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要求新颁布的法律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希望,同时要求以法律的方式管理国家、巩固苏维埃政权、保障社会主义秩序。列宁还要求劳动人民的先锋队既是立法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武装的保卫者。第二,在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时期,列宁要求法律能够得到最严格的执行。列宁认为,只有让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第三,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要求,苏俄民法典的制定要充分保障无产阶级国家的利益,不能盲目迎合欧洲,更不能盲目抄袭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第四,在列宁政治活动的晚期,特别强调法制统一和法律监督。他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中写道:“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18]
针对列宁的这些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列宁强调,要提高监督机关的地位、规格、权威,建立起包括党内监督、人民监督、法律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以防止公职人员成为'脱离群众、站在群众之上、享有特权的人物'。”[19]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我讲过,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马克思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20]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博大精深,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来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也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恩格斯告诉我们:“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21]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指出:“我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及时回答时代之问、人民之问,廓清困扰和束缚实践发展的思想迷雾,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22]这个论断,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指明了方向。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根源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来源,那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根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的中华文化根基。经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合理因素已经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从“以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早在先秦时期,法家诸子就已经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以法治国”的主张。《管子·明法》云:“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商君书·慎法》言:“破胜党任,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韩非子·有度》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宋代的王安石在《周公》一文中也提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这些关于“以法治国”“任法而治”“善法治国”的思想,已经汇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要求,“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反复提醒全党,“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还概括地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23]这些论断体现了对中国古代“以法治国”思想的吸纳。
(二)从“民惟邦本”到“以人民为中心”。民本思想在中国源远流长。《尚书·五子之歌》云:“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蔡仲之命》云:“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管子·牧民》云:“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王制》云:“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吕氏春秋》云:“先王先顺民心,故功名成。夫以德得民心以立大功者,上世多有之矣。失民心而立功名者,未之曾有也。”这些关于民本的思想在当代中国经过创造性的转化,被升华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24]2019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25]这些关于人民地位的论断,可以在我国古老的民本思想中找到其思想萌芽。这就是说,“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论有古老的文化源泉,那就是“民惟邦本”。
(三)从“明德慎罚”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孔子也高度重视仁德、德性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主张仁与礼的结合。孔子所说的“礼”,作为个体的行为规范,就相当于现代的法。孔子所说的仁,就相当于实在法之上的更高的价值准则,相当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应当遵循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语·八佾》诘问的“人而不仁,如礼何?”已经阐明了仁与礼的这种关系。在孔子之后,孟子发挥了孔子的仁义之学,荀子发挥了孔子的礼法之学。不仅荀子的礼法之学可以直接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根源,而且强调仁义、心性、德性的孟子之学,同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根源,因为他们看到了仁义道德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在中国古代,仁德与礼法都是不可缺少的。这样的传统延伸至当代,已经演化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26],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7]。
(四)从“礼乐刑政”的治道到“统筹兼顾”的法治。把“礼乐刑政”结合起来,实行综合治理,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譬如,孔子看到了礼乐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联,指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这就是说,礼乐与刑罚都是安顿社会的机制。《礼记·乐记》中还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论断:“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据此,礼乐刑政虽然各有指向,但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整合人心,完善国家治理。“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这样的论断表明,“礼乐刑政”缺一不可,这其实就是古代中国的“综合治理”。这样的文化传统已经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28]党的十八大以来,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的理论与实践已经成为一个新传统,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已经成为一个新目标,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新优势。
(五)从“法贵责上”到抓住“关键少数”。《史记·商君列传》:“于时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商鞅通过“以法责上”的方式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实施,形成普遍守法的良好局面。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明末清初的王夫之主张严以治吏,明确提出了“法贵责上”的观点,指出“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也”(《读通鉴论》卷八)。王夫之还要求“严治上官”,因为“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读通鉴论》卷二八)。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思想遥相呼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29]“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30]他还说:“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31]这就是说,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
(六)从“一断于法”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儒家主张“一准乎礼”。《礼记·曲礼上》云:“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这就是说,礼是普遍适用的规则,也是人类社会的文明通则,“有礼”是人与禽兽的根本区别。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商君书》云:“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子》云:“刑过不辟大夫,赏善不遗匹夫”《管子》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诸葛亮说:“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这些传统思想经过创造性的转化,形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能割裂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文化血脉。以上几个方面表明,在50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演进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已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得到了广泛的传承。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33]
三、外来法治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文化资源
中华民族是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有海纳百川的胸怀,有放眼全球的视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种开放的、包容的、面向世界的法治理论,已经在文明对话的过程中实现了创新发展。数十年来,包括苏联、欧洲、美洲和亚非拉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创造的法治成果,作为一种外来的文化资源,已经被吸纳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中。
(一)“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治”[34]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5]这是关于良法之治的经典论断。在当代,富勒认为,要让法治成为一项“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之治的事业”[36],法律就必须成为良法,也就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譬如,法律要有一般性,法律应当公布,法律适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法律要有明确性,要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性,等等。只有通过这样的良法,才能实现善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这些话是有道理的。”[37]“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38]“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39]“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40]这些关于良法善治的重要论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国外良法善治理论的借鉴。
(二)“尊重宪法法律权威。”[41]在古希腊,柏拉图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任何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42]在当代,拉兹论证了法的权威性,其论证逻辑认为,法律的制度化特性揭示了其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的本质。简言之,在一个特定社会中,法律扮演着至高无上的指导与裁决角色,其存在之处即拥有实际效力与权威。这些关于法律权威的理论已经汇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43]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44]
(三)“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45]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6]。阿克顿认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针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这种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47]“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48]我们不搞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不搞两党制或多党制,但我们借鉴了外国的权力监督、权力制约的理论学说。
(四)“坚持司法公正。”[49]培根有一个生动的比喻:“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指出:“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50]因此,“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了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51]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52]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对培根的法治理论的吸纳和借鉴。
(五)“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53]中世纪的阿奎那提出,法律的制定旨在确保人们能够享有和平的生活,并且是维持道德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哈林顿主张:“如果说共和国是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人治的政府,那么这种国家便是以德治理的王国而不是以人治理的王国。”[54]这种强调德性与法律、法治相结合的理论,也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所借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55]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发挥道德的教化功能,就需用道德来滋养法治精神,并加强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无论法律多么完善、数量多么庞大,只有当它们转化为人们内心的自觉遵循时,才能真正被人们所遵守和实践。
(六)“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埃利希的“活法论”认为,“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断,而在社会本身”[56]。伯克利学派的塞尔茨尼克和诺内特提出了“回应型法”的理论,他们认为,这种“回应型法”最困难的问题在于,在法律环境面临压力的情况下,要维护法律目的之持续权威性与法律秩序之完整性,关键在于构建更具能力的法律机构。这种“回应型法”的理论要求:建设更有能力的法律机构,更好地回应社会的需要。这种“回应型法”的理论已经汇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中,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57],“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58]。习近平总书记还要求,“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59]。
(七)“法治为了人民。”洛克在其经典著作《政府论》中的观点认为,掌握国家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者,应以明确、公开且长期有效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非依赖临时命令。应当由公正无私的法官依据这些法律来裁决纷争,且法律的应用仅限于国内事务。对于外部事务,仅在防止或索赔外国造成的损害,以及保护社会免受侵略时,方可动用国家力量。这一切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保人民的和平、安全及公众福祉[60]。这种“为了人民”的法治理论契合当代中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理论,值得参考和借鉴。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更是为了人民的法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61]
除以上几个方面之外,源出于国外的契约自由、人权保障、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正当程序等方面的理论、学说,作为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也已经汇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62]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学习借鉴、广采博纳,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包容性与开放性。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51.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8.
[3]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0.
[4]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16.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43.
[6]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9.
[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5-18.
[9]习近平.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35.
[10]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650-653.
[11]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19.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338-339.
[13]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5-4.
[1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无产阶级专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4.恩格斯
[15]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无产阶级专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4.恩格斯
[16]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无产阶级专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恩格斯
[1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40.
[1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40.
[1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40.
[20]列宁.列宁全集:第43卷[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22:195.
[2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17-618.
[22]习近平,论中国共产党历史[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227.
[2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8.
[24]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11.
[25]人民日报评论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35.
[2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7.
[2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7.
[2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29.
[2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175.
[3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135.
[3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31.
[3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08.
[3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32.
[3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36.
[3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99.
[36]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52.
[3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0.
[38]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1:55.
[3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36.
[4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7.
[41]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362-363.
[4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135.
[4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6.
[4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6.
[4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135.
[4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84.
[4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1.
[4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135.
[4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15.
[5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46.
[5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67.
[5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2.
[5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7.
[54]哈林顿.哈林顿的政治思想[M].王觉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99.
[5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09.
[56]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M].叶名怡,袁震,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75.
[5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日期,2015:95.
[58]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140.
[5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40.
[60]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6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07.
[6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