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贡献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其次,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后,从人类法治思想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了人类法治思想的最新形态。
【全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贡献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其次,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21世纪的中国法治具体实际,实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后,从人类法治思想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创造了人类法治思想的最新形态。这三个不同的方面表明,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做出了创造性的历史贡献。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
在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21世纪的背景下,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地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
从1835年至1848年,是马克思、恩格斯初步创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时期。在这个历史阶段,马克思、恩格斯由最初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治思想,逐渐转向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其中,1845年完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奠定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基础。这篇经典著作系统地阐明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论述了法的运动的一般规律,那就是,法起源于人类的物质交往及其伴随的相互冲突与斗争。以此为基础,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是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纲领性文献,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正式诞生与公开问世。特别是《共产党宣言》第二章的最末一句:“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既表达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也体现了《共产党宣言》的核心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二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科学揭示了人类社会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的必然趋势。马克思、恩格斯坚信,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从1848年至1870年,是马克思、恩格斯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法治理论的时期。在这个历史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实践中不断检验、创新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马克思作为第一国际的思想领袖,为了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起草了大量的指导性文献,创造性地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譬如,在《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中,马克思认为,为了废除私有制,“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在同改良主义、机会主义的斗争中,马克思、恩格斯增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实践品性。特别是在《资本论》一书中,马克思揭示了这样的原理:经济关系本身决定了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具体内容。根据这一原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这些科学论断,与马克思关于法与经济关系的思想一脉相承,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同时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坚持和发展。
从1871年直至马克思、恩格斯先后逝世,是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深化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时期。在这个历史阶段,马克思见证了巴黎革命,通过创作《法兰西内战》,对巴黎公社的法制原则进行了全面的论述,正面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在制度层面上的要求: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雏形,巴黎公社在法律制度上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可以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府形式”。巴黎公社的真正秘密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指向,这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二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第一次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为人类求解放。”这个论断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指明了中国法治的未来与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及时回答时代之问、人民之问,廓清困扰和束缚实践发展的思想迷雾,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联系中国法治具体实际的产物,在21世纪的时代背景下,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而且实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样的历史贡献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展示,以下几个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一方面, 从“以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早在先秦时期,法家诸子就已经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以法治国”的主张。《管子·明法》:“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商君书·慎法》:“破胜党任,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韩非子·有度》:“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些关于“以法治国”或“任法而治”的思想,经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演化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面依法治国”,这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这些重要论断,都体现了对中国古代“以法治国”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另一方面,从“民惟邦本”到“以人民为中心”。民本思想在传统中国源远流长。《尚书·五子之歌》:“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管子·牧民》:“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王制》:“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吕氏春秋》:“先王先顺民心,故功名成。夫以德得民心以立大功名者,上世多有之矣。失民心而立功名者,未之曾有也。”这些关于民本的论述经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被升华成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 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些关于人民至上的论断,可以在古老的民本思想中找到最初的思想萌芽。由此可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实现了对传统中国“民惟邦本”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再一方面,从“明德慎罚”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孔子高度重视仁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主张仁与礼的结合。孔子所说的“礼”,作为个体的行为规范,就相当于现代的法。孔子所说的“仁”,就相当于实在法之上的更高的价值准则。《论语·八佾》诘问的“人而不仁,如礼何?”已经阐明了仁与礼的这种关系。在孔子之后,孟子发挥了孔子的仁义之学,荀子发挥了孔子的礼法之学。在古代中国,仁德与礼法都是不可或缺的。这样的法律文化传统经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已经演化成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已经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了人类法治思想的最新形态
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各种旨趣、不同风格的法治思想就开始萌生。在古代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治思想。其中,法家关于“以法治国”的论述,既见于《管子》,也见于《韩非子》。儒家虽然推崇礼治,但在荀子那里,已经形成了礼法合治的思想。墨家主张的“非攻”,可以借用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来理解,堪为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永久和平论”。
先秦诸子各有侧重,针对“法”的多种形态与“治”的多种方式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论述,展示了丰富的法治思想。从先秦到明清,法治思想在不同的时代形成了不同的内容。不断累积的中华固有法治思想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来源,这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习近平总书记概括的这些要点,作为中国古代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精神内核与思想底座,已经全面融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之中。
在古代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法治思想就趋于成熟。柏拉图的《理想国》《法律篇》讨论了哲人之治与法律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提出了关于法治的著名论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这“两重意义”之间,“普遍的服从”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指出:“我们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良好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也有专门的论述,他说:“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这些话是有道理的。”提高立法质量,就是为了制定出“良好的法律”。
在近代以来的西方国家,法治思想得到了不断的发展。譬如,关于公正司法,近代的英国思想家培根就有一个生动的比喻:“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针对培根的这个论述,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针对从柏拉图直至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6 年 5 月 17 日主持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有一段概括性的论述,他说:“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汉密尔顿等人著的《联邦党人文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约瑟夫·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萨缪尔森的《经济学》、弗里德曼的《资本主义与自由》、西蒙·库兹涅茨的《各国的经济增长》等著作,过去我都翻阅过,一个重要感受就是这些著作都是时代的产物,都是思考和研究当时当地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的结果。”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我们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决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一个坚持”的系统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系列论述,集中展示了人类法治思想史上的最新形态。习近平法治思想既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坚持和发展,还包含了对中国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炼。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人类历史上各种法治成果的集大成,同时也作为人类法治思想史上的最新形态,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法治思想的历史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