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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对债权人享有的是应收账款回购权或者保理融资款的追索权。在债务人不能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本息的情况下,保理商或者选择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即要求债权人把“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的权利”买回去;或者要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款,即针对债权人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保理融资本息余额,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清偿义务。齐精智律师提示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回购权与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求偿权不能并存。
追索权或者回购权可以同时存在,但不同同时行使。《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二、保理商有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在保理融资范围内主张追索权的同时,有权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已经受让但未清偿的应收账款范围内主张求偿权。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签订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当债务人不偿付债务时,保理商并不承担该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坏账风险,追索权的制度设计相当于由应收账款债权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提供了担保,故保理商有权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承担还款责任。
三、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回购权与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求偿权不能并存。
保理商如果主张基础交易的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主张解除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解除后,保理商不再具有应收账款的债权人身份,其无权再向基础交易的债务人主张支付应收账款,即保理商对债权人的回购请求权与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不能并存。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裁判要旨认为:保理商如果主张基础交易的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主张解除保理合同。保理合同解除后,保理商不再具有应收账款的债权人身份,其无权再向基础交易的债务人主张支付应收账款,即保理商对债权人的回购请求权与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不能并存。
保理商向债权人主张的如果不是回购应收账款,而是返还保理融资款,则在保理商的保理融资款本息获得全部清偿前,其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支付应收账款,即保理商对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对债务人的清偿权可以并存。但在保理商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一方对债务的清偿或部分清偿,都相应免除另一方的清偿义务,以避免保理商就同一债权双重受偿。
1、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保理融资款本息追索权的同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受让债权的求偿权;
3、保理商单独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保理融资款本息追索权;
4、保理商单独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在已经受让但未清偿的应收账款范围内求偿权。
综上,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有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在保理融资范围内主张追索权的同时,有权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已经受让但未清偿的应收账款范围内主张求偿权。
【作者简介】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原发布时间:2021/1/13 16:52:37
网络地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7289&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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