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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近日,四川雅安、广东深圳、山东维坊、江西抚州等地因隐瞒涉疫经历等行为致严重后果的案件屡屡发生。对于案件的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行为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综观案件事实与现行法律规定,行为人可能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有学者(李翔教授)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认定,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某种行为;二是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和刑法体系解释原理,“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等质性”。从目前“新冠肺炎”的病毒性、传染性来看,完全可以认定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等质性”。认定本罪还要注意的重要问题是,危险方法与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
因此,认定时必须要考虑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确诊为“新冠肺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认定为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如果行为人因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行为人是否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甲类传染病的范围,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现行法仅规定了鼠疫和霍乱是甲类传染病,没有规定“新冠肺炎”。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了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有观点认为,卫健委的公告虽然经过国务院批准,但不是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作,也没有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国家规定。因此,这一公告只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还不能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
反对意见认为,相关条文已经将甲类传染病的范畴交由“国务院有关规定”来确定,国务院有关规定不等同于“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也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因此,经过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部门公告可以作为“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而,本罪适用没有法律渊源上的障碍。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萨斯病毒也没有作为甲类传染病,也是按照甲类传染病来预防、控制,法院关于“非典”的相关判例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更倾向于认为上述行为暂不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要是因为,本罪行政犯,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置条件,卫健委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得作为刑罚的依据。后续如果需要激活此罪,有两种方案:一种是将卫健委的公告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作出;另一种是将此类案件层报最高法院决定。
从实践的层面来讲,一般确诊“新冠肺炎”的多被收治,故意传播并危害公共安全的病例极少,而且容易判断,不会成为问题。比较突出的难题有以下几种,本文试图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
一是确诊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后确诊)主观上明知患病,如果不听劝阻或者隐瞒行踪,导致防治不及时而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怎么处置?
行为人隐瞒行踪的原因有多方面,可能是害怕危害后果的影响,或者担心个人隐私的泄露,无论何种因素,行为人只要对自己疑似患病有认识,那么上述行为都可能构成对危害结果的放任,可以认定为故意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根据是否发生严重后果,以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定罪处罚。
二是疑似病例(后确诊)主观上不明知患病,不听劝阻或者隐瞒行踪,导致防治不及时而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怎么处置?
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能认定故意,但由于客观的行为发生传播传染病结果,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可以认定为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定罪处罚。
三是疑似病例(后未确诊)不听劝阻或者隐瞒行踪,没有发生传播传染病的后果,怎么处置?
行为人如果最终没有被确诊传染病,即没有发生传播传染病的可能性,也不可能产生严重风险,客观上不具有实质危害性,无论主观方面基于故意或者过失,均不能定罪。
四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别定性?
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在主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学界没有争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学界存在争议。有人(李晓明教授)认为是过失犯罪,另有人(陈洪兵教授)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模糊罪过。个人倾向认为,过失说限制了定罪的范围,本罪定罪的关键还是看行为人行为的现实危险性。
侵害的法益也有所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法益是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要法益是公共卫生的管理秩序。而在法定刑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可至死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基本一致。前罪因与公民的生命健康有关,故而法定刑设置更高。
总体来看,如果有证据证明危害公共安全的,则考虑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共安全受到危害,则可以考虑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没有发生传播的结果,又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但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则可以考虑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作者简介】
李小东,作者系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原发布时间:2020/2/10 8:23:30
稿件来源:正义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1177&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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