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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璇:出租车被撞,停运损失谁买单?

【中文关键字】出租车;停运;免责条款

【全文】 

2019年9月,李师傅驾驶出租车正常行驶过程中,被张女士驾驶的小轿车追尾,交警部门认定张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就赔偿事宜双方产生争执。2020年1月,李师傅诉至如皋法院,要求张女士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8000余元。为证明其主张,李师傅提供一份公估报告,证明其在车辆修理的15天期间日营业纯收入、承包金、车辆保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8344.5元。

 

保险公司辩称,小轿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师傅的车辆维修费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但对于其所主张的停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当由其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还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李师傅的车辆维修费,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李师傅合理的停运损失应根据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该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据此,李师傅的停运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免予赔偿,应由侵权人张女士赔偿。故法院综合考虑经营成本、经营利润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多个因素,酌情认定李师傅的合理停运损失为430元/日,停运15天,共计6450元,由被告张女士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条款,也不应认定为普通的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之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将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就该条款其对投保人进行提示,使投保人能够知悉存在该免责条款,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的真正含义,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作者简介】

陈璇,如皋市人民法院。

     

     

     

    原发布时间:2020/2/21 14:08:32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158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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