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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政纪处分”为“政务处分”,并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有效衔接,突出了新时代对公职人员的新要求。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草案”)10月8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依据监察法所制定的政务处分法,将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政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政纪处分”为“政务处分”,并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进行了有效衔接,突出了新时代对公职人员的新要求。下面,笔者以公务员开除公职成分的法定行为为例,做一比较解读。
依据政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说,以往公务员犯罪一般会被开除公职,只有在免于起诉或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不被开除公职。
政务处分法草案对于公职人员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有两种情形可以不予开除,与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犯罪的处分衔接相一致。一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特殊情况下,对照处分决定权限,报请再上一级机关、单位批准,可以不予开除,给予撤职处分。”(政务处分法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二是“公职人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政务处分法草案第三款、第四款)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
政务处分法草案不再称“违纪”,过去所称的“违纪违法”,一律称之为“违法”。
依据政务处分法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该条款衔接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相比较政纪处分条例属于特别增加的条款。
依据政务处分法草案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四)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这些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公职。该条款衔接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五十条等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与政纪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纪行为基本一致。
依据政务处分法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该条款衔接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与政纪处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之七相一致,处分档次由宽松的四档,严格为两档。
依据政务处分法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该条款衔接了政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相比较党纪处分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所列举的违纪行为指向性更具体。
政务处分法草案专列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分,一般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政务处分法草案关于开除公职处分,列举了下列违法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三)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第三十条)“(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四)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第三十一条)以上这些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考核、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的;(三)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第三十五条)以上这些违反组织纪律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第三十六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第三十九条)以上这些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支持、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第四十条)“(一)违反有关规定向群众收取、摊派费用的;(二)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五)其他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行为的。”(第四十一条)以上这些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四十二条)以上这些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以上这些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公职人员多种违法行为较重的,也有可能被开除公职处分。依据政务处分法草案第十四条之规定,“公职人员有两种以上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按其数种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该条款衔接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相比较政纪处分条例第十条没有明确加重一档处分更严格。
政务处分法草案就违法行为,还设定了开除公职处分的兜底条款。依据政务处分法草案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公职人员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相比较党纪处分条例、政纪处分条例没有兜底条款更全面。
原发布时间:2019/10/23 15:27:14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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