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齐精智:政府行为对合同履行的5大法律风险

【中文关键字】行政行为;情势变更;违约责任

【全文】 

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阻却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行政行为不构成合同违约责任的阻却事由。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行政行为造成违约,不能阻却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与否,均不阻却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其未能履约的违约责任。行政机关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的第三人原因,违约方和行政机关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另行解决。

 

案件来源:《湖南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先延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30号】

 

二、政府征用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征用了其部分项目土地,构成不可抗力。但政府征用行为与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借款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不属于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借款人以此作为逾期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

 

三、政府拟对土地重新拍卖,不构成土地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裁判要旨: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拟收回土地,对土地重新拍卖,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案件来源: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号]、达州广播电视大学与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6号]。

 

四、政府行为不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不阻却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三,关于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后是否发生情势变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宝士力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于诉争地块上的建筑物、物资等所有权并非宝士力公司所有以及有权拆迁单位亦非宝士力公司是明知的,对于拆迁进度并非宝士力公司能够控制以及诉争地块能否在约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应当有所预见,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并未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宝士力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关于拆迁期限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宝士力公司未能依约向威如公司交付符合约定的诉争地块,也未依约向威如公司送达“拆迁完毕确认书”,其所主张的情势变更事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宝士力公司构成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天津宝士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31号】

 

五、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政府行为不构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不阻却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2.3条和第11.11条约定,中冶公司保证和承诺“租赁房屋为合法建筑,具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合格手续”、“拥有对租赁房屋范围内的合法开发权”,现《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认定无效,是由于中冶公司未实现上述保证和承诺所致,故中冶公司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全部过错,应当赔偿银泰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中冶公司关于其不存在过错、银泰公司存在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中冶公司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于政府行为导致,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8.1条约定,双方并没有将政府行为约定为不可抗力,且根据第18.2条约定,发生了不可抗力后,中冶公司要立即向银泰公司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明,但中冶公司并没有提交其已经就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向银泰公司发出通知及证明的相关证据。故中冶公司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不成立。

 

案件来源: 《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71号】

 

综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阻却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

     

     

     

    原发布时间:2019/10/28 13:56:38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9972&li...

      上一条:王天玉:准确把握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本质 提升法律和政策调整的精度 下一条:陈召利: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理论基础之反思——兼与周伦军法官商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