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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骏:体用兼具: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释义

【中文摘要】国际经济法蕴含国际社会关于跨国经贸往来的规范共识和互动话语,它为国际经济活动提供了规范指引、评价和救济手段。同时,国际经济法也是推进和改革全球经济治理的现实载体。对中国而言,国际经济法“体用兼具”,它既是崇尚法治和构建秩序的事业,也是经国之器和兴国之具。本文拟从历史视角考察国际经济法之于发达经济体的重要性和现实作用,探讨中国妥善发展和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路径,分析中国在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掌握主动权与话语权的路径与方式,推动全球治理的变革,同时更好地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

【中文关键字】国际经济法;全球治理;法治

【全文】 

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存在一个前提性设问,即国际经济法何以重要?作为规范体系,国际经济法蕴含国际社会关于跨国经贸往来的规范共识和互动话语,它为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交往提供了规范指引、评价和救济手段,同时,它也是推进和改革全球经济治理的现实载体。本文认为,对中国而言,国际经济法“体用兼具”,它既是崇尚法治和构建秩序的事业,也是经国之器和兴国之具。本文拟从历史视角考察国际经济法之于发达经济体的重要性和现实作用,探讨中国妥善发展和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路径,分析中国在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掌握主动权与话语权的路径与方式。

 

一、国际经济法重要性的逻辑构成

 

国际关系现实表明,国家间交往总是沿循基本的原则和规则体系进行。有学者曾言,“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间,都在遵守着几乎所有的国际法原则和几乎所有的义务”,[1]一方面,该表述反映了其对国际关系运行常态的规范透视;另一方面,国际交往对规范体系的天然依赖和遵从倾向尽显无疑。同样,一般而言,国家间的经贸交往也在规范体系的“牵引力”之下展开。那么,国际经济法所具有的规范牵引力缘何获致其重要性呢?总体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法体系的构建既反映着实力的演变,也回应着公平、自由等价值层面的普遍需求,又在现实中保证着发展、福利和繁荣的实现,从价值到现实、由“体”至“用”的要素构成了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重要性。[2]

 

首先,国际经济法所包含的规范共识传递着国际社会关于经济交往的基本价值。国际法规则在一定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形成,它们传递着国际社会有关国际交往的政治和规范共识,在共识基础上,全球治理变革得以展开,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与合理化进程得以推进。[3]共享的价值是国际社会发达性的体现,它以世界联系的客观性与紧密趋势为前提,是构筑具备确定性之行为规范和机制的基础。[4]国际经济法具备秩序、公正、效率、自由等法的一般价值,[5]对于国际经济交往来讲,秩序价值尤为重要。[6]多元主体长期博弈逐步形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与此同时,也逐步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7]国际经济法致力于构建国际交往有序展开的规范架构,通过资源的最佳配置,实现人民生活水平的实质提高。[8]

 

其次,国际经济法具有反映、协调和促进国家间共同利益的规范功能。国际法的运用与国家利益匹配。[9]一方面,全球化时代,国与国之间利益的相互依赖加深,秉持法治的思维路径,国际经济法确认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赋予和保障他们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行动能力;国际经济法通过法律规范减少障碍设置,使跨国经济交往便利化,提高交易的效率和收益;国际经济法制定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保持国际经济交往的持续性。另一方面,国际经济法规范国家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同时,对调节权力和措施进行保障,使合法的调节措施得以有效实施,进而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能够协调、稳定和不断发展。[10]

 

最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作用保障着国际经贸交往的正常状态。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服务、规范、惩罚、示范以及惯行的作用。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也在国际经济领域发挥着这些规范作用。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能够有效减少交易成本,妥善分配权利与责任,通过惩罚手段阻遏国家违法,经由奖励与示范等方式促使各国培养遵守国际经济规则的习惯。[11]藉由规范功能,国际经济法成为评判国际经贸交往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它也因此成为国家之间经贸交流的“外交语言”。[12]

 

二、国际经济法重要性的政治底色和话语要素

 

(一)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背景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与特定的政治环境存在紧密关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运用其在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实力,推动建立起了以美国为中心的国际“制度霸权”,[13]通过掌握的国际规则整合力量和优势,并利用这些国际制度约束其他主权国家,是其特别的治理方式。[14]美国通过各种手段左右国际经济领域的规则制定,变革原有规则,树立新的规则,通过对其有利的国际经济法规则反作用于美国经济,促使美国经济快速发展。[15]“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历史上发达经济体确立规则主导性与话语权的方式和路径值得反思和借鉴。

 

美国通过多元途径影响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第一,以制度统领经济秩序的构建。美国主导的非中性国际规则与国家间收益分配紧密相关。[16]国际制度除具有“非中性”特点之外,还具有公私双重属性,一方面可以提供公共产品,吸引国家“结伴”参与国际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又能被主导国“私有化”成为追求私利目标的重要工具,乃至助力主导国建立制度霸权。[17]第二,贯彻嵌入式自由主义。战后,美国将确保国内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的理念内嵌入战后国际经济机制之中,从而使战后国际经济体系在具有自由主义的多边性质的同时,又内含有国家干预的成份,由此体现了共享社会目标。[18]该价值引领下的多边主义规范建构也成为了国际社会经济治理的主要语境。[19]第三,导向性的经济援助战略。对外经济援助是美国赢得话语权的重要手段之一。[20]导向性的经济援助有效地促成了同盟体系的建立和维系,而全球同盟体系是美国维系其制度性霸权的结构性支撑。随后,美国开展了大规模对外援助,成为实现战略目标的手段。[21]

 

(二)国际经济法的话语要素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部分体现为其能够提供国际经济交往的“话语”,以话语为基础,国家在国际经济治理中进行交流、主导和引领的功能得以实现。国际经济法中“话语权”的构筑由数个基本原则构成。第一,通过国际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在建立国际规则和维持国际秩序的过程中与体系之间形成了“共容利益”。[22]通过国际合作,对体系内国家进行间接控制,鼓励尽量多的国家融入美国主导的规则网络平台,使国际经济对其产生依赖性进而通过主导国家间交往和交易的途径,从中获取霸权的经济收益。[23]

 

第二,支持国际组织为主体的经济治理。美国通过对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边组织和规则的主导,拓展其经济霸权。[24]美国对战后国际经济制度体系的影响力,不仅仅来源于许多外在的、正式的权力,更多的基于国际组织而产生的制度权力。[25]

 

第三,有选择地使用单边、区域或多边机制。在美国的对外经贸交往中,单边主义、双边主义和多边主义相辅相成。[26]通过分析制度性合作的成本与收益,美国有选择地参与多边或双边安排,亦或是采取单边措施。由此可知,美国经济战略呈现出工具性多边主义或者工具性制度主义的特征。[27]

 

三、国际经济法重要性的具体表征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经济法是保证和引导贸易自由化和健康发展的规范框架。战后,美国推动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28]多边贸易框架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关税减让原则来奠定贸易自由化的规范共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推动着自由贸易政策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它确立了具有阵营分立,又能够容纳各方参与的贸易规范体系。同时,WTO裁决遵守程序法治化使国际经济法治具备了至关重要的“可裁判性”,国际贸易体系具有了力及全球的“牙齿”,它为争端解决的司法化以及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工具的根本转变提供了坚实的后盾,[29]它也推动着国内层面有关贸易政策、贸易法治的发展过程。[30]

 

国际经济法是体现利益诉求,引领治理模式的重要工具。由于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美国开始另寻其他路径来维护自身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优势地位,利用本国国内单边主义的贸易规则。[31]例如,“301条款”是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对外国政府贸易施压的有效大棒,[32]而美国关于保障措施的“201条款”构筑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坚实屏障。[33]随着多边贸易规则陷入困境,美国开始大力推进双边与区域贸易安排,[34]例如,美国推动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NAFTA)于1994年生效,随后,美国又积极推进亚太经合组织和诸多自由贸易协定的进程,以达到将世界主要经济和贸易区纳入到美国贸易体系的目标。美国从最初推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的设立,到退出TPP谈判,转为向单边主义的进路,也是其基于本国利益在国内各利益集团博弈的背景下形成的选择。[35]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经济法的话语构建功能在国际投资领域表现明显,它体现着促进便利投资的基本规范导向。美国所极力推进的国际投资规则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投资规则影响巨大。由于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间的激烈博弈,多边层面的投资规则未能达成,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简称BIT)成为最主要的国际投资法律渊源。[36]美国于1982年开始签订双边投资条约,[37]它采用了较高的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标准,其BIT范本中所涵盖的规则内容却被各国广泛采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国际投资领域中的习惯国际法。其后,通过将环境、劳工权利等话语纳入BIT,新的投资话语已经形成。[38]

 

国际经济治理路径选择的变化也在引领着世界经济秩序的变革。美国双边投资协定因应了国际投资领域的发展趋势,即不断提高投资自由度和保障投资利益。美国在不断吸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高BIT对投资自由和保护的标准,为世界各国提供了良好的范本。[39]同时,美国将其国际投资实践与国际投资法治紧密结合,不断强化“与美国签订BIT,将会得到美国的帮助,促进经济的发展并强化私有经济的发展”的理念,促使美国投资政策全球化。[40]其后,由于过度保护投资者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危机,[41]美国也适时地开始调整其国际投资法方面的策略,趋于更为平衡化的双边投资协定战略。[42]

 

(三)国际金融法

 

在国际金融领域,国际经济法为国际金融交往提供了实现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规范框架。货币是经济的核心,美国通过引导制定国际货币规则,构建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使得美国掌握了主导权,美元成为等同于黄金的国际货币,成为国际储备资产和国际支付手段,而其他各国货币则处于从属地位。[43]美国成为国际货币的重要供给者。[44]美国这一制度设计,避免各国再次陷入囚徒困境博弈,也避免了因汇率大幅波动给美国经济金融发展带来的不稳定性风险。由于稳定性符合国际社会的广泛需求,藉由国际金融制度的确立,美国在相关国际组织中确立了几近于无可撼动的主导权和话语权。

 

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回应危机的手段,以及经由管制实现秩序构建的理念和共识,它对全球金融治理产生了巨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巴塞尔协议作为现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支柱,在其签订过程中同样受到了美国的巨大影响。巴塞尔协议I签订于金融危机之后。[45]当时,美国金融当局考虑制定和实施全美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以全面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为了避免削弱美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美联储向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为国际银行业设定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的设想,此后,符合美国利益且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的巴塞尔协议I得以正式出台。此举既强化了对美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又抑制了其竞争对手利用低资本充足率抢占市场的能力,从而提高了美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46]此后,在巴塞尔协议II [47]和巴塞尔协议III [48]形成等方面,美国也扮演了极为关键的角色。[49]

 

四、中国在发挥国际经济法重要性中的角色和立场

 

作为对国际社会具有担当的政治、经济大国,推动国际经济法治既是中国促进秩序合理化的“体”,同时也是中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时代的经国之“用”。具体而言,在重建与复兴的后危机时代,中国在国际经济法治领域有着双重任务。一方面,中国需要确立国际经济治理的立项,在国际经济治理中发挥促进交流和引领的作用,以自身的力量参与和推进全球经济治理朝着法治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和企业需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已有的国际经济规则,促进过时或不当规则的革新,采取适当的方式和节奏,促进对外经济交往顺畅、有序地进行,确保中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在国际经济秩序重构、国内经济转型的时期,为发挥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中国需要把握基本的角色定位,坚持促进法治、推进治理的基本立场。

 

(一)作为“后起者”,中国需要遵循国际经济法治规律,充分学习、借鉴既有的法治经验。在国际经济法治领域,中国要成为坚定的维护者和积极的建设者,需要经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中国需要将现有的规则和他国的成熟做法学明白,搞清楚,在国际经济交往和治理中对规则状况稔熟于心;第二阶段,抱有“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立场,充分和大胆地借鉴成功的经验,同时,注意国际经济规则之“用”与国内现实情况的兼容性;第三阶段,确立国际经济法治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将之确立为与国内法治建设相联系的“体”,通过法治互动,推动双向法治建设的进步。[50]后危机时代,深度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经济法有着转型的内生需求和外生压力,[51]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中国要积极地促进国际经济法体系向良法和善治方向转型。

 

(二)着力关切和把握关键矛盾,促进国际经济法治建设朝向良性方向发展。中国在国际经济治理中须掌握的主要矛盾有:第一,如何充分考察“他山之石”和“前车之鉴”,打造更加合理的国际公共品,并通过“营销”被国际社会成员广泛接受。[52]第二,国际或区域经济治理是否需要建立新设制度/机制?如果是,新设制度和已有制度之间应当是怎样的关系?[53]第三,如何形成和促进国际规则和国内规则的良性互动?[54]这对实现国际经济法治的稳固性、持久性和良好功用至关重要。例如,争端解决法律安排是“一带一路”倡议得以推进的关键部分,对中国而言,须考查和研究如下内容,即是否需要新设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新设争端解决机制如何反映对于过往成败经验有所损益的安排?它与现有的国际贸易、投资争端解决制度、国内司法体系的关系如何?[55]

 

(三)注重重点和新兴领域的法治建设,通过具有反思性、代表性或创新性的参与和引领,形成中国式的方案和贡献。换言之,在国际经济法治建设中,中国究竟应该或可以在国际经济治理的何种领域“大展身手”,推进“体用兼备”的双重使命。首先,应当关注国际经济活动不平衡、不充分矛盾最为尖锐的领域,这些领域相应的国际经济法也很可能最需要变革和建构。另外,可以关注中国国内法治领先、经验相对成熟、且能够确立一定国际话语权的领域。例如,当前数字贸易飞速发展,中国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成就卓著。配合eWTP的概念,中国如若能够提出一整套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进行调整的规则,这将是国际贸易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突破。[56]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中国积极倡导平衡化的国际投资规则,尤其是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东道国监管权之间的平衡。[57]

 

五、中国承应国际经济法重要性的具体路径

 

作为现有经济秩序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中国不应当全盘否定现有法律体系,而应继续强调和应用其重要性。[58]中国应利用多边议事规则和国际组织,促进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向更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一)构筑法治参与和引领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能力建设和战略投入,加强对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高度重视全球治理方面的人才培养。”[59]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要求“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60]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是中国参与、影响和贡献国际经济治理的基础。对于国际经济法运用的能力高低将决定作为高低。[61]能否提高我国推动国际秩序变革的主导能力依赖于我们是否具备对国际机制的运用能力(涉及人力资源、组织机构或者制度结构等方面)。要让中国能够有所作为,能力建设极为重要。比如:国际法研究的加强极为重要。[62]

 

(二)推进经济治理与法治公共外交

 

美国政府将公共外交的外交战略作为软实力建设的重要举措。[63]公共外交战略的实施能够有效改善国家形象,有利于其创建的国际经济制度为各国接受。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重视国际社会对自己的形象定位和行为判断,要努力避免被其他国家的政府和公众塑造成为它们的敌人,也应当开展积极的公共外交。[64]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治理时需要有良好的,能被各国接受,且为各国信任的国家形象。这与我国创设的国际经济制度是否符合国际社会众多国家的国家利益发展紧密相关,因而,我们需致力建立密切的经济利益共同体。[65]

 

(三)形成和引领国际经济法治话语

 

国际话语权的本质是以非暴力、非强制的方式影响和引领思想和行为,扩大治理理念和主张的影响力,话语的“传播”最终表现为相应领域的国际规则。[66]纵观国际经济制度的发展史,相应的理念服务于话语的形成,而话语又会引领国际间的协商与合作,相应的国际经济制度在此基础上得以构建。国际话语发展成为国际经济规则受到三个因素的影响:其一,新的经济治理规则或制度是否具有必要性,即国际社会是否急迫需求相应法律安排;其二,话语转化为法律制度或规则是否具有可行性;其三,基于话语的法律制度以及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能否具备可接受性。[67]话语转化为国际经济规则的路径可能表现为由“软法”至“硬法”的发展。[68]

 

(四)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平台作用

 

美国通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金融和贸易领域中建立起了合作收益的分配机制。[69]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治理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通过参与、创立或改革国际经济组织,以促进国际经济秩序向更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参与现有国际经济组织应当关注如下事项:首先,议事和决策程序的合理性及其改革方向;[70]其次,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规则的改革和完善中的作用;[71]最后,运用多边体制,约束单边主义的经济政策。[72]

 

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展示支持多边主义立场的重要场合。中国应当支持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坚持积极推动多边贸易谈判的基本立场,善于选择谈判的突破口促使各方趋向利益平衡。[73]在WTO “造法”活动中,中国应当力争发挥倡导者和组织者的作用;[74]重视自己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充当南北国家沟通的“桥梁”角色;[75]对于WTO中国际“分配正义”的诉求,中国应注意缓解“应然”目标与“实然”状态间的张力。[76]

 

(五)灵活的政策选择和博弈技巧

 

国际经济法为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治理提供了多边、区域、单边相结合的灵活的政策选择路径取向。历史经验显示,国际经济治理的路径选择体现着国家的利益和偏好。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制度偏好和利益选择,占据话语主导权的国家选取行为规范形成的方式,决定规范体系的具体内容,并引领或敦促其他国际成员遵循,[77]这样的国际经济法规则能够将自身制度和价值观有效地反映到国际经济治理当中,[78]同时提高主导国所建立的多边机制和规则的实施效率,降低从外部世界获取利益的管控成本。[79]在规划国际经济规则的改革和创新时,中国也需有所选择和组合。例如,在国际贸易法领域,一方面,我国需要坚决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权威,另一方面,也须注重自由贸易协定伙伴选择的标准,节奏的把握,有策略地通过区域或双边路径推进贸易发展。[80]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体用”兼具,它既是中国推进国际经济法治的事业,也是经国与兴国的工具。如果对其能够在充分重视的基础上,有所建构和创新,就能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中掌握主动权与话语权,推动全球治理体系与治理规则的确立与改革,也更好地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以及经济的发展。[81]

 

【作者简介】

赵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法律博士。

【注释】

[1]Louis Henkin, How Nations Behave: Law and Foreign Policy (2th ed.),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9, p.47.

[2]参见车丕照:“国际经济秩序‘导向’分析”,《政法论丛》2016年第1期,第3~10页(以“导向”为标准,国际经济秩序的演进过程可大体分为“实力导向的国际经济秩序”、“规则导向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公平价值导向的国际经济秩序”三个发展阶段)。

[3]参见张文显:“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8页。

[4]See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7, p.13.

[5]参见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11~220页。国际经济法是护卫自由经济的屏障。国际经济法能够赋予国家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对涉及本国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自由,也能够为营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制度基础设施。同时,国际经济法可以保证稳定、健康、协调的各国的涉外经济秩序乃至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是提升经济效率的动力。此外,国际经济法是实现经济公平的“权柄”。进而,国际经济法可以从协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管制国际经济行为两方面促进国际经济效益。

[6]参见杨泽伟:“国际能源秩序的变革:国际法的作用与中国的角色定位”,《东方法学》2013年第4期,第91~93页;曾华群:“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理念与追求——《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学术创新与特色贡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4期,第117~118页。

[7]参见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7版,第2页。例如,自1947年签订GATT以来,这种相互合作、斗争和妥协反映在关税减让问题上,经历了几度“周而复始”的进程和逐步上升的层次,即关税互相减让;关税减让的例外;对关税减让例外的控制;对此种控制的破坏;对破坏此种控制的制裁。具体参见陈安:“美国单边主义对WTO多边主义的第三回合——‘201条款’争端之法理探源和展望”,《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156页。

[8]参见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寻与价值选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136页。

[9]参见刘志云:《国家利益视角下的国际法与中国的和平崛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4~205页。

[10]参见漆多俊等:“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15页。

[11]参见刘志云:“国际法的‘有效性’新解”,《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第114~118页。也可参见关于国际法遵守的理论,比如:Alan O. Sykes, The Economic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 Handbook of Law and Economics (A. Mitchell Polinsky, Steven Shavell eds.,2007); Jack L. Goldsmith, Eric A. Posner, The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12]Eg., Anthony Clark Arend, Do Legal Rules Matt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38,1998, pp.183~184;车丕照:“国际法的话语价值”,《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6期,第35页。

[13]刘靖华:“力量均衡还是制度霸权——当代国际关系中两条逻辑的分析”,《欧洲》1997年第1期,第5页;秦亚青:“权势霸权、制度霸权与美国的地位”,《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3期,第6页;刘铁娃:“试论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制度霸权”,《国际论坛》2006年第3期,第47页;孔繁颖、李巍:“美国的自由贸易区战略与区域制度霸权”,《当代亚太》2015年第2期,第84页;庞繤等:“霸权与制度:美国如何操控地区开发银行”,《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9期,第6页。

[14]参见!程:“新帝国体系中的制度霸权与治理路径——兼析国际规则‘非中性’视角下的美国对华战略”,《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5期,第58页;门洪华:“西方三大霸权的战略比较——兼论美国制度霸权的基本特征”,《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2期,第64页;倪世雄、王义桅:“霸权均势:冷战后美国的战略选择”,《美国研究》2000年第1期,第10页。

[15]关于美国在国际秩序中的地位与作用,大部分学者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的国际秩序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阶段,即美国霸权地位的建立和巩固阶段;第二阶段20世纪70年代,国际秩序相对公平、合理阶段,美国霸权地位发生相对变化。但美国之前构建起的国际经济规则未发生根本变化,而对于这种不利于美国利益的规则,美国倾向于单边主义。参见张乃根:“试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演变与中国的应对”,《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第182~183、189页;唐彦林、王海波:“美国主导下的国际秩序及其变革政策评析”,《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9期,第37~40页。

[16]参见李向阳:“国际经济规则的形成机制”,《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9期,第68页。

[17]参见李巍:“国际秩序转型与现实制度主义理论的生成”,《外交评论》2016年第1期,第31页。

[18]美国学者约翰·鲁杰对战后美国构建的国际经济机制表述为“嵌入式自由主义”的多边国际经济机制,即指国家干预以确保国内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的理念内嵌入战后国际经济机制之中,从而使战后国际经济机制在主要具有自由主义的多边性质的同时又内含有国家干预的成份,由此体现了共享社会目标。参见舒建中:“‘嵌入式自由主义’与战后多边国际经济秩序的演进”,《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8年第1期,第64页。

[19]参见吴志成、朱旭:“新多边主义视野下的全球治理”,《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1~3页。

[20]See generally Vernon W. Ruttan, United States Development Assistance Policy: The Domestic Politics of Foreign Economic Aid, Baltimor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6.

[21]参见雷达、何良桥:“浅析战后美国政府的对外援助”,《世界经济与政治》1992年第2期,第28页;See Robert S. Rendell, Export Financing and the Role of 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Economics, vol.11,1976, pp.95~97。

[22]“共容利益”是指某位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或某个拥有相当凝聚力和纪律的组织,能够获得特定社会所有产出增长额中相当大的部分;同时也会因该社会产出的减少而遭受极大的损失。则他们在此社会中便拥有了共容利益。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他们在力求获得社会产出更大份额的同时,还会努力扩大该社会的总产出。具体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23]参见高程:“从规则视角看美国重构国际秩序的战略调整”,《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12期,第85页。

[24]参见刘传春:“国际组织与美国的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31页。

[25]参见前注[13],刘铁娃文,第43页。

[26]See Gabriella Blum, Bilateralism, Multilateralism, and the Archite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49,2008, pp.323~379.

[27]See Joseph S. Nye, U. S. Power and Strategy after Iraq, Foreign Affairs, vol.82, No.4,2003, pp.60~73;Adam S. Chilton, Reconsidering the Motiv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Program, America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Proceedings, vol.108,2015.

[28]See Stephen D. Krasner, State Power and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World Politics, vol.28, No.3,1976, p.324.

[29]参见陈安:“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第117页。

[30]See Rachel Brewster, Rule-Based Dispute Resolu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Virginia Law Review, vol.92, No.2,2006, pp.253~260.

[31]参见唐晓云:“美国单边贸易政策和中国贸易收益的风险”,《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年第6期,第8~9页。

[32]参见徐泉:“晚近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92页。

[33]See John H. Jackson et al.,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2008, pp.697~699.

[34]See Rosemary Foot et al., US Hegemony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e United States and Multilateral Institu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张亚斌、范子杰:“国际贸易格局分化与国际贸易秩序演变”,《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3期,第41页;刘志云:《后危机时代的全球治理与国际经济法的转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0页。

[35]See Tomohiko Kobayashi, Revisi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Un-Signing an Unratified Treaty: Broader Implications of the U. S.' Withdrawal from the TPP, vol.12, Asian Journal of WTO and 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 2017, pp.389~400.

[36]See Kenneth J. Vandevelde, A Brief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U. C. Davi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vol.12,2005, p.157.

[37]参见崔凡:“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国际贸易问题》2013年第2期,第123页。

[38]参见黄洁:“美国双边投资新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以2012年BIT范本为视角”,《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4期,第158~159页。

[39]参见陈安:《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40]参见金学凌:“双边投资条约与发展中国家——兼论中国应对之策”,《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5页。

[41]See Aikaterini Titi, The Right to Regulate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Nomos, 2014, pp.67~75.

[42]同上,第68页。

[43]参见李向阳:“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演变与美元霸权”,《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10期,第15~16页。

[44]参见殷德生:“权力、相互依赖与国际货币合作——基于国际货币体系史的考察”,《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8期,第37页。

[45]参见周仲飞:“全球金融法的诞生”,《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第178~181页。

[46]参见王达:“美国主导下的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演进、缺陷与重构”,《国际金融研究》2013年第10期,第34页。

[47]参见钟震、董小君、郑联盛、董梦雅:“国际金融监管规则演变的逻辑演绎及我国的应对之策”,《宏观经济观察》2017年第1期,第32~33页。

[48]同上注。

[49]参见前注[9],刘志云书,第179页。

[50]参见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第97~99页。

[51]刘志云总结指出,后危机时代国际经济法转型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在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结构中,发展中国家里面发展程度较高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地位呈现上升姿态。第二,非国家行为体更积极地参与到全球治理当中。第三,国际经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程序,都向着民主化与透明性方向转变。第四,面对深度全球经济治理的需求,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从以前侧重硬法的强调转为“硬法”和“软法”并重。参见前注[34],刘志云书,第38~46页。

[52]比如充分考察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发展史,欧盟治理的发展史。参见李世安:“布雷顿森林体系与‘特里芬难题’”,《世界历史》2009年第6期,第6~10页;俞景华:“欧盟软实力:历史的形成与现实的挑战”,《探索》2013年第5期,第65~69页。

[53]比如:如何处理亚投行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之间的关系。再如,如果形成新的区域贸易安排,其与WTO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参见赵骏、金晶:“亚投行与现有多边开发银行的关系定位、澄清和协调”,《太平洋学报》2017年第5期,第24~33页;黄萃、纪文华:“世贸组织体制下自贸区争端管辖冲突问题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6年第11期,第40~44页。

[54]比如:中国应该在国内层面出台怎样的政策和规则来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中国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规则建设可否成为全球的范本?参见庞明川、朱华、刘婧:“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的中国外资准入制度改革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14年第12期,第16~18页;金虹、林晓伟:“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与策略建议”,《宏观经济研究》2015年第9期,第47~49页。

[55]例如,针对投资者——东道国仲裁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可以考虑设立上诉制度以改变争端裁决“同案不同裁”现象;增加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的透明度;设立调解前置制度;借助互联网以提高争端解决效率;将仲裁裁决执行情况与亚投行贷款信用评价体系挂钩以促进对该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等。整体可参见王贵国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56]eWTP以及相应规则体系的构建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层面。与国际贸易法相关的部分不仅仅包括对于有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关规则,还包括对于数据流动的监管纪律。参见石静霞:“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再构建及中国的因应”,《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第138~140页;龚柏华:“论跨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的‘ eWTO’规制构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第21~22页。

[57]这三组平衡包括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投资者利益保护和东道国监管权之间的平衡;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利益之间的平衡。 See Jun Zhao,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 Potential Response from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Journal of East Asia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8, No.1,2015; Arseni Matveev,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the Evolving Balance Between Investor and State Sovereignty, 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Law Review, vol.40,2015.

[58]参见前注[15],张乃根文,第186页。

[59]“习近平:推动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公平更加合理”,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0/13/c_111681215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月8日。

[60]“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发布(全文)”,载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410/28/t20141028_379579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月8日。

[61]比如:美国、日本、阿根廷都是较早地在双边投资协定中采纳较高程度的国民待遇,但是他们各自的收效差别迥异。

[62]参见余敏友:“国际法学研究要以运用国际法能力建设为重心”,《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第52~54页(国际法研究也需要提高运用权威可靠国际法材料的能力;加强运用国际法解释规则的能力,提高通过国际多边机构运用国际法的能力,运用国际法同周边各国开展睦邻友好合作的能力)。

[63]参见曲星:“公共外交的经典含义与中国特色”,《国际问题研究》2010年第6期,第5页;郑华:“新公共外交内涵对中国公共外交的启示”,《世界政治与经济》2011年第4期,第145页。

[64]参见蔡从燕:“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第192~193页;赵可金:“美国公共外交的兴起”,《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90、92页。

[65]参见袁赛男:“论习近平国家形象思想”,《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2期,第1~7页。

[66]See Michael Karlberg, The Power of Discourse and the Discourse of Power: Pursuing Peace through Discourse Interven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ace Studies, vol.10, No.1, Spring/Summer 2005;另参见王江雨:“地缘政治、国际话语权与国际法上的规则制定权”,《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42页。

[67]参见前注[12],车丕照文,第41~42页。

[68]参见徐崇利:“全球治理与跨国法律体系:硬法与软法的‘中心—外围’之构造”,《国外理论动态》2013年第8期,第27页;韩永红:“‘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软法保障机制论纲”,《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第155页。

[69]参见金灿荣:“美国缘何成了‘不倒翁’”,《人民论坛》2007年第1期,第12页。

[70]参见刘敬东:“全球经济治理新模式的法治化路径”,《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第203~208页;前注[15],张乃根文,第189~190页。

[71]参见饶戈平:“论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第129、131、132、133页。

[72]参见王联合:“美国单边主义:传统、历史与现实的透视”,《国际观察》2006年第5期,第49~55页。

[73]参见前注[15],张乃根文,第190页。

[74]参见赵龙跃、李家胜:“WTO与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国际贸易》2016年第2期,第22~23页。

[75]同上注。

[76]参见徐崇利:“中国的国家定位与应对WTO的基本战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科交叉之分析”,《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第3页。

[77]参见〔美〕约瑟夫·奈:《硬权力与软权力》,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78]参见门洪华:“国际机制与美国霸权”,《美国研究》2001年第1期,第86页。

[79]参见前注[23],高程文,第85~86页。

[80]See generally Jun Zhao and Timothy Webster, Taking Stock: China' s First Decade of Free Trad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33, No.1,2011.

[81]参见曾令良:“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建设”,《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第138~146页;何志鹏:“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第160~168页;前注[12],车丕照文,第42~43页;前注[50],赵骏文,第99页。

     

     

     

    原发布时间:2019/10/11 10:45:17

    稿件来源:《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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