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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存在驾驶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形,其典型特征是驾驶人全部或部分为了使用人的利益驾驶机动车,但驾驶人和使用人都可能是或者不是所有人。传统二元论不足以对该类事故进行恰当的责任主体认定和内部责任分配。对此,在《代驾侵权责任相对二元论的提出与证成——基于282件相关案例的考察》一文中,提出了相对二元论,并通过理论证成和实务检验,在代驾关系类型化的基础上,构建了可操作化的认定规则。
【中文关键字】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全文】
针对代驾侵权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普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通过对282起代驾侵权案件进行裁判统计和分析,可分为六种具有代表性的代驾类型。
类型Ⅰ.雇佣代驾,共计83例,占比29%。此类案件争议不大,主流裁判观点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35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由被代驾人承担责任。类型Ⅱ.帮忙无偿代驾,共计121例,占比43%。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认定不一,法律依据也并不明确。类型Ⅲ.共同出行无偿代驾,共计25例,占比9%。主流裁判观点是按照代驾人和被代驾人的过错认定责任,两者不承担连带责任。类型Ⅳ.有偿代驾(偶尔的、非固定的),共计44例,占比16%。主流裁判观点认定代驾人和被代驾人构成承揽关系或者委托关系,按照两者的过错认定责任,两者不承担连带责任。类型Ⅴ.擅自无偿代驾,共计2例,占比1%,在实务中并不多见。类型Ⅵ.混合特殊代驾,共计7例,占比2%。其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具有个案特殊性。
二元论,是指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机动车责任主体。运行支配,一般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运行,对机动车运行产生的危险有开启、控制、分散的能力。运行利益是指机动车运行产生的利益。但是,这两个标准均属于抽象概念,不同的人可以从广、狭两义的角度作出不同解读,由此也导致我国理论界对二元论产生重大分歧;加之代驾关系存在多种形态,对代驾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常有争议,司法实践也面临理解和适用的困境。
若以狭义的角度统一解释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即明确仅驾驶者具有运行支配,仅于本次机动车运行获得直接经济收益者具有运行利益,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传统二元论解释的不确定性,但是,仍然无法解决代驾责任主体问题,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采纳了“狭义二元论”。然而,该条只适用于使用人为自己利益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而不包括代驾人全部或部分为了被代驾人的利益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另一方面,直接适用狭义二元论亦不可行。在代驾中,享有运行利益者和具有运行支配者通常不是同一主体,甚至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交叉组合,存在于多个主体身上。如果依据狭义二元论,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相结合才能认定责任主体,那么无论由哪一方担责,都缺乏说服力。
代驾侵权责任的分析,需要以法律关系的明确作为前提。然而对传统二元论解读的差异,导致即使对法律关系的认定是一致的,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仍会出现巨大分歧。为避免上述矛盾的产生,有学者主张直接依照具体的法律关系认定责任主体。然而,这一思路在理论和实务中仍存在较大困难,主要原因有三点:
第一,认定某一代驾的法律关系本身存在很大争议。以帮忙无偿代驾为例,其可能被认定为义务帮工关系,或者好意施惠关系,抑或无偿委托关系。第二,某些法律(或事实)关系的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分配尚无明确规定,因而即便认定法律关系类型,也难以有效分配责任。第三,交通侵权案件涉及主体众多,每个主体自身又兼驾驶人、使用人等多重角色,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相对二元论以“相对利益”和被代驾人对代驾人的“人身支配”两个标准结合认定责任主体。相对利益即比较代驾人和被代驾人各自享有狭义运行利益(仅限运行所生的直接利益)的大小。考量因素包括:本次运行产生了多少经济上的利益或者便利;利益都由哪些主体享有并如何分配;该主体对享受到的利益是否支付了对价,以及支付对价的高低。人身支配指由于被代驾人与代驾人有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代驾人听从被代驾人的指令,受其监督、指示。判断人身支配的考量因素应包括以下方面:(1)被代驾人是否知道或者愿意由代驾人代驾;(2)代驾关系是固定、长期的,还是偶尔发生的;(3)代驾人拒绝驾驶的自由度。
具体而言,对被代驾人(甲)而言,相对利益越大,对代驾人(乙)的人身支配越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和份额越高,反之亦然。(见表1)

以相对二元论作为代驾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具有理论上的可证成性。
首先,相对二元论与侵权法的客观目的一致。侵权法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依据相对二元论,具有较强人身支配、享有较大相对利益的被代驾人承担的责任较大;反之,代驾人承担的责任较大。这种责任分配,能够让被代驾人和代驾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相对利益较大者一般赔偿能力较强,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
其次,相对二元论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思想一致。侵权法中的危险责任,指由制造危险来源、或能控制和分散该危险、或因该危险行为获益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二元论背后的思想与无过错责任的思想相一致。由于采用“相对利益”“人身支配”等相对概念,被代驾人和代驾人之间责任分配更容易操作,更加公平合理。
再次,相对二元论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适用的过错责任并不相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处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这一外部关系的,而相对二元论是在已明确侵权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处理该方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责任分担这一内部关系。对于机动车产生的危险,在代驾人和被代驾人之间,由制造危险、能够控制和分散危险及从危险中获益者承担责任,符合事物的本质要求。
最后,相对二元论与《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及传统二元论一致。相对二元论所采取的由制造危险、能够控制和分散危险及从危险中获益者承担责任的归责思想,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以及传统二元论相一致。在驾驶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种情形中,相对二元论和传统二元论不仅不会出现评价矛盾,而且能够相互补充配合。
对前述代驾类型的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分配可以总结如下(见表2):

【作者简介】
姚桐,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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