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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航空航天法是法学院研究的一个特色学科方向,所以我结合我国的航天法和航天产业,来介绍一下我国航天产业军民融合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探索浩瀚宇宙、发展航天事业、建设航天强国是我们不懈追求的航天梦。从我国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开始,到现在我们发射了一系列载人航天飞船,建设自己的北斗导航系统,建设自己的空间站,实际上航天产业发展从一开始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航天产业是指研制与生产航天器、航天运载器及其所载设备和地面保障设备的产业,是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卫星制造业、卫星发射业、地面设备制造业、商业航天运输服务业以及相关应用产业等等。它的特点包括:技术密集,存在研发活动的高度风险,具有高度综合性,需要不同部门和上下游产业的广泛协调合作,研发周期比较长,是国防科技工业当中产业链最长的一个,投资费用大,这些特点都会对产业的军民融合产生一定影响。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航天产业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经济利益、科技利益还是国防军事利益方面来讲,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国防安全、科技发展的制高点,它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军事和科技水平。作为引领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15年,全球航天产业产值已经达到3353亿美元,其中商业航天占76%,我国主要以卫星相关产业为航天产业的大头,每年的产值已经超过2千亿人民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2016中国的航天》白皮书,航天产业担负着满足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需求,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增强综合国力。
我国航天产业的一个特点就是军用航天活动与民用航天活动相分离,对今后我国航天产业的军民融合也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苏联最早于1957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进入外空,美国和苏联最开始发展航天产业,都是出于军事目的。虽然到现在为止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对外还比较保守,我们在国际上还不太用“军事航天”这种提法,但实际上外空的军事化已经成为当前外空发展的普遍趋势或现象。
(1)由于航天产业所具有的政治、军事及经济方面的意义,实际上它已经成为国家军民融合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防科技工业中代表性的产业;
(2)航天产业具有典型的军民融合特性,从美国、苏联这些航天强国的发展历史来看,军民融合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虽然我国军用航天和民用航天是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但实际上从航天产业的特性来看,它依然是一种典型的军民融合产业的特征,比如说,航天产品的用户就具有军民两方的双重属性,军方可以用,也有民间的用户,在这方面也会推进航天产业的军民融合发展。从其他国家的航天产业发展来看,军民科技成果的相互转化已经成为航天大国快速崛起的主要途径。
(3)我国的商业航天已经开始逐步快速发展,实行军民融合也是我国商业航天发展的必由之路,军民融合战略可以为商业航天发展提供技术、管理、资本等条件,因为军工航天企业有长期的积累,可以比较深入的融入、带动和引导商业航天的发展。
《2016中国的航天》白皮书中强调我国航天产业需要创新发展和协调发展,其中协调发展提到“合理配置各类资源,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航天发展,科学统筹部署各项航天活动,推动空间科学、空间技术、空间应用全面发展,提升航天整体发展质量和效益”,这与商业航天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中提到,要支撑重点领域建设,其中就包括加强太空领域统筹。内容为:面向军民需求,加快空间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加快论证实施重型运载火箭、空间核动力装置、深空探测及空间飞行器在轨服务与维护系统等一批军民融合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以遥感卫星为突破口,制定国家卫星遥感数据政策,促进军民卫星资源和卫星数据共享;探索研究开放共享的航天发射场和航天测控系统建设。我国现在的航天发射场和航天测控系统主要是由军方主导和管理,如果实施军民融合,可以进一步提高这一部分的资源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1、航天的民参军方面。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任务阻力较大,军工任务人员相对封闭。军方需求信息渠道不畅通,军方需求和企业的能力没有充分对接起来。参与军品研制和生产的门槛比较高,许可、标准等对民营企业来说比较难达到要求。
2、航天的军转民方面。航天军工企业市场的机制不够健全,航天军工产业任务大部分还是依靠国家规划,以及依靠国家专项工程来实行。航天军工企业的民品开发缺乏深度和广度,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不够充分。对民用产业的牵引拉动作用不够,例如美国,我们现在常用的纸尿裤、条形码、记忆海绵,最初都是从军事航天的技术中转化出来的。反观我国的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及获得过很多的科技奖和专利,但通过专利转化在民用市场上获得收益的规模,相比而言还十分有限。总体而言,我国军民航天产业技术管理尚未实现真正的融合,处于军民分离、分割、分裂的状态。
3、法律和管理机制方面。我国缺乏综合性的航天立法,航天法经过了30多年的立法历程,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出台,目前被列入了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第二类当中,估计短时间内很难完成。原子能立法基本上是同时进行的,但目前已经出了立法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为什么要进行军民融合相关立法,而不是像以前一样通过一些内部文件进行管理呢?我认为就航天产业而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商业航天在不断发展。以前的航天科工都是处于国防科工委等行政管理体系之下,只需通过内部的行政命令或规范性文件,就可以很好的进行管理。但随着商业航天的发展,更多的私人主体和私人企业在逐步进入外空,就涉及到对他们的管理,涉及到他们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不能再以内部文件来管理市场上企业和个人的航天活动行为。
此外航天法的特殊之处就是它需要与国际空间法相对接,在国际空间法律体系当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国家要为私人企业或者私人主体的航天活动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是和普通的传统的国际法相区别的。因为在传统的国际法当中,私人主体只有受到国家授权的或者和国家相关的行为,国家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国际空间法当中,不管私人主体的行为是国家的还是纯粹个人的,一旦造成损害国家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一个企业没有经过政府许可发射了卫星,造成了空间碎片的污染,或者对跟其他国家的卫星发生了碰撞,在这个情况之下,根据联合国的外层空间条约,中国政府就需要承担这个赔偿责任。这里就凸显了对航空航天产业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因为需要去调节外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现在我国的航天立法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1)多部门立法,立法层级较低。目前为止,我国与航天活动相关的只有两个部门规章,一部是《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另一个是《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办法》。我国主要是以政策或者内部规范性文件为主来进行管理。
(3)国家缺乏航天活动和产业发展的统一协调管理机构。刚才提到我们的军用和民用航空是相分离的,在军用方面,主要是由中央军委的装备发展部,进行军事航天的管理,民用航天这块主要是由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来进行管理。如果涉及到航天产品的出口,可能就还会包括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等部门都来管理,所以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构,导致了多头管理或者两不管,航天活动的管理机制不明晰,导致军民管理不协调,内部管理也难以协调。
(4)航天军民融合发展超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调整范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才能解决。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联合行动和协调,也不一定能够把其中的相关利益梳理清楚,所以现在才将航天法提上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
(5)我国现有的航天法律制度缺乏对商业航天的关注。《2016中国的航天》白皮书也提出了,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航天科研生产、空间基础设施建设、空间信息产品服务、卫星运营等航天活动,大力发展商业航天。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要积极推进航天立法,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度,不断健全政策和法律体系。进一步依照规范保证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迅速发展。
2、以立法形式将行业产业的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实际上军民融合已经是国家战略了,但现在还可以利用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航天法,或者即将出台的军民融合基本法或一般法,使航天产业的军民融合有法可依,确保航天活动安全。因为涉及到私人主体在外空当中的活动,逐渐走向航天军民商协同发展的道路。
3、健全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的法律体系。主要就是完善技术转移和应用等产业化相关的法规,以法律保障技术转移的顺利实现。相关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航天产业军民融合专门性管理机构,刚才提到我们现在的管理机构是比较分散的状态,要推进外空领域的统筹建设。
(2)引导商业航天的发展,国防科工局现在正在制定商业航天发展的指导意见,可以对商业航天的发展进行综合性的指导。包括航天法的草案里,也加入了军民融合的相关内容。
(3)修订和完善航天产品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提高通用化、标准化程度,采用军民通用标准和规范,淡化军民技术之间的界限。
(4)规范军品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导具有技术优势的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生产领域。
(5)提供一些税收方面或者资金方面的优惠政策,为我国民营航天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渠道和支持。
通过以上几种法律路径和手段,能够保证我国航天产业顺利走向军民融合发展道路。这就是我要介绍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作者简介】
杨宽,爱尔兰都柏林圣三一大学法学博士,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法学院Erin J.C. Arsenault博士后研究人员(2017-2018),现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航空航天法、国际法。
原发布时间:2019/4/12 16:02:05
稿件来源:北理工军民融合发展研究中心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7209&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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