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齐精智:货币增资中法律财税工商方法的综合运用

【中文关键字】公司法;增资;财税

【全文】 

一、货币增资中的法律运用。

 

1、增资行为成立(完成工商登记)后,投资者可否以原股东所作承诺不真实为由否认增资效力?

 

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

 

裁判要旨:公司资本一经增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的公司股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抽回出资。因此,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增资,使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后投资人又主张增资协议无效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 ------工商登记------公司法

 

2、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履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对抗公司法项下的增资扩股时资本充足义务。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约定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合同约定在乙方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要求单方面终止合同继续履行,该约定有效。但在增资扩股协议项下,如果已经办理了新增资本的工商登记,认购新增资本的股东就负有公司法上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法定义务,负有增资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虽然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履行合同,仍然要足额缴付已经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即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不能以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予以免除。

 

案件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初字第1号判决

 

合 同 法 ------工商登记------公 司 法

 

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

 

二、增资中的财务运用。

 

1、增资的基准—注册资金?帐面净资产?净资产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是指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是真实可信的,报表的编制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没有虚假的数字;

 

经评估的净资产评估值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参照现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区别是:前者是企业购置资产时的历史成本形成,而后者更接近资产的现时的市场价格。

 

2、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而非股东。

 

股东的投资溢价因会计处理计入资本公积金,不能成为资本公积金属于股东的理由。

 

裁判要旨: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案件来源: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226号。

 

三、货币增资中的税务运用。

 

1、所得税。

 

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原则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资股东不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接受增资的公司不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溢价增资计入资本公积金部分,也不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以货币增资属于非应税事件

 

2、印花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

 

万分之二点五

 

3、增资时计入资本公积金的溢价属于公司,但计入该股权转让时的计税成本。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企业的计入“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计入该股权转让时的计税成本。

 

财务与税务的不同

 

四、增资中的工商登记。

 

1、被质押的股权被法院查封冻结后,所在公司不得增资扩股。

 

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执他字第12号函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答复: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本案在按判决执行股权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作为案外人的其他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程序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

 

最高法与工商总局答复矛盾

 

2、被质押的股权被法院查封冻结后,所在公司可以增资扩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字〔2011〕188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冻结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最高法与工商总局答复矛盾

 

3、公司股权被质押后,能否增资扩股?

 

裁判要旨: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质权人应当以增资扩股后原股权对应出资额相应的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10)民二终字第104号]。

 

股权质押后公司可以增资

 

4、公司股权被质押后,能否增资扩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是股权的数额,而非股权比例。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XX元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XX股。增资扩股后,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但股权比例变化后(比如从51%变为49%)肯定影响质押权人的利益。

 

为保护质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明确股权质押后公司非经质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增资。

 

感谢聆听!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

 

 

原发布时间:2018/12/5 10:15:20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5639&li...

    上一条:丁 伟:民法典的编纂与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发展 下一条:魏晓娜:回避制度是正义的基石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