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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飒:“艾滋带原者”的私人生活之法律边界

【中文关键字】艾滋带原者;私人生活;法律边界

【全文】 

近日,一篇文章引发了大家的思考,关于艾滋病带原者的“性行为”是否可能造成其他人的身体伤害等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们的视角是从法律角度评价此类行为。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这方面的话题:

 

1.故意伤害他人,是种犯罪

 

传统的暴力犯罪:故意伤害罪,在普罗大众眼里似乎只有街头“社会人”打架斗殴才会出现故意伤害这样的字眼,偶尔在“校园霸凌”电影中,听到过故意伤害罪判刑的案例,其实,故意伤害不仅有外表肢体的残缺,可能还包括病毒侵入或者精神损伤。

 

艾滋病带原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尊重他们的权利,不应该有歧视的看法。然而,我们也希望他们尊重我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发生某类可能传播的行为,告知义务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是应该做到的。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我国刑法对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看得很重,其保护的手段也达到了最高级别。

 

2.尊重,不要伤害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许有朋友可能理解为,如果承担了刑事责任,是不是就不用赔偿了呢?

 

答案为:No。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是并行不悖的。

 

故意伤害他人健康,可能构成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但,如果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要证据充足,基本上都会获得“补充性”民事赔偿,我们之所以用“补偿性”来描述,是因为这种民事赔偿只是给予相当于“弥补损失”,与某些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还是不同。

 

也有人说,基于感情而发生的身体接触,并非卖淫、嫖娼,也不是想要故意危害社会,是不是不应该按照犯罪处理。这个问题,我们也很关注,从感情而言,我们同情艾滋病带原者的遭遇,也理解其感情诉求,我们认为如果不是故意为之,且已经采取适当防护措施或者已告知对方,在对方同意情况下自愿发生某些行为,那么,很难认定带原者违法或者犯罪。我们建议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尊重每一个生命。

 

3.站街女的尴尬

 

在留学期间,飒姐也路过一些红灯区,看到站街女的浓妆艳抹和极度诱惑,有时候,我们也在猜测她们为什么会走上这样一条古老而蒙羞的职业。作为一名女性,我们对于“性产业”深恶痛绝,将女人不当人的买卖,必须唾弃。

 

诚然,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尚不足构成犯罪。但是,请记住: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是犯罪。

 

同时,在司法解释中,我们看到: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因而,如果发现自身感染相关病毒,站街女的义务是就此金盆洗手,否则,按照传播性病罪处理;一旦对方被传染,还可能被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写在最后…

 

每个人的私人生活归于自己,其他人不宜置喙。然而,艾滋病带原者可能会受到一些约束,在某些小圈子里传播的“故意报复社会”的情形,是很难被容忍的。

 

保有一份善良,是获得别人善意的基础。

 

我们从刑法的角度阐述了故意传播性病、故意伤害的相关法律知识,仅做一个基本的法律普及工作。希望广大读者了解法律常识,尊重现行法规定,放下有色眼镜,不要过分挤压带原者的生存空间。彼此尊重,才是相处之道。

 

尊重与善意,大家能感受到!感恩读者,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

 

【作者简介】

肖飒,合伙人律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被评为2016及2017年度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网贷之家最受欢迎专栏作者,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原发布时间:2018/12/6 17:03:18

稿件来源: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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