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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逸潇、赵青航:无名者的犯罪及其治理

【中文关键字】无名者;犯罪及其治理

【全文】 

持枪抢劫的匪徒、高位截瘫的病人、酒驾肇事的协警、抛妻弃子的“老赖”、聚众滋事的债主,这些人物构成了电影《无名之辈》的主体。

他们当然并非没有姓名,相反,“我叫马先勇”“我叫马嘉祺”“我叫肇红霞”“我叫李海根”“你叫胡广生”等台词在片中不断重复。所谓“无名”,大概就是形容他们西西弗斯式的悲剧人生,一种在社会缝隙中难以安放的生存状态。

通过电影颇具张力的戏剧化呈现,他们至真至纯、至情至性的一面展现在观众面前,其实在游离法外的悍匪身上,也散发着令观者动容的人性之美;他们的执着被愤怒和疯狂裹挟着,动机纯粹而朴素,手段却荒诞而出格。

然而,“刑法的犯罪判断与定罪科刑,必须白黑分明,是非清楚,切不可混淆不清,模棱两可,既是亦非”(台湾地区刑法学家林山田)。

胡广生和李海根从小一起在农村长大,进入城市之后迫切地想要“换个活法”,遂计划以持枪抢劫这一他们认为最勇猛的方式来打响名头,赢得他人的“尊重”和“敬畏”。

他们带上盗窃的土猎枪和抢来的头盔,实施了第一次抢劫。慌忙进入手机店后,胡广生首先朝着天花板开枪示威,李海根拿起大锤砸柜台玻璃,两人将陈列的手机全部取出,放入布袋中,遂逃出手机店。一出店,胡广生惊恐交加地举枪环顾四周,呵退围观的群众后,两人极速狂奔,逃离了案发现场。两人慌不择路地闯进了全身瘫痪的马嘉祺的家里。在这里,他们“憨皮”的本色更加显露无遗,在这里,我们知道了胡广生的温情和李海根的痴情,也是在这里,他们知道了一个几近崩溃的事实:费尽心力抢来的手机都是不值钱的模型机。

这就是影片中呈现的两名憨匪持枪抢劫手机店的情节。从刑法视角分析:

首先,两人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该罪最大的特征在于当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实施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强取公私财物。

胡广生和李海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枪械、锤子等武器,并在抢劫过程中开枪震慑,暴力程度完全足以抑制店员反抗,两人当场强行取得柜台陈列的手机,符合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其次,两人构成抢劫罪既遂。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两人已实际劫取财物,尽管是其价值远不如真手机的模型机,也不影响抢劫罪既遂之构成。

再次,两人构成持枪抢劫的加重犯。我国刑法规定“持枪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起刑点即从三年有期徒刑上调到十年有期徒刑。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两人不仅向手机店员显示所携带的枪支,还在店内朝天花板开了一枪,逃跑时也用枪威吓围观者,满足持枪抢劫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最后,两人为抢劫罪共同犯罪。两人具有实施抢劫行为的共同故意,共同完成了抢劫犯罪的预谋、准备、行为实施等各阶段,成立共同犯罪,而且是共同正犯。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方面,胡广生是犯意的发起人,李海根积极响应,并为实施犯罪做了盗窃枪支、劫取头盔等必要准备,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胡广生负责持枪胁迫,李海根负责击碎柜台玻璃抢走财物并负责驾驶逃跑的交通工具摩托车。

从共同犯罪全过程来看,两人预谋准备充分、分工细致、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胡广生作为犯罪提意人和持枪者,可从人身危险性角度对其酌情从重量刑。

另外,李海根盗取猎枪的行为,涉嫌盗窃枪支罪。他们闯入马嘉祺家中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片尾胡广生向马先勇开枪的行为,还涉嫌故意杀人罪。

犯罪行为有多么恶劣,胡广生就多么想有尊严而体面地活着;犯罪行为有多么恶劣,李海根就多么珍重与胡广生的兄弟情。然而,既已选择为寇,尊严和友情都将与他们渐行渐远。

无名者是犯罪率较高的一个群体,他们的违法犯罪除了主观的恶之外,还有诸多复杂的社会因素。一方面,生产资料和知识信息的鸿沟难以逆转,导致无名者向上流动面临物质和精神的双重阻滞,对生存和认同的强烈需求,使他们很容易走上低智化、暴力化的犯罪道路。另一方面,社会制度的建构也影响着社会资源分配,对占据更高人口比重的社会底层者的关切有所欠缺。但无论如何,他们需要的是融入主流社会的平等制度环境,否则易走向歧路。

刑法绝非万能,谦抑是它最高贵的品格。面对无名者的高犯罪率,唯有以政府调控、行业规范等社会治理的良性方式驱动才能逐步得到解决。具体来说,政府应与各行业一道针对无名群体制定相关政策,既在物质收入方面提高劳动分配比重,也需在知识信息建设方面投入更便捷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资讯渠道。同时,普法宣传教育和行业技能培训并举,切实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和生存能力。

此外,还要注重发挥刑罚执行的教育感化功能,健全矫正体系,为罪犯顺利复归社会创造条件,用制度包容性体现社会治理的温度。

 

【作者简介】

毛逸潇、赵青航,东南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原发布时间:2018/12/7 9:38:58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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