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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钟,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双重领导下的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力量,它担负着值庭、送达、押解、执行死刑、参与执行、安全保卫等司法保障任务,是审判活动的法定成员,现笔者结合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作初步的探讨。
一、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司法警察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各种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够规范,法警队伍的建设远远滞后于法院总体发展的目标,改变法警队伍的现状已经是刻不容缓的大事,当前司法警察队伍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警警力严重不足。
目前法警警力严重不足,以扬州市两级法院为例,全市两级法院干警1000多人,按有关规定,法警配备比例为12%,即应120人左右,可实际上全市两级法院法警不到100人,法警警力不足造成法警的职责难以全部履行,多数地方只负责刑事审判案件时的提押犯人及值庭,遇犯人人数多时,多是采用调警或用公安、武警战士帮助看押。因而给人的感觉法警作用不大,从而直接影响法警在法院中应有的地位。“说起来很重要,忙起来忘记掉”,这就是对法警地位的真实写照。
(二)不能全部完成法定职责,且履行着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出台后,规定司法警察值庭、拘传、送达、执行死刑、参与执行、安全保卫等法定职责。但在现实中,司法警察并没能全部履行这些职责,如参与执行的职责,法警也未能切实地融入执行案件当中,虽然如此,司法警察仍担负着不属职责范围的事,如在不少法院对法警的使用仍与单独序列管理之前没什么两样,基本就当勤务人员用,司机、收发、文书保管、会计样样兼,此种“万金油”现象就是当前法警地位的真实写照,直接影响了法警的工作情绪,造成法警普遍不安心自己的岗位,希望转行的严重后果。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目前有关司法警察管理制度并不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做了总的规定,各级法院也在工作中相应制定了一引起工作制度,但在事实管理上基本沿用对法官的管理办法,这极不利于法警的正规化管理,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就造成管理不规范,无法真正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法警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如何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规范,从而导致了上下脱节,下级情况上级不知,上级想管管不了,甚至下级不服从上级管理的情况发生,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制约法警队编队管理的有效实行。
(四)教育训练落实不力,法警战斗力不强。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警工作需要,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明确教训训练的课目和课时,各级法院也相应制定教育训练计划,但落实不好,效果不佳。在许多地方的法院,由于法警人力少,几乎整日忙于值庭、参与执行,又无相应经费保证,集中集训几乎是奢谈,有时好不容易集中起来集训,却因为法警本身接受能力、训练时间短等各种原因造成效果不佳。法警没有充足的、确实有效的教育训练,直接导致法警战斗力不强。
(五)装备落后,无法保证职责的履行。
现在各级法院的法警装备严重滞后,法警手中仅有手铐,而警绳、警棍等基本警械都不齐全,就更不用谈通信等设备了,装备的落后,使司法警察发挥职能没有物质保障,法警战斗力大大折扣。
二、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项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当前法警各种管理制度尚不健全、规范,如何打造一支具有较强战斗的司法警察队伍,结合目前法警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队伍建设。
(一)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只要有案可判,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各级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上抓,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这是法警队伍建设的关键。各级领导要有“大法警”思想,要有壮大法警队伍,扩大法警的执法权限,改善法警装备,充分发挥法警这支准军事化队伍在未来审判工作中的强力保障作用的意识和迫切需要,真正重视法警队伍建设。
1、司法警察负有安全保卫职责。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日常安全保卫和庭审中的安全保卫。而安全保卫工作关系着法院的机关安全,关系着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是预防和制止犯罪、保卫法院机关人员的基本要求。司法警察在安全保卫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司法警察是法定的参与执行力量,并应赋予司法警察独立执行权。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反映最多最强烈的就是“法律白条”、“执行难”问题,虽然各地方执行工作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但“执行难”的局面仍难以突破,而且每年不断有执行人员遭遇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执行人员付出了艰辛的汗水甚至血的代价,究其原因,其中重要一点就是执行力薄弱,且应付突发性暴力事件的能力不足,而作为具有准军事性质的掌握“枪杆子”的法警应当成为法院执行队伍中的生力军,这是因为:
(1)司法警察负有参与执行职责,法律赋予司法警察强制执行权。
(2)司法警察特殊性决定了法警在执行工作中具有强大的感慑作用,以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3)能使“审执分离”这项审判方式改革举措得以及早真正地实现,目前审判人员参与执行,既与审执分离的原则相违背,也影响到正常审判工作的发展,让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赋予法警独立执行权,可以使审判人员从执行工作中脱身专心审判工作,有利审判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审判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实现管理制度的正规化和管理严格化。
理顺管理体制,改变庭、室分散管理的局面,各法院在成立司法警察管理机构的同时,要切实把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由专门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形成一套在组织建设、人员管理、领导指挥、业务工作等方面科学、严格、统一的符合法院司法警察的规章制度,法警专门机构要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制度,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文明执法教育,形成一套值庭、送达、押解、执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目前要真正实现法警的编队管理,要切实加强上级法警部门下对级法警部门的领导,实现管理的正规比和管理的严格化,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法警队伍的编队管理。
(1)实行纵向考核制。即年终上级法警部门对下级法警部门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履行职责情况,教育培训及装备的情况进行考核。
(2)实行双重考核制。即下级法警部门在本院年度考核工作中,应增加上级法院部门的考核意见。
(3)法警个人考核制。下级法警部门法警的录用、职务晋升、岗位的调整及个人的评先征求上级法警部门的意见。
(4)直接调度权制。即上级法警部门有权直接调用本辖区内的法院法警,除特殊情况下,下级法院不得拒绝。
(三)克服勤训矛盾,坚持法警教育训练的经常化、正规化。
各法院法警管理机构基本都有自身的教育训练计划,但由于本身人员少,又无经费保证,时间又无法保证的情况,教育训练落实不力,这直接影响法警职能的发挥,各级法院要根据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要求,把教育培训工作纳入规范化、要从时间、人员、经费给予充分保证。教育培训应包括思想政治学习,业务理论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军事素质培养(擒拿、射击、格斗、驾驶等基本技巧)等内容,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各法警专门机构应从实际出发,克服勤训矛盾,科学计划,科学组训,采取灵活方法切实抓好训练。
(1)勤训结合,把训练融于勤务当中,在执行勤务中提高训练。
(2)实行轮训制。支队以上法警部门组织训练,并实行轮训制,既可克服勤训矛盾,又可克服一些法院因法警人数少,训练难以组织,也有利于训练内容的统一。
(3)开展竞赛,促进训练。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评比竞赛活动,推动教育训练,同时要设立考核达标制。对通过训练而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或批评,以确实有效地推动教育训练。
(五)克服困难,改善装备,实现装备的现代化。
警务装备是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提高作战能力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司法警察职能作出发挥的物质基础。而当前,司法警察装备落后,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法院应克服困难,逐步改善警务装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装备现代化。要确实抓硬件,从环境上改善司法警察的工作条件。以充分发挥警力资源为前提,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改善警务装备和客观条件。
(1)要逐步配齐警务指挥车、囚车、执行车,加强司法警察的快速反应速度。
(2)要配备能满足工作训练要求的武器、警具和训练场地,为工作、训练夯实基础。
(3)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法警严格执法,快速办案的有利条件和环境。
(六)改革选人、用人机制,提高司法法警的战斗力。
司法警察专门机构成立之时,一些法院将一些司法行政后勤人员及不适应审判工作的人员转为司法警察,此种现象召集在各别法院仍存在,这大大影响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要改革选人、用人机制,要把好进口,解决好警察的来源,同时,应畅通出口,对不适应法警工作,素质较低的警察应予以辞退或调离。
(1)调整人员结构。可采取公开考选的方式,选拔一批年龄轻文化素质高、培养潜力大的干部充实法警队伍。还可以从退伍特警武警中择优录取。招聘一批合同制法警,以正式法警为骨干,带动其他合同法警。并根据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法警,使干警队伍结构逐步优化。
(2)强化训练,提高技能。制定严格训练计划,每周定期训练。举行各种竞技比赛,熟悉掌握司法警察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各项技能。
(3)严格管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坚持从严治警,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个人职责,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严格约束,强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