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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兵:我国宪法修改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历史定位

【中文关键字】宪法修改;时代主题;中国特色;内外兼修

【全文】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这次宪法修改对现行宪法序言部分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包括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部分,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对外政策方面的内容,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这次宪法修改对现行宪法正文部分的规定也进行了重要的充实和调整,包括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对国家主席任期作出做出调整,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等。

 

总体来看,这次宪法修改具有鲜明的时代主题,也深刻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的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让宪法文本、宪法实践和当代中国的发展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也让宪法成为中国法治实践不断进步的基本动力源和推动、引领、规范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和权利保障的根本大法。

 

一、历史逻辑:宪法是时代主题的标志和凝结

 

我国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制定通过于改革开放之初,这部宪法总结了我国3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确认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既植根于新中国成立之后政权建设的基本实践,也回应了当代中国政治、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集中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既考虑到了修宪时的实际情况,又照顾到了未来的发展前景,是一部体现全国人民意志、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好宪法。

 

1982年宪法制定通过之后在我国连续不间断地实施了三十多年,这标志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到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这部宪法在这次宪法修改之前经过了四次部分修改,分别是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进行宪法修改,由此而形成了宪法文本、宪法实践与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之间的频繁互动。总体上来看,1982年宪法这三十多年实施过程中的修改是从经济制度的调整逐渐扩展到政治、民生、社会治理等领域。这部宪法的实施不仅成为我国社会法治发展进程的一个重大记录,也沉淀和凝聚了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成功经验和重大共识。可以说,我国现行宪法的每一次重大修改都具有鲜明的时代主题,不论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和私营经济合法地位的确认,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以及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明确,还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宣告,都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而写入现行宪法。

 

而今,经过全体中国人民多年以来艰苦奋斗和努力创造,中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前列,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新的社会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迈出新的步伐,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持续深入推进,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大幅度质的提升,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在全社会得以确立,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新时代,中国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之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国人民在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目标的同时也让这个国家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并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

 

宪法作为建构现代国家大厦并构成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基础的根本大法,应该保持基本的稳定性,同时,宪法实践和发展也应该具有并体现鲜明的时代主题。宪法文本既是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的宣示、宣告和确认,也是一个国家时代主题的标志和凝结,时代主题总是在一个国家的宪法文本和宪法实践中形成沉淀和投射。只有及时回应并体现时代主题,宪法才能够在伟大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实现并发挥其作为根本大法的守护者、推动者和引领者的重要作用。

 

这次宪法修改在社会发展与宪法实践之间实现了良性的互动,不论是指导思想的充实和更新,还是新的发展理念和发展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包括监察体制改革的展开和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等等,通过宪法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可以既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可以充实宪法文本中重大制度的规定,实现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与时俱进和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更好的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

 

二、实践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沉淀与投射

 

1982年宪法制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初,经过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经验依然较为有限,因此,在1982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缺少丰富的法治国家建设的成功经验作为制定宪法的基本依据。现行宪法的这一次宪法修改是在这部宪法实施36年之后进行的一次重要的修改,这意味着我们不仅已经有了近四十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和梳理,还意味着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方面有了较为丰富的成功经验。因此,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深深地植根于中国过去几十年的法治实践,总结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宪法实施36年实践和发展歷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一部充分保障人民权利、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復兴的好宪法。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准。此后的五年时间里,我们可以深刻的感受到宪法实践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不断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决议的方式对依法治国作出的决定,实现了从一般意义的法治国家建设到具体而现实的法治中国建设的转变,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并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一道形成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布局,更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决定特别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现行宪法通过的纪念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在全国在全国上下形成了浓厚的宪法文化氛围,为宪法的实施塑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成为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使命。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在报告中特别提出,“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依法治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一提法为我国未来宪法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我国宪法实践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总结和回顾我国这些年来的宪法实践,我们可以深深地感受到,宪法实践不断推动着我国朝着富强民主文明的方向发展,也不断促进着我国向着法治国家的道路前进。一个宏伟牢固的国家大厦正在建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权力不断得到规范,公民权利的保障在不断加强,一个强大的国家、一个法治的国家、一个成熟的社会正在日渐形成。

 

因此,这次宪法修改在国家机构和制度优化、完善方面坚持以我为主的立场,从过去简单的借鉴、移植和模仿转变为中国道路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展示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宪法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一条基本规律。通过宪法修改将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进行确认,可以更好的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这次宪法修改展示了中国人民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的高度自觉,在超大型国家治理模式的探索方面实现了重要的回归,不断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同时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道路基本规律进行探索并展开创造性的实践。

 

三、内外兼修: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相结合

 

宪法作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又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宪法制定和实施的主要意义和目的在于构建国家内部治理的政体制度,优化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与机制,实现国家权力行使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为人民追求幸福生活提供最高法律保障。而同时,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其内部治理和宪法秩序的实现当然具有并会产生外部效应,特别是对于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塑造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和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在区域性和世界性事务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在新型国际关系的形成过程中的话语权不断增强,中国内部治理目标的实现为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准备。

 

这次宪法修改在序言部分不仅增加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还把“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了宪法,这样的做法显示了中国作为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大国治理的国际视野,也让中国的宪法实践具有了世界意义和国际维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前景十分光明,挑战也十分严峻。”中国作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超大型国家,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在新的一波全球化浪潮和创新发展大潮之中正在实现从跟随者到领跑者的角色转换,对于公平合理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塑造和形成具有历史责任。中国的大国治理和发展模式不仅仅关系到中国内部治理的优化,还关系到世界政治力量的此消彼长和大国博弈的战略平衡,也关系到新的全球治理体系和秩序的形成。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国家治理和发展经验以及国家安全观、世界秩序观对于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在国际形势变化节奏不断加速的今天,倡导新型国际关系,塑造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战略格局,可以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可以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中国独特的贡献,提供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和成熟方案。

 

因此,这次宪法修改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宪法序言,还在序言增加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些新的规定全面展现了中国人民在新的历史阶段对于幸福生活的热切向往和积极追求。同时,这次宪法修改还在序言部分增加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容,提出“”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这一做法既是对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担当予以明确,也是对于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日益扮演更为重要角色的客观现实予以确认,同时也展示了中国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合作与共同发展的基本立场,以及对于和平、合作、共享、共建、共赢、和谐、发展的新型国际关系积极塑造的姿态。中国作为这个世界上特殊情况的超大型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不仅面临着经济体量巨大和增长速度快的发展形势,而且还必须应对内部治理情况复杂、国家安全挑战多多的现实,因此,中国的发展必须以我为主,在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力的同时,努力实现内部治理和创造有利国际环境之间的有机统一与整体协调。

 

周邦虽旧,其命维新。大国治理,千头万绪。中华民族文化基因中不缺乏自强不息的精神,也不缺乏厚德载物的底气和底蕴,更不缺乏日新月异、天下为公的动力和追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前景十分光明,挑战也十分严峻。“因此,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超大型国家,中国必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兼顾多元诉求和价值,在内政与外交,传统与现代,自由与秩序多维度之间保持基本的平衡,内外兼修,这也是我国宪法修改和宪法实践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作者简介】

李晓兵,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原发布时间:2018/8/29 10:07:34

稿件来源:《天津政协》2018年第4期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4913&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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