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夏正林:在立法与司法互动中实现法治

【中文关键字】法治;规则;社会治理;立法原意

【全文】

      这是一个法治的时代,人人都欢呼法治,可法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话题。2月3日,美国西雅图法官叫停了特朗普总统禁止多国公民入境的行政命令,让人们又一次感受到了法治的力量,这种人为的制度设计既体现了人们对法治深层含义的理解,又体现了法治的无奈。在之前的专栏文章中,笔者曾谈到,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依照已确定的法律来办事,但这毕竟是一个人统治人的世界,而不是什么法统治人的世界,探索法治的真谛还需要把视野放在理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无非就是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按既定规则办事来防止人治中的无规则、任意和专断的情形。有人说,只要所有人,包括立法者自身都严格遵守法律来办事,法治的价值就实现了。然而,这是一种简单化的法治,不是完整的法治治理过程。严格来讲,一个完整的法治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关键环节,而且这两个环节必须互动才能实现法治的治理。

      实现法治治理,制定法律固然重要,然而仅有这个是不够的。因为,法律一旦被制定就成了客观的存在,而且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它还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加以适用后才能实现。而在这个过程中,各方主体就有可能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不是所谓立法者最初的意图来遵守。有人说,如果由立法者来掌握解释权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从形式上讲,立法者掌握解释权固然可以保证法律效力的统一性,然而,从逻辑上讲,立法者作出的解释是否与其立法时的意图完全一致,这也是无法证明的,也有可能是其当下的理解,如此,带来的后果就有可能使立法者自身不受其制定的法律制约,这样,就可能使法治的价值落空。有人说,如果由司法机关来解释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了。的确,通过分权可以制约立法机关,而且适用法律的过程必然包含着对法律的解释,因为从抽象的规则到具体的实践,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尤其是涉及特定的利益群体,需要他们的参与,所谓“两造对质”,最后形成对法律的具体的共识。毕竟,司法才是法治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实际上决定了法治的实现与效果。

      但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的解释是否与立法原意相符也是无法证明的,因为立法的意图在法律公布后就无法寻找了,人们看到的只是客观的文字。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也应当受到限制,比如严格的程序限制,即所谓程序正义,以及只能在具体的个案中进行解释,而且它的效力只能及于具体个案,这就大大减小了僭越立法的可能性。另外,由于任何具体的规则在相似的案件中被适用从而就有可能成为普遍的规则,在这种情形下,立法机关还可以通过再次立法或解释来修正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以实现立法者的权威。

      总之,立法和适用法律都是法治实现的重要环节,立法者的权威和法院的权威都需要用心维护,甚至信仰,让他们实现良性互动才是法治的良心。

【作者简介】

夏正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发布时间:2017/5/23 13:48:05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9846&lis...

上一条:王智勇:关于被告人品格证据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分析——以量刑为切入点 下一条:孙立红:规范性的事实支配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基于对三种不作为犯理论的批判性思考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