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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数据分析做先导 多措并举提质效——吉林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中文关键字】劳动争议案件

【全文】

      核心提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方法对劳动争议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并将成果转化,为服务审判、服务司法改革提供依据。该院为应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施了一系列举措,并对进一步提高类案审判质效提出建议。

      一、案件数据分析

      1.案件总量

      一审案件受理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从2008年全省一审收案总数1472件到2016年的6826件,年收案量增加了3.6倍。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2015年劳动争议一审案件数量较上一年度急剧增加了67.3%,2016年收案数量较2015年虽略有下降,仍比2014年度高出55.9%。

      2.劳动争议案件在各审级民事案件中的比例

      全省民事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在一审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仅为2.5%;在二审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却超过二审民事案件的十分之一,达到11.0%;在再审审查和再审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8.9%。说明劳动争议案件息诉服判率低,易启动二审和审监程序。

      3.地区分布

      从全省9个地区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来看,吉林省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分布在长春、吉林、白山、延边4个地区。其中长春地区案件数量占居首位,占全省劳动争议一审案件的30.5%,吉林地区其次,占21.7%,长、吉两地受理一审案件数量之和超过全省一半。劳动纠纷一般多发生在经济发展较快、人口密集城市。值得注意的是白山地区,该地区GDP排位和人口数量均不靠前,但案件数量列全省第三位,与该地区产业结构特殊有直接关系。该地区矿山企业密集,矿山作业本身危险性大、劳动保障不充分、社会保险覆盖率低,导致该地区劳动争议案件高发。

      4.案由分布

      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数据显示,一级案由的综合类案情案件数量占64.4%;二级案由中,劳动合同类纠纷占33.5%,社会保险类纠纷占2%,福利待遇纠纷占不到0.1%。一级案由的综合类案情案件数量远远超出下级案由案件总数,可见,劳动争议案件案情多较为复杂,在一个案件中提起多类、多项诉讼请求的情况非常多见。(见图一)

      5.突出类别案件

      审判监督程序案件能够反映一个时期类型案件审判难点。通过分析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发现数量排前三位的是涉及国企改制问题案件、解除劳动关系案情案件和含工伤案情案件。这几类案件均属矛盾激烈、难以息诉服判、极易引发激烈访和集体访的案件。以2014年至2015年吉林高院审查的453件再审申请案件为例,其中涉及国企改制案情的数量最多,为123件(此类案件常出现串案),占比27.2%;其次是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96件,占比21.2%;含工伤案情的70件,占比15.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59件,占比13%。(见图二)

      6.各审级结案方式统计

      2014年至2016年,一审案件数量总和18529件,二审4624件,再审174件。一审案件裁判率67.2%,调撤率32.8%;上诉率始终保持在25%左右,高于全省民事案件平均上诉率;二审案件维持率65.7%,调撤率18.9%,改判改裁率15.4%;再审审查案件进入再审率10.8%,再审案件发改率较高,达71.7%。整体来看,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和再审发改率较高。

      二、审判工作中的难点

      1.劳动者普遍缺乏法律意识,维权能力不强

      从近三年结案裁判文书中体现的劳动者信息看,劳动者年龄在40岁至60岁之间的居多,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作为维权一方诉讼能力不强。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不能及时主张权利,既不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也不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时也不能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且缺乏证据意识,加之一些诉讼“黄牛”的错误引导,往往不能正确主张权益。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劳动者诉讼能力偏低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审理案件的难度,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2.违法用工情况严重,司法难以实现全部救济功能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从劳动争议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看,吉林省的用工主体普遍缺乏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违法用工现象严重。以涉工伤案情案件为例,违法用工的高发行业是建筑业和矿山企业,此类案件出现在两个行业的比例分别为36.9%和29.3%。这两个行业随意用工现象严重,行业本身作业危险性大,劳动保护不足,又属社会保障覆盖极低的领域,农民工发生因工伤亡后违法发包人和实际承包人往往相互推诿,因工伤亡的劳动者一方无法及时实现权利救济。劳动行政部门对此缺乏监管,导致问题不能及时控制和解决。案件一旦诉至法院,一般距事发已经过很长时间,被告不积极应诉,证据难以保全,生效判决执行难,司法不能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3.老工业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涉国企改制案件矛盾难以化解

      吉林省地处老东北工业基地,由于历史的原因,因企业改制引发劳动争议案件非常多,绝大部分属下岗职工、提前退休职工起诉的案件,且多为集体诉讼案件,如2015年松原地区受理涉及吉林油田改制的劳动争议案件127件。国企改制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由政府引导的改制中,有些文件和做法并非严格依法,也存在当时法律不健全、特事特办、主要依据政策的改制做法。而这类案件中劳动者往往生活质量较差,心理落差大,要求较高,情绪激烈。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需要做大量调查工作,处理时还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兼顾历史背景和法律保护的限度,难度极大。

      4.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造成难以息诉服判

     经过对裁判文书数据对比分析,全省9个地区法院存在一定程度同案不同判现象。如对于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于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裁判规则、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工伤保险待遇协议的有效性认定等问题,劳动仲裁部门与全省各级各地法院理解和掌握不一,处理结果上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大量当事人不能息诉服判,司法公信力遭到质疑。

     三、提高审判质效的相关建议

      1.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进行数据对接,构建分析研判大平台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有着重要的监管和保障职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有特殊的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前线作用;法院承担着对争议作出最终裁判的司法职能。劳动争议案件之所以矛盾复杂,难以化解,还往往与政策、地方性立法文件过于繁杂又不断变化有关系,而一些地方性规章、规定、决定等文件主要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参与制定。应当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协同调研,实现大数据、大格局,对整体情况进行研判,建立合力化解纠纷的行政、仲裁和司法大平台。

      2.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普法教育

      针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普遍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应加大普法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向社会宣传劳动法律,从而规范用工市场,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如针对工伤案情案件在吉林省集中易发于每年5月至10月的特点,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在每年这一时间段,在建筑和矿山两个重点行业,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强化安全和责任意识,预防工伤工亡事件的发生。在处理此类工伤待遇案件时,尽量疏通劳动者维权途径,依法及时保护劳动者权益,并发挥判决指引作用,对典型案件进行重点宣讲,明确违法发包的责任,以此促进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建筑、矿山企业提高责任意识和参保意识,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3.全面建立三级法院专业化审判团队,统一法律适用

      法官专业化、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要求,是提升审判质效的科学途径。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性强,且需要法官对历年法律法规政策有延续性的了解,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不断突出的情况下,急需在全省三级法院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通过团队调研,进行类案数据积累和业务总结,开展常态化交流学习,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尤其是在应对省内同案不同判问题上,及时在全省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权威,具有重大意义。我们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制定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的目标和具体办法,已经自上率下对审判庭业务进行了科学调整,由原来的按审级分案为主全部转为按案由分案,由专业审判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负责类案调研和对下指导,此举无疑将增强类案审判的专业性,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4.加强类案指导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司法改革中提出了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目标要求,法官必然产生自我提高的迫切需求,加之法律和司法解释更新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法官进行定期培训十分必要。应当多进行类案指导和培训,及时传授新知识,有针对性地解决法官办案中存在的疑惑,鼓励专业法官参与研讨,切实提高业务水平。我们成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课题组,由三级法院业务骨干和法学教授组成专业团队,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对典型案例和疑难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对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研究,总结归纳裁判观点,通过向全省法官授课的形式,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对提高全省类案审判质效起到了重要作用。

      5.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劳动关系纠纷往往涉及行政职权与司法权的交叉、劳动仲裁与法院裁判的冲突、地方性立法文件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在吉林省亟须建立各方协调机制。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鼓励诉前化解纠纷。在处理个案时将工会纳入协作机制中来,充分发挥其作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是衡量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司法机关都应当积极发挥作用,本着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的出发点,尽量使矛盾化解在诉前,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作者简介】

吉林高院,课题组成员:宫斌;侯佳;李国强;寇承魁

 

 

原发布时间:2017/5/4 9:00:34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9609&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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