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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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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从浅中医”,借用这一俗语谈刑事辩护委托,再为合适不过。
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谓之“病”;委托刑事律师提供无罪、罪轻辩护,谓之“医”;案件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如有)逐一推进,刑事辩护的难度也逐渐加大,谓之由“浅”入“深”。借用“病从浅中医”这句术语,并不是说“病深”,刑事律师的作用就不能发挥;而是说“病浅”时,刑事律师有更充分的时间“诊断”,并“及早治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遭受的痛苦越少。故而,委托刑事律师,宜早不宜迟。
近期“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再审无罪案”引发社会关注,当事人王力军一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阶段检察机关与辩护人指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再审法院改判王力军无罪。从有罪到无罪,或许对于王力军来说,已算是满意的结果,但两年涉案的过程,却足以让王力军身心疲惫。我们回顾案件经过,才知道王力军是开庭前两三天,才到法院对面的“法律服务部”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由此可知,王力军错过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法律意见、进而将案件终结于开庭前的机会;也因为审判阶段律师“诊断”仓促,导致其错误选择了“药方”,使案件一审阶段不能做到“根治”(无罪)。
根据孙律师的办案经验,当事人或其家属不乏出现不委托刑事律师、待到一审庭审前或提起上诉时才委托刑事律师的情形。个中原因复杂,一是寄希望于司法机关公正处理,但其不了解刑事诉讼流程及诉讼风险;二是认为委托刑事律师费用不菲,但未综合考虑案件对其个人所产生的成本;三是持有刑事律师无用论,偏执相信通过关系解决案件,但往往是花了钱,问题却得不到解决;等等。然而,当事人及其家属较迟才委托、乃至不委托刑事律师的根本原因,是他们不了解刑事律师在每一阶段所用的“治疗方法”,以及所能发挥的“治疗效果”。
故而,只有在对“主治医生”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托付“治病”的重任,才会在“病起”时,甚至“病前”,就想到找“主治医生”来处理。
第一、要讲的是刑事律师在当事人“病起”之后的作用。
一起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部分案件还可能进入二审阶段、再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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