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字】宪法解释;通过;效力
【全文】
一、宪法解释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解释生效,应当获得多少以上的赞成票,是宪法解释通过程序的核心问题。这个数字表明宪法解释需要凝聚多大程度上的民主共识性,才能生效。虽然较低的法定生效票数,有利于更容易、更多地产生宪法解释;但宪法解释的权威和效力,则与法定生效票数要求成正比。
这个法定生效票数,主要有两类情形,第一类是获得一般的绝对多数票,即以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第二类是获得超绝对多数票,即在大于二分之一的比例中确定一个法定生效比例,各国立宪立法例中,常见的绝对多数比例有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确定哪一类多数票为宪法解释的法定生效要求,应当考虑这样一些因素和参照系:
首先,宪法解释法定生效票数,应当与作为其解释对象的宪法规范的修改程序的法定生效票数匹配。宪法修改程序所要求的法定生效票数,是一个重要参照系。根据《宪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应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解释虽然没有产生出新的宪法规范,但不宜与产生新宪法规范的宪法修改的生效要求悬殊迥异:宪法修改是由全国人大担纲,宪法解释则由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常委会担纲,其在常委会的生效要求,不宜再低于宪法修改通过在全国人大的三分之二底限。
其次,宪法解释法定生效票数,应当高于作为其宪法监督对象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生效票数。宪法解释常常发生在需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做出判断的场景中,通过后的宪法解释常常决定着这些规范性文件有效与否,因此,宪法解释的生效票数至少不能低于审查对象的法定生效票数,否者难以基于宪法解释判断法规范的去留。根据《宪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与此相关《立法法》第41条规定,法律草案的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宪法解释的生效票数应高于法律案生效所需满足的一般的绝对多数。
对照之下,宪法解释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够确保宪法解释能够依据宪法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领域有效地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一项宪法解释案,经提起、受理、起草、审议、通过等环节的宪法解释程序,就成为了一项政治的宪法解释,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拘束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仅是生效的宪法解释区别于宪法解释案关键,而且也是有权机关作出的宪法解释和无权机关对宪法的解释的根本区别。有权机关经宪法解释程序作出的正式宪法解释与其他机关非正式的宪法解释之间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这种正式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律效力问题,是宪法解释的一个核心问题,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尤其是《宪法解释程序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规定基本法解释时候,专门基本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其实施十九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这对于基本法的正确实施发挥的重要作用,而人大释法所具有的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基本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是其重要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
关于宪法解释应当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不同论者持不同观点,主要有三种可能的方案:具有同宪法相同的法律效力,具有低于宪法但高于法律的法律效力,具有同法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由于宪法解释不同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只是在对宪法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情形以及宪法实施中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情形下做出,并没有宪法规范的内容做出新的规定,因此,确定宪法解释的具体效力,至少应当考虑这样三项因素:宪法解释与解释对象宪法本身的效力之间的对应性,宪法解释程序的严格程度,宪法解释需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做出判断这两个因素。在这个意义上,基本法和《立法法》关于基本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的效力界定,具有借鉴意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均规定“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表明基本法解释就是引用相关基本法条款的理解准据,两者具有相同效力。《立法法》第50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作者简介】
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