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字】立法;宪法解释
【全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加强宪法实施,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有必要制定一部《宪法解释程序法》。
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是弥合社会发展与宪法规范之间冲突的有效方式。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也可能出现一些与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不完全一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宪法的制度成本较高,效率较低。尽可能地解释宪法,用好宪法的文义空间,则能为现实发展提供及时、权威的规范依据。
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行使释宪职权。这并不是因为宪法条文没有解释的实际需求。其实,宪法第10条第1款“城市的土地”的内涵,第30条“市”的内涵,第62条、第67条有关“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区分标准、性质和效力等问题,都出现了规范与现实相互抵牾的情形,有予以解释的必要。
激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职权,应当在组织结构和运行程序两方面建立健全相关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一部专门法律来提供。
作为专门法律,《宪法解释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宪法相关法。宪法相关法是那些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等方面的法律是其典型表现。宪法相关法中的一部分是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如立法法、选举法、代表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各国家机关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等。也有一部分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如监督法、居委会和村委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等。由此,《宪法解释程序法》亦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
一部完备的《宪法解释程序法》应当对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与受理、宪法解释案的起草与审议、通过与效力等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做到内涵清晰、外延周全、规范具体、程序完备,并与现有其他制度相衔接。这些事项是对宪法解释权的充实和完善,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职权的安排,唯有以民主的立法过程方可获得充分的正当性。
当前,对宪法的某些条文进行解释已显迫切。那么,是否可以在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径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宪法解释决定”呢?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以决定的形式解释法律。法律解释是一种立法行为,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藉由“决定”进行法律续造。但是,宪法解释创设的规则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某种程度上具有类似宪法的位阶。宪法解释作出后,与之抵触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作出适当调整。如此严肃的宪法实施活动,如果没有专门立法提供行为依据,不免影响宪法本身的权威和稳定。
宪法解释作出后,必将对社会生活产生直接的、深刻的、实际的影响。基于如此重大的外部效力,解释宪法的工作就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内部事务,也不属于单纯的组织运行事务。在这个意义上,以“议事规则”的形式来进行制度设计,便不那么得当。
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实施宪法。全面实施宪法,必然要求加强宪法解释。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规律出发,通过科学民主的宪法解释程序立法来贯彻实施宪法,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奋斗目标的重要途径。
【作者简介】
于文豪,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发布时间:2016/12/8 8:49:32
稿件来源:中国宪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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