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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瀚:裁判文书上网的压力与动力

【中文摘要】裁判文书公开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环,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公开载体呈现出由纸制到网络的转变,网络成为裁判文书公开最重要的平台,为法院推行裁判文书全面公开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改革中,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力度较大,备受公众瞩目。各级人民法院敢于将判决书公布上网,接受公众监督,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但在这一“上网热”的背后,还存在很多争论。如何把握公开的界限和范围,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如何协调各级法院公开比例,如何解决法官面临的内外压力,如何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如何面对公众的监督,当错案发现时应该建立怎样的应对机制,如何落实法院内部人员配合与技术支持,都是目前仍需解决的问题。

【中文关键字】裁判文书;司法公开;知情权;隐私权

【全文】

      引言

 

      201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白皮书),全面展示司法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尚属首次。司法公信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法院公信力来实现,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白皮书,本身就是法院公信力的一种体现,展示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白皮书以中英文双语形式,运用大量数字、图表、实例,全面展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取得的成就。根据白皮书显示,截至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开庭公告400余个、审判信息项目3万多个;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审直播8万余次;全国28个省区市三级法院公布裁判文书560多万份;累计公布未结案件2149万余件、被执行人信息2789万余条。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举措,从《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彰显出推进司法公开进程的决心和自信。白皮书的一系列数据显示出全国各级法院对司法公开所作出的努力,也展示出司法系统将司法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的决心。同时也让公众意识到司法并非是被神秘化的封闭领域,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旨在扩展司法的参与度和开放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而这种公平正义应当是通过司法公开和使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司法机关办案难度频繁加大,当司法判决结果与公众理解的朴素正义相悖时,对司法的质疑之声往往弥漫网络。而打破质疑的开端就在于公开,公开使得司法神秘性逐渐淡化,使猜疑和误解得以消除,促使各级法院以个案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并以信息公开来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审判机关能够如此主动的晒出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实属明智之举。能够如此果敢地推进司法公开进程,拿出实实在在的数据说话,不得不为全国法院点赞。

 

      在各种公开举措中,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无疑最受关注。我们知道,法院判决是一种专业判断,但这种专业判断只有在获得最低限度的“社会认同”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达成法院作出这种判断的基本目的。而获得最低限度的“社会认同”的途径之一就是将裁判文书全面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缩小了司法神秘化的空间,民众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关注与日俱增,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公开被改变。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承载了全部诉讼活动。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事实上意味着更多的压力与责任,因为司法文书的优与劣毫无保留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公开既是展示自身精湛业务的平台,也是晒出自身不足的“曝光台”,接受公众评判的压力,会倒逼司法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也能坚定司法工作者顶住“压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司法的决心。只有社会公众都知晓的判决才是真正具有法律的生命力,只有敢于“晒”给公众看的判决书才具有真正的说服力。司法公开应当真正构建起与公众沟通的“桥梁”,实现由形式公开变为实质公开。

 

      一、裁判文书上网所承载的“压力”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必然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既是我国司法自信提高的表现,也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塑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虽然,我国司法公开创造了历史新高点,但我们不禁发问,纵使中国司法透明度在近年来取得质的飞越,我们真的迎来了全面公开裁判文书的时代吗?在裁判文书公开已经取得巨大突破,社会各界为之欢呼雀跃的同时,有许多重要问题迫切需要思考与解决。

 

     (一)法官的内外压力

 

      在实际操作层面中,文书全面上网既增加法官工作负担,又加重法官的内外压力,这里的法官尤其特指基层法官。裁判文书上网等于将司法活动公之于众,司法的神秘面纱被戳破。在公众的视线下,法官必须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来审理,必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准确引用法律规定来审判并得到有效执行。可以说这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法官形象,有助于司法权威提升;但我们不得不看到其背后隐藏的忧虑。

 

      首先,文书上网公开后,整个案件清晰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这就要求裁判文书必须彻底避免低级错误,例如错字的产生,并且在说理逻辑等方面要更加一丝不苟。基于此,笔者认为很可能会催生一批专门的文书“写手”,而出自这些“写手”们的裁判文书会在很大程度上颠覆裁判文书的写作方式。

 

      其次,文书上网还要与执行情况步调相一致,如果有的案件文书已经上网公开,却没有得到及时执行,这样会给法院造成负面影响。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可能会使得当事人找出类案进行对比,在此压力下,当法官面对案件时,会不会以一种看不见的方式销案,一味追求庭外和解呢?

 

     (二)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压力

 

      互联网时代信息的高速传播,使得公民隐私扩散的风险显著加大,因此非常有必要探讨裁判文书上网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所带来的压力。

 

      1.是否征得当事人同意

  

      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如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当前裁判文书上网所面临的难题。有人认为裁判文书上网与否,首先应当得到当事人的许可;也有人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定会泄露私人信息,不能以当事人的权利为交易筹码去换取公众知情权的满足。那么,裁判文书上网是否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呢?

 

      2.裁判文书公开中的正当权利保护面临的压力

 

      文书网上公开必然会涉及一些个人权利和利益,如何在满足公众知悉权的同时解决好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保护问题是裁判文书上网不可回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六项规定》对该问题予以回应,提出“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该提法比较笼统,不便实践中把握,有必须讨论裁判文书上网时对信息保护的限度。司法公开不是绝对的公开。在公开过程中还应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充分尊重公民个人权利。还应妥善处理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的关系,防止媒体监督变成舆论“暴力”的工具,影响司法活动,给公平正义造成消极影响。

 

     (三)尚未建立应对处理机制

 

     将裁判文书通过互联网公开所发挥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也会给法院带来很大的风险。例如,如果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之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则可能对法官的判决产生误解或质疑,更甚者通过网络发酵带来恶劣影响。虽然在对于涉及隐私、商业秘密的裁判书做一定程度的技术处理问题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已经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有所提及;但是公开的裁判文书是否永久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是否能够申请从网上撤销等细致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涉及信用问题或者刑事犯罪的裁判文书要在网上公布多长时间的规定仍显不足。由于裁判文书面对的是公众的监督,一些错案会被发现,进而可能牵出司法腐败现象。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则会给司法带来较坏影响。就目前而言,很多法院尚未建立起或虽建立但不成熟的应对处理机制。

 

      二、裁判文书上网所承载的“动力”

 

     (一)文书上网“迫使”法官向“专家型法官”转变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推行文书上网,法官对待每一个案件判决的态度就会更加认真严谨,不能有得过且过的态度;鞭策法官确保每一份判决书不仅要做到论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还要做到说理透彻、逻辑严密;不仅要做到格式规范、结构完整,还要做到语言严谨、用词精确、逻辑清晰。

 

      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一直以来都是很多法官的短板,一份说理不清的裁判文书一定是不合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二)裁判文书上网有助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现代社会,司法构筑并守护着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既是社会公正的保障线,也是社会伦理的保障线,为公民权利提供一种最终的权威的救济机制。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是实现公民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方式之一。裁判文书的公开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国家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和结果提供了条件,有助于实现司法决策透明和发扬司法民主的价值功能。

 

      1.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应适当吸纳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轨道后,就已经演变成为公权力运行的组成部分,从而包含有公共信息的色彩。其个人信息、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适用已经独立于其个人因素成为司法权动作的素材,或者说成为一种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的运用,应当服从于其自身要求,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和因素。我们所担忧的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本质上就是公权利和私权利二者的冲突,在两者冲突时,我们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如果说裁判文书上网之前要征得当事人同意,裁判文书上网这一制度将沦为一句空谈,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六项规定》均明确指出,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裁判文书公开不得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即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请求不公开文书的,且不公开不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决定不公开裁判文书。但是何为“正当理由”?这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形成统一标准,不好把握的问题。我们认为这里的“正当理由”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权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如果说公开更不利于双方矛盾解决,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对社会公共利益无害无益,那么我们认为该文书可以不用公开,可以构成不公开的“正当理由”。

 

      2.区别对待法人与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公开

 

      当法人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时,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公开,应当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兼顾法人的正当利益。与自然人相比较而言,法人的社会地位更为特殊,法人的诚信守法对其自身而言是一笔巨大的隐形财富,同时也与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发展息息相关。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在从事市场经济行为时,按照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其相关信息例如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如果没有其他特殊原因,则应通过公开从而允许公众通过正当渠道获知。因此,裁判文书中涉及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均应全部公开,不做任何技术处理。

 

     裁判文书中最易滥用的信息类型是敏感的个人信息,有争议的是当事人的姓名是否属于网上公开的范围?一般来说,单纯的公开姓名并非侵犯公民隐私权,但如果将姓名和裁判文书结合起来,很可能使公众将两者之间对照联系起来,从而知晓当事人身份,有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声誉或其他不利影响。但是,如果一份公开的裁判文书,隐去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那么公众怎样确定这一案件的真实性?如果说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隐私权,那么允许公众旁边庭审是否也是当事人侵犯隐私权呢?试想判决书公开当事人姓名如果侵犯隐私权,那么公开涉案地址难道就不是侵犯隐私权?以此类推,公开的判决书还有什么真实的资讯可以揭露?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的姓名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更不应以此为借口阻碍裁判文书的公开,构成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限制。

 

      至于自然人的出生日期、性别、工作单位等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或是做相应的技术处理,则由案件具体情况而决定。也就是说,有关信息是否在裁判文书中做必要技术处理,取决于公众对于判决公正合法性的需要,取决于此类有关信息与案件审判的内在联系。

  

      至于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此类信息大可不必公开,不公开并不影响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和专业性,应当相应的技术处理,以兼顾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隐私。而且,不公开此类信息并不影响对该案件的理解和确定该裁判的公正性。

 

     (三)构建裁判文书上网应对处理机制

 

     任何一项制度不可能生而完美,多多少少都会存在瑕疵或漏洞,都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践摸索中不断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亦是如此。借助互联网平台公开带来诸多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诸如同案不同判、上网文书撤销问题,需要各级法院建立起相应的处理机制,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避免法院陷入被动的僵局。积极面对公众的批评和质疑,妥善处理公众意见。随着裁判、书公开上网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成熟,法院的审判质量会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写作技术也会不断成熟,相应的负面影响也会得到良好的解决。

 

    三、对现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建议

 

     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不等同于全面上网,将具有案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即可。也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应当全部公开上网,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诚然,将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意,也是落实司法公开的必由之路。司法公开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国家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和结果提供了条件,有助于实现司法决策透明和发扬司法民主的价值功能,然而,司法透明化和审判公开化是否意味着要将各级人民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不加限制的公开呢?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法院现阶段如何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落实,还需进一步探讨和分析。

 

     实务中,我国法院法官们的案件审判任务非常繁重,尤其是基层法院。如果各级法院不加区别的将所有裁判文书上网,则会进一步增加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压力。例如,我国各地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判决书写作水平高低不一;网络建设、维护成本,对于经济良好地区或高层级的法院来说,问题可能不大,但是对于经济水平落后的基层法院负担太大,很难建立起来。诸如基层法院此类的困难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各级法院将所有裁判文书上网,不仅达不到理想效果,反而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因此,在对待裁判文书上网的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持更为理性冷静的立场态度,不宜将司法透明化和审判公开化机械地理解为将各级法院的所有文书全部上网公开。

 

     (一)区别各级法院的文书上网比例

 

     在现阶段,建议各级法院应当采取循序渐进式的上网公开模式,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有裁判文书上网,建立统一的案例指导(或判例)制度,形成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理解和适用的有效机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80%的裁判文书上网,尤其是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件,这一公开比例随着制度的完善不断上升,最终达到全部文书上网的目标;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公开比例视各地发展水平而确定,不作具体规定。对裁判文书进行分流,一些简易案件和不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如反映邻里纠纷、简单债权债务、当地民情风俗的案件,这部分裁判文书没有必要上网,减轻基层法院的人、财、物负担。对于社会关注度广、重大疑案难案或者具有规则形成意义的标准化案件,法官应当制作严谨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基层法院部分裁判文书上网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随心所欲的决定公开内容,而是在现阶段各基层法院不具备全部公开的条件,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一现状只是暂时性的,会随着各基层法院内外条件的不断提升而最终达到全部公开的状态。

 

     (二)提高法官自身软实力,打造精品裁判文书

 

     一份法律裁判文书综合体现了一名法官的业务能力、法律职业素养和水平,文书上网对法官的各项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制作出经得起检验的判决书,是法官亟需解决的问题。一份经得起公众检阅的判决书不仅要求结构完整、格式规范,还要做到文字严谨、表达精确。尤其是在说理部分,更是要把握好专业化与朴素性的关系。判决书的说理需要符合大众化的趋势,既要在事实认证和法律适用上严谨准确,又要简单易懂,不仅要体现裁判文书严肃性和法律专业化,同时又要兼顾文书的大众性与朴素性的特征,让非法律专业的社会大众仅凭普通文化知识、道德情感和公序良俗就可以看得懂、辨得明。法官们要写出高质量、令人信服的裁判文书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要求法官平时要加强文字素养,更要学习法学理论,塑造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思维模式。多阅读研究优秀的裁判文书,从中取长补短。法官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与职业尊严必须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的各项能力,不畏惧公众的审阅与监督。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人民法院的意见》中也提出了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并特别提出要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笔者有理由相信,长此以往,我国法官整体业务素质必将大幅提升。并且,随着对法官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在今后的法官选拔中门槛势必上升,此次《意见》也明确提出改革选任制度,建立一套更为严格的法官遴选机制。因此作为一名法科学生,应当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夯实基础。

   

     (三)各级法院落实技术支持和人员配合

 

      各级法院要落实裁判文书上网这项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制作出优秀的裁判文书,同时也离不开各项技术支持和内部人员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完善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及时查阅,实现四级法院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各省各级法院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并通过网络收集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承办单位。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文书的校对和审阅工作,借助网络技术,引进配套软件,对文书进行纠错等工作,切实提高文书质量,同时节约人力资源。开发裁判文书辅助管理系统,实现裁判文书从制作到网上发布一体化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着力整合资源,推动以服务法院工作和公众需求的各类信息化应用。在对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时,务必严格把握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界限。

 

     四、结语

 

     一项新的制度从较完善到成熟,当中离不开很多群体的努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开展与推广,需要的还是法官的支持、当事人的配合及民众的理解。虽然将裁判文书上网公示,会给法官增添许多额外的工作负担,但它的意义恰好在于如果所有判决都毫无例外地上网,法官就必须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不可有侥幸掩饰之想。尽管裁判文书上网会带来很多挑战甚至风险,但决不能因此忽略了此项制度所设立的初衷和蕴含的价值功能。我们如果在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进程中,将“压力”转化为“动力”,站在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高度,使每一份判决书都经得起阳光的照耀,那么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带来的福祉。

【作者简介】

王瀚(1989-),女,土家族,湖北施恩人,武汉大家法学院2013级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研究。

 

 

 

原发布时间:2016/12/16 9:18:13

稿件来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8443&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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