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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涛:赋权专门机构,推进宪法解释

【中文关键字】专门机构;宪法解释

【全文】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法解释。目前,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仍亟待完善。尽管宪法、立法法、相关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共同建构了一个初步框架,还有很多制度细节处于缺位状态。实践层面看,八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尚无一次完整的宪法解释操作: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没有完整地行使过一次宪法解释权,也没有产生过一份权威性的宪法解释文,我们也找不出任何一个经由宪法解释而成功处理重大争议的案例。我们应当承认,现有的宪法解释制度没有发挥应有作用。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很多,我们应当在遵循宪法实施基本原理与规律的同时,从具体国情和现阶段社会背景的特点出发,进行“综合诊断”。本文认为,缺乏一个具体而专门的“承办机构”,是宪法解释制度难以落地的一个关键。

 

      从普遍规律看,宪法解释总是一项专门制度,授权给专门机构,并以专门的程序和方式来运作的。尽管我国宪法体制有自身特点,但专门机构的缺位所造成的问题是明显的:第一,现有机构职能趋于饱和,依靠现有人力资源、时间资源与工作机制,难以负担宪法解释这一重大任务;第二,现有机构的人员难以在短期内掌握必要的理论知识与经验,在处理宪法解释问题时,难免会因为判断力有限而不敢依法处理;第三,现有机构已熟悉其既有职能、程序,已建立其相对完善的工作机制,宪法解释是一项既有专业性、又有全局性的事务,如何与其他法律程序和工作机制保持应有区分、协调,而不至于破坏已有的工作机制,是实践中的难题。

 

      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处理香港基本法解释问题中的经验是可资借鉴的。香港基本法实施短短19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作出5次释法,对基本法上的有关条文给出了正式“解释文”,化解了一系列法律争议,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果我们检视相关制度细节,就会发现,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基本法委员会是一个常设的专门机构,其主要特点是:1)保持日常运作,对香港问题作常态研究、提出建议;2)吸纳专业人士进入机构,将理论与实务工作紧密结合;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基本法解释程序时,依法接受“征询”,并提供正式的法律(审议)意见。概括而言,基本法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方式和运作方式确保了其具有专门性、专业性和必要的独立性,这是人大释法制度成功运作的重要保证。

 

      因此,对于宪法解释,我们可以参考这种模式,即,通过“赋权于”专门机构,从制度细节之处推动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具体方案可以有两种:方案一,在全国人大框架下设立一个新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地统一处理与宪法实施有关的事项,包括宪法解释,并最终向全国人大负责;方案二,将现有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一定改造,在其现有职权之外赋予其与宪法解释相关的职权。两种方案都居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符合现阶段我国的政治现实。相对而言,第一种方案的优势表现在:1)全新的机构便于建立针对性的工作机制,便于以新的标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2)有利于将宪法实施事务作系统性地整合,让宪法问题有“归口”、有“娘家”;3)独立的专门机构有利于获得社会认同,展现全面推进宪法实施的决心。第二种方案的优势表现在:1)利用现有的专门委员会,避免创设全新机构的实际困难;2)与目前的宪法监督专门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保持密切工作关系,有利于平稳慎重地推进宪法解释制度往前发展;3)充分发挥法律委员会长期行使法律审议等职权而积累的宝贵经验。当然,无论采取哪种方案,一套专门的程序、一项明确的授权、一个强有力的人员队伍总是不可缺少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尽快出台《宪法解释程序法》是一个前提性的工作。

【作者简介】

黄明涛,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发布时间:2016/12/8 8:55:51

稿件来源:中国宪政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8202&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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