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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兰荣: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综述

【中文关键字】行政主体;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优益权特征

【全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任务和职能也发生了变化,社会管理变得日趋复杂,原有的行政行为己经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管理的需求。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现有社会管理的需求,通过行政合同这一新兴管理方式以实现行政目的途径逐渐被各国所采用,各国对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也日益丰富,并出现了逐渐走向法制化的倾向。

      对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的内涵,一些学者认为:“行政主体代表着国家的意志,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但同样为了公共利益,就必须赋予它其它主体所不能享有的权力。我们把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所依法享有的这种其他主体不能享有的权力就称为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1]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是行政主体受行政权的及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单方面享有的以公权力为基础的强制性的特权,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本质就是强制行政权。[2]

      虽然对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但从这些不同认识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只有行政主体才能享有

      虽然行政合同行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合同中拥有一样的权利。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的权利主体是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而不能是任何其它法律主体;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是由并且只能由行政主体享有的权力,其行使时只要行政主体有意思表示就可成立,无需询问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是法律赋予的、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权力,因而只能由代表着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来行使,因此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是专属于行政主体的权力。[3]

     (二)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是权力义务的结合体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是法律或合约赋予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权力,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它是行政主体专属的权力,是行政主体必须行使的权力。但是换一种角度来看,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也可以看成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因此,可以这样说,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益权就是权力和义务的结合体。

     (三)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必须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来获得

      行政主体要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行政主体优益权,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由法律进行授予,二是在合同中进行合同约定获得,不管是法律授予还是合同约定,规定或约定的范围都应该包括优益权的内容、适用原则、行使限制条件等。“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行使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过程中同样适用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则。”[4]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的行政优益权来源之一就是法律授予,这就保证了法律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的控制,防止行政主体任意的使用行政优益权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双方通过行政合同约定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必须也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能离开法律规定任意的约定。

     (四)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具有优先性

      既然这种权力被称为优益权,那么在行政合同中它肯定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具体表现在当行政主体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和合同赋予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时,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就优先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追究其原因,就在于两者代表的利益重要性不同。行政主体代表的是公共利益,所行使的行政主体优益权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行政相对人代表的是个人利益,其享有的权利也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然要让步于公共利益,这也决定了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优先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具有优先性。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行政主体的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法律或行政合同条款的规定、约定所单独享有的,为保障和实现公共利益,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权力。[5]

【作者简介】

武兰荣,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法官。

【注释】

[1]黄贤宏:《论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51期。

[2]张弘:《行政合同特权与法律控制》,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8期。

[3]郭跃、李忠萍:《论行政优益权》,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47期。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252页。

[5]向慧:《浅析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载《法制与经济·法治论坛》,2014年第399期。

[6]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3页。

 

 

 

原发布时间:2016/10/20 14:31:19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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