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字】滴滴打车;一照;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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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滴滴打车”成为网络热词和群众热议的一个热点问题。从出租车经营者、“滴滴打车”经营者,到乘车需求者、广大群众,再到政府有关部门,围绕着“滴滴打车”是合法、是违法、是禁止、是放开,可以说各持己词、意见相左、争持不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深化巡游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五个方面,对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滴滴打车”是一个新生事物,它与传统的出租车不同,而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即“滴滴打车软件”,让一些私家车为群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新的行业和职业。“滴滴打车”既方便快捷,又经济实用,还节约社会资源,受到了许多群众的欢迎,有着旺盛的市场生命力。当前对“滴滴打车”最迫切、最需要做的工作是规范,而规范的核心是依法,即依法规范。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等。但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相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还明确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也无权自行新设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不能作为管理规范“滴滴打车”方面的法定依据。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台规范“滴滴打车”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如何依法规范“滴滴打车”呢?按照我国“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立法原则,在没有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滴滴打车”应是一种“可以为”的行为,而行政执法机关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对“滴滴打车”进行禁止和行政处罚的。但是,“滴滴打车” “可以为”,也必须遵守法律,也必须合法经营。“滴滴打车”这一新行业出现,主要目的除方便群众出行外,实际上还是为了提供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属于经营活动,就应当依法经营,获得利润还应当依法缴税。
因此,“滴滴打车”要获得合法地位,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也就是说,每一个从事“滴滴打车”的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滴滴打车”)后,就可以合法的从事“滴滴打车”经营活动了。
【作者简介】
任敬陶,山东省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原发布时间:2016/8/8 16:16:16
网络地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7172&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