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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罗成:邮寄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文关键字】邮寄送达;司法实践

【全文】

      送达是法院诉讼活动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贯穿整个诉讼活动始终,制约着诉讼活动节奏。邮寄送达作为诉讼法规定的六种送达方式之一,因其快速便捷、节省司法资源的特点,在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法院、法官把邮寄送达作为送达首选。但在审判实践中,邮寄送达因当事人地址信息提供不准确、个别送达人员责任心缺失、一部分收件人存在认识偏差等使得一些案件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不仅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理、损害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影响了当事人行使和维护诉讼及实体权利,致使当事人因此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投诉或信访。因此,邮寄送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确保邮寄送达工作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1.适用过于普遍。因人案矛盾突出、邮寄送达便捷,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已经将邮寄送达作为了送达中的首选方式。以如皋法院为例,2016年1月1日至7月30日,收案12036件,采用法院EMS专递邮寄各类法律文书41832件,按照每个案件平均4个专递计算,有86.9%的案件采用邮寄送达。在邮寄无法完成送达任务的情况下,才选择直接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但“首选”并非“最佳”。首先,首选邮寄送达与法律规定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同时也规定了三种不能邮寄的情形。其次,首选并不经济,不分远近、方便与否,首选邮寄送达不仅体现不出快捷而且浪费高额的邮资。按照目前EMS邮政速递最低收费标准:市范围内为18元/件,每个案件的当事人至少2名,多则4-5名,审理过程中需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材料,少则4次,如有退回的需再次送达,一个案件中采用邮寄在一次送达成功的情况下送达至少需要花费邮资72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法律服务者)代理的比例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统计一方以上当事人聘请律师(法律服务者)的比例达60%以上,大多律所(法律服务所)将办公场地设置在法院周围,在送达地址上写法院对面某某律所的不在少数,稍远一点的也会在各镇区中心,而且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律师承担着法院绝大多数案件的代理,代理人几乎都有代当事人签收法律文书权利。因此,在当事人离法院较近、聘请有当地代理人的情况下,通知当事人、代理人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或者采取直接送达更快捷、更经济。

      2.送达不够规范。因个别专递送达人员责任意识缺乏,在送达过程中出现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送达回证拖延寄回、送达后没有及时在网上进行信息更新导致办案人员无法查询送达状态、签收时未核对收件人身份或者张三签收时却写着李四的名字、未经实际投递或者未满足在5日内连续投递3次即将邮件退回法院等现象时有发生。因邮递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匮乏,一般邮递工作人员难以掌握送达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及邮寄送达的丰富法律内涵,从而导致邮寄送达没有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或是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非同住成年近亲属签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时,不注重掌握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而由其他工作人员签收,或是签收交回的送达回证没有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等,或者注明了关系却没有签署名称,在寄回的送达回证上常常能够看到居如:“同事收”、“他人收”、“本人收”等代替签名的现象,影响了送达效力。极个别邮政专递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薄,送达过程中故意妨碍送达的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在笔者法院所在地的就存在个别专递送达人员在送达过程中主动告知受送达当事人:“是法院专递肯定没有好事并建议其不要签收”,甚至更为严重的是将法院专递交由当事人拆开复印其中内容后再装回信封内退回法院,而退回理由均为当事人拒收。

      3.拒收现象较多。据统计约五分之一的法院专递不能一次送达成功,在退回的邮件中当事人拒收占较大比例。一些被告因存在逃避执行心理,想方设法逃避接收法律文书,也有一些被告因为认识偏差,将签收法律文书与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等同起来,认为只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就会承担实体法律责任,对“诉讼”容易产生抵触心理,不愿意签收法院专递。

      4.缺乏成效考评。法院与邮政机构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上形成合作关系,通过邮寄送达提高了送达效率、减轻了法院送达工作量,但是对邮寄送达效果如何,如何对邮寄送达进行合理考评的问题上还缺乏具体的考虑,没有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从而导致送好送坏一个样,送掉送不掉一个样,送达服务滞后等现象出现。邮政机关内部对法院专递人员管理不规范、考评不严格,在法院专递投递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未能及时处理、有效整改。

      5.沟通协调不畅。在内部沟通上,在法院内部对邮寄送达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法院工作人员老好人思想不同程度存在,对因邮寄送达不规范的问题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负责人反馈,在法院内部未形成问题收集反馈机制。在法院与邮政机构之间没有形成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对不规范的问题无查处,对查出的结果无反馈。

      二、理想化意见建议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用好管好法院专递在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方便当事人上有着积极作用。因此,需要加强法院专递组织和人员队伍建设,依托邮局的快递网络成立专门的司法专递部门,邮政机关要挑选专人分片负责法院专递寄送,对司法专递人员可要求相应的法律知识或从业背景,以保证其具有履职所需的知识,并使其专职化。由法院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有计划的组织专递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邮寄送达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学习,使其明确邮寄送达的重要性,熟练掌握邮寄送达相关规定,以保证送达程序能够充分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

      二是优化送达策略。不区分情形,一律将邮寄送达作为送达首选,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送达效率、经济性上难以提高。可以采取以经济性为优化目标,通过采取一定的计算模型计算出一个离法院(法庭)的合理距离,在这个距离以内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为确保送达的专业性和熟练性,挑选2-3名法警专职负责全院送达目的地在该距离范围内的所有文书材料,在这个合理距离以外的可以考虑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另外可以尝试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文书送达窗口或服务台,派专人负责或从业务庭室抽派1人值班,由各业务庭室将需送达的文书和送达回证放至文书送达窗口或服务台,对于聘请有本地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或者离法院较近的当事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来法院领取,如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领取文书,再进行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三是建立考评制度。在邮寄送达工作中建立合适的考核评价制度是强化邮寄送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在大多数法院在邮寄送达上重使用轻考核评价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大量的适用邮寄送达方式,而对邮寄送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象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一些问题长期存在甚至有愈发严重的趋势。因此,需建立针对邮寄送达有效的考评机制,通过法院、受送达人对每次邮寄送达工作的评价得出送达服务等级水平,建立送达服务等级水平直接与送达费用挂钩的评价体系,倒逼邮寄送达服务质量的提升。

      四是引入竞争机制。引入竞争是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有效手段,随着中国邮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邮政政企分开步伐的加快,国家对邮政市场正在逐步开放,我国民间快递业近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国内快递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彼此之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竞争的同时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更优的服务、更低的价格。自2005年1月1日以来,法院专递业务自一直由邮政EMS速递一家独揽,因此,建议在今后能够逐步放开市场,降低快递公司进军司法专递准入门槛,可以选择几个地市法院进行先行试点,时机成熟后全面铺开,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使得法院文书专递能够在送达效率上不断提升,同时也节约诉讼成本。

      五是搭建沟通渠道。建立法院与邮递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法院对邮递人员的培训,提高责任心。法院要与邮政机关就邮寄送达问题加强联系,统一对邮寄送达中出现问题研究具体解决方法,进一步规范专递送达人员的送达行为,提高邮寄送达信息的反馈效率,提高送达准确性和退件及时性,以便法院和当事人及时了解涉及送达方面的信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快捷便利的沟通渠道,例如利用大家普遍使用的微信或者QQ平台建立邮寄送达工作群,将本地区法院专递送达人员和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纳入到群内,方便法院与送专递送达人员及时进行沟通,以提升送达效率;为方便法院工作人员能够及时跟踪送达状态,建议在法综系统中添加邮寄送达状态显示模块,使得每个案件中通过邮寄送达的文书送达状态能够实时显示。

      六是加大责任追究。法院专递不同于普通快递,普通快递在投递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状况也许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得以补偿。而法院专递如在投递过程中出现问题,因此造成的影响难以用经济手段补救,轻则会影响到案件审理效率,重则影响到为民、公正的司法形象。因此,对在因工作责任心缺失导致邮寄送达出现问题的一些法院专递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经济上、行政上给与处罚制裁,对于在法院专递投送过程中存在故意违规违纪的个别专递送达人员可以按照妨碍诉讼活动予以刑事制裁。

【作者简介】

刘罗成,如皋市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原发布时间:2016/8/24 1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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