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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宜良:文化修养是司法办案“必需品”

【中文关键字】文化修养;司法办案

【全文】

       知识结构是指一个人经过专门学习培训后所拥有知识体系的构成情况与结合方式,具有整体性、层次性、比例性和动态性特征。从知识学的角度看,合理的知识结构,就是形成某一职业所需要的,既有精深专门知识,也有广博人文、科技知识的“知识库”。具体到检察官来说,前者体现为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后两者则体现为检察官的文化修养。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司法是一门实践性、专门性的学问。它绝非只是一个熟知法条和运用法条的过程,更是一个科学认定事实、协调利益冲突、统筹社会观念价值的过程。对于检察官而言,它需要检察官不仅精通法理、学理,也要掌握事理、情理和文理。所以说,在检察官的知识结构中,文化修养并非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调味品”,而是司法办案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其价值意义不仅体现在对具体案件所涉及某一专业领域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外现于司法行为方式和作风态度,更内隐于检察官的法治理念和对正义的信仰中。

       近年来,广大检察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大大提升,对于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实践中,在有的地方,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无论是在教育培训中,还是在个人学习方面,注意力大都集中在“缺什么、补什么”,偏重于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热衷于司法技能的训练,而对文化修养的培养缺少整体规划。目前,这种不足在司法办案中已显露端倪:在需要释法说理时,有的办案人员一肚子“法言法语”,却不能用普通人熟知的俗理、情理说清道明;在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中,相关专业学科知识的贫乏,严重影响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正如有学者所言:“过度强调实证条文诠释的主流法学教育方式,使得法律人退化成法律的技术工匠。在这样的法学教育逻辑下,法律人背诵法律的能力一流,但却缺乏成为法律人最重要的一项条件:对正义的信仰与信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当下检察官的知识库中,文化修养已成为提升职业素养的重要方面,必须予以重视。无论是在有组织的教育培训中,还是在个人学习中,既要兼顾国学、历史、政治、社会、经济和心理等基本学科知识的培训,也要兼顾互联网、金融、医学等专门知识的学习,达到专博相济,一专多通,努力形成适合检察事业发展所需的合理知识体系。同时,由于“生有涯,知无涯”,具体到每位检察官,也要在此基础上、根据岗位职责和专门化发展方向,有侧重地实现各类知识在数量和质量上的优化搭配。

【作者简介】

卞宜良,单位为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

原发布时间:2016年4月29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6166&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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