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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健:规范环境资源行政执法 建设生态文明和谐社会

【中文关键字】环境资源;行政执法

【全文】

【背景】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12月1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新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重庆五中院辖区内9个区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行政案件。在办理以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过程中,该院发现其执法过程中存在对法律规定认识有偏差、处罚行为欠规范、怠于履职等问题,进而严重影响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效果。为督促该部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规范执法意识,江津区法院向九龙坡区环保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津法建〔2015〕3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

 

      我院在办理涉及你局有关环境执法行政案件中,发现你局存在对法律规定认识有偏差、处罚行为欠规范、怠于履职等问题:

 

      一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内容不明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相对人全面知晓行政处罚内容,才能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而你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具体告知内容不明确,有时仅告知了事实、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如你局申请强制执行童某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前仅告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果事先未告知相对人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相对人不知道拟处罚的具体内容,将无法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

 

      二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把握标准不严格。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明确要求行政部门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罚款”之前,必须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证听证的权利。而你局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把握标准不严格,如你局申请强制执行聂某(个体工商户)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对聂某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未告知聂某享有听证的权利。

 

      三是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操作不规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你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认识有偏差或者操作过程中不规范,环保行政处罚案件中未进行集体讨论或者未将集体讨论决定过程转化成档案备查。

 

      四是行政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你局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并未履职到位。如被告为你局的某环保行政不作为案件,系原告向你局反映噪声等污染事件后你局未及时查处或告知而引发的。

 

      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我院提出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行政处罚告知内容,不仅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二是统一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及认定标准,提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建议根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要求,明确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罚款”之前,必须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证听证的权利。

 

      三是统一需要实行集体研究的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对于实行集体研究的案件,就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归入行政处罚档案。

 

      四是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群众反映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反映人。

 

      以上建议请及时研究解决,并将结果函告我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效果】

 

      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迅速作出整改,并向法院复函反馈整改措施。

 

      一是及时规范行政处罚告知内容。现已对处罚告知书内容进行规范,写明了具体的处罚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二是统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标准。根据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例,为避免程序违法,不论最后处罚金额大小,现在均向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三是完善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制度。对于影响特别重大、案情复杂、需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案件,在局重大事项讨论会上,由局领导审议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需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案件,由环境监察支队领导及各科室科长开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形成会议记录,规范档案以备查阅。

 

      四是积极履职避免行政不作为现象。接到群众反映的投诉后,将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做好协调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履职尽责,尽量避免引起诉讼。

【作者简介】

陈健,单位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03月24日

原发布时间:2016/3/25 9:22:43

网络地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5650&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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