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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对提高法官待遇问题的思考

【中文摘要】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待遇不高,导致法官队伍的不稳定,骨干法官流失逐渐增多,使法官职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或法律人才的吸引力降低。法官流失不断蔓延的现象给我们的司法工作和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带来许多不利影响。我们应当正视问题,从制度源头上采用切实有力的措施,通过建立科学遴选机制、提高政治待遇、完善职业保障等途径多管齐下,不断提高法官地位,优化法官待遇,建立一支品德高尚,素质精良,业务精湛,刚正不阿的精英法官队伍。

【中文关键字】法官;待遇;提高;建议

【全文】

      目前,为国人所关注的司法改革已正式启动,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56项具体改革措施,并将其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l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加以贯彻实施。在这之后,深圳、沈阳两家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迅速落成和正式启动,员额制的试点工作也在上海等地正式启动,改革力度逐步加大。在司法改革步伐加快的大背景下,2014年以来,我国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了法官离职潮,这一现象引起人们的关注,法官流失问题本身与法官目前的待遇偏低有直接关系。这同时也提醒我们,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本文在此对提高法官待遇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以期引起大家的共同思考。 

      一、我国法官待遇的现状与问题 

      在我国,法官是在人民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行者。法官在.人们心目中本应是捍卫公平正义、充满尊荣感的崇高职业,法官们也应当享有比较高的地位与待遇,并成为莘莘学子们所崇敬和向往的职业。但现实情况并非人们想象中的这般美好与完美,法官待遇不高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我国法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待遇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即工资收入低,晋升空间小,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高。[1] 

      1.工资收入低。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包括法官的工资收入是由地方同级政府财政来负担的,法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比,没有多大区别,而法官们也是按照公务员序列来进行管理,其工资标准也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并无任何优势和特殊之处。可以说,目前法官的薪酬标准总体不高,并没有体现出法官的职业特点,与法官们的劳动付出也不对等。在一些大中城市里,一般法官的月工资就三四千元,小城市和边远地区则更低。在物价飞涨的时代,微薄的工资要承担结婚、购房、生子乃至子女入托就学、医疗等开支,这些都成为年轻法官们不能承受之重。 

      2.晋升空间小。由于目前我国法官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法官的待遇与其行政职级直接挂钩,法院内部的各类人员也只能“千军万马”去挤行政晋升的“独木桥”。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由于级别低,领导职数有限,造成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晋升空间小,法官职级晋升速度比较缓慢。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一些资深法官到退休时仍是科员级已是常态,让年轻法官看不到自己的前途。而晋升慢,职级低又直接影响工资收入的提高。而在党政机关就职的同学或者同龄人往往比法官晋升快。即便在高校工作,一般情况下,大学本科毕业5—6年就可以晋升讲师,毕业10—12年就能晋升副教授。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优秀教师,因工作需要还可以直接提任学校职能部门副处长或者二级学院副院长。如果是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则职称晋升的速度可能还更快。与此相联系,职称的晋升对于高校教师在工资收入、课酬金、申请科研课题、出差报销等各方面的待遇都有明显提高。因此,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差距可能越来越大,法官们的心理落差也会越来越大。 

      3.工作压力大。目前,“人少案多”是各地人民法院的普遍现象。在当今社会矛盾不断增多,诉讼爆炸的时代,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数量猛增,而法官们为此不堪重负。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每个法官平均一年要办250余件案件,数量最多的已经超过300件。[2]在巨大的办案任务压力下,“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为法官们的工作常态。同时,来自法院内外的各种影响、干扰与阻碍,也让很多法官常常感到身心疲惫,产生苦闷与厌倦。 

      4.职业风险高。由于国民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法律和法院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一些当事人“信权不信法”,“权比法大”的思想依然存在;暴力抗法,藐视法庭,破坏庭审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当事人无理缠讼,将对裁判结果的不满迁怒于法官,动辄侮辱谩骂,恐吓威胁,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严重影响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利用不法手段拉拢、引诱法官,拉法官下水,稍有不慎,法官就可能陷入当事人事先设计好的陷阱里,葬送自己的前途。 

      二、法官待遇低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与影响 

      从微观上考察,法官待遇低的直接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1.现有的法官队伍人心不稳,骨干法官流失严重。这一现象目前在大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正呈现不断蔓延的趋势。由于上述原因所致,一些法官特别是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中青年法官,感觉自己在法院工作没有太大的前途,收入又比较低,而凭自己的阅历、水平和能力,到党政机关、高校或者律师事务所去工作,可以会比较宽松,特别是经济收入方面能够有明显的改善。一有中意的单位向法官伸出橄榄枝,这些法官可能就会萌生离开法院的想法。例如有的律师事务所针对不同审级法院法官,分别开出了不同的年薪标准向有意流动的法官伸出“橄榄枝”,低的二、三十万元,高的达到上百万元。据媒体报道,近5年来,上海地区的法院平均每年流失67名法官,其中,2013年流失74名,2014年流失86名(包括审判长17名,拥有硕士以上学位的43名,属于70后的中青年法官63名)。[3]2015年第一季度,上海法院系统共有50人离职,其中法官18人。[4]这些法官都是40岁至50岁年富力强、业务熟悉的中年骨干。[5]北京地区法院系统有500多人辞职,且年流失数量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江苏地区全省法院流失人员达2402名,其中法官1820名,[6]占77.02%。广东地区法院系统辞职或调离的法官人数已超过1600名。[7]而前不久,上海市某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就被别的单位以年薪100万的待遇给挖走了。[8] 

      退一步讲,尽管法官待遇低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司法改革进程中将要在人民法院系统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单独薪酬制度改革等,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中的三个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法官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提高法官地位和待遇的重要举措,使广大法官们看到了希望。但从上海地区试点法院改革透露的信息来看,能够“入额”的法官只占33%,在“入额”之后,法官可能会加薪40%左右,[9]但一些青年法官担心“入额”指标有限,并很可能会被级别高、资历深的审判员和高级法官全部占去,而自己因年纪轻、资历浅却可能得不到“入额”机会而改任法官助理,待遇有可能不升反降,干脆一走了之,“另谋高就”。 

      2.法官职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或法律人才的吸引力降低。由于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不高,使法官职业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如律师等)的吸引力在逐步降低。尽管过去北京等地的一些人民法院曾经面向律师和高校法学教师招考补充法院工作人员,但报考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多。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已率先进行了尝试,但如果法官待遇没有根本性改变,对律师、学者等群体就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这一改革举措的效果可能就会大打则扣。因为“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是一个规律。从职业流向看,辞职法官流动的单位(职业)依次为党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和高校等企事业单位。同时,法官待遇不高也会导致法官职业对目前在读研究生、本科生的吸引力下降。特别是法官离职潮的蔓延有可能导致未来报考法官职位的人会有所减少,甚至可能造成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因招收不到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法律人才,而不得不适当降低招考标准,这直接影响到法官队伍建设、审判质量的提高。 

      从宏观上考察,目前我国法官流失现象不符合世界上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才流动的一般规律。在国外,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高职业选择,是最末端(高端)的法律职业。只有优秀的律师、法学教授等才有资格接受考核选拔进而担任法官。因此,在国外,法官的地位和待遇都是比较高的。而我国目前出现的问题,刚好相反。我们应当看到,因法官待遇低而导致法官流失态势的不断蔓延,不仅影响目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与法官队伍的新老交替、审判经验的借鉴传承,影响法官队伍素质和办案质量的提升,也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从长远来看,还势必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和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影响人们对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期望,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人民法院的信任,对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提高法官待遇问题的路径探析

     人们常说,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正义的象征。[10]这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官这个职业群体的殷切期望。因为司法工作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1]是解决矛盾与纠纷的最后关口。定纷止争,维护权益以及打击和惩罚犯罪是司法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司法权实质上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法律上的事实认定和终局结论的一种国家权力。因此,法官所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 

      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这一职责神圣而崇高。因此,法官职业应当成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或法律人才的高端选择,法官应当成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精英。目前我国法官总人数已经从1979年的5.9万增加到2011年的19.5万,绝大多数法官具有大学学历,有的还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如何稳定这一队伍,确实值得认真研究,并通过改革的办法来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般而言,法官待遇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多重理解和解释,它既可以是指法官的在职待遇和退休待遇,也可以是指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既可以指身份地位待遇,也可以指福利保障待遇等。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本文主要从政治、经济待遇的角度来进行研究。 

      笔者认为,提高法官待遇是司法改革过程中实现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法官待遇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建立科学选任与遴选机制,提高法官入职门槛 

       1.适当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法官少数化、精英化是一个发展趋势。首先,在年龄上,担任法官职务者,一般应当是阅历深,经验丰富者,而高级法官则更应是业务精湛,德高望重者。而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2项规定的年满23周岁的法官任职年龄条件,对于法官而言,显然过于年轻。根据我国高等教育规律,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年龄在22周岁左右,硕士研究生毕业时的年龄一般在25周岁左右,建议未来修改《法官法》时将任职年龄提高到28周岁,这样才能与法官应当具备的司法实务工作经历、适用法律法规处理法律事务和法律纠纷能力以及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相匹配。如此,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在大学(研究生)毕业后经过5年(3年)以上的法律实务工作磨练后,才可以达到法官任职年龄。同时,对不同审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年龄条件应当有一个梯度递进即阶梯式的规定,即基层人民法院为年满28周岁,中级人民法院为年满33周岁,高级人民法院为年满38周岁,最高人民法院为年满41周岁。因为实行递增式法官职业年龄规定有许多好处。一是既能够缓解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法官队伍青黄不接的问题,又能够解决中、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偏年轻,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从长远来看,还可以与法官逐级选拔制度相互衔接与配套,形成科学合理的阶梯式的法官培养机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规定的“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能够落到实处,并加以常态化。其次,在学历上,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现实状况,建议取消《法官法》第9条第3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学历要求应统一提高为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地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学历学位条件可以逐步提高到硕士研究生以上。 

      2.改革初任法官选任模式。要逐步提高门槛,选拔法律精英进入法官队伍。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教育时代,全国现共有630多所法学院系,几乎60%以上的公办大学都设有法学院(系),每年有30万左右的法学本科和硕士、博士毕业生。教育部也推出“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着力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庞大的法律人才储备已经为挑选法律精英奠定了人才基础。为此,笔者建议:第一,提高司法资格考试的应试资格要求,将专业与学历要求修改为具有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者。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再提高门槛,限定在具有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者。同时明确规定非法学(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第二,将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与司法资格考试合二为一,凡通过司法考试者,就同时获得法律硕士录取资格,考生可以向具有法律硕士点(资格)的大学法学院申请,由相关法学院通过复试进行择优选任。第三,对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者,法院在选任之前,应统一安排到国家法官学院或省级法官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法官职业培训(包括专业实习,担任“候补法官”等),以培训结果决定选任与否,实行先培训后选任,以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培训与法官选任的“无缝对接”。 

      3.建立科学的法官公开选任与遴选制度。从国外情况来看,吸收律师、法学教授和其他法律职业者等高层次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是各国通行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我国,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是切实提高审判人员专业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学专家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已率先进行了尝试,不少地方也实施了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笔者认为,这项工作很有意义,应当继续推进并不断完善。第一,在招考条件上,除了《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外,对于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不同报名资格条件,即招考对象上体现出“高层次”。例如,对于报考基层人民法院的,应具有三级律师、法学讲师或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报考中级人民法院的,应为二级律师、法学副教授或其他系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报考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应为一级律师、法学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系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者。第二,在招考程序上,应注意透明公开。应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条件、招考岗位和名额,报名者通过相关资格审查后,参加初任法官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再进入考核(即综合能力测评)和培训环节。所有程序完成并全部合格后,最后再通过法定程序履行法官任命手续。第三,对于法官的遴选,可以组建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来负责。建议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分别设立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及其他德高望重人士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该委员会分别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由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组建并负责相应层级法官的遴选工作。这也符合我国审判机关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法官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产生的实际。[12]通过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工作,把政治立场坚定、品行良好、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吸收到法官队伍中。[13]第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独立的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相对而言,律师在法庭诉讼实践经验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在律师资源比较充裕的地区,可以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对律师建立单独的选拔制度,吸引优秀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在考核内容上,应侧重在从业经历、道德品行、法律信仰、专业水准、办案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鉴于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在工作内容、工作能力要求方面的差异,对律师的年龄和参加诉讼案件实际年限(即办案年限)还应有明确的要求。同时,对拟遴选为法官的律师应当在政治、经济待遇上予以优待,在遴选任命后参照其考核结果或者其专业技术职务直接确定相应的法官等级和职务,其法官实习期可缩短为6个月。 

     (二)打通法官晋级与流动通道,提升政治待遇 

      法官是一个捍卫公平正义、充满尊荣感的神圣职业,它应当具有职业性、精英性、独立性、权威性和职业末端性的特征。笔者认为,在法官实行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条件下,对这些法律精英应当“高看一等,厚爱一层”。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法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政治待遇偏低,导致法官队伍不稳定。尽管这不是法官流失的唯一原因,但法官队伍人才外流问题加剧,与法官政治待遇不高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却是不争的事实,而有关部门长期以来对此也有着不同的看法,更加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首先,寻找出解决法官政治待遇较低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第一,待遇高低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还是按照公务员待遇来套,则“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问题还是存在,解决难度依然很大。因为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法院行政领导职数毕竟有限,目前要有所突破,则难度很大,只能寻求其他解决途径。第二,对问题有争议是正常的,但能够解决问题才是最终目的。而从制度层面上寻求办法,力求突破,无疑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目前我国《法官法》第18条将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法》第19条规定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1997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并明确了审批权限。笔者设想:能否按照我国《法官法》第18条关于法官四等十二级的规定来进一步完善法官的职级制呢?具体而言,即除了担任行政副科级以上直至副院长、院长领导职务的法官外,将现行法官等级转换成一种专业技术职务性质的职务类型,或者属于非行政领导序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参考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等级分类模式,进一步细化法官等级评定的标准、晋升条件和程序。例如目前在我国,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级,其中教授又分为一级教授、二级教授、三级教授和四级教授。一级教授一般是具有院士资格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功勋教授才有资格晋升,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一般可享受二级教授待遇。而四级教授在工资上基本与副厅级干部相差无几,在达到相应条件时就能够晋升三级和二级教授。有的地方还规定年满55周岁且教授任职满5年以上者,可以享受二级医保待遇。副教授依次也有五、六、七级副教授之分,以此类推。笔者这样设想的意图,就是使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法官参照一定级别的行政领导职务对应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目的是使没有行政级别或者行政级别比较低的法官也能够通过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而不断提高自身待遇,避免“千军万马”都去挤屈指可数的行政领导职数或者行政级别。但笔者的设想是否可行,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 

      其次,打通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晋升职级的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这些规定意义重大。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优秀法官的选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不仅连续举行了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评选活动,经常评选表彰法院系统先进典型,举行全国研讨会,而且也从全国各地选拔一些优秀法官到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各地法院也有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例如,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选拔一些优秀青年法官(包括中层干部)到上一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和直接任职。有不少法官经过组织培养和个人努力,现在已经成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领导和中层干部。这些做法,都是法官人才成长进步重要的激励措施。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中,中青年法官已经成为法官的主体。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普遍年轻化,但存在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也不符合法官职业的规律与特点。因为法院的审级越高,对法官的审判经验和社会生活阅历要求就越高。今后要通过落实《四五改革纲要》的规定,畅通基层、中级乃至高级人民法院之间法官初任招录、基层任职、挂职锻炼、交流任职和遴选提拔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完善法官培养交流机制,建立优秀人才破格选拔机制,这一方面可以解决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以及法官断层问题,另一方面又能够缓解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过于年轻、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给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更多培养锻炼和晋升提高的空间与机会,让优秀人才早日脱颖而出。从宏观上考察,法官晋升通道打通了,就能够使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成为优秀法官的培养基地,为实现上级人民法院从下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工作的常态化,建立和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官培养阶梯和机制提供有力的保障。

      再次,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流动机制。俗话说:“树挪死,人挪活”。从长远来看,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流动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落实法官员额制之后,法官承担的审判任务将更加繁重,肩负的责任也更大。有些法官由于提拔晋升、年龄、身体健康等各种原因而离开审判工作岗位从事法院内部其他工作,或者流动到法院体制外都是很正常的。关键在于要通过改革,建立一种科学合理、充满活力且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阶梯式流动机制,把优秀法官及时选拔到关键岗位,做到人尽其才,鼓励上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审判工作后继有人。同时,在法院内部应当建立规范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横向交流轮岗制度,以培养更多能够应对和处理重大复杂与新型疑难案件的复合型高水平法官。 

     (三)优化法官职权与配套待遇,完善职业保障 

      法官职业保障是法官依法履行神圣职责的前提条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健全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这是进一步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与我国司法体制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因为法官待遇等职业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劳动权利意义上的报酬问题,更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总结法官职业保障运行状况和实际经验,并通过制度建设加以强化和完善。笔者建议,一方面,要建立规范有效的法官队伍建设制度和机制,包括法官选任、遴选、培训、考核、奖惩、淘汰制度等。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包括法官待遇保障、职权保障、身份保障(包括法官终生制等)、人身安全保障、职务行为豁免制度以及裁判风险承担机制等,两者相互支撑、相互配套,共同为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和队伍建设提供强大支持和保障。本文在此重点探讨一下法官职权保障、法官身份权利保障、经济权利保障(薪酬保障)和人身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

      1.法官职权保障制度。即保障司法独立和法官地位问题。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也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而司法裁判者保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只有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够排除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14]在我国,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检察院的监督。法官也必须接受法院和各方面的监督,但监督不是干涉,更不能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我国《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第8条第2项规定:“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突出法官群体的地位和职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依据就是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不服从上级领导的意见不应作为法官降职、免职、调整岗位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理由。新闻媒体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司法活动进行公开监督和宣传报道,但必须尊重事实,全面客观,而不能主观臆断、断章取义,或者添油加醋、歪曲事实,误导社会公众,给法官施加压力,妨碍司法公正。[15]未来应当将法院系统内党的领导关系调整为上下垂直关系,以避免地方同级党委对法官审判工作的插手干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也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些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突出问题,要求办案人员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并定期汇报,目的是为了从制度上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同时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是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精神的。 

      2.法官身份权利保障制度。为了确保法官能够公正独立地审理案件,有必要从制度上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即建立法官职位的终身制,使具备条件的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予以任命,即获得终身职权保障。同时,要严格规定法官的免职事由和程序并加以严格执行,明确规定法官群体对法官免职享有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改革法官退休制度,应当允许法官自愿延长任职年限;明确规定法官非经其本人同意不得调离其任职所在法院、转任非审判职位等。[16]同时,要切实保障法官职务行为的司法豁免权,保护有良知和正直的法官不受错误追究,确保法官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和实施的行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非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所致裁判错误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自不应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法官滥用职权或者不当利用权力的除外。[17] 

      3.法官经济权利保障制度。要建立并逐步完善一个有别于公务员的单独的法官薪酬制度,建议将同级地方财政负担改为由中央财政直接负担。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日常业务经费、法官工资收入在内的所有经费预算均由国家财政部统一作出并直接核拨,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统筹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核定分配。至于法官个人的薪酬标准,则应依据法官的相应等级来确定。同时,逐步建立法官医疗、保险、养老等配套机制,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目前据媒体报道,上海地区的法官在实行员额制“入额”之后,精英法官们可能会加薪40%左右,[18]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笔者认为,将来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建立法官轮流疗养制度和法官年薪制。法官收入过低不仅吸引不了优秀法律人才加盟法官队伍,而且还会使现有的法官队伍不稳定。我们要通过改革,使法官们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们都能够过上体面无忧的生活,从此不再为微薄的薪酬而烦恼,不再为职业风险而担忧,不再想着是否继续在法院干下去的问题,从而安心与专心地做好审判工作,这也是提高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试想一下:如果法官职业都不能成为法律职业的高端选择,法官们还想改行从政,或者辞职做律师、教授,则法官怎么能够取得法律同行的尊敬与推崇呢?而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又会是怎样的一个职业形象呢? 

      4.法官人身保障制度。第一,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法院办公和庭审场所(包括派出法庭)安全保障硬件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并建立相关预案或预警机制,落实法院常规安保措施和安保等级制度;第二,强化司法警察在维护法院安全,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和维护法庭秩序方面的职责,建立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加大对暴力抗法、妨碍法官执行公务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三,建立法官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定期为法官进行安防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司法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宏伟工程,任务复杂而又艰巨,而提高法官待遇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事关重大。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出台改革新政策新举措时,应当注意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特别要注意倾听来自审判一线广大法官的意见和建议,使得各项改革措施能够深入人心,具有扎实的群众基础,能够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四五改革纲要》规定的各项目标要求,不断提高法官地位,优化法官待遇,从而使法官更加热爱自己的职业,用公正的裁判彰显我国法官的责任感与尊荣感,也让司法工作因为法官职业保障的强大与有力而获得社会公众充分的尊敬与信赖,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投身司法工作,共同为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作者简介】

吴国平(1962-),男,福建泉州人,福建江夏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注释】

[1]周斌:《当不当法官?且择且珍惜!》,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4-06/06/content_55...,下载日期:2015年4月20日。 

[2]严蓓佳:《法官流动的动因与防范》,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3日,第2版。 

[3]王烨捷、周凯:《上海司改为留住青年法官开出“药方”》,载《中国青年报》2015年4月20日,第1版。 

[4]同上。 

[5]李燕:《上海法官流失逐年增多:去年86人》,http://news.hexun.com/20l5-01-30/172905224.html,下载日期:2015年4月20日。 

[6]周斌、袁定波:《司法关注?法官流失调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4-06/06/content_55...,下载日期:2015年4月20日。 

[7]刘洁:《法官辞职,一个需要冷静面对理性思考的现象》,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1日,第2版。 

[8]王烨捷、周凯:《上海司改为留住青年法官开出“药方”》,载《中国青年报》2015年4月20日,第1版。 

[9]同上。 

[10]陈恺:《守住心中的那片净土》,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9日,第2版。 

[11]吴国平:《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之构建》,载《法治论丛》2007年第2期,第57页。 

[12]邱运理:《论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改革》,华东政法学院200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7页。 

[13]罗书臻:《最高法院公开遴选执行局局长和审判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8日,第1版。 

[14]吴国平、陈茂金:《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破口与配套措施新探》,载《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79页。 

[15]同上。 

[16]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中国的检察院、法院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6~361页。 

[17]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中国的检察院、法院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 

[18]王烁捷、周凯:《上海司改为留住青年法官开出“药方”》,载《中国青年报》2015年4月20日,第1版。

 

 

 

稿件来源:《海峡法学》2015年第2期

原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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