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在公民权问题研究上,T. H.马歇尔的思想具有重大影响。他强调公民身份的权利方面,将公民身份作为一个由民事、政治、社会三重要素构成的权利系统,在分析公民权历史演进后,论述了它对社会平等的影响。马歇尔指出,18世纪兴起的民事权利和19世纪兴起的政治权利是20世纪社会权利发展的前提,但社会权利是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得以落实的保证。继而,他认为,虽然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摧毁了以封建契约为基础的等级制,但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的阶级结构产生直接影响的是社会权利。这一思想为英国乃至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会立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合法化依据。随着福利国家危机的出现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马歇尔的公民权思想引发了一些批判性反思。
【中文关键字】T. H.马歇尔;公民身份;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
【全文】
T. H.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1893-1981)是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亦是现代公民权研究的领军人物。[1]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曾言:“马歇尔首先是因其杰出的公民身份著作而为世人牢记的,其经典著作《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持续影响了大半个世纪。”[2]这部最具原创性的作品不仅是现代公民权研究第二次浪潮兴起的标志,也是第三次研究高潮对话的焦点。[3]在一定程度上,马歇尔的公民权思想为这一研究主题划定了一个坐标体系。
马歇尔的公民权思想对社会立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在社会立法动力机制问题上,公民身份演进论从制度主义路径出发,分析了民主制度对社会立法的作用。福利体制的比较研究更是将公民社会权作为类型区分的基础,丹麦学者艾斯平-安德森[Esping-Andersen)主张,如果公民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是根据马歇尔公民权理论中的社会权利,而不是完全依赖劳动力市场,则体现为劳动力的“去商品化”,据此可将西方福利国家体制划分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三个类型。[4]作为社会自由主义者,马歇尔关注公民身份的权利方面,主张公民身份是一个多重要素构成的权利系统,其中,社会权对社会平等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一思想为英国乃至西方世界社会立法的巩固与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他因此与波兰尼(Karl Polanyi)和米尔达尔(Alva Myrdal)并称为保卫英国福利国家的三大巨头。[5]总体看来,马歇尔的思想在公民权研究和社会立法实践上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马歇尔公民权思想的兴起
1949年,在剑桥大学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纪念讲座上,马歇尔作了题为《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两次演讲,集中阐发了他的公民权思想。[6]而仅仅数月前,英国宣告建成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公民身份包含的社会权是福利国家的核心观念,而福利国家是公民身份长期演进过程达到的最高峰。[7]福利国家的诞生体现了公民社会权的扩张,引发了人们对公民权问题的广泛关注与持续讨论,而社会权的思想为福利国家的创建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因而,马歇尔公民权思想的兴起与福利国家的诞生具有不可割舍的联系。
(一)马歇尔公民权思想兴起的历史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世界先后进入福利国家的创建时期,这是促成马歇尔公民权思想兴起的社会历史背景。现代战争使得政府公共职能增强、干预范围扩大,也带来了政府的资源动员与汲取能力的提高。同时,战争促进了阶层之间的社会整合,有利于下层群体更有效地提出福利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人民饱受战争之苦,福利需求不断高涨,创建与穷兵默武的战争国家相对的福利国家成为共同的期待。1942年,贝弗里奇(William Beveridge)发表了《社会保险及其相关服务报告》,勾勒了福利国家的蓝图。1945年,成功组阁的英国工党政府相继通过了《国民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国民健康服务法》《工业伤害法》。1948年7月5日,这些法案同时生效,标志着福利国家首先在英国建立。[8]
作为政府干预公民福祉的系统性制度安排,英国福利国家的建立是工党政府对马歇尔公民权思想的政治实践。威伦斯基和莱博克斯(H. L. Wilensky & C. N. Lebeaux)早已指出,福利国家的关键是政府保障所有公民享有最低标准的收入、营养、住房、教育和就业机会,这些属于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慈善恩赐。[9]总体看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马歇尔公民权思想的兴起,尤其是社会权利观念的发展,与福利国家的建设和扩张密不可分。
(二)马歇尔公民权思想的学术渊源
马歇尔是土生土长的英国人,曾在剑桥大学学习与短暂工作。1919年,他到伦敦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简称LSE)工作,直至1956年退休。可以说,其终生学术生命与伦敦经济学院结下不解之缘。作为费边社会主义(Fabian Socialism)的发源地和社会自由主义(social liberalism)的大本营,伦敦经济学院是马歇尔学术思想成长的沃土。在这里,他吸收了卫伯夫妇(Sidney Webb&Beatrice Webb)倡导的费边社会主义思想,并在霍布豪斯的影响下,开始关注公民权问题。但他抛弃了霍布豪斯的哲学取向,融入了贝弗里奇社会立法的主张。马歇尔相信,积极的国家不应止于做“最后的守夜人”,而应承担起对公民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自由主义的价值立场鲜明地体现在他的公民权理论中,使之超越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公民权传统。
如果说,社会自由主义为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提供了价值理念,那么,功能主义则是他分析公民身份演进过程的方法论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1960年代初期,西方资本主义世界进入了一个相对和平繁荣的时期,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正好因应了这一时代特点,并在社会学理论版图中取得主宰地位。它将社会视为不同部分组成的系统,强调社会变迁是结构分化和功能优化的过程,这一理论为马歇尔分析公民身份的历史演进提供了一个分析性的概念框架。继而,在帕森斯的学生—默顿(Robert K. Merton)的经验功能主义范式的启发下,他试图将公民身份制度的历史演进与现代社会的变迁结合起来,将国家机构的功能分化和国家版图的地域融合作为公民身份权利体系内部分化的影响机制,并考察公民权的发展对社会阶层结构平等化的效果。
二、马歇尔论公民身份权利体系
马歇尔对公民身份与社会平等关系的讨论肇始于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问题。1873年,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工人阶级的未来》一文中提出,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与工人阶级生活方式的绅士化,建立一个包含不平等的平等社会是可以理解的。马歇尔指出,这个论断中包含着一个社会学的假设,即存在一种与共同体完全成员身份观念或公民身份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基本平等,当这一平等得到认可,社会阶级体系的不平等则可接受。[10]
从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论断中这一社会学假设出发,马歇尔结合史实,分析了现代资本主义兴起与发展过程中,英国公民身份的演进历程及其动力机制与社会效果。具体来说,他试图回答这四个开放式问题:公民身份的基本平等与社会阶级的不平等是否相容?继而,市场自由与基本平等之间是否会有张力?推动社会平等的现代动力是否存在不可逾越的限制?从强调义务转向关注权利会产生什么影响?[11]显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强调自发调节的市场是最有效率的生产组织形式,相信财富增长及其涓滴效应(tricking-down)会促进社会的平等化。而作为社会自由主义者,马歇尔主张,虽然自由市场的效率原则使得财富大规模增长,但也带来了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而要实现社会公平与平等,更需要通过社会立法来保障公民身份的基本平等。
(一)公民身份的界定
从古希腊城邦社会迄今,公民身份一直是法学和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但最早明确界定这个概念,并展开具体研究的是马歇尔。[12]他指出,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一种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拥有的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这一地位上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13]在马歇尔之后,不同研究传统的学者围绕公民身份的概念界定展开了持久的讨论,基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公民身份是依据现代民族-国家的成员资格而享有的平等权利及其承担的相应义务。雅诺斯基(Thomas Janoski)提出,公民身份是在一个民族-国家中拥有的、包含一定程度上平等与普遍权利和义务的、被动和主动的成员资格。[14]佛克(keith Faulks)也指出,公民身份指“社会成员的特定地位,其内涵包括各种权利、法律与社会责任,并坚持平等、正义与自治的价值”。[15]在一定程度上,马歇尔对公民身份的概念界定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具体说来,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界定包含三层含义。首先,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在形式上,它是作为特定国家成员的法律地位,通常以拥有一国的国籍为标志。这种地位或根据出生地主义或根据血缘主义而先赋获得,或通过入籍归化而后天取得。这说明具备公民资格,成为特定共同体的合法成员,可以依据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或归化原则。欧菲尔德(Adrian Oldfield)区分了作为“地位”与作为“实践”的公民身份,前者源于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强调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与广泛的个体权利;而后者始于古典共和主义的传统,主张成为一个公民,必须具备公共精神,并参与公共活动。[16]马歇尔强调,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大体说来,他受到了盎格鲁-撒克逊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其次,公民身份是特定共同体完全与普遍的成员资格。不同于机械性的聚合体,共同体是以一定的社会连带关系为基础的有机整体,成员具有强烈的身份感,并体现为成员对共同体的归属感和成员之间的认同感。马歇尔关注成员与共同体的关系,意味着公民身份涉及的不仅是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地位,也包含着个体之间的社会整合关系。更重要的是,他强调,这种成员资格是完全性而不是部分性的,是普遍性而不是特殊性的,这一普遍主义的原则要求将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无一例外地包容进来,并赋予全面的权利与义务。最后,公民身份的实质内容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他指出,基于这种成员资格,作为共同体一份子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成员资格构成了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准则,正是它承载的权利与义务,使得公民身份具有实质意义。
从马歇尔对公民身份的界定看,公民身份包含着形式和实质双重意义。在形式意义上,公民身份是共同体的成员资格,表现为一国的法律地位。而在实质意义上,公民身份包含着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可以说,成员资格是形式载体,而权利义务是实质内容。不可否认,实践中,可能出现公民身份形式与实质意义的背离,即具有公民的法律地位不一定享有平等而全面的权利与义务。但从马歇尔公民权理论来看,他强调的是公民身份的实质意义,即完全而普遍的公民身份意味着全面而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身份之权利体系
公民身份是一体两面的,权利和义务即是它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但马歇尔重点关注的是权利方面。他主张,公民身份是一个多重要素构成的权利系统和制度体系,从英国的立法实践看,各要素的扩张具有明显的历史时序性和层次递进性。具体来说,18世纪,与市民社会紧密联系的各项民事权利(civil rights),如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订立合同权,以及司法权利相继确立,并得到法院系统的保障。19世纪,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破除垄断,向普通大众开放,其权利保障机构是国会或地方议会。在此基础上,20世纪,公民身份之社会权利(socialrights)走上了重建道路。作为一种福利要求权,它具体包括收入维持、劳动就业、医疗健康、受教育、住房等再分配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而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是其担纲者。[17]概言之,公民身份之权利体系是一个包含民事、政治、社会三重要素的系统,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保障实施,并具有历史进化的特点。
马歇尔对公民身份权利体系特征的考察可以从制度环境、适用范围、涵盖内容三个基本面向来进行分析。首先,他强调公民权依托的制度环境,将公民权的三个要素与特定的组织机构联系起来,提出法院系统、议会机构和公共服务体系分别是民事权、政治权、社会权的制度保障。由此看来,他对公民权的分析不是从抽象个体的自然权利观出发,而是强调权利依托于一定的制度环境和历史脉络,因为“权利只有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中才有意义,只有凭借特定的物质条件才能实现”。[18]从卢梭提倡“天赋人权”,到马歇尔强调权利保障的组织基础,表明权利研究从抽象的哲学思辨走向经验主义,这是作为社会学家的马歇尔对公民权研究的重大贡献。其次,马歇尔关注公民权适用对象的普遍化。民事权利从地方性逐渐走向全国性,政治权利最初只是拥有财产的少数精英群体享有,后来逐渐扩大到全民范围,而社会权利尽管最初具有明显的片面性和狭隘的地域性,但以全面而普遍的公民身份为基础的社会权利最终在20世纪中叶建立。总体看来,公民权的适用对象逐渐从特殊主义走向相对的普遍主义。最后,马歇尔强调权利内容的广泛性。在他看来,现代公民身份是一个复合性的权利系统,包含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三大要素。
不可否认,马歇尔的公民身份权利体系观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一些具体权利的类型是否准确归类。马歇尔将人身安全、言论出版与信仰自由作为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属于民事权利还是政治权利,是值得商榷的。第二,公民身份权利体系包含民事、政治、社会三大要素是否具有完备性。在马歇尔公民身份权利体系之上,雅诺斯基提出,当代公民权的范围包括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四大类别,并可细分为更具体的若干小类。[19]随着全球生态危机的严重化,斯图亚特(F. Stew-ard)提出了生态公民身份的概念,并指出马歇尔的公民权体系仅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出发,忽视了人与环境的关系,而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应增加环境权利。这样看来,公民身份之权利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并不能将社会权视为最高或最后的发展阶段。如果说,第一代公民权包括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马歇尔复兴的第二代公民权增加了社会权,而第三代公民权又增加了环境权。[20]第三,公民身份权利体系是否是一个统一性、同质性的制度安排。从权利实践上看,民事、政治和社会三大不同要素之间没有必然的均衡关系,民事权利的扩张是新兴的工商业阶级和专业群体反对封建王权斗争的产物,而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扩大则与工人阶级反抗资产阶级之社会运动和议会斗争紧密相关。
(三)公民身份权利体系之演进
公民身份之权利体系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制度系统经历了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出发,马歇尔将公民权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结构变迁联系起来,强调公民权三要素从混合走向分化与地域融合和国家机构的功能分化具有共变关系。在他看来,在加强王权的过程中,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的王室司法体系代替了地方性的习俗,司法体系从地方封闭走向全国统一。同时,曾经身兼多项职能的英国御前委员会分化为议会、法院和各个不同的委员会,国家机构的专门化使得公民身份的三要素从此分属不同机构的职能范围。[21]
马歇尔的论断暗含着公民身份权利体系的演进与现代民族-国家建设具有紧密联系的前提预设,即臣民与君主之间的从属性依附关系,逐渐变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与普遍的公民权才成为现代国家的核心特征。吉登斯指出,在马歇尔的公民身份演进论背后,隐含着民族-国家的扩张,因为民族-国家是公民身份话语指向的实体,只有在这个共同体内,公民身份才能得以实现。[22]英国从一个松散的封建制国家转变为现代民族-国家,政治权威的统一化削弱了地方割据的封闭性,促成了公民权体系全国范围内的普遍化与平等化;而政府组织结构的功能专门化,又使公民权的三要素发生分化与独立化。
马歇尔不是从先验出发,而是将公民权置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中,从社会结构变迁中寻找公民身份权利体系演变的动力因素,但他的分析也有不可忽视的问题。首先,他把公民权的演进看做一个不可逆转的扩张过程,隐含着一种线性的历史进化论。[23]令他难以预见的是,1970年代末期,英国撒切尔政府对福利国家进行收缩性改革,削弱了某些领域的社会权。其次,他主要聚焦英国经验,带有一种文化中心主义的倾向,没有看到公民权的发展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轨迹。例如,俾斯麦时期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却牺牲了各项政治权利,在这种威权主义政体下,统治阶级以社会权利的授予来换取政治权利的悬置或剥夺。正是看到了不同政治体制下公民权的演进轨迹不同,迈克尔·曼(Michael Mann)将公民权的演进与统治策略联系起来,提出不同政治策略的政体,公民权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路径。[24]再次,他只是泛泛论述社会结构的功能分化与公民权历史演进之间的共变关系,到底是什么力量通过一个怎样的过程促成了公民权的变迁却语焉不详。在这个意义上,他的研究只是公民权演化的“历史描述”,而不是明确的“因果解释”。[25]最后,马歇尔站在社会民主主义的立场上,强调权利是自上而下授予的,而不是自下而上争取的。公民权包含着平等、自由的价值,争取公民权的过程必然不是风平浪静的,而是充斥着激烈斗争与复杂博弈的过程。虽然英国以不流血的“光荣革命”著称,但在资本主义兴起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民事权利仍然是包括零售贩运商、远航贸易商、银行家、工业家等新兴的工商阶层与封建领主、城市行会、中央集权的君主斗争取得的。[26]而政治权利从有产者向无产者的扩张则与工人阶级运动直接相关,如著名的“宪章运动”。因此,阶级冲突与社会革命对公民权发展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四)马歇尔论公民身份权利体系内部关系
在马歇尔看来,公民身份权利体系是一个三位一体的制度系统,民事、政治、社会三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公民权的历史演化和具体实践表明,民事和政治权利是推动社会权利发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权利是民事和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现实保障;但公民身份之基本平等与市场自由之间的张力也使得民事权利和社会权利处于某种紧张关系中。
首先,公民身份之民事和政治权利是社会权利得以建立的基础。在英国公民身份演进过程中,延续着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这一时序性发展过程,民事和政治权利成为社会权利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马歇尔指出,民事权利为工人要求改善经济社会地位提供了有力的理据,而政治权利则直接为社会权利的建立提供了正式途径。[27]在他看来,经由政治民主制度,合法议会斗争成为扩大社会权利的有效方式,即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政党通过选举占据多数议席,保护劳工利益的社会权利才得以大大推进。例如,1945年,英国工党政府成功组阁,并通过了一系列的社会立法。因此,在公民身份这一复杂的制度系统中,民事权利与政治参与的扩大是社会权利建立的前提条件。
其次,社会权利为民事和政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保障。马歇尔看到了阶级偏见和财产分配的不平等导致权利与救济出现分离,他认为,只有通过社会权利,提升保障民事与政治权利的能力和机会,才能真正实现自由。譬如,虽然民事权利赋予了公民平等的司法诉讼权,但昂贵的诉讼费用却使穷人对法庭望而却步,是《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服务,保证了平等司法诉讼权的实现。[28]政治和民事权利是消极的公民权,而社会权利是积极的公民权,有利于保证公民身份成为一种实质性地位。正是借助社会权利的保护,那些在能力或资源方面处于劣势的群体才能有效实现民事权利和政治参与,继而从消极自由走向积极自由。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权利有助于民事与政治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形式与实质公民身份的融合。
马歇尔公民权思想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社会权,正是对社会权的强调表明他试图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传统之间的对立。肇始于亚里士多德的共和主义公民权范式主张,成为一个公民,必须具备公民美德,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而自由主义的公民权范式则强调个体享有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即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29]无论是公民参与,还是个体权利,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条件。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范式将拥有财产视为美德的象征,主张只有拥有财产才能公正无私地参与公共活动,但以经济领域之不平等何以推动政治领域之平等?而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范式强调形式性、消极性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忽视了经济匮乏和能力限制对实现这些权利造成的阻碍。里斯特(Rose Lister)提出,马歇尔不仅提出了公民身份之权利体系,而且关注三大权利如何支撑公民参与行为和这些权利得以运用的社会经济条件,而公民身份之权利和政治参与的相互交织是贯穿福利国家的红线。在这个意义上,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是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对公民身份的理解综合在一起的前期尝试。[30]他对公民身份的理解体现了参与的理念,尤其强调社会权是实现积极自由的条件,因为社会权利有助于那些在力量和资源方面处于劣势的群体有效行使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奥利弗和亨特(Dawn Oliver & Derek Benjamin Heater)指出,社会权对古典自由主义是一剂解毒药,它不仅保护个体的消极自由,还提升个体的积极自由,使不同的公民能够基本同等地行使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社会权还为全面的社会和政治参与创造条件,这意味着它同时提升了自由主义和古典共和主义的权利价值。在这个意义上,马歇尔公民权理论是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公民权理论的综合。[31]
尽管马歇尔将公民身份作为一个统一的权利体系,在他关于公民身份基本平等与市场自由之间紧张关系的论述中,也暗含着民事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张力。可以说,公民身份之权利系统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马歇尔看到,在《伊莉莎白济贫法》(The Poor Law, 1601年)、斯宾汉姆兰法令(speenhamland Law ,1795年)和《新济贫法》(The Poor Law Amendment Act, 1834年)中,社会权利与民事和政治权利存在某种消解与抵触。[32]即使作为完全与普遍的公民身份,民事权利和社会权利也会处于某种张力之中。在18-19世纪,公民身份的民事和政治权利将农奴从封建桎梏下解放出来,缔造了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工人,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准备了必要条件。这一阶段公民身份与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之所以保持盟友关系是因为民事权利与现代资本主义自由价值相互融合。但在20世纪,市场自由和公民身份之社会权利处于敌对状态,因为“现代形式的社会权利恰恰意味着地位对契约的入侵,市场价格对社会正义的服从,权利宣言对自由议价的替代”。[33]例如,依据民事权利,劳资双方对工资标准可白主约定,但如果社会立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则工资不能全然由劳资双方签订的用工合同确定,而是要遵循社会立法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马歇尔看到了公民身份之基本平等与市场自由价值之间的矛盾隐含着社会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张力。奥利弗和亨特也提出,民事和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冲突在于前者维护个人自由,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转,而后者体现了集体平等的理念,表面与市场经济相冲突。[34]马歇尔从公民身份三要素与市场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看到了民事权利和社会权利之间的张力,这一点得到了当代学者的认同。
三、马歇尔论公民身份与社会平等
在马歇尔看来,公民身份表达的是现代社会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的理念,从公民身份的历史演进看,公民权是一种渐进发展的社会平等制度。具体说来,民事权利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平等,政治权利促进了国家管理和政治决策的平等参与机会,而社会权利则保证了更加真实与充分的地位平等,并对现代资本主义不平等的阶层结构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马歇尔区分了两种不同的阶级体系,前者是以身份等级为基础、依靠封建契约来维系的封建等级制;后者是受到财产、教育、国家经济结构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阶级制。[35]他认为,随着现代资本主义和市场自由主义的兴起,人身平等与自由权得以扩张,单一、共同的公民身份取代了差别性的特殊身份。[36]换言之,公民身份的民事权利瓦解了先赋性地位的不平等,对封建等级制下的社会不平等具有根本性的破坏作用,但由于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一种消极的公民权,只能保障消极自由,对资本主义的阶级不平等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影响。
社会权利与社会平等之间的关系是马歇尔关注的重点。他主张,社会权利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阶层结构具有直接的影响,并通过社会立法成为对抗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的有效途径。因为社会权利是一种福利要求权,人们可以据此要求获得实际收入,以共享某种标准之文明生活方式。[37]价格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制度和公共性的社会服务体系,通过财富再分配或转移支付,提高了低收入阶层的实际收入,缩小了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地位的平等化。在英国,无论是国民健康服务体系,还是社会保险制度,或是以家庭财产状况调查为基础的社会救助津贴,都体现了社会权利的扩大,蓬勃发展的社会权利直接影响了现代资本主义阶级体系的不平等。
马歇尔看到,公民权是一种不断发展的社会平等制度,民事权利摧毁了封建等级制下的身份不平等,而社会权利直接减低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地位不平等。但他提出,公民权演进的目标不是绝对平等,实现平等的运动也不是无限的。公民身份只是提供“不平等社会结构”中“平等的基础”,即使是社会权利,其目标也不是消除阶级差异,而是缔造一个依照社会正义的原则来看阶级差异是合法的社会。作为功能论者,他认为教育选择和职业分化这些社会分层机制具有激励效应,对社会运行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由此带来的阶级差别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应被认可的。[38]在这个意义上,公民身份之基本平等与社会阶级之不平等可以共存。他虽然看到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不平等,并主张以社会权利来促进平等化,但他将这种不平等视为教育选择和职业分化的必然结果。他的这种功能论视角没有看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的压制性和冲突性,也没有看到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其根本原因。
总体看来,马歇尔强调公民权的扩张对社会平等的影响,主张通过权利的发展与扩张来缓解阶级不平等,这是一种社会改良主义的立场,属于社会民主主义传统的中间偏左路线。[39]他看到了自由市场资本主义虽然破除了封建贵族的特权,提升了个体的自由平等,但也带来了社会的两级分化。正如波兰尼所说,自发调节的市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乌托邦,它的扩张使得市场脱嵌于社会,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存续,而自发性的社会保护运动使市场复嵌于社会。[40]社会权的扩张及社会福利制度的创建正是这样的一种社会保护运动。自由市场经济提高了生产效率,刺激了财富的增长,但也容易导致经济危机和极端的贫富分化。通过民主政治体制和社会权利来修正现代资本主义扩张可能导致的经济和社会危机,使现代西方社会成为民主-福利-资本主义的复调社会。[41]他认为,公民权保障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基本平等,而社会经济地位的实际不平等是教育分层和职业分化的必然结果。以社会权利为基础的社会立法只是现代资本主义体系内部对自由市场的一种内部调适或修正,其社会平等效应有助于规避极端不平等可能引发的阶级冲突,从而维护了资本主义自由市场体系的有效运行。在此意义上,马歇尔具有政治上的改良主义和思想上的社会民主主义倾向。
四、马歇尔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构成了公民身份之一体两面,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平衡是公民权的核心问题。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开篇提出的四个问题中,马歇尔就开始思考公民身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并提出要“改变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平衡”。
对公民权责的不同偏重形成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公民身份范式之间的分野。雅诺斯基认为,古老的共和主义传统是从责任角度理解公民权,强调公民身份包含着对公共利益的责任承诺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而自由主义政治传统则从权利方面来理解公民身份,强调个体权利优先于义务[42]概言之,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范式认为,只有实践共同体的责任、承担政治参与的义务,才能成为公民;而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范式主张,公民是权利的享有者。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这一经典文献中,马歇尔关注的重点是扩大权利而不是强化义务,也不是义务的具体内容。在他看来,权利是公民身份的重要因素,正是公民身份强调的重点从义务转向权利,才对社会平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虽然马歇尔更偏重于公民身份的权利方面,但并没有忽视义务与责任问题。他明确指出,“如果人们在捍卫权利时诉诸公民身份,那么就不能忽视公民身份相应的义务”;“义务要么源于地位,要么源于契约”;“如果契约的义务被公民身份的权利诉求所排挤,那么,我们也必须接受公民身份的义务”[43]由此可见,马歇尔也强调公民身份的义务。继而,他区分了强制性与模糊性义务。他指出,公民责任不仅仅是一系列有限的强制性义务,如交税、社会保险供款、受教育和服兵役等,还包括一些模糊性的责任,即成为一名好公民要承担起提升共同体福利的一般性职责。以工作责任为例,它在现代经济中具有同等重要性,虽然充分就业可保障人人享有工作机会,但人们更要恪尽职守努力工作。[44]如果说强制性的义务表现为法律责任,则模糊性的义务体现了公民的道德责任,马歇尔强调公民身份的道德责任。
在公民身份权责关系问题上,马歇尔比较了权利的明确性与责任的模糊性,主张权利和义务是动态平衡的。他明确指出,“任何权利的获得同时都意味着义务的履行”。即使社会权利是与某种文明标准相对应的绝对权利,也只是有条件地免除公民身份的一般义务。[45]概言之,马歇尔主张,公民身份既关乎权利,也关乎义务。虽然福利权是一种普遍适用性权利,但其真正享受必须满足共同体的责任要求。这意味着社会权利不是无条件地免责,而是受到享受资格的限制和给付条件的约束。例如,社会救济是以家庭资产状况调查为前提的,而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参保并承担缴费或缴税的义务,即使是普遍主义原则的社会津贴也不是绝对无条件的。显然,马歇尔强调权利的附条件性。达伦多夫( Ralf Dahrendorf)提出,自由主义的首要原则是刚性、无条件的权利和柔性、有条件的义务,如果对权利设置限制性的义务,就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46]因此,简单地将马歇尔的公民权思想归于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传统是存在疑义的。
总体看来,尽管马歇尔强调的重点是公民身份的权利方面,但他并不是主张无责任的权利,也没有抹煞公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更没有割裂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五、批判与反思:公民身份的新问题
马歇尔从英国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文化脉络出发,分析了公民权的历史演进及其对社会平等的作用。1970年代末期以来,人口老龄化、女性就业率的提高、经济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等因素对福利国家的制度安排构成了重大的挑战。[47]西方福利国家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不得不进行社会立法的重大调整。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公民权问题的研究不仅是与马歇尔展开批判性对话,更是从不同的维度来延续或拓展其思想。
(一)性别与公民身份
马歇尔把公民身份作为一个价值中立的概念,假定公民主要是工人阶级的白人男性,对公民身份制度背后隐藏的性别歧视和种族排斥视而不见。里斯特批判指出,马歇尔忽视了妇女在公民身份问题上遭遇的社会排斥。在19世纪后期的英国,如果没有丈夫的同意,已婚女性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不能签订合同、不能自由地受教育或就业,甚至不能监护自己的子女,直到1928年,英国妇女才取得投票权。他的公民权理论不仅掩盖妇女的公民权长期遭到排斥的历史现实,而且无视妇女运动对公民权推进的意义,这是一种性别盲视。[48]事实证明,女性公民权的发展并未遵循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公民权虽然促进了阶级之间的地位平等,但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性别平等是值得质疑的。在社会权上,福利国家将女性作为家庭照顾者,男性作为养家糊口者,使得男性往往享有与劳动力市场参与相关的社会保险,而女性则不得不依靠具有耻辱化效果的社会救助和选择性的社会福利服务。这一性别分裂现象表明社会权利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巩固了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和性别不平等。
(二)全球化与公民身份
当今,公民权面对的时代主题已经不同于马歇尔时代的社会历史背景,其中,势不可挡的全球化浪潮使得移民劳工的权利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莫里斯(Lydia Morris)在《危险的阶级》一书中指出,公民身份是公民与非公民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有形界线与无形壁垒,传统的公民身份概念探讨的是民族-国家内部的包容与排斥问题,马歇尔没有关注跨国的事件和结构,也没有关注移民问题。[49]全球化时代的移民劳工即使通过归化入籍可以取得形式公民身份,但由于种族歧视和文化差异,却难以享受实质意义的公民权,公民权制度对他们来说不是社会平等而是社会排斥制度。如何实现全球经济中的社会正义,如何保障移民劳工享有完全与平等的权利,这些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了世界公民身份或者全球公民身份的概念,索伊萨尔(Yasemin Soysal)主张,以人权取代公民权,因为人权与公民权具有共同的语言,它既是公民身份权利的基石,又是一种泛化的、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公民身份形式,如果以人权取代公民权,则可实现权利的更包容、宽广、开放。[50]但人权是所有个体因他们共同的人性而享有的基本道德权利,而公民身份关系到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治理问题,有效的公民身份实践只有在确定的政治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如果不能结合政治共同体的理念,则缺少实现人权理想的有效机制。[51]尽管以人权取代公民权带有一种乌托邦的理想主义,但在世界治理和全球正义的话语下,公民身份包含的部分权利正在逐渐跨越民族-国家界限。
(三)公民身份之权责问题
社会权为福利国家的创建提供了合法性说明,但随着福利国家发生严重的财政危机,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思潮兴起。以哈耶克(Friedrich Hayek)和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为了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因为宽容、慷慨的社会福利限制了人们的自由意志,损害了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和自主独立精神。
同时,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复兴了古老的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传统,攻击马歇尔的社会权利论片面强调权利、忽视义务,导致权利与义务分离和严重的福利依赖问题。[52]伊茨奥尼(AmataiEtzioni)、塞尔伯恩(David Selbourne)等社群主义者提出,权利的享有与个人赏罚或功绩毫无关系的平权主义观念破坏了公民秩序的道德基础。他们主张,福利权不是无条件的普遍性权利,只是附条件的潜在特权或有限性的资格权利,而且,职责在道德和逻辑上优先于权利,要以对共同体的奉献与职责平衡个人自由与权利。而布莱尔(Tony Blair)和吉登斯则主张,权责是相辅相成,无责任则无权利,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利,公民应该承担起对个人、家庭和共同体的道德责任。[53]总体看来,面对福利国家的危机,当代的公民身份强调的重点已经从权利转向了责任和义务,包括工作责任和家庭责任在内的“责任话语”成为福利国家重构的主流修辞。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第三条道路都试图改变马歇尔强调权利的倾向。
【作者简介】
胡杰容,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社会学博士。
【注释】
[1]“citizenship”的中文翻译不大统一,有的译为公民身份,如《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公民身份:女性主义的视角》《理解社会公民身份》等,有的译为公民权,如《公民权研究手册》。因为马歇尔更强调公民身份的权利方面,因此本文较多沿用“公民权”这一译法,也兼取“公民身份”。为了将“citizenship”与“civil right”区分开来,将“civil right”译为民事权利。
[2][英]安东尼·吉登斯:“T. H.马歇尔、国家与民主”,载[英]T. 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等:《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3][英]安东尼·M.里斯:“T. H.马歇尔与公民身份的进展”,载注2引书,第196页。
[4]Gosta Esping-Andersen, 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 37 (Polity Press 1990).
[5]Anupanja Roy, Citizenship and Rights, 3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Theory 19, 23 (2000).
[6]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1924)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而T. H.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 18931981)是社会学和社会政策学家。除特别标明,本文提到的马歇尔均指后者。
[7][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1页。
[8]魏新武:《社会保障世纪回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9]Harold Wilensky&Charles Lebeaux, Industrial Society and Social Welfare Xii (2d ed.,The Free Press 1965).
[10]参见[英]T. 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载注2引书,第5 -8页。
[11]同注10引文,第9-10页。
[12]同注10引文,“编者导言”第2页。
[13]同注10引文,第23页。
[14]See Thomas Janoski, Citizenship and Civil Society 8-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15][英]Keith Faulks:《公民身份》,黄俊龙译,陈巨擘校订,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9页。
[16]参见[英]露丝·里斯特:《公民身份:女性主义的视角》,夏宏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3页。
[17]同注10引文,第to-18页。
[18]J. M. Barbalet, Citizenship: Rights, Struggle and Class Inequality 4(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8).
[19][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
[20]参见[英]Derek Heater:《公民身份》,张慧芝、郭进成译,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0-41页。
[21]同注10引文,第11-12页。
[22]同注16引书,第80页。
[23]同注3引文,第202页。
[24]参见[英]迈克尔·曼:“统治阶级的策略与公民身份”,载注2引书,第260-283页。
[25]参见陈鹏:“公民权社会学的先声—读T. H.马歇尔《公民权与社会阶级》”,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第235页。
[26]参见[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页。
[27]同注10引文,第32-33页。
[28]同注10引文,第36页。
[29]同注20引书,第5-9页,第83-87页。
[30]同注16引书,第22-23页。
[31]同注16引书,第52-53页。
[32]同注10引文,第18-20页。
[33]同注10引文,第49页。
[34]参见[英]彼得·德怀尔:《理解社会公民身份:政策与实践的主题与视角》,蒋晓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6-47页。
[35]同注10引文,第23-24页。
[36]同注10引文,第27页。
[37]同注10引文,第34-35页。
[38]同注10引文,第52-55页。
[39]同注34引书,第59页。
[40]参见[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刘阳、冯钢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2-66页。
[41]参见[英]T. H马歇尔:“福利资本主义的价值问题及其再思考”,载注2引书,第106页。
[42]参见托马斯·雅诺斯基:“政治公民权:权利的根基”,载[英]恩勒·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43]同注10引文,第51页。
[44]同注10引文,第55-57页。
[45]参见[英]T. H.马歇尔:“福利的权利及再思考”,载注2引书,第72-73页。
[46]同注16引书,第34页。
[47][德]弗兰茨-克萨韦尔·考夫曼:《社会福利国家面临的挑战》,王学东译,商务印书馆2004版,第59-123页。
[48]同注16引书,第108-110页。
[49]参见孙湛宁:“公民权与阶级关系再思考”,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第240页。
[50]Yasemin Soysal, Limits of Citizenship: Migrants and Postnational Membership in Europe 139(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51]同注15引书,第200-205页。
[52]参见钱宁:“论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理论价值及其局限性”,载王思斌主编:《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2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2页。
[53]同注34引书,第60-90页。
稿件来源:《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2期
原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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