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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罗尔斯基本人权思想述评

【中文摘要】晚期的罗尔斯将目光转向国际社会,提出以“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形式平等权”为核心的基本人权思想。这一思想深受国际人权斗争的现实及国际人权理论发展的影响,特别是舒尔和文森特的低度人权理论的影响。尽管罗尔斯的基本人权思想有助于减少国际人权领域的分歧,但是我们应该从实然和应然及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角度看待基本人权问题,防止把基本人权演变为另一种意义上的普遍人权。

【中文关键字】罗尔斯;基本人权;舒尔;文森特

【全文】

       罗尔斯终生关注正义问题,其正义理论影响了包括文森特(J. R. Vincent)、贝茨( Charles Beitz)等在内的人权理论家,他们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为人权研究的起点,然而罗尔斯对人权问题的态度却发生着变化。罗尔斯最初支持公民权,后来又提出“生命权(生存和安全的手段);自由权(免于奴役、免受强制劳动、并有足够程度的良心自由,以保证宗教和思想的自由);财产权(个人财产);由自然正义的规则所表达的形式平等权(即类似案件类似处理)”{1}是各国要保障的最起码的人权。西方学者称其为“人权最低主义”(human rights minimalism){2},国内学者称其为底线人权法则{3}。罗尔斯思想的变化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渊源:其时代背景是国际人权斗争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推行西方人权受挫,对话成为大势所趋;其理论背景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理论界出现了以舒尔(HenryShue)、米尔恩(A. J. Milne)、文森特为代表的低度人权理论。可以肯定的是,罗尔斯的基本人权思想有助于减少国际人权领域的分歧,但是也要看到这种理论有可能演化为另一种意义上的普遍人权,也就是说如果某些国家不能保障这些基本的人权,将会受到外部干涉。此外,还应该看到,人权列表的多少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关键是如何从实然和应然、以及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角度看待人权问题。

       一、罗尔斯基本人权思想的提出

       罗尔斯基本人权思想的提出建立在两种退却之上:一是在自由民主国家公民权的基础上退却,二是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退却。罗尔斯直到1993年发表《万民法》时才提出基本人权问题,此前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涉及的都是公民权问题。

       罗尔斯在1971年的《正义论》中提出社会正义的两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相容的具有最广泛之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4},这种平等的基本自由指“政治自由(有选举权、有资格担任公职)及言论和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个人拥有财产的自由;依照法治思想,免遭肆意逮捕和拘押的自由权等”{4}。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以使(1)人们有理由期望它们对每一个人都有利,(2)它们所附属的岗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开放”{4},其实质是对不平等进行限制。罗尔斯强调,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也就是说自由平等原则是处于第一位的、绝对的,正义的社会必须无条件地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同样的自由平等权。20世纪80年代以后,罗尔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阐释社会正义理论,探讨自由宪政民主国家的公民享有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这些权利包括:“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由个人的自由权与个人的尊严所具体规定的那些自由,以及政治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法治所含盖的权利与自由。”{5}

       总之,《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讨论的都是自由民主国家的公民权问题,但是人权不同于公民权。因为“公民权是主权国家的成员拥有的权利,见于国家的法律、实践和政策,如权利法案或宪章(美国《权利法案》、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公民权包括选举、信仰甚至在某些国家有争议的死亡权,这些权利取决于我们是不是这些国家的公民。人权则使我们超越了国家,因为人权是我们作为人拥有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国家或任何其他政治组织的成员拥有的权利。” {6}罗尔斯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他的《万民法》要探讨的是一个更加具有多元主义特征的社会—人类社会,因为世界上不只有宪政民主国家一种社会存在,还存在拥有不同信仰和社会制度的社会。那么,能够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人权应该是怎样的呢?罗尔斯认为“人权不同于宪法权利,不同于自由民主公民权,不同于其他属于某种政治制度的权利”{1},人权至多是公民权的子集;此外,人权也不等同于国际人权立法中的权利。

       尽管《世界人权宣言》及其补充协议是国际人权领域中的重要文本,但是罗尔斯只认可其中的部分权利,删去了具有强烈的自由民主或平等倾向的条款。如《世界人权宣言》第I条规定:“所有人在尊严和权利方面生而自由平等,人人都有理性和良心,应该以兄弟般的情谊相互对待。”{1}罗尔斯认为这一条款仅仅表达了自由主义的愿望。又如第22条规定社会安全权利,第23条规定同工同酬的权利,在罗尔斯看来,“这似乎预设了具体的制度”{1}。第25条规定“人人都有权利达到一定的生活水平,足以满足自己及其家庭的健康和福利之需,包括食品、衣服、住房和医疗以及必要的社会服务”;第28条规定“人人都有权在一个能够实现本宣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秩序中生活”,这些条款都是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肯定,罗尔斯也要打破对经济社会权利与政治公民权利的划分,因此删去第25条、第28条。罗尔斯认可《世界人权宣言》第3-18条的权利,并称其为“适当的人权”( human rights proper){1},第3条规定“人人都有生命、自由、个人安全的权利”{1};第5条规定“没有人应受到拷问或残酷的、屈辱的对待或惩罚”{1};第13条讨论迁移自由和移民权利;第14条讨论避难权;第15条讨论国籍权(nationality )、第16条讨论男人和女人不受种族或宗教歧视而结婚的平等权利、第6-12条更加细致地描述了形式平等的权利(如第11条规定,公开审判中除非被证明有罪否则是无辜的,这一权利必然包含反对强迫认罪的权利)。罗尔斯肯定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最基本的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形式平等权。同时,由于各国对私有财产权存在争议,因此私有财产权没有写进《世界人权宣言》,但私有财产权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石,因此罗尔斯坚持这种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可见,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提出的基本权利既比自由民主国家的公民权利少,也比《世界人权宣言》的权利列表少。这些权利只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形式平等权和私人财产权,并将自由权限定为“免于奴役、免受强制劳动、并有足够程度的良心自由,以保证宗教和思想的自由。”{1}

       二、罗尔斯基本人权思想的来源

       罗尔斯的基本人权思想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渊源。罗尔斯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纳粹主义严重侵犯了人的自由和生命权,因此罗尔斯很重视人的自由和生命权,国际社会也加强人权领域的立法和对话,尽管这并不是一个一帆风顺的进程。发展中国家坚持发展权和自决权;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坚持人权既包括政治和公民权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这些权利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西方国家则坚持普遍人权。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情况发生变化,西方居于主流地位的人权观(即在非西方国家推行西方的公民权)行不通;相比之下,非主流的人权思想(即基本人权思想)则主张保障一些最起码的权利,有利于增进东西方之间的人权对话。1993年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了世界人权大会,东西方国家就人权的普遍性和相对性以及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展开讨论,西方国家已经不能将自己的人权思想强加给东方,西方国家也要做出一些让步,削减人权列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缓和人权斗争的途径。

       罗尔斯对基本人权的关注不仅来自于人权领域的实践,也来自于人权理论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兴起了低度人权理论,其代表人物有:美国人权理论家舒尔(1980年出版《基本权利:生存、富裕与美国外交政策》)、英国学者米尔恩(1986年出版《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英国学派著名代表人物文森特(1986年出版《人权与国际关系》)。罗尔斯的基本人权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低度人权理论的影响。

       低度人权理论源于人们对传统人权理论的不满,传统的人权理论将人权分为消极人权和积极人权。消极人权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早期,指的是政治与公民权(包括自由演讲、自由集会、自由出版、宗教自由等),这些权利是个人享有的、国家不能剥夺的权利;积极人权产生于社会主义的实践,指的是经济和社会权利(包括受教育权、接受医疗的权利、住房权等),国家有责任向个人提供这些权利{7}。但是这种分法往往忽视各种权利之间的密切联系,比如言论自由是消极人权,受教育的权利是积极人权,显然如果没有获得充分的受教育的机会,就不能保证言论自由权{8}。此外,对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区分容易使人们误认为:只有政治和公民权利才是真正的人权,而经济和社会权利却不是。比如:生存权被视为一种经济和社会权利,安全权被视为一种公民和政治权利,但是二者都很重要,正如饥饿和暴力对人们来说都是很大的威胁一样。因此以米尔恩、舒尔、文森特为代表的人权理论家试图打破传统的两分法,提出基本人权思想。米尔恩在《人权哲学》中提出一种基于低度道德标准的低度人权,这些标准有:行善、尊重人的生命、公正对待、伙伴关系、社会责任、不受专横干涉、诚实、礼貌和儿童福利{9},它们适用于所有国家和民族。因此,基于低度道德标准的低度人权包括生命权、要求正义权、受帮助权、自由权、被诚实对待权、礼仪权以及儿童的受抚养权七项权利{9}.但是罗尔斯主要借鉴了舒尔和文森特关于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内容。

       舒尔提出包括普遍的自由、生存和安全权利在内的基本权利(basic rights),这些权利之所以是基本的,是因为“享有这些权利是享有所有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10}比如,享有人身安全是享有自由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免于任意逮捕的权利(即基本的人身安全),就不能有效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不能防止滥用政治权威,人们就不能真正地享有言论自由。”{11}此外,经济安全也是享有人身安全和自由权的前提。舒尔说:“如果要拥有其他权利(如行动自由的权利或人身安全的权利),还必须拥有经济安全的权利。”{10}经济安全指的是享有“无污染的空气、水;充足的食物、衣服和避难所、最低的预防性的公共医疗。”{10}可见舒尔的三项基本权利是相互联系的,因此可以把舒尔的基本人权理论表述为:“为了生存和生命的安全,人人都拥有一种最重要的道德诉求,即在不可或缺的最低层次上被对待的权利,包括各种自由、保护和收益,而且所有人都有权利被这样对待。”{11}受其影响,罗尔斯也重视生存权、生命权、经济安全和自由权。此外,文森特也影响了罗尔斯,文森特的基本人权思想强调的是生命权和生存权,这种权利列表比舒尔的基本权利列表还要少。

       罗尔斯所理解的生命权包括拥有“生存和安全的手段”,{1}即生存权和安全权利。罗尔斯强调生存权的重要性:“对所有自由(无论是什么样的自由)可以感知的、理性的行使,以及对财产的聪明使用,总是意味着要有万能的经济手段。”{1}罗尔斯认为政府如果不关心人们的生存权,也就是不关心他们的人权{1}。然而,生命权和生存权更多的是出于维持生命体的体征而要求的权利,忽略了人的社会性,所以罗尔斯又补充了自由权、形式平等权和私人财产权。形式平等权原则受到英国法学家哈特的影响。罗尔斯在 1950年代访学英国牛津大学时聆听过哈特的课,哈特在《法律概念》中提出形式平等权,即“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1},罗尔斯坚持形式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此外,罗尔斯作为一位西方学者,尽管深受低度人权理论的影响,但也不忘把私有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

       三、罗尔斯基本人权思想评价

       西方学界对罗尔斯的基本人权思想褒贬不一,主要是批评罗尔斯的人权列表太少,阿维拉(Mitchell Avila){12}、莱蒂(David A. Reidy){13}、努斯鲍姆(Martha C. Nuss-baum){8}等就属于此类。也有少数人为罗尔斯辩护,科斯塔(Victoria Costa) 、弗里曼(Samuel Freeman)就属于此类。科斯塔认为罗尔斯的基本人权思想“体现了宽容原则,把想象的非自由但合宜的人民纳入了进来”{14}弗里曼认为“罗尔斯所说的生命权、免于非自愿的劳役、拥有并使用至少某些个人财产的权利等,对于社会合作来讲是必要的、最低的合理条款。无论投票权和竞争职位的权利对于国内社会多么重要,它们都不是社会合作的必要条款。”{15}可以肯定的是,罗尔斯的基本人权思想有助于减少国际社会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因为即使是国际人权立法也要受到大国尤其是西方人权思想的影响,而罗尔斯只借鉴主要的人权文本《世界人权宣言》的部分内容,有助于减少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英国国际关系协会会长科里斯·布朗在纪念英国国际关系学会成立30周年的发言中指出:“有关人权的论文跨越了全球政治和国内政治;而且国际关系理论家(如:文森特、Jack Donnelly)和政治理论家(从罗尔斯到罗蒂)都对其发展做出了贡献。”{16}肯定了罗尔斯对人权理论的贡献,启迪国际社会在人权问题上寻求底线伦理。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罗尔斯在《万民法》中说:“在所有的人权当中,生命权(生存和安全的手段);自由权(免于奴役、免受强制劳动、并有足够程度的良心自由以保证宗教和思想的自由);财产权(个人财产);形式平等的权利,这是由自然正义的规则所表达的(即类似情况类似处理)。这样理解的人权不能被视为是自由主义的或西方特有的传统,不是政治上狭隘的(parochial)权利。”{1}为此,他还用斯坎伦《作为中立关怀的人权》一文中的观点支持人权不具有政治狭隘性的说法。罗尔斯认为,这些基本权利应该在所有社会得到尊重,“这些权利是万民法内在的权利,无论它们是否在地方上得到支持,都具有政治(道德的)效果。也就是说,其政治(道德)力量延伸至所有社会,而且对所有人民和社会(包括法外国家)都有约束力。”{1}这又使得罗尔斯的基本人权思想具有一种朝普遍人权思想演化的倾向,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国家不能保障这四项权利,则外部力量可以对其进行干涉。实际上,私有财产权是西方社会不可动摇的基础,而各国对自由权、形式平等权还有不同的理解,这就使得罗尔斯的基本人权能否被广泛接受还成问题。但问题的关键不是权利的多少问题,而是以什么样的态度看待人权的问题。

       对罗尔斯基本人权列表的分歧使我们看到:既不能无限制地增加,也不能无限制地降低人权列表。无限制地增加人权列表将远离某些国家(如发展中国家)人权发展的状况,或者接近某些国家(发达国家)的人权状况,但不能说无限扩大的人权列表就是理想的人权列表,而无限制地降低人权列表将使人权停留在仅仅满足人的自然属性所要求的权利,那将是一种悲哀。因此,我们应该本着如下三个原则看待基本人权问题:

      (一)结合具体的历史和现实条件理解人权。早期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家(如: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等)提出的人权理论还很狭隘,强调的是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所有权等,因此人权是历史的产物,是变化的。无论是从西方国家人权发展的历程来看,还是从非西方国家人权发展的历程来看,随着人类的进步,各个国家的人权状况都在不断改善,因为社会形态明显发生了变化。只不过这种改善有时是以激进的方式进行,有时是以渐进的方式进行。从这种意义上讲,应该结合具体的历史和现实条件理解人权,而不能将某一种人权学说树立为权威。迈克尔·弗里曼(Michael Freeman)说,“人权原则是抽象而普遍的,但是必须在复杂而具体的环境中贯彻,贯彻人权不能直接源于国际文本,而必须通过对当地环境包括当地文化的判断来调停。”{17}

      (二)人权包含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对人权的定义大都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次进行: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思想,是人们对未来社会关系的一种追求;作为一种现实,则是人们对现存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定。应然层面的人权是理想状态的,是一种奋斗的目标,康德指出“人类不是物,不是可以仅仅作为手段来使用的东西,必须把人本身作为目的”,可见人类不是可以出于工具的目的被利用或剥削的手段。实然层面的人权是现实的、具体的,一些学者提出的基本人权、某些国家的人权状况都属于这个层次。即使西方人权已经很发达了,但它也只是实然层面的,而不是应然层面的人权,不能把它作为人类奋斗的目标,而是应该批判地对待。

      (三)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不能把人权无限制地降低为人的自然属性所要求的权利,人还应该拥有一些能够反应社会属性所要求的权利。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种属性,人权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以人的社会属性为本质。建立在人的自然属性基础之上的人权首先包括人的生命权以及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存权、健康权、安全权等基本权利,而安全权利居于首位。《牛津英语字典》对“human”的解释是:人有着高级的心智上的发展、有言语的能力和直立的姿态,是不同于低级动物的生物,人的生命会受到威胁、甚至死亡,这是一种基本的事实,因此安全权利是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保障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但是仅仅关注这些权利还不够,还要发展自由权和民主权利,因为如果行政权力膨胀、法治地位削弱,也会妨碍人权的实现。而发展什么样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则要符合该国的国情,比如:“1947年印度建国,一直实行西方的民主制度,但至今仍未跻身于中等发达国家的行列。”{18}因此尽管罗尔斯为了宽容非自由国家,提出基本人权思想,但是非自由国家的人权不应该停留在这个层次上,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发展本国公民的人权,兼顾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民主权利。因为各项权利构成一个统一体,不能只关注人权的某一个方面。

       总之,罗尔斯的基本人权思想较之于西方国家把自己的公民权利作为评价其他国家的人权标准的做法要好,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他提出的基本人权列表并不算少,相反还带有西方人权理论的烙印,如自由权、私人财产权等。然而,人权列表的多少并不是问题的所在,而是要以什么样的态度看待人权的问题,各国应该依据各国国情,兼顾人权的两个层次(实然和应然)及人的两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来发展和改善人权。

【作者简介】

刘贺青,单位为南京大学。

【参考文献】

{1}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e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65, p. 79, p. 80, p. 80, p. 80, p. 80, p. 80, p. 65, p. 65, p. 65, p.109,p.65,p.65,p.80.

{2}Rex Martin, David A. Reidy. Rawls' Law of Peoples: A Realistic Utopia?[C].Blackwell Publishing, 2006. p. 10

{3}宋玉波。国际人权法理论的新进展:底线伦理与低度人权[J].国际论坛,2008, (1):30.

{4}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60,p.61'p.60.

{5}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291.

{6}Ronald Tinnevelt, Gert Verschraegen. Between Cosmopolitan Ideals and State Sovereignty[C].Palgrave Macmillan, 2006. p. 137.

{7}[美]卡伦·明斯特潘忠岐译,国际关系精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90 -291.

{8}Martha C. Nussbaum, Carla Faralli. On the New Frontiers of Justice: A Dialogue[J]. Ratio Juris, 2007, 20 (2) : p. 155, p. 153

{9}[英]A.米尔恩。夏勇,张志铭译。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57,206 -207.

{10}Henry Shue. Basic Rights: Subsistence, Affluence, and U. S. Foreign Policy[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19, pp. 22-27, p. 23.

{11}Patrick Hayden. Cosmopolitan Global Politics[M].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2005. p.75.

{12}Mitchell Avila. Defending,Law of Peoples: 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Decent Peoples[J]. The Journal of Ethics. 2007, 11:P. 89.

{13}David A. Reidy. Rawls on International Justice:ADefense[J].Political Theory. 2004, 32. pp. 293-294.

{14}M. Victoria Costa. Human Rights and the Global Original Position Argument in The Law of Peoples[J]. 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 2005,36(1):p.58.

{15}Samuel Freeman. The Law of Peoples, Social Cooperation, Human Righis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J].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2006, 23(1):P.37.

{16}Chris Brown. IR theory in Britain-the New Black? [J].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2006, 32:p. 681.

{17}Jon Mandle. Global Justice[M].Polity Press, 2006. p. 53.

{18}朱锋。人权与国际关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17.

 

 

 

稿件来源:《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原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4236&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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