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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谦:审判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矫正

【中文关键字】审判管理;问题;矫正

【全文】

       近年来,审判管理不断被强调并寄予厚望,但不容忽视的是,在深入推进审判管理工作中同时也伴生出一些意料之外的问题,严重阻滞了审判管理的效能发挥,并有进一步影响审判工作健康顺利发展的趋势。

       一、现行审判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显现出行政化管理现象。一是院庭长的行政权力使其在审判管理中具有特殊优势地位。由于院庭长的行政地位,他们在法院干警个人职级晋升、评优评先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在人事方面更具有一定的决定权。这种情形导致院庭长在审判管理中常常处于特殊优势地位,案件审判人员或审判辅助人员往往不愿意违背上级领导的意愿,进而使案件审判过程受到实质性影响。二是应当由院庭长审核把关的案件标准不够客观。哪些案件应由院庭长审核,存在许多需要院庭长人为作出判断的情形,甚至直接以“院庭长认为应当由其审核的其他案件”作为该类审核事项的兜底条款。这种带有较强主观色彩的审判管理规则容易堕入审判管理行政化的陷阱。三是重结果轻程序的管理模式,将审判管理异化为奖惩工具。有的法院只是紧盯审判结果,对审判活动中的节点不加规范,用简单严厉的奖惩措施来激励和惩戒司法活动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等司法裁量活动,不注重发现、分析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谈不上有针对性的整改,导致审判质量难以提高。

       2.显现出综合性管理现象。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设立导致部分法院将凡是与审判关联的事务,都划归审判管理部门,凡是有审判字样的事务统统批转至审判管理办公室,还有的法院开展任何工作都要求审判管理办公室参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在一些法院已经被称为“第二办公室”。虽说赋予审判管理更多职责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工作力度,但毕竟专业才更容易出精品,职责泛化意味着职责淡化。长此以往,审判管理将彻底“泯然众人矣”,其作为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地位将无从谈起,势必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3.显现出统一性管理现象。法院分审级,案件分简普,不同审级、不同地域法院审理千差万异的案件,理应进行差异性管理。但实践中存在对管理对象的个性化和案件的特殊性重视不足的现象。对于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法院,采用的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管理方法和评估体系基本一致或者相同, 无法体现出不同法院、案件的差异和个性。以基层法院为例,一方面案件数量不断上涨,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标的金额较小、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适用统一的流程节点无法体现案件之间的客观差异,无法准确把握个案审理的进程。

       二、对审判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理性矫正

       1.审判管理应契合审判权运行规律。回归审判权运行规律,一是要合理界定院庭长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审判业务监督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形成以审判工作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体系,杜绝日常管理中的越位。二是要严格落实办案责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综合考评体系,设置法官履行职责激励和惩戒程序,实现权责相统一,又充分调动法官积极性。三是要改革审委会制度,严格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建立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滤和分流机制,让审委会从具体案件中走出来,更多地发挥对疑难复杂案件审理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作用。

       2.审判管理职能应进一步明晰。审判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定位,尽快改变目前职能定位模糊的现状。应当明确的是,审管办所承担的审判管理工作,不能代替法院各审判庭、合议庭的中微观管理,因而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工作不因为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而有所削弱,相反,更应当具有针对性。审管办开展审判管理的具体工作,不仅必须尊重审判规律,防止干预法官独立办案,还应当强化的是,对于应当属于业务庭、合议庭中微观管理范畴的活动,审管办一般也不应干预,防止发生因为审管办自身定位不清,导致审管办大包大揽、无所不管的现象。

 

【作者简介】

杜谦,单位为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6日

原发布时间:201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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