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字】国家治理体系;行政法
【全文】
2014年8月22—24日,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郑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河南郑州召开。本届年会共收到180余篇参会论文,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3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盛会。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为期两天的会议分为开幕式、大会主旨报告、会议研讨、专题评述、闭幕式五个阶段,与会代表就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组织法的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有效的政府治理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修改等议题进行了广泛、热烈、深入的交流与讨论,整个年会呈现出“规格高”、“人数多”、“主题好”、“形式新”的特点。[1]现将本届年会讨论议题综述如下:
一、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组织法的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行政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这一决定不但为我国今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路径,而且也为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与创新开拓了广阔的空间。受此影响,与会学者对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组织立法的完善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一)行政体制改革与法治
行政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改革的成败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着重要影响。有学者认为,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法治化是行政体制改革成功的必要保障,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化途径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纵向行政体制的法治化,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地方不同行政层级之间的事权分配;二是横向行政体制法治化,主要表现为大部制改革。[2]此外,有学者对行政改革权从设定、主体、内容以及行使程序进行了研究,提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应该主要包括明确政府职能的目标与定位、健全政府组织法体系、加快行政程序制度建设等方面。[3]
(二)行政组织立法
完善行政组织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有学者认为,在国家治理视域下,行政组织法不再仅是政府内部的结构法,而是包括协调党政群关系、体现共同治理的治理主体法。行政组织立法应明确行政组织的职权范围,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部门和地方间的横向协作关系法律化,确立社会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治理体系提供法治保障。[4]另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组织立法模式来源于苏维埃行政法实践,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在于以国家管理机关为中心安排法律结构和法律位阶等级体系的模糊性。我国当前行政组织立法模式的定位应当是:首先,以组织法律来构建我国行政组织法律体系是必要的;其次,以宪法为指导,确立行政组织法律主义这一组织法治原则;再次,在既有法律基础上构建我国行政组织立法模式;最后,重视行政组织法与行政管理法或行政作用法的密切联系。[5]
此外,针对当前行政组织的立法现状,有学者剖析了《国务院组织法》在文本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修改《国务院组织法》。[6]此外,有学者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地位不明已经成为阻碍兵团继续存在与发展的瓶颈,建议全国人大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以明确兵团党政军企四位一体的特殊政权性质和相应的职责权限,理顺兵团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7]
(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体制既是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法规能够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与会学者均从实践出发,纷纷就当前执法体制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有学者以控烟执法为例,提出从公共治理的本质来看,将同一执法权分散给多个部门的执法权配置模式并不符合公共治理的要求,认为要实现公共治理,“集中执法+部门协同”的执法权配置模式才是正确的选择。[8]有学者以“治理结构”作为视角,认为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治理结构的外在和内在向度都存在严重缺陷,提出了重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治理结构需要遵循科学性、独立性与透明性的原则,并论述了重构的总体思路。[9]此外,另有学者对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进行了研究,认为第三方义务制度虽弥补了行政机关执法资源的不足,充分利用私人主体的力量,但该制度的效果仍有待进一步观察,提出政府如何更好地监督第三方义务主体,如何保护相对人的言论自由、平等权、职业自由等基本权利,均是构建第三方义务制度需要认真考量的内容。[10]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以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为重点,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有学者以 S 市为例,认为传统上以拉条管理、上下对应为特点的行政执法体制,存在多头执法、权责脱节、力量分散等突出问题,提出“横向综合、纵向下沉、做实基层”的改革原则,并提出了推进七大领域综合执法、将以决策职能为主部门的执法权转移出去、加强街镇层面执法能力建设等建议设想。[11]有学者以上海市的城市综合执法为例,认为当前执法存在着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行政强制权移转无法律依据、执法范围随意扩大等问题,通过对法律主体资格委托/授权模式的对比、《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解读,认为委托模式更具有适法性,更符合上海市城管执法的现状与需求,提出行政检查权及行政强制权的集中,须严格限定并按程序进行,城管执法范围的调整只能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实现。[12]
(四)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随着公共行政改革的推行,行政权向社会转移成为时代的潮流,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权向社会转移是否存有边界?这个边界该如何划定?边界界定中究竟应秉持何种立场?行政权在社会化后的责任又该如何承担?有学者对此做了专门探讨。[13]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体现在表达公民利益诉求、作为治理社会的多元主体的一员参与政府合作、培育公民自治能力等多个方面。在我国,要提升政府治理的效能,就必须加强社会组织建设。[14]另有学者对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和发挥作用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考察分析,并对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与发挥作用提出了建议。[15]
(五)事业单位改革
有学者认为,大学治理体系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突出大学治理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特殊性,尊重大学特有的权力结构与改革逻辑,在大学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道路上,以大学章程为载体,以充分体现大学公益性特点的法人治理结构为进路,实现大学治理体系现代化。[16]
二、有效的政府治理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就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与会学者均对此予以了关注。
(一)国家治理与行政法治
政府的法制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制化,取决于政府法制体系的法制化。[17]有学者详细介绍了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法制建设取得的成绩,并指出了当前政府法制建设面临的四个挑战:一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非常艰巨;二是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待加强;三是行政执法的法治水平有待提高;四是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制度还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18]还有学者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评估结果,认为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着形式主义倾向,并对其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19]
作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的重任。有学者详细介绍了上海自贸区的特点及其法律保障体系,从管理体制、监管模式、权益保护、法律救济等方面阐述了自贸区条例的立法构想,并指出了当前自贸区立法面临的困难与问题。[20]有学者认为,功能最适当原则是现代国家处理国家机关设立、配置权力、调整和改革国家机关、处理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并以此对上海自由贸易区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进行了分析。[21]
此外,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行政法应如何回应?有学者认为,软法在现代社会公共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国家治理领域中已存在有五种形式的软法,为充分有效地发挥软法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有必要改进和完善软法,使之进一步正当化、规范化和系统化。[22]有学者从国家治理角度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反思,认为“合作”不仅是国家治理核心价值目标,也是行政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提出行政法从本质上说是构建良性官民合作关系的法。[23]有学者认为,现代国家治理需要面对国内和国际两个维度,建议加强以全球化和全球治理为视角的行政法研究。[24]另有学者认为,行政的现代性转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个人面对国家由受支配的客体向具有独立地位主体转型,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机制是制定《行政程序法》。[25]
(二)政府治理方式改革
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关键在于变革政府的治理方式。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国家治理中,运动式治理始终存在并且总以一定方式在特定阶段反复出现,这与法治精神完全相悖,建议及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把运动式治理、运动式执法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同时对运动式执法进行改革,将其限定在有限范围内依法实施。[26]还有学者对作为政府治理手段的保证金进行了考察,认为行政相对人交纳保证金因具有强制性,实际上构成了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因此在设定上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27]有学者对现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进行了剖析,提出应当通过行政规制实现公共资源统一交易。[28]有学者介绍了美国的规制性协商机制,认为其对解决我国部分群体性事件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决策争议具有借鉴意义。[29]有学者认为,行政隐蔽调查可以满足行政机关取证的需求,但需要在措施和实施范围上被限定。[30]
政府信息公开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促进官民互信有着重要意义。有学者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进行了研究,认为全面而充分的利益解析并排除无关的考量因素是利益衡量的前提,公益优先和公开优先是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31]有学者介绍了美国的保密制度,并探究了其对中国政府信息权制度的启示意蕴。[32]
(三)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学者对权力清单进行了考察,认为在当下的政府权力清单推行过程中,存在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主动、不积极,权力清单的内容不完整、不客观以及不合法等问题,因此必须将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予以法制化,要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权力清单制度作明确规定,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权力清单的内容及其制定程序予以法制化。[33]
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腐败问题呈现上升趋势,有学者认为,治理城乡规划领域的腐败问题,关键在控制行政规划权,改进治理机制首先要回归城市规划的公益性,明确规划生成的财产权进路。在此基础上,还要调整规划权的配置模式,强化参与机制的实效性,建构公私法责任的协作体系。[34]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
有学者认为,推进给付行政的法治化是我国当前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除了需明确给付行政的基本法治原则之外,在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方面,都需要加强相应的立法和制度建设。[35]有学者回顾了给付行政发展的历史流脉,认为伴随着社会变迁与时代需求的发展,我国在采用给付行政范畴时,应当确定它所具有的核心要素,这样才能真正塑造具有中国本土意义的给付行政。[36]有学者通过借鉴法国公共服务法在立法和实施中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公共服务法律领域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构建我国公共服务法的设想。[37]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如何在法治的轨道上保证行政审批改革取得成功,与会多位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关注。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有学者介绍了改革一年来的进展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效,提出了改革中面临的几个问题:一是如何把地方行政审批改革和中央行政审批改革衔接起来;二是权力清单的类型如何划分;三是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到底包括什么来源?[38]有学者考察了上海松江区行政审批改革,认为因基层地方政府的行政权限所限,审批改革主要围绕行政审批制度的质量优化而展开,其“先行先试”的内容可归属于“行政保留”范畴,没有破坏法律保留原则,认为争取上级行政部门或权力机关授权和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主动探索,是地方政府拓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空间的两种主要思路。[39]在审批改革的方式上,有学者对国务院以国务院文件实施行政审批改革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应在切实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渐进式地逐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40]还有学者认为,当前行政审批改革仍存在运动化、形式化的痼疾,惟有在制度上确保法律由“无齿虎”变成“有齿虎”,才可促进持续性、常态化的、切实有效的行政审批改革,抑制运动式、形式化改革的弊害。[41]另有学者认为,以审批的功能与作用为标准,大致可分为资源配置类审批、市场进入类审批与经济与社会管理类审批三类,不同类型的行政审批,其改革的内容与改革的方向、目标是不同的,因此,我国行政审批改革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审批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42]
我国行政审批改革已进行多年,有学者以商务部为例,对十年来行政审批“放权”进行了分析,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反思和思考。[43]有学者通过对我国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历程的梳理,认为通过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权力清单”的“增量”控制作用,建立和完善动态的决策机制促进改革的科学化、民主化,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推进改革的法治化等,将是未来我国教育行政审批改革的趋势。[44]还有学者研究了行政审批改革中出现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法律属性,认为行政禁止性规则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45]
(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检讨
有学者认为,从《行政许可法》施行十年的效果来看,其与立法者的预期及社会公众的期待存在很大差距,立法本身的科学性、周延性的欠缺“难辞其咎”,并从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与监督检查三个方面对《行政许可法》的完善提供了建议。[46]
行政许可的存废是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实践中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年检、培训等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现象,主张行政许可设定合理化应遵循私人自治、市场竞争、自我规制优先的原则,重视发挥标准制定、信息规制、事后监管、民事责任等替代性规制措施的功能,同时就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组织体系与程序机制提出建议。[47]在中央层面上,有学者认为不论是在设定权限限制、设定事项范围,还是在设定程序上,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都存在较多问题,不仅妨碍了《行政许可法》实施,也增加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度。[48]在地方层面上,有学者提出了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内外部界限的观点,认为在中央与地方这一垂直关系的划分基础上,应以设定目的与事项的不同排列来阐释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外部权限;在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设定原则和范围的基础上,应从是否设定的决定裁量与如何设定的选择裁量来阐释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内部界限。[49]
此外,还有学者研究了实践存在的行政许可标准冲突现象,认为其发生的内在机理是行政权及许可背后的部门利益与家长主义规制,并就此提出了解决路径:一是现行行政服务中心基础上不断修正的行政协调模式;二是具有共性效力之协调技术的提炼;三是通过基准制定和公布义务的规则治理。[50]
四、《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
我国《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终于迎来了首次大修。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这部制定于1989年的法律在救济老百姓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上,已暴露出太多问题。如何修改《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成为本次年会学者们最关注的议题。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当前,《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学者介绍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指出当前修改草案还面临着五个问题:一是如何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二是怎么样解决行政争议;三是管辖和体制问题;四是程序的科学性问题;五是怎么解决和行政复议的关系。[51]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学者认为趋于保守,提出修法不仅需要树立变革观、整体观和开放观,而且也需要多元主体之间平等、全面而有效的论辩,逐步消除修法分歧,使《行政诉讼法》修改经受住历史和时间的检验。[52]另有学者认为,目前法律文本中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不分,诉讼结构错乱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就立法目标而言,修法应在完善权利救济的基础上,扩展秩序保障的功能。为实现这一目标,《行政诉讼法》需要建立以主观诉讼为主、兼顾客观诉讼的诉讼模式,并通过诉讼构造的改革完善予以支持。[53]此外,还有学者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认为《行政诉讼法》既存在制度空白,也存在制度缺陷;既存在法内问题,也存在法外问题,主张修改时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修改策略。[54]
(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特别是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这一背景下,行政审判体制如何改革,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多位学者均认为,建立行政法院是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55]但也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冷静思考,在分析了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三种方案的利弊后,认为提级管辖的方案相对更好。[56]有学者认为,如果没有《决定》相关进路的实质落实,行政法院无异于海市蜃楼。因此基本保持现行审判体制,做好基层行政审判,辅以原告相对自主的管辖选择权和巡回审判制度更为可行。
[57]由此可见,是否需要建立行政法院仍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过程中,有学者特别强调一定要把对法官的监督放在重要位置,因为独立审判只是公正审判一个必要的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认为法官的独立性和法官责任的豁免制度不能成为法官拒绝监督的充分理由,并提出了主要应由当事人来监督法官。[58]
此外,还有学者对当前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进行了评析,认为不宜将集中管辖确立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制度,提出要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需要在行政体制改革上下功夫,真正确立尊重法院裁判的行政责任体系。[59]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上,有学者主张采用“负面清单”(概括条款+排除)的方式来规定。[60]有学者则不主张轻易变动已形成的受案模式,支持外加策略,最大限度地拉张受案范围,通过三个路径重构诉讼上的识别标准,尤其是将社会行政尽可能地纳入诉讼范围。[61]对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有学者认为必须符合宪法框架下的法治要求,修法应当改进设定方法对排除事项作全面列举,严格控制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例外排除事项。[62]此外,有学者以公务员诉权为例,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限制公务员诉权的理论基础是特别权力关系和内部行为理论,但这种正当性基础实质上并不能成立,开放公务员的行政诉讼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63]
本次修法明确增加了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有学者认为,草案的规定仍需厘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细化审查程序、突出审查效果。[64]也有学者认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应当以具体审查为主,辅以一定条件下的直接审查。审查的标准应当是合法性审查辅以一定的合理性审查。法院应当有权直接作出撤销判决,同时建议相关机构作出通告。[65]
(四)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本次修法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首次被写入法律,但不少学者对该制度仍持审慎态度。有学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不在于解决裁判冲突,而在于提升诉讼效率,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存在方向性偏差,在梳理当前各种解决思路与理论争议后,该学者分析了行政裁决类案件、行政许可类侵权案件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类案件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和空间。[66]有学者从司法实践出发,分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现状,对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提出冷思考,建议关注相关争议,重新考量相关制度设计,建立中国特色行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67]
(五)行政诉讼当事人
在原告制度上,有学者认为,传统行政诉讼原告制度存在内在逻辑混乱,应当确立、区分并构建行政诉讼起诉人和原告二维结构。[68]对于被告资格,行政复议机关能否作为被告,涉及对行政复议定位问题,历来对此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如果将行政复议定位为准司法活动,那么复议机关就不应作被告。此时应将复议作为初审对待,对复议决定不服诉诸法院,性质上是“上诉”而非起诉,当然告的就不是复议机关,而是原决定机关。[69]关于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学者认为,目前以行政主导模式推行的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存在立法上缺失、理论上模糊和实践中混乱等困境,消解了该制度的正向积极效应,主张建立以司法主导模式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70]
(六)行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有学者认为,可诉性行政行为属性的不同,将影响到相对人对诉讼类型的选择,同时也影响到人民法院将来作出判决的形式,并对此做了详细分析。[71]如何控制行政裁量行为?有学者认为,各国行政裁量概念及控制模式存在巨大差异,提出建构中国化的裁量控制模式应兼采两大法系控制模式之优势,即在规则制定和适用裁量中淡化立法与执法的区分,并在执法裁量司法控制模式层面上进一步细分裁量类型。[72]此外,针对实践热点,有学者对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裁判结果进行了分析,认为引导土地被征收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方法是通过修法和立法,降低司法维权的成本,提高司法维权的实效。同时,还应完善对违反法定程序的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裁判方式、确认集体土地征收行为违法的判决的适用条件、管辖权的转移条件等。[73]
长期以来,裁判文书说理一直是行政审判的硬伤,有学者对行政裁判文书说理义务的法理基础和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行政裁判说理义务提出了有效措施。[74]针对实体违法的行政决定撤销后重做仍可能给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之个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对这些违法行政决定,在维持其效力的基础上予以改正,更加符合行政合法、安定、经济、便民等原则的多元要求。[75]情况判决在本次修法中被正式确立,有学者从法理和司法案例两个维度对情况判决的完善与适用进行了分析。[76]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
近年来,大量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涌入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在法院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有学者认为,非诉行政执行随着执行数量的不断上升以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到了需要系统解决的时候,从非诉行政执行的模式、非诉行政执行中的有关程序、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非诉行政执行中的权利保障救济等几个方面,该学者分别揭示了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相应的完善对策。[77]有学者对《行政强制法》中的“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进行了分析,认为与《行政诉讼法》相比,《行政强制法》对“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了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吸收其有益成果,并克服相关规定的不足。[78]
(八)公益诉讼
建立公益诉讼对维护公共利益有着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在国家正式建立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公共利益并非不能通过个案诉讼的方式获得保护。目前通过主观诉讼保护公共利益比其他途径更有效,通过确立双重利益损害标准,就可以将公共利益纳入主观诉讼保护模式中。[79]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本就具有显著社会属性,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从公共性行政诉讼到行政公益诉讼,并最终促生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检验着我们司法改革的方向与决心。[80]有学者认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引入《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契机,认为我国在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需考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原告资格的确定以及进一步扩大、与行政参与程序等制度的配套衔接等几个问题。[81]有学者认为,我国要解决所谓的公益诉讼问题,须立足于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存在的监督主体和监督范围的两大缺陷,实现人民检察院对侵害公共利益行政行为监督的法制化,科学地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82]
(九)外国行政诉讼制度
比较法研究一直都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有学者通过考察英国裁判所,认为如果依循中国行政诉讼的界定观照英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与中国行政诉讼更为接近的应是英国的裁判所,而非司法审查。[83]有的学者对英国令状制度的功能以及我国行政诉讼的缺陷进行了考察,主张我国行政诉讼应当建立类令状制度:一是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方面,建立人身保护令和禁止令制度;二是在监督行政机关方面,建立执行令制度。[84]此外,还有学者对德国核能司法审查进行了考察,认为行政判断余地的考察应建构一种综合衡量的对话模式,才能避免行政判断余地理论的空洞化,这对我国环境法与科技法等领域的司法审查具有重要意义。[85]
(十)行政复议法
当前,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已在多地展开试点,也引起了学者们的较多关注。有学者以黑龙江省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实施情况为依托,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运行存在问题及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对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关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86]也有学者对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是行政纠纷的独立裁判者,而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办事机构,应当从法律地位、权力、人员专业化等方面来保证其独立性。[87]
在《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衔接上,有学者主张确立较为彻底的复议前置,并提出了三点理由:一是比较有利于相对人权益救济;二是符合“司法最终原则”;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复议的功能,节约司法资源。[88]但有学者认为,实行复议前置得有前提,即复议机关的公信力有保证,否则的话,既不经济,也不快捷。[89]
【作者简介】
范志勇,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释】
[1]参见马怀德在年会闭幕式上的总结发言。
[2]熊文钊、张步峰;《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要求和法治化途径》,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07页。
[3]熊文钊、史艳丽:《行政体制改革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88页。
[4]金国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的行政组织立法》,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3页。
[5]钱宁峰:《重新认识我国行政组织立法模式的定位》,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25页。
[6]张迎涛:《建议修改〈国务院组织法〉》,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206页。
[7]姬亚平、王嘉兴:《依法治国背景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法律地位研究》,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75页。
[8]王青斌:《公共治理背景下的行政执法权配置——以控烟执法为例》,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64页。
[9]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治理结构之重构》,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41页第。
[10]高秦伟:《论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21页。
[11]刘华、徐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路径与设想——以 S 市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91页。
[12]史莉莉:《城市综合执法问题及破解的法理路径——以上海为例》,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85页。
[13]胡晓玲:《行政权社会化的边界界定理论探析》,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4页。
[14]王勇:《试论社会组织的功能及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45页。
[15]高存山:《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和发挥作用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233页。
[16]程雁雷、郗研宇:《事业单位改革视角下的大学治理体系探析》,大会主旨报告。
[17]参见胡建淼在大会主旨报告上的主持发言。
[18]参见青锋:《政府法制工作的发展与挑战》,大会主旨报告。
[19]赵鹏:《从评估数据析法治政府建设中形式主义表现及其根源》,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609页。
[20]刘华:《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法制保障》,大会主旨报告。
[21]朱应平:《以功能最适当原则构建和完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制度》,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300页。
[22]姜明安:《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行政法学研究》,大会主旨报告;姜明安:《软法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370页。
[23]王学辉、张治宇:《国家治理价值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重构——以“诸神之争”为背景的分析》,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259页。
[24]姚金菊:《国家治理与行政法的国际维度——兼论全球行政法》,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617页。
[25]王万华:《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现代化转型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429页。
[26]程琥:《运动式执法案件司法审查与政府有效治理》,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672页。
[27]罗智敏:《论作为政府治理手段的保证金及其设定》,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333页。
[28]肖北庚:《公共资源统一交易之行政规制》,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324页。
[29]蒋红珍:《治愈行政僵化:美国规制性协商机制及其启示》,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358页。
[30]徐涛:《行政隐蔽调查:矛盾与空间》,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561页。
[31]王敬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269页。
[32]曾哲:《论政府管理中知情与保密的信息权悖反》,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573页。
[33]王春业:《论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及其法制化》,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317页。
[34]沈开举、郑磊:《改进“规划腐败”的行政法治理机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中心》,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287页。
[35]邓海娟:《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给付行政的法治化》,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422页。
[36]胡敏洁:《给付行政范畴的中国生成》,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450页。
[37]徐琳:《我国公共服务立法思考——法国经验点评》,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309页。
[38]王龙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展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大会主旨报告。
[39]王诚:《论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先行先试”——以“松江经验”为例》,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939页。
[40]张步峰:《行政审批改革的法律反思——以国务院文件与〈行政许可法〉的关系为中心》,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982页。
[41]沈岿:《解困行政审批改革的新路径》,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988页。
[42]王克稳:《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946页。
[43]谭波、邢群:《十年来行政审批“放权”改革之法治透视——以商务部为例》,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003页。
[44]程雁雷、隋世锋:《我国教育行政审批制度的回顾与检视》,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013页。
[45]王宏:《行政禁止性规则在行政审批改革中的作用——兼论“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974页。
[46]王太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行政许可法>施行十年的反思》,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917页。
[47]宋华琳:《论行政许可的合理设定》,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901页。
[48]徐继敏:《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实证研究》,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929页。
[49]陈海萍:《论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界限》,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052页。
[50]骆梅英:《行政许可标准的冲突及解决——审批制度改革视角中的观察》,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958页。
[51]童卫东:《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修订及面临的问题》,大会主旨报告。
[52]章志远:《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结构性矛盾及其消解》,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095页。
[53]薛刚凌:《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277页。
[54]杨临宏:《行政诉讼法的大修与小改——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思考》,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407页。
[55]主要论文有梁凤云:《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中国特色行政法院体系的构建、功能和步骤》,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150页。解志勇:《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困境的破局之策》,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308页。付洪林、刘德敏:《以法治的名义——也论我国建立行政法院体系的理由》,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341页。郭修江:《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思考》,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296页。
[56]何海波:《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刍议》,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210页。
[57]湛中乐、赵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中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现行< 行政诉讼法>为中心》,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228页。
[58]江必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大会主旨报告。
[59]杨建顺:《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悖论及其克服》,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240页。
[60]湛中乐、赵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中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现行< 行政诉讼法>为中心》,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228页。
[61]余凌云:《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261页。
[62]方世荣:《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设定排除事项的反思》,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439页。
[63]刘飞、张雪城:《论公务员行政诉权之解禁——我国公务员行政诉权解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158页。
[64]王世涛、刘雨嫣:《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设计的规范分析——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4条和第66条为例》,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518页。
[65]曾祥华:《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352页。
[66]成协中:《行政民事交叉争议的处理:学术争议与规范原理》,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143页。
[67]王少琨:《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冷思考》,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496页。
[68]张弘、于洋:《行政诉讼起诉人与原告二元制度建构研究——兼论行政诉讼起诉人概念的确立与诉讼程序地位的保障》,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448页。
[69]刘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两个关联问题》,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128页。
[70]刘永荣:《从正当性到合法性过渡: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模式研究》,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694页。
[71]闫尔宝:《论可诉性行政行为类型与诉讼救济的对应关系》。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186页。
[72]刘艺:《论我国行政裁量司法控制模式的建构》,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105页。
[73]李春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裁判结果的调查与思考》,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117页。
[74]冯亢:《论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义务》,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643页。
[75]杨登峰:《实体违法行政决定的改正与改正判决的增设》,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597页。
[76]金成波:《情况判决检视》,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633页。
[77]黄学贤:《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165页。
[78]王志华:《论〈行政强制法〉中“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317页。
[79]陆伟明:《公共利益的主观诉讼保护模式》,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369页。
[80]倪洪涛:《社会主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论——从2006年典型公共性行政诉讼案谈起》,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195页。
[81]喻文光:《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552页。
[82]唐光诚、任为群:《论人民检察院对侵害公共利益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公益诉讼立法为切入点》,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482页。
[83]杨欣:《转型后的英国裁判所:中国行政诉讼的新镜像?》,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323页。
[84]王成栋:《论英国令状制度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借鉴》,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429页。
[85]伏创宇:《破除行政判断余地的迷思——基于德国核能司法审查的考察》,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585页。
[86]王海伶、单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实践研究——黑龙江省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开展情况总结》,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136页。
[87]金玉、孙雯雯:《论我国行政复议机构制度的完善》,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457页。
[88]刘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两个关联问题》,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第1128页。
[89]参见付洪林在大会评议上的发言。
稿件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原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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