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参审制可以称得上是充满人文关怀的民众参与审判制度。台湾地区人民参审制的顺利运行,依靠的不仅是严格的惩罚机制,更重要的是,整个制度安排反映了人文关怀和人文价值追求。这也许是台湾地区民众心甘情愿地当选为参审员,毫不犹豫地步入法庭参审案件的深层次原因。
【中文关键字】人民参审制;价值理念;人文关怀;制度安排
【全文】
熟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实状况的人都知道,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经常会遭遇到这样的尴尬场景:法院从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选出人民陪审员,通知他们到庭参加案件审理;而这些被抽选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庭参审案件,甚至有的人民陪审员当时同意到庭陪审,但案件开庭的当天却又告知法院因故不能出庭陪审案件。人民陪审员拒绝到庭陪审,导致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无法正常运行。笔者认为,妨碍人民陪审员出庭陪审案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我们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缺少对人民陪审员的人文关怀,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人性化色彩。在构建人性化陪审制度方面,我国台湾地区构建的人民观审制(2014年7月改称为人民参审制)提供了较好的范例。台湾地区的人民参审制是在学习和吸收日本、韩国以及欧美国家陪审(包括参审)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试点和总结形成的。台湾地区的人民参审制从参审员的选任到参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全部活动中,都充分体现了对参审员无微不至的关怀,可以称得上是充满温情的公民参与审判制度。台湾地区的人民参审制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在建立人性化陪审制度方面的通行规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适性,值得我们在优化人民陪审制度时参照和借鉴。
一、设置人性化的参审员选任条件
台湾地区将担任参审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法律义务,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应当接受遴选,进入备选参审员名册,以便让法院在审理需要实行参审制的案件时进行随机抽选。公民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选备选参审员名册。但是,由于每个公民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台湾地区在设置参审员选任条件时,充分考虑到每个公民在工作、生活、家庭和身体等方面的实际状况,准许那些不宜担任参审员的公民提出申请不担任参审员。台湾地区规定,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拒绝担任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指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定程序选任出来的,在参审员不能执行职务时,依序递补为参审员的备选参审员)申请:1年满70周岁以上;2.公立或经过备案的私立学校教师和在校学生;3.因重大疾病、受到伤害,或者因生理原因使得执行参审职务明显有困难;4.因看护、养育亲属使得执行参审职务明显有困难;5.因工作上或者家庭上的重大需要使得执行参审职务明显有困难。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公民如果曾经担任参审员或备位参审员未满5年的,或者曾经担任候选参审员并被法院通知到庭接受选任未满1年的,可以申请拒绝担任参审职务。对于公民提出的上述申请,法院通常会批准同意。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照顾那些由于年龄、职业、生活、身体等原因而不便履行参审义务的公民,防止因为参与案件审理而给公民造成过重的工作压力和生活负担。台湾地区人民参审制的基本理念是,既要尽可能让广大公民在其一生中享有参与司法的机会,同时又不得因参加案件审理而给公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这种制度理念不仅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且体现了制度设计的人性关怀和人文价值追求。
二、建立温罄的参审员选任程序
(一)及时告知备选参审员入选名册。按照规定,法院制作完成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名册内的各位备选参审员,告知已经将其登记在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内。告知备选参审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他们事先知悉有可能在下一年度成为候选参审员而接受选任,甚至可能要担任参审员或备位参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以便于他们进行必要的心理准备或者提前进行生活规划。如果进入名册的备选参审员在特定期间内确实不便参与审理案件,也可以借此机会向法院提出,以便法院及时进行妥当调整。
(二)提前通知候选参审员有关选任事宜。当案件需要实行参审制审理时,法院从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中随机抽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参审员。候选参审员抽选出来后,法院应及时通知候选参审员,告知候选参审员要在参审员选任日期到庭接受选任,以便为候选参审员预留必要的考虑和准备时间。在参审员选任日期30日前,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候选参审员在选任日期到庭接受选任,并向其附送人民参审制度概要说明书和候选参审员调查表。说明书主要告知候选参审员有关人民参审制度的程序、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便让候选参审员提前了解人民参审制度的有关情况。候选参审员如果有不能担任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的法定情形,可以利用调查表向法院提出。法院收到调查表后,经过核查,如果发现候选参审员不符合选任条件,或者具有不适格情形,或者具有可以拒绝担任参审员或者备位参审员的法定事由,并且候选参审员明确表示拒绝被选任为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的,法院应当及时将他们除名,并通知该候选参审员,免得他们仍然在选任日期到庭参加选任,从而减少他们的来回奔波之苦。
(三)注重保护候选参审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法院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成员和其他参与审核人员,对于在审核调查公民是否符合参审员条件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在参审员选任程序的当天,检察官和辩护人可以查阅候选参审员向法院提交的调查表。但是,为了保证候选参审员的个人信息不向外泄露,检察官和辩护人不得对调查表进行抄录和摄影。台湾地区规定,参审员选任程序以不公开方式进行。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到庭接受选任的候选参审员,避免其信息资料和其他有关个人隐私的事项对外公开。
(四)充分尊重当事人有关参与审理的意愿。在参审员选任程序中,法院对到庭的候选参审员进行个别询问。到庭接受选任的候选参审员如果具有法定辞任事由,可以向法院表明是否愿意担任参审员或备位参审员,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其意愿。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受到选任后,如果发生重大疾病、受到伤害,或者由于生理原因,以及因工作和生活方面的重大需要,导致其继续执行参审职务有明显困难的,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辞去其参审职务。法院认为理由充足的,应当及时裁定解除其职务。
三、合理界定参审制审理案件的范围
台湾地区对哪些案件应当实行参审制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实行参审制审理的案件,法院原则上应当让参审员或备位参审员以参审制方式进行审理,不得全部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但是,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案件如果按照规定实行参审制审理,可能会对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有的案件参审员难以充分认识和理解案情,即使实行参审制审理也达不到反映人民正当法律情感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地区规定,对于应当实行参审制审理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的实际状况,以及案件情节和审理程序的具体情况,决定不实行参审制审理。在参审制案件审理范围上,台湾地区奉行的基本理念是,参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提升公民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并使审判活动能够融入人民正当的法律情感;但是,如果有充分事实足以证明实行参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难以公正履行职务,或者实行参审制审理会对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造成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显著不利影响的,就不应当采取参审制方式审理。
台湾地区规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和毒品犯罪外,最轻刑罚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以及因故意犯罪而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原则上都应当由参审员参与审理。但是,对于应当实行参审制审理的案件,如果有充足事实能够证明实行参审制审理会对参审员、备位参审员本人或其配偶、八代以内的血亲、五代以内的姻亲或其家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造成危害的,法院可以裁定不实行参审制审理。另外,如果案件情节相当复杂或者需要专业知识,案件必须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终结审理程序的,法院也可以裁定不采取参审制方式审理。法院在决定是否实行参审制审理时,要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人身利益和实际负担,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在各种不同利益寻求平衡。
为避免对参审员造成额外的负担,纯化参审审理程序,台湾地区规定,实行参审制审理的案件罪名,应当以检察官在准备程序终结前主张的起诉罪名为准。检察官不得在辩论程序终结前,就本案牵连的犯罪或者本罪的诬告犯罪追加起诉。因为如果在准备程序结束后到法庭辩论程序终结前这段时间内,允许检察官追加起诉被告人新的罪名,可能会更新和补充审判程序,导致审判活动旷日持久,影响案件及时审理终结,给参审员带来诸多不便。
四、精心设计方便参审员参审的审判程序
台湾地区在设计参审程序方面,奉行的基本理念是,既要为各位参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又要保证他们行使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在案件审理方面的作用。
(一)参审员不需要参加准备程序。台湾地区规定,实行参审制审理的案件,都要进行审前准备程序,以整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事实和证据上的诉讼主张,形成明确的争点,并制定审理计划。台湾地区强制实行准备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让开庭审理程序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另一方面是便于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在随后的开庭审理程序中,能够迅速地理解审判过程并正确形成心证,保证其实质性参与案件审理,并避免造成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时间和精力上的过重负担。但是,按照规定,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不得参与准备程序。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在开庭审理前接触起诉书以外的卷宗和物证,形成主观偏见,造成先入为主;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因参与准备程序而给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带来负荷,毕竟他们都需要从事各自的工作或者维持生计,其执行参审职务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
(二)法官要对参审员履行释明义务。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是从一般普通公民中随机选任产生的,他们不可能具备与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相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同时他们绝大多数都要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即使没有职业,他们也需要参与家庭生活或社交活动,不可能耗费大量时间参与审理活动中。为了使他们易于理解案件审理活动,能够实质性参与审理,避免造成其时间和精神上的过重压力,台湾地区规定,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向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说明诉讼程序和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耐心解答他们的疑惑。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审判长要向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说明以下情况:1.参审审判程序;2.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的权限、义务、违背义务的处罚;3.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4.被告人被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解释;5.本案事实和法律的重要争点;6.开庭审理期日预计进行证据调查的范围、次序、方法和预计所需要的时间;7.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在开庭审理途中,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如遇有不了解或者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要求审判长停止审理程序,进行中间讨论,补充说明有关事项。在庭审后的评议环节,审判长要详细说明案件事实与法律的重要争点,整理各项证据的调查结果;必要时还应当说明证据能力和证据调查必要性的判断、诉讼程序的裁定、法律的解释等问题。这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除参审员在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问,保证他们能够充分讨论案件,能够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提出妥当意见。
(三)证据调查和辩论程序要简明易懂。为了节约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时间,台湾地区规定,实行参审制审理的案件,应当连续不断的开庭审理。当然,有特别情形(法定假日、天灾、法官患病等)的除外。证据调查应当紧紧围绕准备程序固定的争点展开,法庭辩论要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台湾地区明确规定,案件审理要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在参审员和法官面前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检察官和辩护人以及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惟一目的,就是要说服参审员和法官相信自己的诉讼主张是成立的。在庭审过程中,参审员可以请求审判长向证人、鉴定人、翻译、或者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认为适当的,也可以由参审员直接向他们发问。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参审员能够实质性参与案件审理,让参审员能够顺利形成心证。
(四)更新程序要充分考虑参审员的利益。参与开庭审判的参审员如发生变更,原则上应当更新审判程序,以便让递补的参审员能够理解案件的争点和已经调查的证据内容。为了保证新任参审员迅速了解开庭审判程序,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被告被诉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解释,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重要争点,后续证据调查的范围、次序及方法等事项,在更新审理程序时,审判长应当与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进行交流,解答他们关于诉讼程序和案件实体方面的问题。审判程序的更新,既要保障新任参审员能够充分理解争点和已经调查完毕的证据内容,同时又要防止造成全体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过重的负担。比如,对于开庭审理程序已经调查的证人,可以播放法庭调查的录像,或者阅读笔录等适当方式,使新任参审员充分理解证言的内容。为了节省时间,如果开庭时在场的备位参审员递补为参审员的,也可以不用更新审判程序。因此,如何更新审判程序,更新到何种程度,审判长可以根据新任参审员对争点和已经调查的证据的理解程度,以及全体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的负担程度等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五、建立相对独立的案件评议机制
(一)庭审结束后立即评议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终结后,除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如地震、台风、水灾、法官或参审员突发重病等),合议庭应当立即召集参审员对案件进行终局评议。如果终局评议活动不能当天终结,应当在第二天接着进行。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参审员对庭审参与证据调查和言词辩论所形成的心证能够保持鲜活的印象,减少参审员受到外界干扰的机会;同时也是为了减少因评议时间过长而给参审员造成的负担。
(二)为参审员评议案件营造独立空间。台湾地区规定,参审员依据法律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参审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独立作出判断。法官在与参审员共同讨论案件时,不得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陈述其意见。为了使参审员在讨论案件时,能够无所顾虑地发表看法,充分自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免受法官的干扰和影响,台湾地区规定,参审员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陈述意见时,法官原则上不应当在场。但是,如果过半数参审员认为有必要让法官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说明,可以请求法官到场就相关问题进行必要解释。但法官在解释时,不得陈述其自身或法官职业共同体就事实应当如何认定、法律应当如何适用及应当如何量刑的意见。
(三)参审员的意见不对外公开。合议庭讨论结束后,参审员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分别口头陈述意见,以年龄长幼为序,由最年幼的人先发言。参审员陈述意见以口头方式进行,这主要是考虑到参审员的能力及时间负担;让年幼的参审员先发言,是为了避免年长参审员的发言影响年幼参审员的独立判断,在人伦关系上造成尴尬。参审员的意见由书记员整理并作成意见书,经参审员确认无误后签名,书记员应当场宣读,并附在评议簿内,评议簿不对外公开。审判长依据书记员作成的参审员意见书,制作终局评议的参审员多数意见书(全体参审员人数过半),并由持多数意见的参审员确认无误后签名,并附在评议簿内,以便考查和核对。多数意见书的缮本应当附在卷宗内。为保守参审员评议秘密,缮本不得记载持多数意见的参审员姓名和人数。
(四)充分尊重参审员的评议意见。参审员的评议意见对法官评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以及量刑虽然没有约束力,但是,台湾地区规定,法官的评议意见如果与参审员的多数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参审员说明理由。终局评议终结后,除有特别情形外,应当立即宣告判决。法官作出的裁判结论与参审员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判决书应当说明不采纳参审员多数意见的理由。如果没有记载不采纳的理由,视为判决违背法律,可以作为上诉的理由。这充分体现了对参审员意见的尊重,同时也构成对法官裁判的监督和制约,保证司法裁判不会偏离社会民意。
六、制定周密的履职保障措施
(一)向参审员支付日费和旅费。担任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虽然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不需要另付报酬,但为履行参审义务所花生的费用及付出的劳力、时间,法院应当按照参审员到庭的日数核实支付。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公平观念,也能够体现出对参审案件的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的关心。为此,台湾地区规定,法院应当向参审员、备位参审员支付日费和旅费。候选参审员是因案件实行参审制审理而需要选任参审员,依照程序抽选出来,在参审员选任日期到庭接受选任的公民。因此,候选参审员收到法院通知后,负有在选任日期到庭接受选任的义务。对于到庭接受选任的候选参审员,应当按照到庭日数,核实支付其日费和旅费。
(二)参审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参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离不开所在单位的配合和支持;否则,参审员无法顺利履行参审职务。在这方面,台湾地区规定,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在执行参审职务期间,或者候选参审员接到通知到庭接受选任期间,其所属的机关(构)、学校、团体、公司、广场应当给予公假,并且所在单位不能对其现任或曾任参审员、备位参审员或候选参审员,给予任何职务上的不利处分,以便让他们能够全心身地投入参审活动,无所顾虑地履行其参审职务。
(三)保护参审员的个人信息和评议意见。为了使参审员、备位参审员和候选参审员能够以公正、客观地履行其职务,防止居心不良之徒贿赂、威胁和恐吓他们,给参审员、备位参审员、候选参审员带来不便和困扰,让他们产生畏惧心理,影响参审制度的公正形象,因此,参审员、备位参审员、候选参审员的个人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为此,台湾地区规定,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参审员、备位参审员、候选参审员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证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系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的资料。另外,参审员在终局评议时所作的个人意见陈述(如参审员甲主张被告人无罪)、意见分布情况(如多少参审员认为被告人有罪,多少参审员认为被告人无罪)、评议的经过(如参审员乙原来主张无罪,后来又改变为有罪),是评议秘密,也不能对外公开和泄露。
(四)充分保护参审员的人身安全。为了使参审员、备位参审员能够全身心地参与司法活动,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辩护人、辅佐人、参审员或者备位参审员的申请,对参审员、备位参审员,给予必要的保护措施。具体保护措施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形确定,如派员随身保护其安全,隔离、集中住宿等。
(五)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台湾地区对危害参审制度行为的惩罚既严厉又细密。一是任何公民向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要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约定其不履行职务或从事一定行为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100万新台币以下罚金。二是任何公民意图使参审员、备位参审员不行使其职务或从事一定行为,或者意图报复参审员、备位参审员履行职务,对其本人或其配偶、八代以内血亲和五代以内姻亲或家属实施犯罪的,依照行为人所犯罪行,加重1/2进行处罚。三是没有正当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处10万元新台币以下的罚金:1.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委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泄露因执行职务而知悉的备选参审员个人资料;2.揭露参审员、备位参审员或候选参审员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证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系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的资料,或者向现任或曾任参审员、备位参审员或候选参审员打探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公民从进入备选参审员名册到完成案件参审任务,经历的是一次舒适而又愉快的人生之旅。在整个过程中,每一位参审员、备位参审员和候选参审员都能够切实感受到制度设计所体现出来的温暖和关爱。台湾地区人民参审制的顺利运行,依靠的不仅是严格的惩罚机制,更重要的是,整个制度安排反映了人文精神和人文价值追求。这也许是台湾地区民众心甘情愿地被选任为参审员,毫不犹豫地步入法庭参审案件的深层次原因。
【作者简介】
胡夏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审判员,法学博士。
稿件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
原发布时间:2015年11月4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2912&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