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当今中国社会从本质上认识仍然为乡土社会,乡土社会中的人民法庭具有明显的乡土特质,其功能和运作体现了浓郁的乡土色彩,因此在司法改革中需要谨慎对持人民法庭,在尊重人民法庭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完善。
【中文关键字】乡土社会;人民法庭;司法改革
【全文】
在我看来,当今中国社会从本质上认识仍然为乡土社会,乡土社会中的人民法庭具有明显的乡土特质,其功能和运作体现了浓郁的乡土色彩,因此在司法改革中需要谨慎对待人民法庭。
一、当代中国本质上仍为乡土社会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乡土中国”的概念,对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的性质进行了探讨。[1]国内学术界关于中国乡土社会研究的成果也丰硕,对乡土社会的社会治理、规范类型、纠纷解决有较全面的分析。据费孝通先生的观察和概括,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这又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于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来保证。[2]中国乡土社会结构有其深厚根基。同西方的传统农耕社会相比较,中国的农耕社会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形成了超稳定的乡土社会结构。中国乡土社会结构的深厚根基深藏于农耕经济,其特点可以简括为如下三个方面:其一,自给自足、自我绵续的自然经济;其二,农耕经济与农耕文化相互融合,强化了乡土社会结构的固滞性;其三,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融为一体,乡土社会家族化。[3]近20年来,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变迁早已为人乐道,而乡村社会秩序的现代转型却远非易事。人民公社体制对乡村社会现代性的迟滞,也就同时在乡村社会生活和社会心理的深层,事实上滞留了传统宗法秩序得以复活的大部分固有因素和社会资源。[4]综观这些数量惊人的论著,其主要观点的交集和分梳表现如下:其一,学界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乡土性质持一致看法;其二,对近代以来,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至今的社会变迁后的性质和样貌有不同的看法,故对于当今中国社会的乡土性质的判断上产生了分歧;其三,在关于中国乡土社会转型的方向和途径方面争论不休,难有定见。
我在这些年的田野调查和研究中感到当今的中国社会本质上仍然属于乡土社会。在我看来,当今的中国社会虽然工业文明有了一定的发展,现代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大,商业文明也有某种程度的体现,但是从社会结构、治理体系、基本规范、思维方式等方面进行整体衡量,当代中国社会从本质上仍然为乡土社会。
当然,由于国际环境、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社会条件等因素,中国社会的治理表面上呈现与传统的断裂状态,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现代色彩。不过,我认为这些变化是表面的、浅层的,就其实质、实态而言,我认为还是接续、连续的,具有内在一致性。[5]这是基于中华文化的韧性与包容特质所致,也是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所示。
二、人民法庭的定性:乡土司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庭是按照“便于群众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要求设立的。[6]人民法庭植根于我国的乡土社会之中。
在中国社会进行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背景下,中国的农村社会和社会治理发生着明显的变化,利益呈现多元化、观念表现多样性、发展出现不平衡,法律对资源分配、冲突解决、秩序维持日益重要,农民的法律诉求增多,农村基层司法和人民法庭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社会功能逐渐扩大。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与普通民众距离最近,直接影响着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在人民法庭有更为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最具有理论意义的和最具有挑战性的一系列问题在基层司法和人民法庭表现最为突出和显著。
从田野调查观察,我认为人民法庭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7]它不完全同于正式制度层面所要求的状态,也有异于应然层面的现代化司法所要求的形态。面对以现代化为趋向的司法改革的强势话语和制度要求,它采取了一种“形式主义”策略,对其采取了一种“或附合或创新或隐退或反抗”的态度。总结起来具有如下特点。在司法过程开始的立案环节上,人民法庭的法官为了应对乡民的现实需求和自身利益的需要,尽量规避制度的约束,采取一些变通的方式。在司法过程的进行中,在调查取证方面,法官采取的是一种“主动为常态,被动为例外”的策略;在事实认定过中,采取的是一种实用的经验方法,偏爱言词证据,并依据自身的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加工”;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反复权衡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民间习惯法,小心谨慎地选择适用,务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统一;在结案方式方面,形成的是一种“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格局;在庭审方式上,法官选取的是“法官+庭下”为中心的模式。在司法过程的结束环节,法官需要慎防当事人上诉、上访;在执行方面,为了应对“执行难”的问题,法官摸索出一些实用的举措。人民法庭在司法过程中除了审判以外还要承担诸多其他任务。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对待程序的原则是“实体为重,程序为次”,把程序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对人民法庭司法过程再进行总结、抽象,可以发现其如下特征。第一,从司法主体方面分析看,司法主体的类型是非职业化、大众化的法官;从司法主体的原则看,法官的原则是“重实体、重结果,轻程序、轻过程”,以解决问题为依规,落实规则为次要;从司法主体的手段上分析,法官倚重的是自己积累的司法经验;从司法主体的角色看,法官须同时扮演“为民做主、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己谋利“三种角色”。第二,从司法的对象看,主要针对的是农村基层一般乡民之间的“家长里短”式的传统型纠纷。第三,从司法的功能看,法官要以便民的原则来解决纠纷,又要以务实的方式来维护稳定,还要以得力的手段来树立和维护政府的权威。第四,从司法的目的看,法官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情、理、法”的完美统一。
由人民法庭所处的社会特点和人民法庭的具体功能所决定,我们将人民法庭的司法定性为乡土司法,即是指由转型期乡土社会中非职业化、大众化的法官,应对乡民的现实需求,在自身的有限的法律知识结构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基础上,在长时间解决乡土社会“家长里短”式传统型纠纷的司法活动中,自发的摸索、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包括理念、心理、行为以及技术在内的司法形态。它的主体是非专业化的、大众化的法官,它适用的场域是转型期乡土社会以及相对特定的案件类型,它的性质兼具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特性,它的功能不但在于稳妥的解决乡民之间的纠纷,更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权威以及对乡民的生活秩序的建构产生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人民法庭的乡土司法具有明显的乡土性,它孕育和根植于当地农村这块特定的土壤上,是转型期乡土社会中的产物,随着乡土社会内生力量的推动和外生力量的催化,不断的调整和适应。乡土司法是在长时段的司法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它的产生源于乡民的需要,是法官主动长时间探索的结晶,要靠法官自身在实践中主动的观察、思考、摸索和总结。乡土司法是由大众化的法官在转型期乡土社会背景下,在充分考虑并认同乡民的实际心理和需求的前提下,依靠自身的经验智慧,摸索总结出来的一条方便的解决纠纷的路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乡土司法与习惯法
我国现代社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离不开国家法律,也离不开习惯法。[8]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国家行政力量对乡土社会的控制并不十分深入,社会秩序主要通习惯法进行自治而形成、维持。[9]由乡土性所决定、受传统的影响,在当今中国社会,人民法庭解决纠纷时既根据国家法律,也依据、参考乡土的习惯法,我国各级法院对此一直持肯定、承认、支持和实行的态度、立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一点仍然没有根本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指出,人民法庭应当积极总结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恰当借助乡规民约,尊重善良风俗和社情民意,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力求从根源上彻底化解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走进陕西富县直罗镇当事人家中走访时表示,“群众说事、法官说法”机制把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和村民自治结合起来,把法律和道德、乡规民俗结合起来,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是通过法治手段加强乡村治理的有效形式,要大力推广这种做法。[10]
人民法庭的日常运行与功能实现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如2013年3月11日早上,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夏宜法庭庭长温建松早早带领全庭法官到瑶乡村寨开展普法活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山路颠簸,法官们来到了夏宜瑶族乡六洛村六杉组。“做好村民的矛盾化解工作,不能照本宣科讲法律,还要讲究‘草根’智慧,用群众信服和感受得到的‘草根语言’、‘草根做派’,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离开的路上,温建松对记者说。蒙山法院院长张勇说:“法官‘接地气’,百姓才能顺气。法官要熟悉瑶族同胞风土人情、生活习惯,提高排查化解民间纠纷的能力,更好地维护瑶乡的和谐稳定。”蒙山法院院长、庭长的这一认识是有感而发的经验之谈,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11]
在民族文化古朴浓郁的贵州省榕江县,世代居住在这里的苗族、侗族群众流行着唱民歌的传统。千百年来,寨子里的青年男女就是唱着民歌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的。如今,榕江县人民法院寨蒿人民法庭将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到了纠纷化解中,以款款山歌和民俗情愫打动夫妻不再离异,兄弟不再反目,邻里不再纷争。“这是由‘案结事了’向‘案结事好’审理模式的转变。”记者采访中,当地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榕江法院用富有地方特色、群众能接受的沟通形式来代替法律严肃的面孔,不失为司法领域落实群众路线一个有益的尝试。[12]
而在四川剑阁法院开封法庭庭长郭兴利看来,人民法庭必须依靠地方有威望的人士:“靠群众做群众的工作,事半功倍,没有他们,我啥事也做不了,啥事也做不好。”郭兴利认为,无论当事人怎么“犟”,他总有信服的人,让这些人来做工作,要容易得多。每次外出办案,老郭随身都带着一件“法宝”—一个小小的笔记本。翻开泛黄的笔记本,上面记满了辖区内所有村组干部、当地有威望的长者、70岁以上老人的名字,每到一处审理或执行案子,郭兴利都会从裤兜里掏出这个小本子,邀请这些“名人”参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13]
这些虽然为具体的个例但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实践表明,人民法庭须“接地气”、人民法庭法官既要懂法律要须知民情,讲究“草根智慧”、说“草根语言”、行“草根做派”。因此,人民法庭与乡土社会密切相关,其设立在乡土社会,依靠乡土社会的长者,依据包括乡土规范在内的规范解决乡土社会的纠纷,满足乡土社会民众的需要,维持乡土社会的秩序。唯其如此,人民法庭才受到民众的欢迎,具有社会活力,发挥积极功能,否则人民法庭的存在价值就会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司法为民目标的实现,不仅解决纠纷存在困难,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发展的功能也可能受到影响。[14]
四、谨慎对待乡土社会中的人民法庭
为此,在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时,我们需要谨慎对待乡土社会中的人民法庭。
司法改革是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确立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即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逐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5项基本原则,并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并设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在我看来,这些改革措施中,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与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对人民法庭的影响更为直接。
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不过,人民法庭地处基层,面对乡民,服务大众,与基层乡镇的联系十分紧密。人民法庭与乡村社会是融合而非对立的关系。人民法庭如何既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又得到地方的支持和配合以服务于乡村社会,这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谨慎对待的。
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包括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就人民法庭而言,人民法庭的法官承担的职责要求其具有全面的纠纷解决能力,既理解国家法律规范,也明晰地方生活特点。人民法庭的法官需要具备法律专业能力,也需要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在司法改革中,稳定现有的人民法庭法官、选拔合适法官成为人民法庭法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既尊重人民法庭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也考虑人民法庭法官的大众化、乡土性特点,这是司法改革中需要认真探索的。
《四五改革纲要》强调要完善人民法庭制度。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机制。优化人民法庭人员构成。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这些意见中,有的注意到了人民法庭的特点,具有积极意义;有的则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探讨。
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需要恰当处理统一性与地方性的关系。我认为,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有其特殊性,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必须找准问题,并保持其特质,尊重其特点,坚持本土性,固守本根精神;司法改革需要脚踏实地、实事求是的进行,力戒形式主义,不宜一刀切、简单化、理想性。
结语
人民法庭建立在乡村社会,为满足乡村民众的纠纷解决需要而存在,有其独特的功能和鲜明的特点。司法改革应该在尊重这一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在我看来,我国需要建设混元司法,即建设具有中华文化特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司法,建设常道、中和、平衡、适度、端正的司法。而人民法庭最宜朝此发展。
【作者简介】
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乡土中国》是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根据他在西南联大和云南大学所讲“乡村社会学”一课的内容而写成的,1947年结集出版。《乡土中国》围绕着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性质,以“乡土本色”、“文字下乡”、“再论文字下乡”、“差序格局”、“系维着私人的道德”、“家族”、“男女有别”、“礼治秩序”、“无讼”、“无为政治”、“长老统治”、“血缘和地缘”、“名实的分离”、“从欲望到需要”等14篇短小的论文从不同角度与层次勾画乡土社会的面貌,全面的展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状况,提炼出了一些至今被广泛引用的“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礼治秩序”、“长老统治”等基本概念。详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
[2]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4-7页。
[3]周运清;“中国农耕经济变革与乡土社会结构转型的推进—中国社会结构的原型与演化”,载《社会科学研究》1999第5期。
[4]林少敏:“从‘乡土’走向‘现代’—中国农村社会秩序的变迁与选择”,载《东南学术》1999年第6期。
[5]关于现代世界的起源,可参阅[英]C.A.贝利:《现代世界的诞生:1780-1914》,于展、何美兰译,商务印书馆2013版;[英]艾伦·麦克法兰:《现代世界的诞生》,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等。前书研究的时段是从中古向现代过渡的时期,或称“早期现代时期”;它从全球史的立场出发,提出这样的观点:世界日益走向全球化,导致封闭的古代世界向现代世界过渡。后书以翔实的史料,颠覆了马克思、韦伯、涂尔干和彭慕兰等思想家和学者关于旧制度与现代世界“大分流”的经典理论,将现代世界的源头上溯至12-18世纪工业化的英国与勤业化的欧亚大陆之间的分道扬镳;并对现代性的本质和特征提出了独到的见解,那就是经济、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或曰宗教)等领域的彻底分立与组合。这有助于中国读者理解西方的历史与中国的现状,思考如何在个人主义的现代社会解决最棘手的“社会凝聚”问题。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2005年9月28日)指出:“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成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人民法庭才能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谙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参见高其才、周伟平、姜振业:《乡土司法—社会变迁中的杨村人民法庭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高其才、黄宇宁、赵彩凤:《基层司法—社会转型时期的三十二个先进人民法庭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8]本文所指的习惯法为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参见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版,第3页。
[9]黄宗智通过满铁资料来考察分析清代基层治理模式,认为清代基层治理进路主要表现为“集权的简约化治理”。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帝国一方面将行政权威聚集在中央,另一方面则采取一种简约化的正式官僚机构(只到县一级),帝国的力量无法深入控制基层社会,不得不依赖准官员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治理的半正式的简约行政进路。参见[美]黄宗智:《过去与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10]参见宁杰:“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公正司法”,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9日。
[11]费文彬、桂西、覃奇峰:“沉下身沉下心沉下力—广西蒙山法院深入一线对接群众司法需求见闻”,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3日。
[12]李阳、金晶、顾业成:“侗乡苗寨唱响‘好声音’—贵州省榕江县法院‘民歌法庭’普法解纷纪事”,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21日。
[13]聂敏宁、何伟、苟宇:“‘背篼法官’:肩负公平正义—记心系群众的好法官、四川剑阁法院开封法庭庭长郭兴利”,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1日。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指出:“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审判规律,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制度,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法庭布局,加强基础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稿件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
原发布时间:2015年11月4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2904&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