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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宇文:相似宪法文本的不同命运——《钦定宪法大纲》与《明治维新宪法》的不同结局探析

【中文摘要】尽管《钦定宪法大纲》在立宪理念、立宪过程、文本结构等方面都与《明治宪法》存在着巨大的相似性,但二者的命运却迥然不同,其原因由《钦定宪法大纲》和《明治宪法》在制定时中日两国在政治、经济、外交环境,乃至族群关系等具体因素上的差异所导致。

【中文关键字】钦定宪法大纲;明治维新宪法;宪政史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无疑聚集了诸多宪政史研究者的目光,相关的研究不绝于缕[1],尤其是2008年,在《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一百年之际,还专门召开了以此为主题的宪法学研讨会。而关于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影响巨大,甚至《钦定宪法大纲》几为抄袭《明治宪法》的论调,也占了学界主流[2]。晚近比较有代表性的,也比较深入地挖掘了《钦定宪法大纲》之借鉴日本《明治宪法》路径的,当属韩大元先生的《论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为〈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周年而作》,在该文中,作者从立宪方案设计、考察西方国家宪政经验过程、颁布过程、具体文本相似之处等多个方面,详尽考察了《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诸多影响,指出“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在理念、过程与具体规范的结构等方面深受《明治宪法》的影响。《明治宪法》不仅广泛影响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而且对早期中国宪法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1}

       对于《明治宪法》之于《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韩文之考察不可谓不详尽,然而读罢全文,似乎有一个疑问仍然未能得以解答,即缘何《钦定宪法大纲》在立宪理念、立宪过程、文本结构等方面都与《明治宪法》存在着巨大的相似性,但二者的命运却迥然不同?后者使日本逐渐走上了亚洲强国的道路,而前者,却成为了清王朝覆灭最后的丧钟。相似文本的不同命运背后,是特定时空背景下不同的政治、经济乃至军事、央地关系、族群等现实因素的制约。也许正因为如此,梳理探究宪政史流变,仅仅分析文本是不够的,而必须将其置身于特定历史、政治背景之下。因此,本文的主旨,即试图从《钦定宪法大纲》和《明治宪法》制定时中日在政治、经济、外交环境,乃至族群关系等具体因素差异出发,来对“相似文本的不同命运”这一宪政公案做一尝试性解读。

       二、宪法文本制定前两国的政治、经济格局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大日本帝国宪法》(后世称《明治宪法》)正式颁布,但此时,距明治天皇通过“王政复古”重新执掌政权实际上已经有二十余年,而在这期间,日本以天皇为最高政治领袖,在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出色的政治家的领导下,通过“废藩置县”、“殖产兴业”、“文明开化”等措施,已经进行了一番卓有成效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近代化改革,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首先,通过1868—1869年的戊辰战争,基本扫清了幕府的军事实力,实现“王政归还”。1869年,在木户孝允和大久保利通等的策划下,长洲、萨摩等四大强藩请求“奉还版籍”,大部分藩皆在3月以前效法奉还,5月向上局会议和公议所进行谘询,6月进行改革,藩主被任命为知藩事,通过版籍奉还,中央政府集中了土地和户籍。至1871年,干脆废除府藩县三治制,成立东京、大阪、京都三府和三百零二县;同年11月,实行所谓改置府县,对府县进行统一、废除、合计共设三府七十二县,即所谓“废藩置县”,结束了日本长期以来的封建割据局面。通过“废藩置县”,当时日本政府的财政收入较之废藩前增加了3.6倍;田赋收入激增,占岁人总额的59.6%。但是,由于从旧藩方面接受下来的大量士族家禄支出和清还藩债支出,所以此时日本的经济状况依然处于窘迫而恶化的状态。{2}121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日本政府决定通过公债补偿的方式,逐步收回贵族和武士的俸禄;并且改革原有的土地制度,允许土地买卖;废除原来各藩割据时代的自设关卡,逐步建立统一的全国市场,同时引进西方的先进技术和财政制度,大力推动工商业的发展。另外,在教育、军事、文化方面,均展开了一系列的改革。可以说,在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之时,日本已经初步完成了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任务,也奠定了比较好的政治、经济基础。

       而此时的中国,虽然先后经历了洋务运动、戊戌变法[3],慈禧太后也于1901年1月29日在庚子变乱后逃亡西安的所谓“西狩”途中颁布了所谓改革上谕,也由此有所谓清末新政十年的说法,但真正刺激朝野上下尤其是统治者立宪热情的,是1904-1905年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地上的日俄战争。本来,无论是沙俄战胜,还是日本战胜,这对于中国都应当是奇耻大辱;但当日本战胜沙俄之后,却给当时的中国知识分子以极大的理论暗示:日本是黄种人的亚洲落后小国,沙俄是白种人的欧洲老大帝国,缘何黄种人的落后小国战胜了白种人的专制大国,其原因就在于日本实行的是立宪政体,而沙俄是专制政体,用当时《中外时报》对于日俄战争评论的话说就是“国家强弱之分,不在种而在制”。而当时中国在日俄战争之后东三省主权受损,英国人侵西藏,沙俄窥伺新疆,德国进入江西,美国要求延安、榆林的采矿权的半殖民地现状,更使当时朝野上下觉得必须认真思考国家的出路在何方。{3}31-33再加上1905年同盟会的成立,革命烽火已是潜生暗滋。正因为如此,就有了指派五大臣出洋考察。五大臣出洋考察归来,载泽向慈禧密奏时提到“立宪三大利”,即所谓“皇位永固”、“内乱可弥”、“外患渐轻”;慈禧则主张“立宪一事,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也可因此窝灭,后调查结果,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4}41-42于是便有了1906年颁布的《仿行立宪上谕》。

       从1905年慈禧太后下决心“仿行预备立宪”到1908年,实际上不过短短3年的时间,即使从1901年所谓改革上谕开始算起,也不过7年时间;而这7年间,中国正忙于应付外敌不断人侵和提出殖民要求的民族危机,以及内部潜生暗滋的革命烽火。虽然清末新政也实行了一些举措来进行政治、经济改革和民族国家建构,但新政的兴办本身需要大量费用又不得不加重民众负担更引起了民众对新政的反感,革命党人对新政也持不合作甚至破坏的态度[4]。当时的经济、财政,由于《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以及兴办新政、赔款还贷、练兵等事务的需要,几乎陷入崩溃边缘;半殖民地下的乡村经济,也是一片凋敝。

       再加上1908年,慈禧太后、光绪皇帝先后辞世。新继位的皇帝仅仅3岁,无论是隆裕太后,还是摄政王载沣,都不过是中人才具,根本不具备在乱世危局中扭转乾坤的能力。而此时朝内清流派、浊流派互相抵牾,满清贵族内部诸多亲贵也个个自视甚高、年少轻狂,中央地方离心力日甚,尤其是掌握军权的袁世凯更是渐有不臣之心,甚至民间竟有古代王朝“变天”的传言。所以,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之时的清朝政治、经济状况,和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时日本已经通过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改革建立起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并且广泛兴办工商业、拓展财源的情况远远不可同日而语。当时日本的明治天皇享有祟高的威望,手下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允等人也能为了日本走向现代国家共同努力,唯一和中央政府发生政治争议的西乡隆盛在1873年西南之乱后也兵败而死,退出政治舞台,所以《明治宪法》的颁布实际上是明治时期从1868年到1889年日本近二十年政治、经济改革的一个总结。

       《钦定宪法大纲》的本意,是先通过颁布一个立宪性文件然后模仿日本设立一定的立宪期限,在这期间为正式颁布宪法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果我们把清末立宪所设定的预备立宪的9年期限和日本从1868年“王政复古”到1889年《明治宪法》的颁布时间做一个比较,就会发现9年并不算长,也根本谈不上立宪缺乏诚意,但在全国上下渴望通过立宪向日本一样实现快速崛起的青年知识分子们看来,却是拖延立宪期限的表现,再加上当时此起彼伏的排满风潮和革命党发动的起义,《钦定宪法大纲》终于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方式,吹响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皇朝的挽歌。

       三、“君上大权”条款背后日中迥异的政治传统

       《钦定宪法大纲》最为人所诟病之处,莫过于其用了总共23条中的近三分之二篇幅(14条)规定了所谓“君上大权”。第1条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2条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强调大清统治者政统的万世一系和神圣不可侵犯,显然是由《明治宪法》中的第1条规定的“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和第3条规定的“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抄袭而来。而且《明治宪法》第4条还规定:“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其他如“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宣告戒严之权”,“爵赏及恩赦之权”,“总揽司法权”,“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等也系从《明治宪法》中有关规定而来。《明治宪法》规定“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天皇统率陆海军”;“天皇宣告戒严”。但缘何《钦定宪法大纲》中的“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引起了当时民众的极大反感,而日本《明治宪法》中的“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却安然无恙呢?这得从天皇制在日本是“万世一系”,而清朝皇室统治合法性却并不稳固这迥然不同的差异来分析。

       我们可以从日本《明治宪法》的制定者与权威解释者伊藤博文的著述中找到答案。在《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中,伊藤博文是这样解释“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的:“神祖开国以来,虽时有兴衰,世有治乱,然皇族一系,帝位兴隆,与天地同寿,无有终焉。本条首倡立国之大义:我日本帝国始终与万世一系之皇统相依,君民关系古往今来始终如一,万世长固,永不改变。”为了加强这种合法性的解释,伊藤博文甚至援引了日本上古传说中天组、神祖的话语以及文武天皇即位时所称的“天皇之子世代相传、治理大八岛国”。在解释第3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则援引了上古神话《古事记》中的传说,以一种半人半神的历史叙述来论证天皇统治的合法性。{5}3-4

       虽然这种宪法解释是“半人半神”,但日本天皇制的所谓“万世一系”却也绝非纯粹的空穴来风。诚如武寅先生所言:“天皇制是日本政治制度的标志。从古代天皇制到近代天皇制,一直到今天的象征天皇制,作为日本政治制度史上贯穿始终的天皇制,其对日本政治生活的影响在持久性、独特性、重大性方面居于首位。”{6}96早在公元6世纪,当时的日本统治者继体天皇就开始有意识地编制王统谱,即“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把历代大王连成一系,以证明历代大王相互之间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亲族。他们形成的血统是世代相传、连绵不断的,王位的传承是这一血统延续的自然结果。”若“皇统中断,就通过血统衔上,血统中断,就通过旁系支援直系,远亲替代近亲,必要时采取模拟血缘关系的做法以确保血统的连续性”。{6}同时,在6世纪继体天皇编制皇统谱时,就已经有意识地把天皇家系与神话传说结合起来。到“7世纪圣德太子改革的时候,更是以编撰国史为契机,系统地神化皇族的历史。在以谶纬说为依据确定皇统的源头时,直接把皇统的开端与‘神统’相衔接,出现了从‘神武’到‘仁德’十几代神人不分的传奇天皇。……这种亦人亦神、神人相继的手法把‘神统’与皇统巧妙地嫁接在一起,从而实现了对皇统的神化。”{6}

       所以,尽管在后来的幕府将军统治时期,天皇对于现实政治的影响力降到了历史最低,但至少保持了名义上的尊严和名分,幕府的执政者虽然以武力为基础,但也必须从天皇处获得名义上的统治合法性。而到了19世纪中叶,幕府无力抵抗西方殖民者的船坚炮利、各地强藩又蠢蠢欲动之时,天皇重新作为日本政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其在民族国家建构中的威慑力、感召力与凝聚力便成为当时西乡隆盛、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允等日本政治精英再自然不过的选择了。而《明治宪法》中的天皇,也远非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下的君主可比,而是有着实质统治权的宪法上的最高统治者。也正因为如此,当时赴日考察宪政的清政府大臣达寿才将日本的政体称之为“大权政体”,而与当时的共和政体(美、法)、分权政体(英)做区分。{4}61

       而当时的清王朝统治者,尽管也在《钦定宪法大纲》中写明了“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强调大清统治者政统的万世一系和神圣不可侵犯,但这只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政治幻想,不符合中国王朝更替的历史现实,也不符合当时波涛汹涌的排满风潮。一方面,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所谓“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王朝,夏商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国人早已看惯了秋月春风、王朝更替,即所谓“天命无常”。另一方面,清统治者作为少数民族贵族人主中原,在传统儒家学说华夷之辨的政治观下,本身就面临合法性的疑问[5]。所以,“清入关后,首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调整满汉矛盾,并完成从边疆少数民族政权到中国中央王朝的转变,如在经济上停止圈地、恢复生产,在政治文化制度上开科取士、尊崇儒学;并且在意识形态上宣称满汉一体,大大缓和了满汉矛盾。另外,清统治者通过一系列刻意的政治宣传叙事,来着力论证其作为中国中央王朝正朔的合法性地位”。雍正《大义觉迷录》中,强调“惟有德者可为天下君”为“万世不易之常经”,既然明无道,则其继明是顺应天命;“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统治者为少数民族贵族和作为中国领域某省籍人士实际上是一回事,而且,清朝建立以来出色的治理绩效也是合法性论证的重要手段。{7}78所以,清人关几十年来文治武功的治理绩效现实,逐步确立了其作为中国中央王朝正朔的合法性地位,使得满洲贵族以少数族群统治以汉族为主体的近四亿人口的合法性也不再被质疑。

       但这一切在近代中国这一“三千余年未有之大变局”(李鸿章语)的情况下被改变,当中国面临“保国、保种、保教”的亡国危机,满清统治者又腐朽无能时,西方民族建国的理论被严复、梁启超等人传人中国。严复的本意,是主张国内满、汉、蒙、回、藏等族群,面对外敌,只有共同联合起来合群成国,才能在当时弱肉强食的国际竞争中获得自存地位。这种民族建国的思潮,被当时的知识分子视为救国良方,但也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结果,有的知识分子开始觉得中国当时之所以落后挨打,是因为满州贵族与汉人不属于同一族群,如雨尘子在《近世欧人之三大主义》一文中,就提出了这样的质疑:“呜呼,今之执我主权施行法律,以代表我国者,非黄帝之子孙也,奏章诏论,所称为列祖列宗者,讴歌而扬颂之者,非吾民之祖先,与历史无关系也,既非同族,则何从而爱之?既无历史之观念,则何从而起感情,是中国所以终亡也夫!”{8}343所以,到了清末,西方传人的民族主义思潮,与中国儒家传统学说中的华夷之辨交相混合,使得清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6]。

       这种排满风潮愈加强烈,给满族贵族造成的恐惧感和防御心态也就愈加强烈,加之太平天国之后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袁世凯为代表的汉族地方官僚渐渐有坐大之势,而偏偏此时满洲贵族内部的铁腕人物慈禧太后辞世,才具属于中人之势的以隆裕太后与载沣为代表的满洲贵族们面对有不臣之心、手握军权的袁世凯等汉族官僚,自然难以放下心来,于是“愈加试图通过立宪来确保其统治的合法性,《钦定宪法大纲》中对于大清皇帝皇位一统的再三重申、预备立宪中对于官制改革等方面的‘排汉’之说,即为明证,而这更被汉族官僚、立宪派、革命党视为清廷无意立宪的虚伪性表现,也使得政局发展走向激进革命的一面”。{7}96

       因此,虽然《钦定宪法大纲》与日本《明治宪法》同样强调皇帝统治权的万世一系,但日本的天皇制通过种种政治制度建构的确绵延上千年,从形式上做到了万世一系;而中国的清王朝仅仅是中国漫长的王朝更替中的一环,且在清末排满风潮中面临严重的合法性质疑,所以,相似的统治权万世一系条款在两国不同的政治传统背景和特定的历史情境下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局。

       四、《钦定宪法大纲》师法日本失败的原因总结

       如韩大元先生所指出的,就《钦定宪法大纲》与日本《明治宪法》两个宪法文本而言,相同的条文占了34.8%,相似的条文占了56.5%,不同的部分仅占8.7%,相同和相似的部分加在一起,占了足足91.3%。{1}清末预备立宪中之所以选择师法日本,大致有这么几个原因:首先,采取日本的“大权政体”不但君权可以得到保留,还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这远非英国式的分权模式可以比拟。{4}61其次,日俄战争中日本以落后的亚洲黄种小国战胜了强大的欧洲白人大国沙俄,给当时的清统治者以可以凭借日本模式实现快速崛起的心理暗示。再次,日本朝野当时有以伊藤博文、有贺长雄为代表的政学两界的积极鼓动、亲自讲解、晓以利害[7]。最后,日本当时已经从欧洲翻译出大量的宪政典籍,也有不少中国留学生在日学习法政理论,师法日本可以保证有现成的宪政书籍快速翻译和具体从事宪政运动的具体操办者[8]。

       但是,如前所述,日本在《明治宪法》颁布之前已经基本完成了其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任务,其通过废藩置县确立了中央集权政权,天皇在当时的政治体系中具有说一不二的政治权威,并有自古史传说以来的神化色彩作为统治合法性依据,通过鼓励工商业、收回了贵族和武士的俸禄、改革土地制度等举措也建立了比较好的经济基础,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远较中国这个庞大的古老帝国要好。而这一切条件都是当时处于风雨飘摇、四分五裂的满清政府所不具备的。

       预备立宪,按照侯宜杰先生的分析,“实质上是一场变封建专制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不流血的社会革命,……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完成这一艰巨的政治改革任务”,就必须有一个“有谋略、有才干、有决心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坚强领导核心”。{3}434例如在当时的日本,先有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允等出色的政治家,后有伊藤博文这一《明治宪法》的缔造者;而当时主导中国政局的先是以贪腐和无能著称的庆亲王奕劻,后是才具平平的摄政王载沣,袁世凯虽然具有出色的政治能力但是典型的政治投机派。整个中央国家机器中,慈禧在世时尚能掌控,辞世后满族亲贵大臣之间、满汉大臣之间均暗流涌动,如载涛、铁良、良弼、溥伟等人互不买账,满洲亲贵们对袁世凯、张之洞等汉族大臣也是内心提防,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坚强的政治改革领导核心。甚至当溥仪继位时,民间流传的各种笑话也无不显示民众对清王朝的政治认同已降至最低点。这一切,和“王政复归”后天皇在日本朝野崇高的地位远远无法相比。

       在中央、地方关系方面,日本在进行地方自治改革前,一个基本的前提是“废藩置县”的完成,原来行封建割据之实的诸多强藩基本被剿灭或归顺中央政府,伴随着西乡隆盛在西南兵变后的战败自杀,地方已经无法对中央政府推行立宪措施进行挑战。而清末立宪中,地方督抚对中央政府的离心力日增,同时清朝当时最强大的军事力量也掌握在袁世凯、张之洞等人的北洋军和新军手中,满洲亲贵虽然被任命为军事大臣,在武昌起义中却根本无法指挥北洋系军队。

       经济方面,晚清政府所面临的是一个财政日益恶化的状况。甲午战争前二十年,本来是晚清政府财政状况较好的时期,但经过甲午战争,日本的财政收入一跃增加了五倍,而中国则损失惨重。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更是成了压垮清王朝经济命脉的最后一根稻草,战争赔款与还贷成为当时沉重的经济负担,以至于停止捐纳和禁止鸦片种植反倒在当时引起了很大争议,因为鸦片税收是当时重要的政府收入来源[9]。正因为如此,清政府试图通过成立“度支部”、整顿全国财政等举措来开源增收,但这却与地方督抚从太平天国以来日益扩大的财政权力发生了严重冲突进而加深了地方督抚与中央的离心力。{9}169-171

       外交方面,“日本自1853年在美国武力威胁下被迫开关之后,先后同十余个资本主义国家签订了不平等条约,承认外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租界权、协定关税和贸易最惠国待遇等特权,然而这些均发生在幕府统治末期,预备立宪期间非但没有出现更为严重的危机,相反还对外进行侵略扩张,人民没有危亡在即的危机感。”{3}433而此时的清王朝,先后被迫签订了《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不平等条约,各国在中国沿海大肆划分势力范围,主权严重受损。西方列强看到满清政府昏庸无能、袁世凯等地方豪强崛起、革命党人的起义也此起彼伏的情况后,实行的是坐收渔利、相机而动选择其支持者的做法。在这种状况下,欲行立宪,实际上缺乏一个和平安定的外交环境。

       所以,正是《钦定宪法大纲》和《明治宪法》制定时中日在政治、经济、外交环境乃至族群关系等具体因素方面,都具有巨大的差异,尤其是当时的清朝统治者宣统皇帝和满洲贵族,根本不具备日本明治维新时所具有的“天皇万世一系”的政治权威,而是在排满风潮中面临极大的合法性挑战,再加上当时满清政府内部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团结有效的立宪领导核心、中央与地方之间也是离心离德、财政状况一塌糊涂、外交环境窘迫不堪。《钦定宪法大纲》虽师法日本《明治宪法》,但结局却迥然有别,此桩宪政公案的奥妙或许正在于当时中日两国截然不同的历史、政治情势。

【作者简介】

宋宇文,单位为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注释】

[1]如周少元:《试论〈钦定宪法大纲〉的法文化价值》,《法学》1996年第6期;马岭:《君权从哪里开始让步?—来自〈钦定宪法大纲〉的启示》,《法学家》2008年第4期。

[2]如王世杰、钱端升认为:“《宪法大纲》只列君上大权,纯为日本宪法的副本,无一不与之相同。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君上的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继承及其他涉及皇室之事,由君上全权处理—凡此者固均仿照日宪;即君上的外交,军事,及行政组织之权,否决法律权,紧急命令权及解散众议院权,亦无一非日皇之权。至于附于《宪法大纲》的臣民权利义务则与一般宪法约略相似,无足深述。”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8页。

[3]对洋务运动的评价,以前普遍偏低,洋务派一开始也的确仅仅想仿效西方先进的军事技术而无更为远大的政治改革目标,但历史的发展就是这样互为因果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当洋务派试图发展军事工业时,需要通过发展重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积累军事原料,而要发展重工业则需要快速积累流通资金,所以发展棉纺、面粉等轻工业就成了不二选择;而要发展轻工业,就不得不培养大量熟悉现代工业的技术人才,于是又有了设立译书局、同文馆等教育机构的举措,从而为后来的立宪思潮的传播提供了可能。详见萧功秦:《中国百年现代化的六次政治选择—从清末新政到当代改革开放》,《历史教学》2007年第6期。而康有为等维新派虽然比洋务派更具世界眼光,也要求进行政治改革,但原来远离政治中心,缺乏进行政治活动的必要经验,也未能团结有限支持改革和支持变法的张之洞等人,实际上为戊戌变法以悲剧结束埋下了伏笔。所以,尽管康有为在思想史界有时被尊称为“康子”,但严复却斥其为“上负其君,下累其友”。关于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其间的政治言行,可参见茅海建先生在《戊戌变法史事考》与《康有为“我史”鉴注》等著述中的精彩分析。

[4]如1905年9月24日五大臣首次启程未能如愿即是因为革命党人吴樾的行刺。

[5]如孔子所谓“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内诸夏而外夷狄”,即区分华夏与夷狄;但这种区分并非绝对的,且和现代民族主义思潮中的种族主义还有一定区别,并非种族意识的强调,而是文化意义上的一种分野,如孔子所谓“夷狄人中华则中华之,中华人夷狄则夷狄之”。

[6]王春霞认为“排满”问题在当时革命派与维新派的论争中占有重要地位。参见王春霞:《排满与民族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173页。

[7]当时日本政学两界对考察宪政大臣鼓吹日本模式的具体经过可参见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为〈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周年而作》,《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8]可参见尚小明对于留日学生在清末立宪中作用的分析。尚小明:《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当时中国的财政主要用于三项:赔款、还贷、练兵。其中赔款占了三分之二。关于鸦片作为税种停废的争议,可参见刘增合:《鸦片税收与清末新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

【参考文献】

{1}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为《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周年而作[J].政法论坛,2009,(3):19-37.

{2}[日]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侯宜杰.20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夏新华,等.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日]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M].牛仲君,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6}武寅.天皇制的起源及结构特征[J].历史研究,2012,(3):96-110.

{7}常安.从王朝到民族国家:清末立宪再审视[M]//.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8}辛亥革命前十年之时论选(第1卷)[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

{9}郭绍敏.清末立宪与国家建设的困境[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1.

 

 

稿件来源:《法律科学》2013年第2期

原发布时间: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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