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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合同法;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全文】
案情
金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4月租赁原告张某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A公司经营过程中,金某向被告孙某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2016年12月,因金某未偿还借款,孙某向R法院起诉金某及A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审理中经R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金某分期偿还所欠孙某借款本息合计6万余元。2017年6月,孙某向R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法院于2017年8月依职权依法查封了位于A公司内的四台设备,并就地扣押,要求查封扣押期间由金某负责保管。
2017年9月,因金某经营A公司期间,拖欠张某租金,张某向R法院起诉金某及A公司,要求给付租金及违约金。该案经R法院组织调解,2017年11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确认金某欠付张某租金共计20万元,由金某于2018年12月底前履行到位。
2018年1月,对孙某申请执行A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张某向R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位于A公司内的四台设备的查封、拍卖。
2018年3月,为了排除上述张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孙某的丈夫朱某找张某协商。2018年3月,朱某拟出资产处置协议一份,载明协议人甲方为张某,乙方为孙某。甲乙双方就R法院对A公司执行查封的四台设备(系A公司所有)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四台设备由R法院进行依法拍卖,拍卖款项甲方优先取得20万元租赁款;余款由乙方取得;若乙方不能全额执行,与甲方无关。2.甲方放弃对该设备执行异议,并配合R法院将该设备移送至R法院指定的地点,移送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作为设备管理人,乙方应当尽管理人职责。4.双方其他无异议。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送R法院留档。
张某、朱某分别在协议下方的甲方及乙方处签名。孙某未在场,亦未在协议上签字。
2019年11月,因孙某认为张某及朱某所签订的资产处置协议对孙某不具有法律效力,孙某拒绝张某优先受偿协议约定的20万元。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张某与第三人朱某所签协议对被告孙某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张某对R法院拍卖协议所涉四台设备的拍卖款享有其中2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与被告丈夫第三人朱某所签订的协议,对被告孙某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对此法院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原告张某与第三人朱某所签订的协议对被告孙某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第三人朱某与被告孙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对执行款即第三人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支配权利,协议内容真实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曾参与协商且在协议签订之后按协议将案涉设备转移,原告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有权代表被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张某与第三人朱某所签订的协议对被告孙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孙某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也没有到现场参与协议的协商签订,更没有委托任何人作为被告的执行代理人行使权利。第三人朱某的签字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被告孙某不予追认。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第三人朱某未取得被告的书面授权,且现有事实证据证明在草拟协议的过程中,被告孙某没有在场参与协商,也没有人明确告知孙某协议的内容,且被告孙某亦不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人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第二,第三人朱某的行为,非为日常家事生活需要,处理涉及20万元的债权,不构成的家事表见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丈夫第三人朱某所签订的协议,对被告孙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张某不享有协议中所约定的20万元优先受偿权,故应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一条:要防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走向异化
下一条:《借贷新规》司法适用重点问题解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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