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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走向异化
    【中文关键字】错案;责任追究
    【全文】


      发生了错案,当然要查明和深刻检讨错案发生的原因,并对在其中有责任者严肃处理,以此防范错案的再次发生。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过于严苛和不加区分的追责不仅可能会成为错案得以及时纠正的绊脚石,而且会束缚司法人员的手脚,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我们在进行错案责任追究时要科学追责和合理免责。
      一、应当以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取代错案责任制追究的说法
      笔者查阅了两高有关司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的相关文件,都是以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观上有故意或者存在重大或严重过失为追责的前提,而不是只看是否发生了错误的结果。这说明我们的错案责任追究,是以司法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这既包括司法人员故意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也包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存在重大或严重过错。
      科学且正确的说法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而不是错案责任追究,这才能体现因错案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主客观相统一,不是唯结果论。简单说错案责任追究制,很容易让人认为只要发生了错案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滑向唯“结果论”。不仅会让司法人员背上沉重的包袱,而且会让社会公众对无过错的司法人员不予追责不理解、不接受,会认为既然都做了错事,那为什么不追责。
      二、不能对司法人员过于苛责,以避免走向事物的反面
      应当说,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的做法是合理的。
      首先,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司法人员不是三头六臂,也没有火眼金睛,都存在办错案的可能性。
      其次,案件的办理,不是在做算术题,只要认真负责就会得到正确答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涉及到复杂的思维过程,在其中不仅有很多主观判断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多种价值的选择和平衡,是一种主观见诸于客观的认识过程。既然是主观见诸客观的认识过程,就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错误在所难免。
      第三,既然是主观见诸于客观,也存在多种价值的选择和平衡,自然认识结果会有分歧,会有不同意见的存在。在不少案件中,其实不是对与错的问题,而只是认识和理解不同。
      简单以最终结果论,一是对司法人员过于苛求,要让他们一定要保证结果的正确性;二是并不符合司法办案的规律。这样的做法,不仅会让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心惊胆战,畏手畏脚,为求安全不愿意多做一点事。因为事情做得越多,发生错误的概率就越高。实践中,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不敢改革和创新很多都源于此。而且会让司法人员把错误的结果视为洪水猛兽,不能够坦然面对和接受,甚至走向反面,想尽各种办法来掩盖错误的结果。这不仅导致让错误难以被及时发现,也会影响到错案被及时得到纠正。
      三、在对司法人员责任追究过程中,要避免事后诸葛亮的思维方式
      事后诸葛亮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反事实的思维方法,是个体对不真实的条件或可能性进行替换的一种思维过程。一般是在出现不好的结果后,在心理上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否定,进而构建出可能性假设的思维活动。典型表现就是如果当时怎么样,现在就不会怎样。这种事后诸葛亮的思维模式实质就是以结果倒推行为人在行为发生时的主观认知和主观心态,以事后的后知后觉来认为行为人在当时就该认识和注意到。
      以这种事后诸葛亮的思维方式来认定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不仅是违背我们对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没有设身处地站在当时的条件和环境来评判,也会导致司法人员在进行主观判断时充满着恐慌和不自信,宁愿什么都不做也不愿意去做更多的考虑和预测。
      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在面对需要进行主观判断时显得畏手畏脚,不敢担当和这种害怕事后诸葛亮式的问责有着莫大的关系,尤其是左右都可选择时,往往选择左而不选择右。典型的表现就是可捕可不捕之间捕了再说,在可诉可不诉之间诉了再说。因为即便其后出现了错误,也至少不会遭到有意放纵的嫌疑。
      我们都希望不会有错案的发生,但这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司法责任制,加强问责机制,以尽量减少司法人员因为过错导致错案发生,另一方面,也要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让司法人员能够作为,敢于作为,毕竟要让冷冰冰的法律鲜活起来,需要司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上的能动性,勇于担当,敢于担当。


    【作者简介】
    袁志,法学博士,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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