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涉及影视作品民事诉讼案件审判实务五十个问答(1)
    【中文关键字】影视作品;民事诉讼;审判实务
    【全文】


      1.如何判定委托剧本创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答:剧本作为文字作品是一项智力劳动成果,对剧本的评判很大程度上是人的主观认识,尤其是委托创作方的主观认识,并不存在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明确标准,因此需要根据举证责任,结合诸如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行业认知、合同履行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剧本的电影已经摄制完成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答: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作的剧本创作电影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部分,鉴于电影已经摄制完成,要求制片人停止利用涉案剧本改编、摄制电影,已经无法实现,因此制片人应停止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传播侵权电影的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在剧本创作者无法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数额,亦无法举证证明制片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情况下,根据涉案剧本的知名度、市场价值、对涉案文字作品的利用方式、电影的影响力等因素,依法确定制片人赔偿剧本创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380号民事判决书
      3.剧本创作者在委托剧本创作合同外提出没有约定的交付剧本条件,并在该条件未成就之前拒绝履行交付剧本的合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答:委托剧本创作作者在委托剧本创作合同约定之外,提出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交付剧本条件,在该条件未成就之前拒绝履行交付剧本的合同义务。作者该意思表示属于擅自变更合同,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知)终字第4063号民事判决书
      4.委托创作合同委托方原因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如何确定?
      答:根据法律规定,因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行使任意解除权方应对解除事由负举证责任。关于损失数额,应综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主要是涉案剧本已创作完成情况,以及创作者因合同解除而无需继续履行剧本的修改义务等情形计算创作者利益损失。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
      5.如何判断拍摄的电影与主张著作权的剧本存在实质性相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仅保护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延及其中的思想。具体到文字作品来说,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不仅包括具有选择空间的遣词造句,而且包括以“人物及人物关系、时间、地点、故事的起因、发展、地点、结局”等因素构成的故事情节。
      创作人的剧本作为文字作品,剧本中高度抽象的题材,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足够具体的情节,属于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电影中的主要人物及人物关系与涉案剧本完全一致,且包含相同或相似对话的具体场景。电影所体现的整体剧情亦与剧本相似。即从主要人物及人物关系、多个具体场景所使用的对话、用语、整体的故事情节等方面,电影均使用了涉案剧本的独创性表达,与涉案剧本构成实质性相似。电影制片人,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剧本改编成电影作品,侵害了他人对于文字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380号民事判决书
      6.委托剧本创作中,能否依据剧本存在多次讨论、修改而主张创作者能力不足?
      答:影视剧本创作工作,通常需要制片方、导演、编剧等诸多人员共同召开剧本会,根据拍摄需要共同讨论、修改、完善剧本,这个过程往往数易其稿,前后各版本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差异。不能仅仅基于剧本存在多数内容修改而得出创作者能力不足,剧本不符合要求的结论。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
      7.通过层层授权的电影传播单位应因电影未经剧本创作者许可而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电影传播单位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未经剧本创作者许可的电影,侵害了剧本创作者针对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传播单位应当停止在网络上传播电影的行为。同时电影传播单位是通过层层授权方式获得网络传播权,在网络上传播电影的,尽到了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380号
      8.导演提供自己创作的剧本,从事编剧、导演拍摄的行为,能否被认为已经作出了许可他人将其剧本摄制成电影的意思表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作为影视行业的从业者,导演理应知悉电影拍摄制作完成后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故无论基于常理还是法律规定,导演必然先要与电影的制片者或制片者的受托方达成许可使用约定,导演才会将自己创作的剧本提供使用,且在从事编剧、导演工作期间不对使用剧本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除专有使用权许可之外,并未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
      导演提供自己创作的剧本、从事编剧、导演拍摄的行为已经作出了许可他人将其剧本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成作品的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其主张电影制片者未经许可摄制、播放电影侵犯其摄制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电影创作完成后,其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播出单位播出的行为只需获得电影制片者的授权,其播出行为并未侵犯剧本的发表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导演提出制片者、播出单位未经许可摄制、播放电影侵犯其剧本的发表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书
      9.剧本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剧本,未约定支付剧本使用费,电影制片者或制片者的受托方是否应支付剧本使用费?
      答:剧本作者许可电影的制片者或制片者的受托方使用其剧本作品,制片者或制片者的受托方是否应支付剧本使用费及支付的金额应当视其约定而定,在剧本创作者与电影的制片者或制片者的受托方未约定剧本使用费,不能证明电影制片者或制片者的受托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侵犯剧本创作者的获得剧本许可使用费的权利。此种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情形。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书
      10.委托剧本创作合同委托方是否享有任何解除权?
      答:委托剧本创作合同双方之间具有委托与受托性质的关系,相关合同的签订亦依赖于双方之间必要的了解和接触,因此,应当认为委托创作合同的委托方可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合同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
    甘国明,单位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一条:系列解读之十一:债券虚假陈述中的损失范围如何计算? 下一条:“二次碰撞”交通肇事案应如何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