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以跳楼方式索要超额劳动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一起上海警方的涉疫敲诈勒索案
    【中文关键字】疫情;敲诈勒索;极端方式
    【全文】


      疫情之下,上海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昨日,一则关于“上海嘉定警方破获一起涉疫敲诈勒索案”的新闻报道引起了笔者的注意,新闻原文如下:[1]
      “近日,嘉定警方经过深挖线索,破获一起涉疫敲诈勒索案。经查,4月24日,张某等人在方舱医院从事保安工作时,预谋教唆方舱医院内其他保安人员以聚众闹事等极端手段,敲诈用人单位钱财,并虚列赔偿费用清单,进行线上串联。
      当晚17时许,张某等人不顾劝阻,强行进入医护办公楼5楼楼顶扬言跳楼,索要误工费、隔离补贴、交通费等。目前,张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以极端方式逼迫劳务服务公司支付赔偿费用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问题来了:这几个方舱医院的保安,以跳楼方式索要超额劳动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首先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国《刑法》对该敲诈勒索罪采用了简单罪状的立法方式,《刑法》第274条[2]仅规定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而没有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做更为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六版)》将敲诈勒索罪描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从我国的刑法体系上来看,敲诈勒索罪规定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侵占等罪名并列。而这些罪名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均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构成上述犯罪,当然也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以跳楼方式索要超额劳动赔偿,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们都知道,“索要劳动赔偿”本身,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与赔偿请求的高低无关。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索要劳动赔偿”,如果劳动者的赔偿请求超出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仲裁庭或法院便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超额”赔偿请求。但是,法律并没有因此否定劳动者主张“超额”劳动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的“起诉行为”仍然是合法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一点上,“跳楼行为”虽然不可取,但作为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另一种手段,其本质上与“起诉行为”是一致的。换句话说,跳楼行为本身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前述新闻报道来看,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以极端方式逼迫劳务服务公司支付赔偿费用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又试图以“虚列赔偿费用”“索要误工费、隔离补贴、交通费”等情节,说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把“赔偿标的”与“主张赔偿的手段”混为一谈了。如果只因赔偿标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就认为主张赔偿的手段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将意味着,任何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必须有百分之百胜诉的把握。否则,一旦债权人败诉,则债权人主张“超额债务”的行为就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3]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现行法律层面上,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是泾渭分明的,各有其明确的构成特征。前者是针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后者是针对他人的财产权利。当这两者有内在联系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成为一个相对的结合犯罪,即绑架罪。[4]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如果行为人出于索取高利贷、赌债等“超额债务”的目的,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并不认为索要“超额债务”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仅对其中“非法拘禁”的手段行为进行处罚。
      三、结论:以跳楼方式索要超额劳动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同理,不但“跳楼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索要超额劳动赔偿”的行为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新闻报道中那几个方舱医院保安,以跳楼方式索要超额劳动赔偿的行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疫情之下,公安机关在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时,也应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规定。不能一味为了“服务”所谓防疫大局,就把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拔高”作为犯罪处理。
      


    【作者简介】
    李腾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专业,法律硕士学历,现任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合伙人律师,兼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实务讲师。李腾律师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法律服务,主办了大量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单位犯罪案件,对相关犯罪的司法实践有较深入的研究。
    【注释】
      [1]《上海公安开展“砺剑3号”集中打击整治行动》,“警民直通车上海”公众号2022年5月2日刊,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2xNRF5OGU-00-CiwZlWHQ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锚点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参见《索取非法“债务”拘押他人的刑法定性》,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第25页。


上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对现有案件的影响 下一条: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必要性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