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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研究系列(三十四)不能将具有猜涨跌、对赌特征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均视为赌博场所进而追究运营者开设赌场罪刑事责任
    【中文关键字】网络赌博;期货交易
    【全文】


      一、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中“对赌”的特点与赌博活动中的赌博不同
      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就私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或相关经营机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但是在以股指、期指为交易对象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模式中,部分司法机关存在将该类非法经营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的情形,主要的理由往往是认为该行为模式存在“猜涨跌”和“对赌”的特征。
      本律师认为,这种认定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并非所有的具有“猜涨跌”和“对赌”特征的行为均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因为对赌和猜涨跌在一定程度上含义相同,均具有 类似于“押大小”的含义,因此本文以“对赌”为主要表达方式。
      本律师认为,对赌在赌博活动中的特点在于押对了赚钱,押错就赔钱,该赌博活动中并不存在交易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押大小、赌输赢”的基于偶然性的活动。
      而在期货交易的活动中,其基本功能是套期保值和投机活动两种,在套期保值活动中,公司和经营者为了配合现货市场的交易,避免因为价格波动造成损失,而在期货市场上设立与现货市场方向相反的交易头寸,来保证自己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在期货市场得到弥补,该交易头寸的设立是为了交易活动服务。
      在期货投机活动中,投机者通过预测未来的交易市场的价格变化,利用自己的资金买卖期货合约,以在价格上涨或下跌时,通过“平仓”的方式获取利润,该类行为在买空和卖空的形式上,的确与赌博相似,但是仍然与赌博活动存在本质区别。
      无论是套期保值和投机均包含了交易行为,而且其中还蕴含着价格发现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的促进。
      二、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中只有参与者的盈亏结果与行情的涨跌幅度无关时,平台经营者才涉嫌开设赌场罪
      既然是否具有对赌特征,不是判断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运营者是涉嫌开设赌场罪或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区别,那么应该按照何种标准来判断进行定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46号指导性案例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的定性,在以某个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的模式中,如果参与者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获利。买错的参与者本金归属于平台经营者所有,且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而与事先约定的“赔率”挂钩,那么该类行为就是赌博行为,运营者应该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相反,如果参与者的盈亏与涨跌幅度挂钩,就应该是非法经营而非开设赌场罪。
      因此,在非法经营期货案件中,不能仅仅因为业务模式中存在“对赌”特征就径行认定涉嫌开设赌场罪,应该按照指导案例的认定规则综合作出判断。
      


    【作者简介】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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